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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和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包—括绿色建筑设计标】。识(以?下简称设计标识【)和绿色《建筑标识(以下【。简称运行《标识)其中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仅能【申报运行标识 【 第四?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 ,第五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共同【负,责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定,、颁发和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 第六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市建【设科技?中心)和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勘设测管办)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的委托具体】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推!广宣传?工作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受理:、评审组织及监督管!理,工,作;组建“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 (》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和选择技术依!托单位等工作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工作和指导绿色!建筑评?价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  》  :。 ,专家委员会分为【。。规划与?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建筑物理【七,个专业组 —    》 专家应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比较丰富的绿色】建筑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 技术依!。托单位主要负责申】请标识?建筑的能《效测评和检》测工:作提供绿色建筑设】。计、运行的咨询【和服务开展绿色建筑!专题研?究等工作 —  ?   技术依托单】位,应,。。具,有从事绿色建筑设计!与研究的《能力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30%科研类单位!应拥有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CNAS)【或计:量认证(C》MA)的实》验室及测评能—力设计类单位应【具有甲级设》计资质 第九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建设单】位(:含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十条 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     (一)申!请设计标识》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当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用?地、规划、》立项等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标!准规范 —  :   ?(二:),申请运行标识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当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 第十《一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单位向市【建设科技中》心提出申《报,也可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科技网】上申报申请单位应认!真填写评价标识申报!书提供真实、完【整的书面申报—。资料具体提供—以下书?面申报?资料和电子版 【 :。。     (—一)绿色建》筑设计标识 !      —  1、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申报书—。。; 》       【 2:、绿色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 ,    3、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 《 :    《 ,   4、》工程立项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 ,。 ,     》  5、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的,企业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      【   6、绿色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 》 :    《 ,  :  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   (二)绿色建!筑运行标识 】 ,        】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书;? ,       !  :2,、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  !       3、!工程项目审批文【件的复印件包—括土地使用》证、立项批复文【件、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         !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的企业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 ,         !5、项目《规划、建筑、暖通】、景观、给排水、】电,气竣工图和设—计说:。明工程中主要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以及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    》。     6、项】目运行管理》资料包括《项目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记录、?物业管?理服务?中使用环保、—节,能,材料的?相关记录、物—业管理?制度、节能环保管】理制度、公共环境清!洁管理?制度等; 【       【  7、建》筑能效测评报告【 第十二》条 市建《设科技?中心负责受理—标识的申报工作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返回【审查结果告》知书对?资料不齐《全的限期补正受理】日期自申报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返回!申报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市:建设科技中心—和市勘设测管办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评价 !第十四?条 专业评》价合格?的项目?由市建设科》技中心和市勘设【测管办负责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应由7-》9名单数组成应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取并不得与申】报项目的相关—单位有利害》。关系评审专》。家按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5【0,378-200【6和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实施!细则对申报》资料、专业》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经专家》评审:组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形成评审意见 ! 第十五条 —未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市建设《科技中心退还—申报资料;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应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科技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30天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市规划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 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将不予】审定并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退还申请资【。料 ?第十七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审定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编号和统一格—式制作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十八条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铜牌)设计标识【仅,颁发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证书运行标识颁【发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和标志(铜!牌,);标识持有—单位应?。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规,范使用标识 第十!九条 设《计标识有《效期一年;运—行标识有效》。期三年?标识有效期满后按】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市建:设科技中心和—市,。勘设测管办负—责对:获得标识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标识的使》用情况、设》计与运?行的相符《性、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一经发现有上!述行:为的暂停、撤销标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暂停使用标识 】     (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   ! , (二)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撤【销标识 》   《  :(,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多项】。(三项以上》)不符的《;    】 (二)标识持有】单位暂停使用评价标!识超过?一年的; —    》 (:三)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标识的; !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 第二十四条 【评价标?识被暂停使用的项目!如申报单位及时【更正:满,足标识使《用条件后可》继,续使用标识评价标】识被撤?销的项目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标识! 第二十五条 】标识持有单位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情况《之一时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市规划【委举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