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1997年【7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制!定 1997年【8月1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13年!12月20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2?014年《1月:1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和建设、!经营和使用、—器具管?理、设施保护—、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处理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按照规定》。的权限由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国土资源、!。规划、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工?商、:价格、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第《六,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供应保障
!第七条 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经批准后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当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燃!气发展规划确需【修编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审批
第八】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不—得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求市?燃气:管理部?门意见并《经依法?批准
在燃气发【展规划确定的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等?需要使用燃气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合燃气经【营者建?设燃气管道设—施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外的区域《应当规划、设置瓶装!燃气便民供应—站
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建设档【案资料新建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燃气管理部门【派员参加
第九条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工,程,项目规划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工【程项目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规划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鼓《励利用?现,。有加油设施用地或者!燃气设?。施用地建设加—气设施
利用—。现有加油设施—用地或?。者燃气?设施用地建》设加:气设:施不涉及新建建(】构):筑物的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经燃气管—理部:门审查并依法办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审》批手续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
燃气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和】措施: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小型燃气—工程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燃《气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并遵守有关》地下管线管理和【文明施?工,的规定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施工?安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经批准的居民住宅】区燃气管道工程【相关住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管》道通过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对建筑物的损坏部】分进行?修复达到原建筑【。。。物的质量要》求
第十《四,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报规—划核实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确定?燃气应急储》备的布局《、总量、启用要求等!并根据燃《气供应的实际情【况规划、建设—应急气源储备设施】
燃气?经营:者建设应急气—。。源储备?设施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章 燃气经营!和服务
—。第十六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期限和?规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者设:立燃气气化站、混气!站、供应站、燃【。。气车船加《气站、天然》气,。压缩:。母站、释放站、液化!天然气站《等燃气供应场站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向燃气管理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并经:备案的燃气场站设施!。;,。
(三)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操!作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有完善的安全经!营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经《营者的监管定期【对经营者经营、【服,务等情?况开展?评,。估
对?。存在下列问题—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者燃气管理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调整!特许经营范围或者】经营种?类
(一)未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燃气?管理部门要求整改】而拒:。不,整改的?;
(二)》无正当?理由在管网覆盖或】者能够覆盖区域内】拒,绝发展用《户的:;
(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整改而未整改【的
对存在下列问】题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者】燃气管理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调?整特许经营范围、】经营种类或者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一)《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未经审批【和履行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停业、—歇,业影响公共利益【和安全以及用户合】法权益?。造成用户重大损失的!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并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投?入比例不《少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建立—并落实用户服务制】度与燃气用户建立供!气用气?合同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建立健全用户档】案;
(三)供应】的燃气符合国家【气质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其组分、热值—、压力等指标;
(!四)燃气价格和服务!项目的收费应当【符合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公示其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燃,气发展?规划和用户需求制定!中长期发展计划【每年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发展计划和实施【情况;
(二)公】。布管道燃气报—装、:改装条件不得拒绝】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的报装!、改装申请》。;
(三)》。不得拒绝《向经验收合格—的燃气管道》设施供气;
(【四)设立并》公布二十四小时用】户,服,务电话并为》。用户缴纳《、查询燃气收—费和其他服》务提供?便利;
(五)因】气源紧张确》需限制用户用气量】。的应当将限》制供气措施报经【燃气管理部》门审查并提》前告知用户;—
(:六)因施工、检【修、突发事件等原因!。确需对用户》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并及时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暂停!供气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恢复供气前应【当通:知,。用,户;
(七)—在燃气?。管,道和其他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置;
(八)建立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每年: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燃气管网设施—现状图
第二十【条 瓶装燃气—经,营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钢瓶管理台账【制度对自有钢瓶喷涂!权属单?位标记或者条形【码标识对进出—站钢瓶实行登记管理!;
(二《)不得为不》合格、超过检验期】限,、未抽取真空—。的初:次使用或者重—新检验后使用—的钢瓶?充装燃气不得—改变钢瓶规定的充】装介质;
(—三,),充装:重量符?合国家标准》实行残液《计量:和退还制《度;
?(四)不得》违规排放《燃气或者倾倒残【液,
第二?十一条 车用燃气】经营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要求驾—驶员加气前将车辆熄!火,驾驶员和乘客—离车到安全区域等】候;:
(:二)加气前检—。查,气瓶状?况或者装《置情况;
(三【),利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可【燃介:质)进行《充装作业《的,。场所应?当依法取《得燃气、《质量技术监督、【消防部?门,的,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用燃气经营者不!得进行加气》作业
(一》)车:用气:瓶或者装置》不符合安《全,条件:。的;
(二)无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或者!使用登记信》息与车?用气瓶、汽车信息不!一致的;
(三)车!用,气瓶: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
?在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异常《、附:近发生火灾、雷击】。天气等不安全情况下!车用:燃气经?营,者不得进行》加气或者卸》气作业
第四章!。 燃气《。使用和器具管理
】。
第二十二条 燃!气管道设施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更》新
非居民》用,。户和: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其》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后燃气管】道、:燃气燃烧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需要启动电源的【。用户应当提供
【燃气计量表设置在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的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以,。外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维护、更新】;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燃气—计量表?后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和检验应当—由用户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用户要求》燃气经营者进行有】偿维修服务》的燃气经营者—应当进行维修或者提!供帮助
燃气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燃气》经营者对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以及抢修、维】修、抄表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安装有—燃气设?施的场所改为卧【室、浴室或》者其他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场所;
(—。二)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
(三】)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
(四)私—。自排放钢瓶内—燃气、残《液或者利《用钢瓶互相》倒,灌;:
(五)《 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志或者瓶—体颜色;
》(六)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发现用户盗用【燃气的除向公安机】关报:案外依照合》同约定可以对用【户采:取停气措《施用户交纳》燃气费?并,赔偿燃气经营—者损失后燃气经【营者在确认燃—气设施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提倡居民—用,户使用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
】第二十六条》 ,。燃气燃?。。烧器:具、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施《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依法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安装维修】服,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在本市销售燃】气燃:烧器具、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施—的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燃气管理部门】办理售后服务站【点备案手续》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燃气燃烧器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二)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三)在本市依!法设立或者委托设】立的售后《服务站点《的证明文件其中【销售燃气燃》烧,器具的?还应当提供售—后服务站点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第!。二十八?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并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用》户服务制度和用户档!案;
(二)聘【用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三)定—期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安?装维修统计》。报表;
(四)建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检验《制度检验《合格的出具合格证】书;
(五》),不得: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
(?六)不?得改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设施;
(】七)对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拒绝《安装对用户提出的】不符合安装规范的】要,求应当拒绝
—第二十?九条: 鼓励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汽》车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燃气—汽车的?优先购置国》家产品公告》目录内的《油气双燃《。料车或者燃气汽车
!燃气汽车权属—单位以?。及驾驶员《应当:加强对车《用燃气设施的日【常检查定期》在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并:可以办理车辆燃【气部分相关》。保险
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汽车的监管改装的!燃气汽车更新、【报废、转让前—应,当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变【更已改装的燃气汽】车退出运营》、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转出本地的应当拆!除其增?加的装置恢复原样】
第五章 【 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
第三十—条 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范围为
!(一)低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5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一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二米范围《。内的区域;》。
(四)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五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堆《土、基坑《降水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外高】压,燃气管道五十米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经过《燃气: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论证经论《证符合要《求的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第】三,。。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燃气场站和高压!燃气管道《等市政燃气设施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报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一)改】动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定;
(!二)有设计和安全】。施工组织、实—施,方案;
(三)有安!全防护和不影响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施工区域内地】下燃气管道设—施情况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燃气经营《者提供的地下燃气】管线:图纸和资料应当【准确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或者燃《气经营者无专业人】员现场指导进行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责】令,停工:并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机构的组成》、职责、应急行【动方案等内容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配备足—。够的抢险抢》。修人员和器材装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燃【气经营者《配备的移动式燃气】加注应急《车的:。。规模应当报经燃气管!。理部门核定》。。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者!或者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燃气》经,。营者或者有》关部门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对本单位【。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检验
燃气经—营者: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重大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燃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无证经!营燃气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第三十九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年度:入户安全检查计划】并报告?燃气管理部门
入户!安全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前告知用户安全检查!人员持证上岗—。、规范?服务;
(二)对非!居民用户每》年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对居民用户每【二年检查不得少于】。一次;
(三)【。。进行安全用气宣传】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
(四)《。认真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用户有!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书:。面告知用户整—改并为用户》整改提供帮助—;,
(五)因用户原因!无法进行安全—检,查的应?当做好?。。记,录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用—。户另行约定安—。全检:。。查,时间
燃气经营者】发现用户《有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书:面告知用户整—改而:用户:拒,绝整改?的用户?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发现用户【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且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燃—气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气措施
(一】)燃气设施》漏气的;
(二【。)燃气管《道末端未设》有效封?堵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未装】烟道或者烟道未出】。户的;?
(四)《在装有燃《气管道、设》备等设施场所居住】的
燃气经营者【采,取停气措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配合!或者阻挠的燃气经】。营者: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并报!告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用户整改《。到位后向燃气—经营者申请恢复【用气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及时确《认用户申请并恢【复供气
【
第:六章 ? 监督管《理
?
,第四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定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燃气!工程项目建》设,相关管理工作—;
(三)负责燃】气经营许可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和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燃气》经营和使用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燃》气汽:。车登记以及燃气【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依法》查处为非法》经营者提供》场,。所、非法改》装使用燃气》汽车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燃!气,管道上?违法建设《。的拆除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许【可资质?。以及以燃气为燃【料的客、《货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特种》设备、供气质—量和计量、本地生】产,燃气:器具产?品,质量和车用气瓶的】监督:管理
工商部门负责!燃气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伪劣等违法经营行】为,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燃气汽车】生产:和改装企业的监【督管理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燃气行业价格【管理
第四十三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为燃气经—。营者、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和用户提!供下列服务
(一】)公布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简:化审批流程;—
(二)《建立燃?气电子?信息系统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三【)提:供燃气行业调查和】统计情况;
(四)!组织燃气行业—从业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
(五)!提供燃气专业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四十四?条, 燃气管理部—门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询问?相关:人员制作笔录;
(!三,)进:入现场检查;
(】四)责?令,排除安全隐患和【改正违法行为;
(!五)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未报经】审查批准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挠经批准【的市政燃气管道工程!施工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擅:自限制用户用气【。量、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
(三)未】按照规定计》量残液和退还残液费!。用;
(四)违规】排,放燃气或者》倾倒残液的;
(】五)因提供图—纸、资料不》准确导致施》工损坏燃气设—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聘用无资格!人员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
(二)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计量表的《;
(三《)安装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堆土、基坑降水【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八章《 附 《则
:。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管网:设施和?燃,气场站设施的总【称
:燃气管?。网设:施包括市政燃气管道!设施:、燃气调压、计量】设施以及《与燃气管网相连【的燃气储配设施【。等其中户内燃气设施!指放置于用户室内】的燃气计量表—、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道、钢瓶、调【压器等
《燃气:场,。站设施?包括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压缩天然气母【站、:释放站、液》化天然气站等
(二!)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工矿》企业、?事业单位自建的燃】气,设施等工程》
小型燃气工程是指!储,。量在一立方》米以下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燃—。气气化?站小区?内低压?燃气管道安装以及】。单项工程投资额【。。在五十万元以—下的燃气场站改造等!工程
第《五十三条 》。。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天,然气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码头:装卸燃气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切】割气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以及在本》地无燃?气设施的《经营者?向燃气经《营,者转售燃气指标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2月6?。日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南京: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