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和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包括绿色建筑设计!标识(以下简称【设计标识)》和,绿色:建筑:标识(以下简称运行!标识:)其中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仅能申!。报运行标《识
第四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共同》负责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定、颁发和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市建!设科技中《心)和?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勘设测管】办)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的委托具体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推广宣传工作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受理、】。评审组?织及:监督管理工作—。。;,组建“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 (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和选择技术依托单】位,等工作?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工作和》指导绿色建筑评价】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 :
【专家:委员会分为》规划与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建筑物《理七个专业》组
? 专家】应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比较丰富的绿—色建筑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 技术依托单位主要!负责申请《标识建筑的能—效测评和检测工【作提供绿色建筑设】计、运行的咨—询和:服务开?展,绿色建筑专题—研究等工作
】 技术依】托单位应具有从事绿!色建筑设《计与研究的能—。。力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30%科研类单【位应拥有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C【NAS)或计量【认证(CMA)的】实验室?及测评能力设计类单!位,应,具有:甲级设计资质
】第九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建—。设单位(含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十条: 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
(一!)申请?。。设计标识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当!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用地!。、规划、立项等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标准《规范
【 : (二)申请—。。运行:标识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当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
!第,十一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单位向市建!设科技中心提出【申,报也可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科技网《上申报?申请单位应认—真填写评价标—识申报书《提供真实、》完整的书面申—报,资,料具体提供以下【书面:申报:资料和电子》版
!(一:)绿:。色建筑设计标识 】
? 【 1、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申》报书;
— 】 2、绿色》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3、】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
】 4、工】程立项?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 5】、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的企业—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 6、绿色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
! 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二)绿!色建筑?运行标识
【 !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书;
! 】 ,。。。 2、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 ,
! 3、工程项目】审批文件的复—。印件包括土》地使:用证、立项批复【文件、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 《 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的企业》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 5、项目!规划、?建,筑、暖通、景—观、:给排:水、电气竣工—图和:设,计说明工程中主要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以《及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
《 6、!项目运行管理资料包!括项目?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记录、物业】管理服?务中使?用环保、节能材料的!相关记录、物业管】理制度、节能—环保管?理制度?、,公共环?境清洁管理制—度等;
】 — 7、建筑能效测】。评报告
第十【二条 ?市建设?科技中?心负责受理标—识的申报工作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返【回审查结果告知书对!资料不齐全的—限期补正受理—。日期自申报》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返回申报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市建设科技中—心和市勘《设测管办《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评价
》第十四条 专—业评价合格》的项目由市》。建设科技《中,心和市勘设》。。测管办负责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应由7】-9名单数》组成应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取并不得与申报项目!。。的相关单位》。有利:害关系评审专家按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50378-!2006和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实施细则!对申报资料、专业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经专家》评审组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未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市建设科】技中:心退:还申报资料》;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应《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科技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30天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市规划》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 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将—不予审?定并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退还申请资料】
第十《七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审定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编号和统一格!式制作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十八条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铜牌)设《计标识仅《颁发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证书运行标识—颁发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和?标志(铜牌);标】识持有单位应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规范使用标识 】
第十九条 设计】。。标识有?效期:一年;运行》标识有?效期三年《标识有效期满后按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市,建设科技中》心和市勘《设测管办负》责,对获得标识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标识的使》用情况、设》计,与运行的相》符性:、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一经发—现有上述行为的暂】停、撤销《标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暂停》。使用标识 》
》 (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
《 (》二)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撤销标识 【
》 (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多》项(三项以上)【不符的;
【 《 (二)标识—持有单?位暂停使用评价标】识超过一年的; 】。
, 》 (三)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标识的;
【 :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四条】 评价标识被暂停】使用的项《目如申报单位—及时更正《满,足标识使用条—件后可继《续使用标识》评价标?识被撤销的项目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标,识
第二》十五条? 标:识持:。有单位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情况之一时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市规划委举报】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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