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和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包括》绿色建筑设计标【识(:以下简称设》计标识)和绿—色建筑标识(—以下简称运》行标识)其中—。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仅能申》报运行标识》。 ,。
第四?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共同【负责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定、颁发【和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市《建,设科技中心)和【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勘设测管办】)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的委托具体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推广宣传工【作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受理、评审组织及】监,督管理工作;组建】“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 (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和—。选择技术依托—单位等工作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工作—和指导绿色建—筑评价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
【 专家委员】会分为规划与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建!筑物理七《个,专业组
【 专家应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比《。较丰:。。富的绿色建》。筑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 技术依托单位主!要负责申请》标识建筑的能效测评!和检测工作提供【绿色建?筑设计、《。运行的?咨询和服务》开展绿色《建筑专题研究等工】作
》 技术—依托单位《应具有从事》绿色建筑设计与【研究:。的能力?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3—0,%,科研类单位应拥有】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CNAS)】或计量?认证(CMA—),的实验室及测评【能,力设:计类单位应具有甲】。级,。。设计资质
第九】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建设单位《(,含,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
第:十条 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 ? (一?)申请设计标识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当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用地、规《划、立项等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标准规范
【 》 (:二)申请运行标识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当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
第十一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单位向市【建设:科技中心提出—申报也可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科技【。网上申?报申请单位应认真填!写评价标识申—报书提供真》实、:完整:的书面申报资料【具体提供以下—书面申报《资料和电子版
! : : (一)绿色建【筑设计标识
! , : 《 1、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申报书?;
? 】 2?、绿色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 ,。。3、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 《
? — , 4:、工:程立项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 》 5、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的企业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 ! 6:、绿色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 《
— 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 (二》)绿色?建筑运行标识
! 》 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书;
》 , , — 2、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
! : 《 : 3、工程项目审批!文件的复《印件包括土地使【用,证、立项批复文件】、,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 【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的企业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 , — 5、项目规划【、建筑、暖通—。、,景观、给排水、【电气竣工图》和设计说明工程中】主要: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以及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 ! 6、项目运—行管:。理资料包《。括项目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记录、物业管理【服务中使用环保、】节,能材料的相关记录、!。。。物业管理《。制度、?节能环保管理—。制,度、公共环境—清洁管?理制:度等:;
—。 【7、建筑能效测评】报告
第十二条】 市:建,设科技?中心:负,责受理标识的申报工!作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返回审查结果告】知书对资料》不齐全的《限期补正受理日期】自申报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返回申报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市建设科技中【。心和市勘设测管办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评价《。
第十四条— 专业评价合格的项!目由市建设科—技中心和市勘设测管!办负责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应由7-9名单数!。组成应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取并不得》与申:报项目的《相关单位有利害【关系评?审专家按《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503?78-200—6和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实施细!则对申报《资,。料,、专业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经专家评审】组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未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市建设科—。技中:心,退还申报资料;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应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科技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30天】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市规划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
《 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将不予!。审定并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退—还申请资料
【第十:七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审定?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编号和统一格式】。制作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十八条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铜牌—)设计标识》仅,颁发: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证书运行标识颁发!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和标志(铜牌—);标识持有单位应!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规》范使用?标识:
第十九条 设】。计标识有效》。期一年;《运行标识有效期【三年标识有效期满】后,按,。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市建设】科技中心和市勘【设测:管办负责对获—得,标识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标识的】使用情况、设—计与运行的相符性】、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一?经发现有《上述行为的》暂停、撤销标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暂停使用!标识
《 (【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
! , , (二)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撤销标识
】 (—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多项—(三:项以上)《不符的;
! (二)—标识持有单位暂停】使用评价标识—超过一年的;
! ? (?三)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标识的;》
》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四条 ?评价:标识被暂停使用【的,项目如申报单位及时!更正满足标识—。。使用条件后可继续】使用标识评》价,标识被撤销的—项目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标识 ?
第二十五条 标识!持有单位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情况之一时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市规:划委举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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