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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和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包括绿》色建筑设《计标识(以下简称】设计标识)和绿色】建筑标识《(以下?。简称运行标识)其】中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仅能申》。报运行?标识 第》四,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共同负责【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定、颁发和》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市建设科技中心)】和,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勘设测管办)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的委托具体—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推广》宣传工作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受理、评审组—织及监?督管理工作;组建“!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 (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和《。选择技术依托单位】等工作?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工作和!指导绿色建筑—评价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 】     专家】。委员会分为规—划与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建【筑物理?七,个专业组  !。 ,  专家应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比,较丰富的绿色建筑】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 第八条 技术依】。托单位?主要负责申请—标,识,建筑的能效测评和检!测工作?提供绿色建筑—设计、运行的—咨询和服务开展【绿色建筑《专题:。研究等工作 【 ,。     技术依托!单位应具《有从事绿色建筑【设计与研究的能【力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30%科《研类单?位应:拥有: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CNA?S)或计量认证(】CMA)的实—验室及测《评能力设计类单位应!具,有甲:级设计资质》 第九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建设单位(】含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十条 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     (—一,)申请设计》标识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当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用地、规划、立!项等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标准规范 】。    (二)申请!运行标识《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当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 !第十一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单位:向市建设科技中心】提出申报也可—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科技网《上申报申请单位应认!真填写评价标识申】报书提供真实、完整!的书面申报》资料具体提供以下】书面申报《资料:和电子版 】。    (一—)绿:色建筑设计标—。识  —       【1、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申报!书; ?   》     》 2、?绿色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      3、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 —        4!、工程立项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        ! 5、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的企业】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 ?      —  6、绿色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 !     》   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    《(,二)绿色建筑—运行标识  !       【。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书;: 《    《    2》、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 ! :      —  : 3、工程项目审】批文件的复印件【包括土地使》用证、立项批—复文件、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   ?    《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的企:业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 ,        】5、项目规划—、建筑、暖通、景】观、给排水、—电气:竣,工,图和:设计说?明工程中主要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以及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      —。  :6、项目运行管理】资料包?括项目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记《录、:物,业管理服务中使用环!保、节能材料—的相关?记录、物业管理【制度、节能环保管理!制,度,、公共环境清洁管】理制度等;》      ! ,  :7、建筑能》效测评报告》 第十二条— 市建?设科技中心负—责受理标识的申报工!作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返回审查《结果告知书对资料】不,齐全的限期》补正受?理日期自《申报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返!回,申报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市建设科技中心和市!勘设测管办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评?价 第十》四条 专业评—价合:。。格的项目由》市,建设科技中心—和市勘设测管办负】。责,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应由7-9名单!数组成应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取并不得与》申报项目的相—关单位有利害关系】评审专?家按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50378—-200《6和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实施细则【对申报资料》、专业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经专家评审组】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未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市建—。设科技?中,心,退还申报《资料:。;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应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科技《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30天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市:规,划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  :   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将不予审定并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退还申请资料 !第十七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审?定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编号和统一》格式制作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十八条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铜牌)《设计:标识仅颁发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证书?运行标识颁》发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和标志(铜【牌);标识持有单位!。应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规—范使用标识 【第十九条 设计标识!有效期?一年;运《行标识?有,效期三年标识有效】期满后按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市建设科技!中心和市勘设测管办!负责对?获得标?识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标识的使用情况【、设计与运行的相符!性、: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一经发《现有上述行为的【暂停、?撤销标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暂停使用标识 !     (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 【    (二)【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撤销《标识   】。 , (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多,项(三项《以上:)不符的; 【。。     —(二)标识持有单】位暂停使用》。评价标识超》过一年的; ! ,   (三)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标,识,的;  【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四?条 评价标》识被暂停使》用的项目如申—报单位及《时更正满《足标识?。使用:条件后可继》。续使用标识评—价,。标识被撤销的—项目: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标识 第二十五!条 标识持有单位】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情况之!一时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市规划委举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