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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和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包括绿》色建筑设《计标识(《。以下简称设计—标识:)和绿?色建筑标识(以下】简称运?行标识)其中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仅能申报运行—标识
第》四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共同负责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定、颁发和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市建设科—技,中,心)和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勘设测管办)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的委托具体》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推广宣传工!作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受理、评!审组织及监督管理】工作;组建“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 (《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和选择技术依托!单位等工作》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工作和?指导绿?色建筑评价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
【 专家?。委员会分为规划与】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建筑》物理七个专业—组
— 专家应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比较丰富的绿色建】筑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
第八?条 技术依托单位】。主要:。负责申请标识—建筑的能效测评和】检测工作提供绿色建!筑设计、《运行的?咨询和?服务开?展绿:色建筑专题》研究等?工作
】 技术依托单位】应具有?从事绿色建》筑,设计与研《。究的能力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3《0%:科研类单《位应拥有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CNAS【)或计量《认,证(CMA)的【实验室及测》评能力设计类—单位:。应具有甲级设计【资质
第九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建》设单位(含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十—条 :。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 (一》)申请设计标识【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当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用地《、规划、立》项等: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标准规范
】 , (二—)申请运行标识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当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
【第十一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单位向市建设科技中!心提出?申报也可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科?技,网上申报申请—单位应认真填写评价!标识申报书提供真实!、完整?的书面申报资—料具体提供以—下书:面申报资料和—。。电子版? ,。。。
(一!)绿色建筑设计【标识
】 ? 1、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申!报书; 《
!。 :2、绿色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 》 3、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
【 》 : 4、工程立项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 【 5、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的企业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 — 6:、绿色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 —
《。 ? ? 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 (二)】绿色建筑运行标识】
】 : 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书;
! : : 2、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
【 : : 3—、工程项目》审批文件的复印件】包括土?地使用?证、立项批复—文件、?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 【 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的企业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
? 》 5、项目规】划、建筑、暖通、景!观、给排水》、电气竣工图和设计!说明:工程中主要》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以及《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
【 6、项目】运行管理《资料包括项目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记录、物业—。管理服务中使用环保!、节:能材料的相关记录、!物,业管理制度、节能】环保:管理制?度、:公共环境清洁—管理制度等;
! 【 7、《建筑能?效测评报告 —
第十?二条 市建设—科技中心负责受理标!识的申报工作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返:回审查?结果告?知书对资料不—齐全的限《。期补正受理日期【自,申报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返回—。申报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市建设《科技中心和市勘设】测管办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评价
》第十四条 》专业评价合格的项】目由市建设科技中】心和市?勘设测?管办负责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应—由7-9名单数【组,成应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取并不得与申报项!。。。目的相关单位有【利害关系评》审专家按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5037—。8-20《06和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实施细?则对申?报资:。料、专业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经专家评审组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形成评审意见 !
第:十五条 未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市—。建设:科技中心退还申报资!料,;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应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科技】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30天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市,规划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 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将【。不,予审定并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退还申【请资料
第十【七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审定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编?号和统一格式—制作: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十八条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铜牌)设计标识】仅,颁发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证:书,运行标识《颁发: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和标》志(铜?牌):;标识持有》单位应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规《范使用标识
第十!九,条 设计标识—有效期一年;运行】标识:有效期三《年标识有效》期满后按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市》。建设科技中心和市勘!设测管办负责—对获得标识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标识的使用】情况、设计》与运行的《相符性、《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一!经发现有上述行【为的暂停、撤销标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暂停】。使用标识
】。 (》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 》
— (:二)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撤销标识【
【 (: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多—项(三项以上)不】符的; 《
? ? (二)《标识:持有单位暂停使【。用,评价标识《超过一年《的;
》 ?。 (三《)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标识的;
】 : , ,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四条: 评价?标识被暂停使用【的项目?如申报单位及—时更正满足》标识:使用条件《后可继续使用标识评!价标识被撤销的项】目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标识
《第二十五条 标【识,持有单位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情【况之一时《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市规划委举报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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