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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和: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包括绿色建筑设计】。标,识(:以下简?称设计标识)和【。绿,色建筑标识(以【下简称运行标—识,)其中?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仅能申》。报运行标识 【第四: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共】同负责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定!、颁:发和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市建设!科技中?心)和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勘》。设测管办《)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的委?。托具体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推广宣传工作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受理、!评审组织及监督【管理工作;组建“】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 (《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和【选,择技术依托单位等工!作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工!作和指?导绿色建筑评价【。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   —  专家委员会【分为规划《与,。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建筑物理七个—专业组? :     —专家:。应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比较丰富的【绿色建筑《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 技术依托单位主要!负责申请标识建筑】的能效测评和检【测工作提供绿色建筑!设计、运行的—咨询和服务开展绿】色建筑专《题研究等工作 】   《  技术依托单位】应具有?从事绿色建筑—设计与研究的能力】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30%科—研类:。单位:应拥有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CNAS《)或计量认证(【CM:A)的实《验,室及测评能力设计】类单位应具有甲【级设计资质 【第九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建设单位(含【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十条 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    (一)申请!设计:标识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当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用地、规划、立项等!。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标准】规,范 ?  ?   (二)—申请运行标识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当】。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 ?第十一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单位向市建设!科技中心提出申报】也可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科技网上申报—申请单位应认真填写!评价标识申报书【提供真实、完整【的书面申报资料【具体提供以下—书面申报《资料和电子版— , ,     (一)!绿色建筑设计标【。识 《   ?     》 1、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申—报,书; 《  ?      —。 2、绿《色,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3、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 《       【 , ,4、工程立项—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 ,       5】、,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的企业?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  :  :  :  6?、绿色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   —  :。    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二)绿色》。建筑运?行标识? ?  :       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书;   !      —2、: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 —       【  3?、工程项《目审批?文件的复印件包【括土地使用证、【立,项批复文件、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    《。   ? 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的企业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      —   5《、项目规划、建筑】、暖通、景观、给】。排水、电《气竣工图和》设计说明工程中主要!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以及》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       6】、项目运行管理资】料包括项目》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记录、物业管】理服:务中使用环保、节能!材料的相关记录【、物业?管理制度、节能环保!管理制度、公共环】境清:洁管理制度等—;    】     7、【。建筑能效测评报告】 第十二条— 市建设《科技中心负责—受理标?识的申报工作—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返回审查结【。果告知书对》资料不齐全的限【期补正?受理日?期自申报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返】回申报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市,建设科技中心—和,。市勘设?测管办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评《价 第十》四条 专《业评价合格的项目】由市:。建设科技《中心:和市勘设测管—。办负责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应由7-《9名单数组成应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取并不得与申报【项目的相关单位有】利害关系评审专家按!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50】。378-20—06和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实》施细则对申报—资料、专《业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经专家评审组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形成?评审意见《 , 第十五《条 :未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市建—设科:技中心退还申报资料!;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应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科技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30》天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市规划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 ,  ? ,  :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将不予【审定:。并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退还申《请,资料 第十七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审定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编号和统一格式制!。作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十》八条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铜牌)!设计标识《仅,颁,发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证书:运行标识颁发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和】标志(?铜牌);标识持有】单,位应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规范使用标识 】 第十?。九条 设《计标识?有,效,期一年;运行标识有!效期三?年标:识有效期满后按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市建【设,科技中心和》市,勘设测管办》负责:对获得?标,识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标识的—使用:情况、设计》与运行?的相符性、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一经发现有!上述:。行,为的暂?停、撤销标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暂》停使用标识 !   ?。 (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 !    (二)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撤销【标识:    【 (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多项】(,三,。项以上)不符的; ! ,  ?   (二)标【识持有单位暂停【使用:评价标?识超过一年的; 】    — (三)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标识的; !  : ,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四条 评价标识被】暂,。停使用的项目如申报!。单位及时更正满足】。。标识使用条》件后:可,继续使用标识评价标!识被撤销的项目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标识 第—二,十五条 《标识持有单位—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情况之一时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市【规划委举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