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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住宅房屋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单位工程在—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前对单位工程的每一!户及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第四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参加验收已选】定,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 第五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和》本省相关工程—质量标准、》规,范、规?程以及经《审查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六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其,内容包括 【     (一【。)室内空间及结【构外观质量(表4)!;  《   (二)门窗】安装质量(》表5);  !   (三)—地面:面层质量(》表6); 【   ?。  (四)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表7)【;    】 (五?)室:内采暖系《统安装质量(—表8); 【     (—六):。室内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表9); 】。    》 (:七)室内电气工【程及智能设施安装】质量(表《10);《 《。    (八)【单位工程住宅公共部!位质量(表1—1); —     (九)】单元楼梯间质量(】表12?); 《     —(十)?其他标?准、:规定: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第!七条 ?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     (一)】在分户验收前根【据房:。屋布局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在施:工,图纸:上注明或绘制抽【查点 分布图—并在:建筑物上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必要时附—图标识?。); —    (》二)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相关规范要求的【。方法对?本规定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进行【检查;  】   (三)根【据检查结果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   (四)—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及物业单位—(项目)负》责人:签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3,)并加盖建》设、:施工、监理及物业】单位质量验》。收专用章   】  (五)》单位工程分户验收完!成,后应:对验收情况进行统计!。登记填写单位工【程住宅质量分户验收!统计记录(表2)单!位工程住宅》分户质量及》公共部?位,验收全部合格后【填写单位工程住宅】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记录》(表1)经建设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人签认—并加盖建设、施【工、监理及物业管】理单位质量验收专】用章: 第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强!化住:宅工程?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进行处理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不得验收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 第十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委托施工单!位)制?作工程标示》牌,镶,嵌在建筑《物外:墙显著?部位:工程标示牌应采用】石材、不锈》钢,或黄铜?等耐久性《材,料制作尺寸为8【00mm×600】mm工程标示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 :。     (一)】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  (?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  》 ,。  (三)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等 第十!一条: , 建:。设,单位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以下事项 ! :    《 (一)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     (二)!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 》    (三—),物业公司《名称、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 ?     (—四):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    (》五)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第十—二条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作为住宅《 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住户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施工单位》。应按城建档》案管理要求将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记?录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事项建设单位应!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在住宅】单元入口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中抽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抽查有关单位是否按!照质量?分户验收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 第十?五条 对于在分】户质量?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