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囱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51-2013 建标库

5.5  地震作用

5.5.1  烟囱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规范未作规定的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在地震作用计算时,钢筋混凝土烟囱和砖烟囱的结构阻尼比可取0.05,无内衬钢烟囱可取0.01,有内衬钢烟囱可取0.02,玻璃钢烟囱可取0.035。

    3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和7度时,可不计算竖向地震作用;8度和9度时,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5.5.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Ⅰ、Ⅱ类场地的砖烟囱,可仅配置环向钢箍或环向钢筋,其他抗震设防地区的砖烟囱应按本规范第6.5节的规定配置竖向钢筋。

5.5.3  下列烟囱可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但应满足抗震构造要求:

    1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时Ⅰ、Ⅱ类场地,且基本风压≥0.5kN/m2的钢筋混凝土烟囱。

    2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时Ⅲ、Ⅳ类场地和8度时Ⅰ、Ⅱ类场地,且高度不超过45m的砖烟囱。

5.5.4  水平地震作用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的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进行计算。高度不超过150m时,可计算前3个振型组合;高度超过150m时,可计算前3个~5个振型组合;高度大于200m时,计算的振型数量不应少于5个。

5.5.5  烟囱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  烟囱根部的竖向地震作用可按下式计算:

    2  其余各截面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FEvik——计算截面i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kN),对于烟囱根部截面,当FEvik<FEv0时,取FEvik=FEv0

      GiE——计算截面i以上的烟囱重力荷载代表值(kN),取截面i以上的重力荷载标准值与平台活荷载组合值之和,活荷载组合值系数按本规范表3.1.8-2的规定采用;套筒或多筒式烟囱,当采用自承重式排烟筒时,GiE不包括排烟筒重量;当采用平台支承排烟筒时,平台及排烟筒重量通过平台传给外承重筒,在GiE计入平台及排烟筒重量;

      GE——基础顶面以上的烟囱总重力荷载代表值(kN),取烟囱总重力荷载标准值与各层平台活荷载组合值之和,活荷载组合值系数按本规范表3.1.8-2的规定采用;套筒或多筒式烟囱,当采用自承重式排烟筒时,GE不包括排烟筒重量;当采用平台支承排烟筒时,平台及排烟筒重量通过平台传给外承重筒,在GE中计入平台及排烟筒重量;

      C——结构材料的弹性恢复系数,砖烟囱取C=0.6;钢筋混凝土烟囱与玻璃钢烟囱取C=0.7;钢烟囱取C=0.8;

      Kv——竖向地震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与重力加速度比值的65%采用,7度取Kv=0.065(0.1);8度取Kv=0.13(0.2);9度取Kv=0.26;Kv=0.1和Kv=0.2分别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

      αvmax——竖向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取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的65%。

5.5.6  悬挂式和分段支承式排烟筒竖向地震力计算时,可将悬挂或支承平台作为排烟筒根部、排烟筒自由端作为顶部按本规范第5.5.5条进行计算,并应根据悬挂或支承平台的高度位置,对计算结果乘以竖向地震效应增大系数,增大系数可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式中:β——竖向地震效应增大系数;

      βvi——修正前第i层悬挂或支承平台竖向地震效应增大系数;

      ζ——平台刚度对竖向地震效应的折减系数;

      GvE——悬挂(或支承)平台一根主梁所承受的总重力荷载(包括主梁自重荷载)代表值(kN);

      L——主梁跨度(m);

      E——主梁材料的弹性模量(kN/m2);

      I——主梁截面惯性矩(m4);

      Tvg——竖向地震场地特征周期(S),可取设计第一组水平地震特征周期的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