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囱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51-2013 建标库

3  基本规定

3.1  设计原则

3.1.1  本规范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以可靠指标度量结构构件的可靠度,采用分项系数的设计表达式进行结构计算。烟囱设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和《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的规定划分为两类极限状态——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3.1.2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工程结构设计分为四种设计状况,即持久设计状况、短暂设计状况、偶然设计状况和地震设计状况。偶然设计状况适用于结构出现异常情况,包括火灾、爆炸、撞击时的情况,烟囱设计未涉及此类设计状况。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应根据不同的设计状况分别进行基本组合和地震组合设计。对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应分别按作用效应的标准组合、频遇组合和准永久组合进行设计。

3.1.3  烟囱安全等级主要根据烟囱高度确定,对于电力系统烟囱考虑了单机容量。原规范规定当单机容量大于或等于200兆瓦(MW)时为一级,过于严格,本次规范修订规定大于或等于300兆瓦(MW)时为一级。

3.1.4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对极限承载能力表达式进行了修改,增加了活荷载调整系数。安全等级为一级的烟囱,其风荷载调整系数为1.1。

3.1.5  取消了原规范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烟囱安全等级为一级的规定。在极限承载能力表达式中包含了活荷载设计使用年限调整系数,为避免重复计算,取消了该项规定。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规定,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房屋建筑的结构重要性系数不应小于1.1。烟囱为高耸结构,其结构重要性系数不应低于该项要求。

3.1.6  本次规范修订增加了玻璃钢烟囱。由于玻璃钢烟囱在温度作用下,材料强度离散性较大,同时为与国际标准接轨,本次规范修订增加了玻璃钢烟囱温度作用分项系数为1.10。规定对结构受力有利时,平台活荷载和检修、安装荷载分项系数取值为0。

3.1.7  根据烟囱的工作特性,本条列出了烟囱可能发生的各种荷载效应和作用效应的基本组合情况。其中组合情况Ⅰ是普遍发生的;组合情况Ⅱ多发生于套筒式或多管式烟囱;组合情况Ⅲ用于塔架或拉索验算。组合Ⅳ、Ⅴ、Ⅵ用于自立式或悬挂式钢内筒或玻璃钢内筒计算。由于平台约束对内筒将产生较大温度应力,需要进行该类组合计算。

    为了与现行国家标准《高耸结构设计规范》GB50135的规定一致,在安装检修为第1可变荷载时,风荷载的组合系数由0.45调整到0.60,同时考虑其他平台活荷载。

    附加弯矩属可变荷载,组合中应予折减。但由于缺乏统计数据且考虑到自重为其产生的主要因素,故取组合系数为1.00。

    增加了温度组合工况,原规范将该种工况列于正常使用状态下,温度和荷载共同作用情况,主要用于钢筋混凝土烟囱筒壁验算。由于温度作用长期存在,在自立式或悬挂式钢内筒或玻璃钢内筒极限承载能力验算时,也应考虑其组合,并且其组合系数应取1.00。

    由于砖烟囱和塔架式钢烟囱的结构特点,其变形较小,可不考虑其附加弯矩影响。

3.1.8  根据需要,本次修订增加了玻璃钢烟囱、塔架抗震调整系数。同时规定仅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时,抗震调整系数取1.0,以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强制性条文一致。重力荷载代表值计算时,积灰荷载组合系数由0.5调整为0.9,与烟囱实际运行情况以及《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一致。

    公式(3.1.8-1)用于普通烟囱及套筒(或多管)烟囱外筒的抗震验算;公式(3.1.8-2)用于自立式或悬挂式排烟内筒抗震验算,主要是考虑平台约束对内筒产生的温度应力影响。

3.1.9  钢筋混凝土烟囱在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时未考虑温度应力,原因是考虑混凝土开裂后温度应力消失。但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应考虑温度应力,故需在该阶段进行应力验算。

    烟囱地基变形计算,主要包括基础最终沉降量计算及基础倾斜计算。在长期荷载作用下,地基所产生的变形主要是由于土中孔隙水的消散、孔隙水的减少而发生的。风荷载是瞬时作用的活荷载,在其作用下土中孔隙水一般来不及消散,土体积的变化也迟缓于风荷载,故风荷载产生的地基变形可按瞬时变形考虑。影响烟囱基础沉降和倾斜的主要因素,是作用于筒身的长期荷载、邻近建筑的相互影响以及地基本身的不均匀性,而瞬时作用的影响是很小的,故一般情况下,计算烟囱基础的地基变形时,不考虑风荷载。但对于烟囱来讲,风荷载是主要活荷载,特殊情况下,即对于风玫瑰图严重偏心的地区,为确保结构的稳定性,应考虑风荷载。

    增加了积灰荷载准永久系数取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