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附则
12.1 在城市规划建设过程中,需充分考虑垃圾中转站、公厕、农贸市场、停车场等公共设施配套,为今后城市发展和便民生活留有余地。
12.2 本规定涉及的专业术语详见《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及相关规范;未尽事宜,涉及消防、抗震、人防、环保、风景名胜、绿化、交通、防洪、文物 保护、无障碍设计、信息网络等,还应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和规定。本规定未涉及内容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执行。
12.3 本规定自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公布之前已经市规划局出具设计条件或批准规划设计方案的建设项目,其规划管理按以前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