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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和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包】括绿色建筑设计标识!(以下简称设计【标识)和绿》色建筑标《识(以下简称运【。行标识)其中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仅:能申报运行标识 !第四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共同负责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定【、颁:发和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 ,第六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市建设科】技中心)和》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勘设测管办)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的委?托具体?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推—广宣传工《作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受理、评审】组织及监督管理【工作;组建“—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 (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和选择技术依托单位!等工作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工作和指导》绿色建筑评价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 ! ,     专家委】员会分为规划与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建!筑物:。理七个?专业组?     专!家,应,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比较丰富】。的绿色建筑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 第八条 技术【依托单位主要负责申!请标识?建筑的能效测评【和检测?工作提供绿色—建筑设?计、:运行的咨询和服【务开展?绿色建筑《专题研究等工作 】     技术!依托单位应具有从】事绿色建《筑设:计与:研究的能力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30%科《研类单位应拥有【。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CNAS!)或计量认》证(CMA)—的实验?。室及测评能力—。设,。计,类单:位应具有甲级设【计资质 第—。九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建设单!位(含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十条》 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   (一)申请设!计标识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当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用地、规划、—立项等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标准规范 【     【(二:)申请运行标—识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当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 《 ,第十一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单】位,向市建设《科技中心《提出申报也可—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科技网上申报申请单!位应认真填写评价】标识申报书提供真实!、完整的《书面申报资料具体】提供以下书面申报】资料和?电子版  】   (一)绿色建!筑设计标识 —     【    1、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申报书; !     》   2、绿色【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3!、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 !         !。。4,、工:程立项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      】   ?5、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的企业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 ,   ?    《6、绿色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     】    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二)绿?。色建筑运行标识 】      】   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书; 】      】   ?2、: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 》      —   3、》工程项目审批文件】的复印件包括土地】使用证、立项批【。复文件、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       ! , 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的企业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         !5、:。项目规划、建—。筑、暖通、》景,观、给排水》、电:气竣工图和》。设计说明《工程中?。主要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以】及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        ! 6、项目》运行:管理资料包括项【目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记录、《物业管理服务中【使用环?保、节能材》料的相关记录、物业!管理:制度、节能》环保管?理制度、《公,共环境清洁管理【制,度等;   !   ?   7、建—筑能效测《。评报告 第十二】条 市建设科技中心!负责受理《标识的申报工作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返回—审查结果告知书对】资料不齐全的限期补!正受理日《期自:申报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返?回申:报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市建:。设科技?中,心和:市勘设测管办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评价 ! 第十四条》 专业?评价合格的项—目由市建设科—技中心和《市勘设测管办负【责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应由7》-9名单数组成【应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取并:不得与?。申报:项目的相《关单位?有利害关系评审【专家按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5》0378-2006!和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实施细》则对申报资料、专业!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经专家》评审组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未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市》。建设科技中心退【还,申报资料;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应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科技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3—。0天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市《规划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将不予审定—并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退还申请—。资料 第十七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审?定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编号和统一格式制!作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十八?条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铜牌)设计标识仅颁!发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证书运行标识颁发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和标志(!铜,。牌);标识持有【单位:应,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规范—使用标识 —第,十九条 设计—标识有?效期一?。年;:运行标识有》效期:三年:标识有效期满—后按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条》 市建设科技中【心和市勘设测管办负!责,。对获得?标识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标识的?使用情况、设计与运!行的:相符性、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一经!发现有上述行为的暂!停、撤销标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暂停使用标识 !   《  (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 !     (【二)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撤销标》。。识, ?   ?  (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多项(三项以上!),不符的; 》    —。 (二?)标识持有》单位暂?停使用评价标识超】过一年的; 】   ?  (三)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标识的!。;   【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 第二十四条 【评价标识被暂停使用!的项目如《。申报:单位及时更正满足标!识使:用条:。件,后可继续使用—标识评价标识—被撤销的项》目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标识 》第二十五《条 标识持有—单位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情况?之一:时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市规划【委举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