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囱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51-2013 建标库

7.2  附加弯矩计算

7.2.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计算时,筒身重力荷载对筒壁水平截面i产生的附加弯矩Mai(图7.2.1),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qi——距筒壁顶(h-hi)/3处的折算线分布重力荷载,可按本规范公式(7.2.3-1)计算;

      h——筒身高度(m);

      hi——计算截面i的高度(m);

      1/ρc——筒身代表截面处的弯曲变形曲率,可按本规范公式(7.2.5-1)、公式(7.2.5-2)、公式(7.2.5-4)和公式(7.2.5-5)计算;

      αc——混凝土的线膨胀系数;

      △T——由日照产生的筒身阳面与阴面的温度差,应按当地实测数据采用。当无实测数据时,可按20℃采用;

      d——高度为0.4h处的筒身外直径(m);

      θ——基础倾斜角(rad),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的地基允许倾斜值采用。

图7.2.1  附加弯矩

7.2.2  抗震设防地区的钢筋混凝土烟囱,筒身重力荷载及竖向地震作用对筒壁水平截面i产生的附加弯矩MEai,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1/ρEc——考虑地震作用时,筒身代表截面处的变形曲率,按本规范公式(7.2.5-3)计算;

      γEv——竖向地震作用系数,取0.50;

      FEvik——水平截面i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

7.2.3  计算截面i附加弯矩时,其折算线分布重力荷载qi值,可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时: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时:

式中:q0——整个筒身的平均线分布重力荷载(kN/m);

      q1——筒身顶部第一节的平均线分布重力荷载(kN/m);

      G、Gk——分别为筒身(内衬、隔热层、筒壁)全部自重荷载设计值和标准值(kN);

      G1、G1k——分别为筒身顶部第一节全部自重荷载设计值和标准值(kN);

      h1——筒身顶部第一节高度(m)。

7.2.4  筒身代表截面处,轴向力对筒壁水平截面中心的相对偏心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  不考虑地震作用时:

      2)  当考虑地震作用时:

    2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N——筒身代表截面处的轴向力设计值(kN);

      Nk——筒身代表截面处的轴向力标准值(kN);

      MW——筒身代表截面处的风弯矩设计值(kN·m);

      MWk——筒身代表截面处的风弯矩标准值(kN·m);

      Ma——筒身代表截面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附加弯矩设计值(kN·m);

      Mak——筒身代表截面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附加弯矩标准值(kN·m);

      ME——筒身代表截面处的地震作用弯矩设计值(kN·m);

      MEa——筒身代表截面处的地震作用时附加弯矩设计值(kN·m);

      e——按作用效应基本组合计算的轴向力设计值对混凝土筒壁圆心轴线的偏心距(m);

      eE——按含地震作用的荷载效应基本组合计算的轴向力设计值对混凝土筒壁圆心轴线的偏心距(m);

      ek——按荷载效应标准组合计算的轴向力标准值对混凝土筒壁圆心轴线的偏心距(m);

      ψcWE——含地震作用效应的基本组合中风荷载组合系数,取0.2;

      r——筒壁代表截面处的筒壁平均半径(m)。

7.2.5  筒身代表截面处的变形曲率1/ρc和1/ρEc,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  时:

      2)  :

      3)  当计算地震作用时:

    2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  时:

      2)  时:

式中:Ect——筒身代表截面处的筒壁混凝土在温度作用下的弹性模量(kN/m2);

      I——筒身代表截面惯性矩(m4)。

7.2.6  计算筒身代表截面处的变形曲率1/ρc和1/ρEc时,可先假定附加弯矩初始值,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时可假定Ma=0.35MW,计及地震作用时可取MEa=0.35ME,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可取Mak=0.2MW,代入有关公式求得附加弯矩值与假定值相差不超过5%时,可不再计算,不满足该条件时应进行循环迭代,并应直到前后两次的附加弯矩不超过5%为止。其最后值应为所求的附加弯矩值,与之相应的曲率值应为筒身变形终曲率。

7.2.7  筒身代表截面处的附加弯矩可不迭代,可按下列公式直接计算:

    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时:

    2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计算地震作用时:

    3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时:

式中:αe——刚度折减系数,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时,当时,取αe=0.33;当以及地震作用时,取αe0.25;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时,当时,取αe0.65;当时,取αe=0.4。

    注:在确定时,按第7.2.6条假定附加弯矩,然后确定公式(7.2.7-1)、(7.2.7-2)或(7.2.7-3)中的αe值。再用计算出的附加弯矩复核值是否符合所采用的αe值条件。否则应另确定αe值。

7.2.8  筒身代表截面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当筒身各段坡度均小于或等于3%时,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1)  筒身无烟道孔时,取筒身最下节的筒壁底截面。

      2)  筒身有烟道孔时,取洞口上一节的筒壁底截面。

    2  当筒身下部h/4范围内有大于3%的坡度时,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在坡度小于3%的区段内无烟道孔时,取该区段的筒壁底截面。

      2)  在坡度小于3%的区段内有烟道孔时,取洞口上一节筒壁底截面。

7.2.9  当筒身坡度不符合本规范第7.2.8条的规定时,筒身附加弯矩可按下式进行计算(图7.2.9):

式中:Gj——筒身j质点的重力(计算地震作用时应包括竖向地震作用);

      μi、μj——筒身i,j质点的最终水平位移,计算时包括日照温差和基础倾斜的影响。

图7.2.9  附加弯矩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