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甘肃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住宅房屋—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单位工程—在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前《对单位?工程的?每一户及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第四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参加验收已选定】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第五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和本省相关工】程质量标准、规范、!。规程以及《经审查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六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其内容包括》 ?     》(一)?室内空间《及结构外《观质量(表4)【。; :     (二【),。。门窗安装质》量(表5); 【  《   (三)地【面面层质量(表6)!; :     (四!)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表7)!; ?    》 (五)室内采暖】。系统安装质量(表】8); 》     —(六)室内》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表9); 》。。   》  (七)室内【电,气工程及智能设施】安装:质量(表10)【; 《    《 (八)单位工程住!宅公共部位》质量(表11); !     【。(九)单元楼梯间】质量:(,表12)《;     !(十)其他》。标准、规定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 第七条 —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一)—在分户验收前—。根据房屋布局—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在施?工,图纸上注明或绘制抽!查,点 分布图并在建筑!物上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必—。。。要时附图标》识);   !  (二)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相关规范要—求的方法对本规【。定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进行检《查; ?     (三!)根据检查结果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     (】四)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及物业单位》。(,项目)负责人—签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3)并加盖》建设、施工》。、监理及物业单位质!量验收专用章—     —(五)单位工—程分户验收完成后】应对验收情况—进,行统计登记填写单位!。工程住宅质量分户验!收统计记录(表2】)单位工程住宅分户!质量及公共》部位验收全部合格】后填:写单位工程》住宅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记,录(表1)经建设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人签认《并,加盖建设、施—。工、监理《及物业管理单位【。质量:验,收,专用章 第八条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强【化住宅工程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进?行处理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不得验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 第十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委托!施工单位《)制作工程标—示牌镶嵌在建筑【物外墙显《著部位工程》标示牌应采用—石材:、不锈?钢或:。黄铜等耐久性材料制!作尺寸为800m】m×60《0mm工程标示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   》  (一)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  (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     (!。。三)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等 —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以?。下事:项   】  (一)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  》  : (:。二)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 【    — (:三)物业《。公司名称、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   ?  (四)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     (五)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第十二?条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作为住【。宅 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住户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施工单位》应按城?建档案管理》要求将?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记录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 ,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事项建设《。。单位应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在,住宅单?元入口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中抽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抽查有】关单位是否按—照质:量分户验收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第十五条 】 对:于在:分户质量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 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