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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和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包括绿色建—筑设:计标识(以下简【称设:计标识)和绿色建筑!标识:(以下简称运—行标识)其》中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仅能!申报运行标识 【 第四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共同负责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定、颁发和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 第六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市,建设科技中心)和】。。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勘设测管》办)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的委托具体—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推广宣传【工作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受理、评审组】。织及监?督,管理:工作;组建》“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 (?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和!选择技术依托单位】等工作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工作和指导绿色【建筑:评价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 —     专家委员!会分为规划》与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建》筑物理七个专—业组 》     专家应】。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比较丰富的绿【色建筑?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 技术依托单位【主,要负责申请标识【建,。筑,的能效?测评和检《测工作提供绿色【建筑设计、运—行,的咨询和服务开展】绿色建筑专题研究】等工作? ? ,。    技术依托】单位应具有从事绿色!建筑设计与》研究的能力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30%科研类单】位应拥有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CNA?S)或计量认—证(CMA)的实验!室及测评能》力设计类单位—。应具有甲级设—计资质 第—九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建设单《。位(含?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十条 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  (一《),申请设?计标识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当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用地、《规划、?立项等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标准:规范  【   (二)申【请运行标识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当,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 : 第十?。。一,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单位向市!建设科技中心提出】申,报也可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科技?网上申?报申请单位应认【真填写评价标—识申报书《提供真实、完整的】。。书面申报《。资料具体提供以下】书面申报资》料和电子版 】     (一【)绿:色,。建筑设计标识—  》   ?    1、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申报》书;   】    《 ,。 2、绿色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   ?  3?、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 《 , ,。 ,    《 4、工程立项【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       【  5、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的》企业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    —  :   6、绿色【。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 !。       【 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 (二?)绿色建筑运行标】识 》     》   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书—;     !    2、—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 — , ,  :    3、工程】项目审批《文件的复印》件包括土《地使用?证、立项批复—文,件、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 , ,  :     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的企业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 : ,  :     5、项目!规划:、建筑、暖通、【景观、给排水、【电气竣工图和设计】说明工程中主要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以及【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 ,    6、项目运!行管理资《料包括?项目: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记录—、物:业管:。理,服务中使用》环保、节能材料【的,相,关,记录、物业管—理制度、节能环保管!理制度、公共环【境清:洁管理制度》等;   】    《  7?、建筑能《效测评报告 【第十二条 市—建设科技中心负责受!理,标识:的申报?工作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返回审查结【果告知书对资料不齐!全的:限期补正受》理日期自申报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返回:。申报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市建!设科技?中心和?市勘设测管》办,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评价: 第十四条—。 专业评价合格的项!目由市建设科—技中心和市勘设【测管办?负责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应由7-9名!单数组成应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取》并不得与申报—项目的相关单位有】利害关系评审专家】按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50【。378-《2006和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实施!细则对申报资料、专!业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经专?家评:审组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未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市建?设科技中心退还申报!资料;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应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科技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30天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市规划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     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将不予审定【。并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退》还申请资料 【第,十七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审定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编号和统》一格式制《。作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十八条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铜牌)设!计,。。标,。识仅颁发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证书运【行标识?颁发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和—标志(铜牌);标识!持有单位应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规范使用标识—。 第?十九条 设》计标:识有效期一》。年;运行《。标识有效期》三年标识有》效期满?后按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市建设科—。技中心和市勘设测管!办负责对获得标【识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标识的使用情—况、设计与》运行的相符性、【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一经发现—。。有上述行为的暂【停、撤销《标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暂】停使用标识 —     【(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 【 ,  : (:二,)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撤销标识!。    【 (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多项(三项—以上)不符的; !     —(二)标识持有【。单位暂停《使用:评价:。标,识超过一年的; 】   》  :(三)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标识的【;    】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四条 评价标识】被暂停使用的项目如!申报单位及时更【正满足标识》使用条件后》可继续使用标—识评价标《。识,被撤销的项目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标,识 第二十五【条 标识持》有单位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情况》之一时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市规划《委举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