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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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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住宅房屋》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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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单位—工程在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前对:单位工程的每一【户及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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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参加验收已选定!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第五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和本省相关!工程质量标》准、规范、规程以及!经审查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六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其内容【包括:
: , (一)室!内空间及结构外观】质量(表4);
! (》。二,)门窗安装质量【(表5?);
】 (三)地面面】层质量(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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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表!7);
! :(五)室内》采,暖,系统:安装质?量(表8《);
【 (六)—室,内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表9);
! : (?七)室内电气工程】及智能设施》安,装质量(《表10); 【
(八)!单位工程住》宅公共部位质量(表!1,。1);
! :(九)单元》楼梯间质量(—表12);
! ? (十)其他标【准、规?定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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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一《)在分户验收前根据!房,屋,布局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在施!工图:纸上:注明或绘制》。。抽查点 《分,布图并?。在,建筑物上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必要时《。附图标?识);
》 : (二)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相关规—范要求的方法对本规!定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进行检《查;
》 (三)】根据检查结果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 : (四)》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及物业—单位(?项目)负责》人签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3《)并加盖建》设、:施工、监理及物业】单位质量《验收专?用章
(!五)单位工程—分户验?收完成?后应对验收情况进行!统计登记填写单【位工:。程住:宅质量分户验收统】计,记录(表2)单位工!程住:宅分户质量及公【共部位?验收全部合》格后填写单位—工程住?宅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记录(表1)经建】设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人签认并加盖】建设、施工、—监理及物业管理单位!质量验?收专:用章
第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强化住宅工程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进?行处理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不】得验收
第九条 !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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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委托施】工单位)制作—工程标示牌镶—嵌在:建筑物外《。墙显著部位工程标】示牌应采用石材【、不:锈钢或黄《铜等耐久《性材料制作》尺寸为800mm】×600mm工程标!示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 (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
】 (三)—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等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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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 (二)—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
】 ,。(三)?物业公?司名称、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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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五!),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第十二!条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作为住宅 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住户【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施工单位【应按城?。建档案管理要求【将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记录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事项》建设单位应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在住宅!单元入口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中抽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抽查有关》单位是否按》照质量分户验收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第十五条! 对于在分户质】量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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