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甘肃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住宅房屋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单:位工程在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前对—单位工程的每—一户及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第四条 】。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参加验!收,已选定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第五》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和本《省相关工程质量标】准、规范、规程【以及经审查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六条 】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其内容包括 】     (【一)室内空间—及结构外观质—量(表4); 【。     (二【),门窗安?装,。质量(表5); 】     【(三)地《面面层质量(—表,6);  】。  : (四?)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表7); 【     (五)!室内采暖系统安装质!量(表8); !    《 (六)《室内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表9《); 》   ? , (七)室内电【气工程及智》能设:施安装质量(表1】。0); —     (八)单!。位工程住《宅公共部位质—量,(表:11); 》 , ,    《 (九)单元楼【梯间质量(表12】); 《。     —(十)其《他标准、规定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第七—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    (一—)在分户验》收前根据《房屋布局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在施工图纸上注明】或绘制抽查点 分布!图并在建筑物上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必要时附图【标识); 【   ?  :(二:)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相关—。规范要?求的方法《对本:规定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进,行,。检查; —   ?  (三)根据检查!结果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     (四】)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及物业单【位(项目)负责人签!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3《)并加盖建设、施工!、监理及物业单【位质量验《。收专用章《 , ,    《(五)?单位工?程分户验收完成后】应对验收情况进行】统计登记填》写单位工程住宅【质量分?户验收统计记录(表!2,),。单位工程《住宅分户质量及【公,共部位?验收:全部合格后填写【单位:工程住宅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记录(表1—)经建设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人》签认并加盖》建设、施工、监理及!物业:管理单位质量—验收专用章 【第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强化住宅工程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进行处理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不得验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 第十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委托施工单】位)制?作工程标示》牌镶嵌在建筑物外墙!显著部位工程标示】牌,应采用石《材、不锈钢或黄【。铜等:耐久性材料制作尺寸!为,80:0mm×60—0mm?工程标示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   (《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    【 (三)《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等】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以!下,事项 —     (一)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 ,     (二【)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   】  (三)物—业公司名称、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  (四)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 (五)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第十二条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作:。。为住宅? 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住户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施工单位》应按城建档案—管理要求将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记录!归档保存 》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事项建设单】位应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在住】宅单:元,入口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中抽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抽查有—关单位是否按照质量!分户验收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第十五】条 对于在分户质!量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 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