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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住宅房屋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单位】工,程在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前对【单位工程的每一户】及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第四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参加验收—已选定?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 ,第,五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和《本省相关工程质【量,标,准、规范、规—程以及经《审查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六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其内容包括!  》   (《一,)室:内空间及结构外【观质量(表4); !     (—。。二,)门:窗安装质量(表5】);    ! (:三)地面面层质量(!表6);  !   (四)—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表7《。);:  》。。   (五)—室内采暖系统安装】质量:(表8); 【     —(六)室内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表9); ! : ,    《(七)?室内电气工程及【智能设施《安,。装,质量(表10—);  【   (《八):单位工?程住宅公共部位质量!(表11)》;     !(九)单《元楼:梯间质?。量(表?12);  !   (十)—其他标准、规—定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第七【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一)在分户验【收前根?据房屋布局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在施《工图纸上注明或绘】制抽查点 》分布图并在建筑物】上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必要时附图标识)】; :  《   ?(二)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相】关规:范要求的方法对本】规定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进行检】查; ?     (三!)根:据检查结果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 ,(四)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及物业?单位(项目)负【责人签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3】)并加盖建》设、施?工,、监理及《物业单位《质量验收《专,。用章 《  :  :。(五)单位工—程分户验收完成后】应对验?收情况进行统—计登:。记填写?单位:工程住?宅质量分户验收统】。计记录(《表2)单位工程住宅!分户质量及》公共部位验收—全,部合:格后填写单位工【程住宅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记《录(表1《)经建设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人签认并《加盖建设《、施工、监理及物】业管理单位》质量验收专用章 】 第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强化住宅工程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进行处理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不《得验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 第:十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委托施工单位)【制作工程标示—牌镶嵌?在建筑物外墙显著部!位工程标示牌应采用!石材、不锈钢—或黄铜等《耐久性材料》制,作,。尺寸为?80:0,mm×?60:0mm工《程标示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   (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 》。 ,     (三)!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等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以下《事项 》    》。。。 (一)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  :   (二)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  !   ?(三)?物业公?司名称、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     (四!),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   (五)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第十二条【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作为住宅 】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住户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施工单位应按城建!档案:管理要求将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记录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事项》建设单位《应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在住宅单元入!口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中抽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抽查?有关单位《是否:按照质量分》户验收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第十》五条 《对,于在分户质量—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