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 建标库

(二)煤炭

1.与大型煤矿井田平面投影重叠的小煤矿

2.长期停产停建的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僵尸企业”煤矿;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煤矿,属于满足林区、边远山区居民生活用煤需要或承担特殊供应任务且符合资源、环保、安全、技术、能耗等标准的煤矿,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时保留或推迟退出

3.既无降硫措施又无达标排放用户的高硫煤炭(含硫高于3%)生产矿井,不能就地使用的高灰煤炭(灰分高于40%)生产矿井以及高砷煤炭(动力用煤中砷含量超过80μg/g,炼焦用煤中砷含量超过35μg/g)生产煤矿

4.6AM、φM—2.5、PA—3型煤用浮选机

5.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

6.PG—27型真空过滤机

7.X—1型箱式压滤机

8.ZYZ、ZY3型液压支架

9.不能实现洗煤废水闭路循环的选煤工艺、不能实现粉尘达标排放的干法选煤设备

10.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的煤矿(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文件要求进行淘汰)

11.采用以掘代采等非正规开采工艺的煤矿

12.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不含2个)的煤矿

13.其他煤炭加工中产能5000吨以下煤制活性炭,5万吨以下煤制活性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