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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和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包括绿《色建筑设计标—识(以下简》称设计标识)和绿】。色建:。筑标识(以下简称】运行标识)》。其中: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仅!能申报运行标识 !第四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共同负责》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定》、颁发和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市建设科】技中心)和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勘设测管】办)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的委?托具体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推广宣传工!作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受:理、评审组织及监督!管,理工作;《组建“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 (: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和选择技术依托单】位,等工作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工作和指导绿色建!筑,评价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    】 专家委员会分为规!划与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建筑物理七个专业】组,。  》   专家应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比较丰富的绿!色建筑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 !技,术,依托单位主要负责申!。请标识建筑》。的能效测评和检【。测,。工作提?供绿色建《筑设计?、,运行的咨《询和服务《开展绿色建》筑专题研究等工【作, : ,     》技术依托单位应具有!从事:绿色建筑《设,计,与研究的能力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30》%科研类单》。位,应拥有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CNAS)】或计量认证》。(CMA)的实【验室及测评能力设】计,类单位应具有甲级】设计资质 —第,九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建,设单位(含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十条 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 :。     (一)】。申请设计标识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当?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用地《、规划、立项等【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标准规【范 : , ,     (二【)申请运行标—识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当】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 ?。第十一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单位向市《建设:。。科技:中心提出申报也可】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科技》网,上申报申请单位应认!。。真填写评价标识【申报书提供真实、完!整的书面《申报资?料具:体提供以下》书面申报资料和电子!版    】 (一)绿色—建筑设计标识— ,     【    1、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申报书; !    《    2、—绿色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  3、《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  !  :   ? , 4、工程》立项: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    》    《 5、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的企业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  :       【。6、:绿色: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   —   ?   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二)绿色》建筑运行标识—  》     》 , 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书;  !    《   2、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   【   ?。   3、工程项目!。审批:文件:的复印件《包括土地使用—证、立项《批复:文件、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     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的企业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 :       【  5、项》目规:划、建筑、暖通【、景:观、给排水、电气】竣,工图和设计说明工程!中主要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以及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        】6、项目运行—管,理资料包括项目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记录、物!业管理?服务中使用环保、节!能材料的相关记【录、:物业管理《制度、?节能环保《管理制度、公—共环:境清洁管理》制度等;  !       7】、建:筑能效测《。评报告 《 ,第十二条 市建设】科技中?心负:责受理标识的申报】工作: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返回审】查结果告知》书对资料不齐—全的限?期,补正受理日期自申报!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计:算 :。。 第十?三条 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返回?。申报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市建设科技中【心,。和,市勘设测管办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评价 第》十,四条 专业》评,价合格的项目由【市建设科技中心和】市勘设测《管办:负责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应由7《-9名单数》组成应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取并】不得与申《报项目的相关单位有!利害关系评审—专家按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503【7,8-2?006和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实施细则对申报!资料、专业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经专家】评审组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形成评审意见 【 第十五条 未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市!建设科技中心退【还申报资料;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应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科技?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30天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市规划?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     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将不予!审定并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退:还申请资料 第】十七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审定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编号和统一格式制】作,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十八条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铜牌)设《计标识?仅颁:。发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证书运行标识—颁发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和《标志:(,铜牌);标》识持:有单位应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规?范使用?标识: , ,第十:九条 设计标识【有效期一年》。;运行标识》有效期?三年标识有效期【满后:按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条 —市建:设,科技中心和市—。勘,设测管办负责对【获,得标:识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标识?的,使用情况《。。、设计与《运行的相符》性、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一?经,发现有上述行—为,的暂停、撤销标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暂停使用标识【 《 ,   ?(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  】   (二)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撤【销标识  】   (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多,项(三项以上)不】符的; 》     (二】)标识持有单位暂停!使用评价标识超过一!年,的; —    (三—)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标识!的; 》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四条 评价】标,识,被暂停使用的—项目如申报单—位及:时更正满足》标,识使:用条件?。后可继续使用—标识评价标识被【撤销的?项目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标识 《 ,第二:。。十五条 标识持【有单位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情况之一【时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市规划委举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