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和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包括绿】色,建筑设计标识(【以下简称设》计标识)和绿色建筑!标识(以下简称运】行标识)其》中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仅能申报运》行标识
第四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
,第五: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共同】负责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定、颁发!。和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
第六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市建设科技》中心:)和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勘设测管办—)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的委托具体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推广宣?传工作?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受?理、评审组》织及监督管理工【作;组?建“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 (【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和选择技术!依托单位《等工作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工作和【指导绿色建》筑,评价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 !
, 》 专:家委员会分为—规划与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建筑:物理七个专业组【
《 ?。 专家应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比较丰富的绿色建筑!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
第八条 技—术依:托单位主要负责【申请标识《建筑的能效测评和检!测工作?提供绿?色建:。筑,设计、运行的咨询】和服:务开展绿色建筑专】题研究等工作 【
【技,术依托单《位应:。具有从事绿色—建筑设计与研—究的能力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30%科研类!单位应拥《有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CNA!S)或计量》认证:(CMA)的实【验室及测评能力设】计类单位应具有【甲级设计资质 【。
第九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建设单位(含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十】条, 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设计标识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当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用地!、规划、立项—等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标,准规范
— 《 (二)申请—运行标识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当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
第《十一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单位向市建设【科技中心提出申【报也可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科技网上申报申【。请,单位应认《真,填写评价标识—。申报书提供》真实、完整》的,书,面,申报资?料具体提供以下书】面申:报资料和电子版
! (【一)绿?色建筑设《。计标识
— : 1、!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申报书;
】。 —。 , 2、绿色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 《 ,。3、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
— : 4、工程!。立项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 《 ? 5、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的企业?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 《 ? 6、《绿色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
— : 《 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二)绿色建筑运行】标识
】 ? 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书; 《
》 2、】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
! : 3、工程!项目审批文件的【复印件包括土地使用!证、立?项批复文件、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 ? 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的!企业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 》。 5、项目【规划:、建筑、暖通—、景观、给排水、】电气竣工图》和,设计说明《工程:中主要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以及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 ? , 6、项!目运行管理资—料包括项目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记录、物业管理!服,务中:使用环保、》节能材料的相关记录!、物业管《理制度、节能环【。保管理?制度、公共环境清】洁管理制度等; 】
》 7【、,。建筑能效测评报【告
第十二—条 市建设科技中】心负:责受理标识的申【报工作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返回审》查,结果告知《书对资料不齐—。全的限期补正受理】日期:自申报?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返—回申报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市建》设科技中心和—市勘设?。测管办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评价:
第?十四条? 专业评价合格【的项目由《市建设科技中—心和市勘设测管【办负责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应由7-】9名单数组成应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取并不得与申报!项目的相关单—位,。有利害?关系评?审专家按《。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503》78:-2:006和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实?施细:则对:申报资料、专—。业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经专家评审—组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未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市建《设科技中心退还申报!资,料;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应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科技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30天!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市规【划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 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将不予审定并!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退》。还申请资料
第十!七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审:定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编号和统一格式制作!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
第十八条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铜牌)设》计标识仅颁发—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证书运?行标识颁发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和标志(】铜牌);标识—持有单位《应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规范【。使用标识
—第十九条 设计【标识有效《期,一年;运行标识有效!期三年标识有效期满!后按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条 市建设—科技中心和市勘【设测管办负》责对获得标识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标识的使用】情况:、,设计:与运:行,的相符性、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一—。经发现有上述行【为的暂?停,。、撤销标《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暂停使用】。标识
— : (?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 :
【(二)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撤销】标识
】 (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多项—(三项以上)不【符的; 《
《 (二)标识】持有单位暂停使【用评价标识超过一年!的;
! (三)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标识的; !
: , ?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四条 评价【标识被暂停》使用的项目如申报单!位,及,时更正满足标识使】用条件后可继续使】用标识评价标识被】撤销的?项目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标识 《
,第二十五条 —标识:持有单位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情:况之一时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市规】划,委举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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