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和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包括绿色】建筑设计标识—。(以下简《称设:计标识)和绿色建筑!标识(以下简称运】行标识)其》中,。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仅能申—报,。运,行标识
》第,四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共同负责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定、颁发和【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市】建设科技中心)和】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勘设测管办)【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的委托具《。体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推广宣传】工,作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受理、评审组织及!监,督,。。管理工作;组建“】。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 (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和选择技术依托单】位等工作 》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工作和指导绿色建筑!。评,价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
?。 ,。 专—家委员会分为规【划与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建筑物】理七:个专业组
【。 》专家应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比较丰富【。。的绿色建筑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
第八条 》技术依托单位主【要负责申请标识建筑!的能效?测评:和检测工作》提供绿色建筑设计】、运:行的咨询和服务开】展绿色建筑专题研究!等,工作
— 《技术依托单位—应具有?从事绿色建筑设计】与研究?的,能力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30%科研类【单位应拥有》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CNAS)》或计:量认证(CMA)】的实验室及测评能力!设,计类单位应具有甲】级,设计资质
第九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建设单位—(含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十条 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 (一】)申:请设计标识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当—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用地、规划、—立项等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标准?规,范
》 (》二)申请《运行标识《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当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
!第十一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单位向市建设【科技中心提出申报也!可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科技网上【申报:申请单位《应认真填写评价标识!申报书提供》真实、?完整的?书面申?报资料具体提供以】下书面申报》。资料和电子版 【
》 :(一)绿色》建筑设计《标识 ?
【 1、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申报【书;
《 】 2、绿色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 3、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
】。 4、工】程立项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 ,。 【5、: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的企业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 6、》绿色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
! 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二)【绿色建筑运行—标识
!。 》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书;
》 , , — 2、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 ,
: 】 3、工程项—目审批文件的复印】件包括土《。。地使用证、》立项批复《文件、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 》 :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的企》业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 》。 《。 5、项目》。规划、建筑、暖【通、:景观、?给排水、电气—竣,工图和设计说明工程!中主:要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以及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
】 6、项—目运:行管理?资料包括项目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记?录、物业《管,理服务中使》用环保、节能—材料:的相关记录》、物业?管理制度《、节能环《保管理制度、公共环!境清洁管理制度等】;,
— 》 7、建筑能效【测评报告 》
第十二条 市建设!科技中心负责受理标!识的:申报工作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返回审《查结果告《知书对资料》不齐:全的限期补正受理】日期自申报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返回》申报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市建设科技中心和市!勘设:测管办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评价?
第十四条 专】业评价合格的—项目由市《建设科技中心和市勘!设测管办《负责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应由7-9名单【数组成?应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取并】不得与申报项—目,的相关单位有—利害关?系评审专家按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50《3,。7,8-2006和【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实施细则!对申报资料、专业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经【专家:评审组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形成评审意见— ,
第十五条》 未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市建设【科技中心《退,还申报?。资,料;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应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科技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30天《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市规!划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 《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将不予】审定并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退—还申请资料
第十!七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审定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编】号和统一格》式制:作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十八条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铜牌)设计标识】仅颁发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证书运行标识颁发】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和标志(】铜牌);标识持【。有单位应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规范使用!标,识
第十》九条 设计标识【有,效期一年;》运行标?识有效期《三年标识《有效期满后按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市建设科技中【。心和市勘设测管办负!责对获得标识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标识《。的使用情《况、设计与运行的相!符性、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一经发?现有上述行为的【暂停、撤销》标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暂停使用标识】
—。 (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
! (二?。)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撤销标】识
【 (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多项(三项以上!)不符的;
! , (二)—标识持有单》位暂停?使用:评,。价标识超过一年【的;
— (三)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标识的;
【 ,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四,条 评价标识—被暂停使用的项目】如,申报单?位及时更正满足标】识使用?条件后可继续使【用标识评价》标识被撤销的—项,目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标识【
第二十五—。条 标识持有单位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情】况,之一时?。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市规划—委,举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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