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肃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住》宅房屋?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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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单:位,工程在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前对单位》工程的每一》户及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第【四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参?加验收已选定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第五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和本省—相关工程质量标准、!规范:。、规程以及经—审查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六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其内:容包:括
】 (一)室》内空间及《结构外观质量(表】4);?
》 (:二)门窗《安装:质量(表5)—;
— (三》)地面面《层质量(《表6);
! (四》)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表7); !。
《 (五)室内采暖!系统安装质量—(,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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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室】。内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表,。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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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室内电气工程】及智能设施》安装质量(表10】。),;
— (八》)单位?工程住宅公共—部位质?。量(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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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单元楼梯【间质量(表12)】;
】 (:十,),其他标准、》规定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第!七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一)在分户验收前】根据房屋布局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在施》工图纸上注明或绘制!抽查点 《分布图并在》建筑:物上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必要时附】图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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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相《关规范?要,求的方法对》。本规定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进行检—查;
! (三)根》据检查结果》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 《 ,(四)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及物业单《位,(项目)负责人【签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3)并加盖建设、】施工、?。监理及物业单位质量!验收专用章
】 , (五)》单位工程分户验收】完成后应对验收情】况进行统计登记填写!单位工程《。住宅质量分户验收统!计记录(表2—)单位工程住—。宅分户质量》及公共部位验收全】。部合格后填写—。单,位工:程住:宅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记录(表1)】经建设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人签认并加!盖建设?、施工?、监理及《物业管理《单,位质量验收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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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强?化住宅工程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进,行处理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不得验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委—托,施工单?位)制作工程—。标示牌镶嵌在建筑】物外墙?显著部位《工程标示牌应采【用石材、不》锈钢:或黄铜等耐久性材料!制作尺寸为8—00m?m×600mm工程!标示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 (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 【
? (》。三)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等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以下:事项 ?
【 (一)《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
《 : (二)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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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业,公司名称、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 (四)】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五)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第十【二条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作为—住,宅 :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住户【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施工单?位应按城《建档案管理要—求,将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记录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事》项建设单位应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在住宅单元入口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中【抽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抽查有关单位是!否按照质量分户验收!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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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对于在分户质量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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