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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乡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  :。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三款!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第四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勘察、设计合【同,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违反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规划许【可房屋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每日每】平方米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    (一)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    (》三,)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