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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199—7,。年7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制?定 1?9,9,。7年:8月1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13年》1,2月20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2:0,14年1月1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和建【设、经营和》使用、器具管理、设!施保护、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处!理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按照规【定的权限由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国土资源【、规:。划、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工商、价格、!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第六《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供应保障   第!。七条 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经批准后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当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燃》气发展规划确需修】编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审批 第八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不得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求市》燃气管?理部门意《见并:经依法批准 在燃气!发展规划《确定的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等:需要使?用,燃气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合燃气经营!。者建设燃气管道【设施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外的区域应当!规划、设置瓶—装燃气便民供应站 !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建设档?案资料新建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燃?气管理部门派员【参加: 第九条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工】程,。项目规划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工程—项目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规!。。划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鼓励【利用现有加》油设施用地或—。者燃气?设施用地建》设加气设施 利用】现有加油设施—用地或者燃气设施用!地建设加《气设施不《涉,及,新建建(构)筑物】的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经燃气管理部—门审查并依法—办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审批—手续: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 燃气?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和措施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小型燃气工》程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燃气?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并遵守?有关:地下管线管理和文】明施工的《规定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施工?安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经批准的居】民住宅区燃气管道】工程相关《住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管?道通过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对建筑物的—损坏部分进行—修复达?到,原建筑物《的质量要求 第【。十四: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报规划核实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确定《燃气应急储备的布】。局、:总量:、启用要求等—并根据燃气供应的实!际情况规划、—。建设应急气源储备】设施 ?燃气经营《者建设应急》气源储备设施—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  — 第三章  燃气】经营和服务   第!十六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期限和规—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者设立燃!气,气化站、混》气站、供应站—、燃气车船加气站】、天然气压缩母站】、释放?站、液化天》然气站等燃气供应场!站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向燃】气,管理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并经备案的燃—气场站设施; 【(三)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操作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有—完善的安全》经,营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经营者的《监管定期对》经营者经营》、服务等情况开展】评估 对存在下列】问题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者燃气—。管理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调整—特许经?营范:围或者经《。营,。种类 ?(一)未《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燃气管理部】门要:求整改而《拒不整改的》。; (?二)无?正当理由在管—网覆盖?或者能够覆盖区【域内拒绝发展用户的!; (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整改而未整改的】 对存在下列问题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者燃气管《理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调整【特许经营范围—、经营?种类或者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一】),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未经审批和履行【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停业、歇业影】响公:共利益和安全—以及用?户合法权益造成用】户重大?损失的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并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投入比例—不少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建立】并落实用户服务【制度与?燃气用户建立供气用!气合同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建:立健全用户》。档案:; (三)供应【的燃气?符合国家气》质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其组分、热》值,。、压力等指标; 】(,四)燃?气价格和服务项目的!收费应当符合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公示其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燃气发展规划和】用,户需求制《定中长期发》展计划每年》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发展》计划和实施情—况; (二)公布】管道燃气报装、【改装条件不》得拒绝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的报装、改装【申请:。; (三)》不得拒绝向经验收】合格:的燃气管道设施供气!; (四)设立并公!布二十四小时用户】服务:。电话并为用户缴纳、!查询燃气收费和【其他:服务提供便利—; :(五)?因气源紧张确需限】制,用,户用气量《。的应当将限制—供气措施报经燃【气管理部门审查【并提前告知用—户; (六)—。。因施工、《检,修、突发事件等原】。因确:需对:用户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并及时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暂停供气《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恢复供气前应当通】知用户;《 (:七)在燃气》管,。道和其他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置】; :(八)建立》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每年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燃,气管网设施现状图 !第二十条《。 瓶装燃气经营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钢瓶管理—台账制度对自有钢瓶!喷涂权?属单位标记》或者条形码》标识对进出站—钢瓶实行登记管理】; :(二)不得为不合】格、超过检》验期:限,、未抽取真空的初次!使用或者重新—检验后使用的钢瓶充!装燃气不得》改,变钢瓶规定》的充装介质》; (三)充—装重:量符合国家标—准实行残液计—量和退?。。还,制度;? (四?)不:。得,。违规排放燃》气或者倾倒残液 】第二十一《条 车?。用燃气经营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要求驾》驶员加气《前将车辆熄火驾驶】员和乘客离车到安全!区域等候《; :。。(二)?加气前检查气瓶状况!或者装置《情况; 《(三)利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可燃介质)进】行充装作《业,。的场所应当依法【取得燃气《、质:量技术监督、消防部!门的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用燃【气经营者不得进行】加气作业 (一)】车用气瓶或者装置不!符合安全《条,件的; (二)【无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或者使》用登记信息与车用】气,瓶、汽?车信息不一》致的:; (三)》车用气瓶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 在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异常、附近发!生火灾、雷击天气等!不安全情《。况下:车用燃气经营者不】得,。进行加气或者卸气作!。业   《。第四章  燃气【使用和?器具管理  — 第二十二条— 燃气管道设—施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更新? 非居?民,用户和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其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后燃气管道、】燃气燃?烧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需要—启动电源的用户应当!提供 燃气计量【表设置在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的《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以外: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维】护、更?新;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燃—气计量表《后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和检《验应:当由用户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用户【要求燃?气经营者进行有偿】维修:服务的燃气》经营者?应当进行维修—或者:提供帮?助 燃气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燃气】经营者对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以及抢修、!维修、抄表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安装有燃》气设:。。施的场所《改,为卧室、浴室或者其!他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场所;》 (二)《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 (三)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 (四)私自排放】钢,瓶内燃气、》残液或?者利用?钢瓶互相倒灌; 】(五) 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志或者瓶!。体颜色;《 (六)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发现用户盗!用燃气?。的除向公《安机关报案》外依照合同约定可以!对用:户采取停气措—施用户交纳燃—气费并赔偿燃气经营!者损失后燃气经营者!。在确认燃气设施【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提?倡居民用《户使用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 第二十六条【 燃气燃烧器具【。、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施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依法: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安装维修服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在本市【销售燃?气燃烧?器具、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施》的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燃气管理部【门办理售后服务站】点备案手续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燃气燃烧器【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二《)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三)在《本市依法设》立或者委托设—立的售后服务—站点的证明文—件其中销售燃气燃烧!器具的还应当—提供售后服务站点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第!二,十八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并《。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用》户服务?制度和用户》档案; (二)【聘用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三):。定期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安装】维修统计报表; 】(四)?建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检验》制度检验合格的出】具合格?证书; (五)不】得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 (六!。)不得改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设施; 】(七)对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拒》绝安装对用》户提出的不符—合安装规《范,的要求应当拒绝【 第二十九》条 鼓励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汽车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燃,气,汽车的优先购置国】。家产品公告目录内的!。油,气双燃料车或—者燃气汽车 燃气】汽车:权属单位以及驾驶】员应当加强对—。车用燃气设施—的日:常检查?定期在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并—可以办理车辆燃气部!分相:关保险 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汽《车的:监管改装《的燃气汽车更新、】报废、?转让前应当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变更已改装的燃!气汽车退《出运营、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转出本】地的应?当拆除其增加的装置!恢复原样   第】五章:  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   第三十条! 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范围为 (—一):低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5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一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二米范?围内的区域; 【(四)?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五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堆土、基坑【降水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外高压燃气管道【五十:米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经过】燃,气,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论证:经论证符合要—求的:。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第三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燃气场站—和高压燃气管—道等市政燃气设施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报【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一)改动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定; (二】。)有设计和安全施】工组织、实施方案】; (三)有安全】防护:和不影响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施工】区域:内地下燃气》。管道设施情况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燃气经【营者提供的》地下燃气管线—图纸和资《料应当准确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或者燃》。气,经,。营,者无专业《。人员现场《指导进行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责令停【工并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机构的》组成、职责、应急行!动方案等内容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配备足够》的抢险抢修人—员和器材装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燃气经营者》配备的移动式燃气】加注应急车的规【。模应当报经燃—气管:理部门?核定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者或者】。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燃气经?。营者或者有关—。部门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对本单位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检验!。 ,燃,气经营者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重大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燃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无?证经营?。。燃气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第三十九!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年度:入户安全检查计【划并报告《燃气管理部》门 入户安全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前告知】用户安全检查人员】持证上岗、规范【服务:; (二)》对非居民用》户每:年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对居民用户【每二年?检查不得少于—一次; (三—。),进行安全《用气宣传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 (四)认》真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用户有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书面告知用户!整改并为用》户整改?提供帮助; —(五:)因用户原》因,无法:进行:安全检查的应—当做好记录》。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用户】另行:约定安全检查时间】 燃气经营》者发现用户》有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书面告知!用户整改而》。用户拒绝整改的【用户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发现用户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且《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燃气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气措施 (一)燃气!设施漏气的; (】二):燃气管道末端未设有!效封堵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未装烟道或者【烟道未出《户的:; :(四)在装有燃气管!道、设备等设施场】所居:住的 燃《。气,经营者采取停气【措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配》合,或者阻挠的燃气经】营者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并报—告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用《户整改到位后—向燃气经营》者申请恢复用气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及时确《认用户?申请并恢复供气 】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  第四《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定: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燃气工程项】目建设相关管理工】作; ?(三)负责》燃气:。经营许可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和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燃气经营和使】。用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燃气汽》车,登记以及燃气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依?法查处为《非法经营者》提供场所、非—法改装使用燃—气汽车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燃气管道上违】法建设的拆除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许可资质《以及以燃气为燃料】的客、?货,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特【种设备、供》气质量和计量、【本地:生产燃气《器具产品质量和【车用气?瓶的监督管》理 工商《。部门负责《燃气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伪劣等违法经营行为!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燃气汽车生【产和:改装企业的监督【管理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燃气行业价格管理】 第四十三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为燃:气经营者《、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和【用,户提供下列服务 】(一)?公布: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简化审批流程;! (:二)建立《燃气:电子信息系统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三)》。提供燃?气行业调查和统【计情况; (四)组!织燃气行业从业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 (》。五)提供燃气专业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四十—四条 燃气管—理部门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询问!相关:人员:制作笔录; (【三):进,。入现场检《查; ?(四)?责令排除《安全隐患和改正违】法行:为,; (五)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未报经审】查批准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挠经:批准的?市政燃?。气管道工程施工【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擅自限制用户用气!量、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 (三)《未按照规定计量残液!和退还残液》费用; (四)【违规排?放,燃气或者倾倒残液】的; (五)因提】。供,图纸、?资料不准《确导致施工损坏【燃气设?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聘【用无:资格:人员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 (二《)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计量表的—; (三)安—。装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堆土、基坑】降水: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管网【设施:。和燃气场站设施【的总称? 燃气?管网设施《包括市政燃》气,管,道,。设施、?燃,气调压?、计量?设施以及与燃气管】。网,相连的燃气储—配设施等其中户内燃!气设施指《放置于用户室内的燃!气计量?表、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道、钢【瓶、调压器等— 燃气场站》设施包括《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压!缩天然气《母站:、释放站、液化【天然气站等 (二)!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工矿企—业、事业单位—自建的燃气设施等工!。程 :小型燃气工程—是指储量在一立方】米以下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燃气】气化站小区内—低压:燃气管道《安装以?及单:项工程投资额在【。五,十万元以下》的燃气场站改造【等工程 第五十三条!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天【然气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码!头装卸燃气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切割气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以—及在本地无燃气设】施,的经营者向》。燃气经营者转售【燃气指标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2月6日—。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南京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