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和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包括绿【色建筑设《计标识(以下简称】设计标识)和绿【色建筑标识(以下简!称运行标识》)其中?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仅能申《报运行标识》。
第四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共同负责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定?、颁发和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市建设科技中!心)和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勘,设测管办)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的委托—具体: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推广宣传工作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受理、评》。审组织及监督管【。理工:作;组?建“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 (—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和选择技术!依托单位《等工作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工作》和指导绿色》。建,筑评价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
!专家:。委员会分为规—划与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建筑物理七个!专,业组
》 ? :专家:应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比较丰!富的绿色建》筑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 技术依》托单:位主要负责》申,请,标识建筑的能效测评!和,检,测工作提供绿色【。建筑设计、》运,行的咨询和服—务开展绿色》。建筑专?题,研究等工作 —。
技】。术依托单位》应具有从事绿色建筑!设计与研究》的能力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30%科研类单位!应拥有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CNA《S)或计量认证(C!。M,。A):的,实验室及测评能【力,设计类单位》应具有甲《级设计资《。质 :
第九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建设单位(含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
第十条 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 (一)申!请设计标识》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当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用,地、规划、》立项等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标准规!范
《 (二【。)申请运《行标识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当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
第十一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单位向市建【。设科技中心提出申】报也:可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科技网上—申报申请单位应认】真填写评价标识申】报书提供真实—、完:。整的书面申报资【料具体提《供以下书面》申报资料《和,。电子版?
【 (一?)绿色?建筑设计《标,识
? 【 : 1、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申报】书;
— 《 2、—绿色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 3、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
【 4、工程!立,项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 , 》 5、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的企》业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 《 6、绿》色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 ,
】 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 (二—),绿色建筑运行—。标识
《 【 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书;
! 《 2:、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
! — 3、工程项【目审批文件的复印】件包括土地使用【证、立?项批复文件、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 》 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的企业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 , 《 《 5、项目》规划、?建筑、暖通》、,景观、给排水、电】气竣工?图和设计《说明:工程中主要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以及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 ? 6、》项目运行管理资【料包括项目》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记录、物业管!理服务中使用—环,保、节能材料的相】关记录、物业管【。理制度、节》能环保?。管理制度、公—共环境清洁管理【制,度等:;
? ? 【7、建筑能效测【评报告? ,
第十二条 —市建设科技中心负】责受理标识》的申报工作》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返回审查结】果告知书对资料【不齐全的限期补正受!理日期?自申报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返回申报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市建设科技中心和!市勘设测管办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评价
第十四!条 :专业评?价合格的项目由市】建设科技中心和【市勘设测管办负责】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应由》7-9名单数组成】应,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取并不得与申报项目!的相:关单位有利害关系】评审专?家按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5【03:7,8-2006和【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实施细则对—申报资?料、专业《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经专】家评审组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未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市建设科技】中,心退还申报资料;】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应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科技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3?。0天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市规划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
: 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将不予审定并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退还申!请资料?。
第十《七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审定?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编号和统一】格,式制作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
第十八条》。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铜牌)设计标】识,。仅颁:发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证书运行标识—颁,发,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和标【志(铜牌);标识持!有单位应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规范使用标识!
第十九条 设】计标识?有效期一年;运行标!识有:效期三年标识—有效期?。满后:按,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市建设科技!。中,心和市勘设测管办负!责对获得《标识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标》识的使用情》况、设计与》运,行,的相符性《、,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一:经发现有上述行【为,的暂停、《。撤销标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暂】停使用标识
】。 (—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
(!二)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撤销标》识,
? 》(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多项(《。三,项以:上,)不符的《;
《 : (二)标识持!有单:。位,暂停:。。使用评价《标识超过一》。年的;
》。 : ? (三)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标识的】;
?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四!条 :。评价标识被暂停使用!的项目如《申报单位及时更【。正满:足标识使用条件后】。可继续使用标识评】价标识被撤销的项目!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标识 》。
第二十五条 标识!。持有单位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情,况之一时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市!规划委?举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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