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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1997】年7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制定 1997年8!月1: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13年1—2月2?。0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2014年1】月1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和建设、经营【。和使用、器具管理】、设:。。施保护、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处理《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按照—规定的权限由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国】土资源、规划、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工商、!价格、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第六】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供应—保障   第—七条 ?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经!批准后?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当: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燃气—发展规划《确需修编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审!批 :第八: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不得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求市燃气管理部门意!见并:经依:法批准 在燃气发】展规划?确定:的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等需》要使用燃气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合燃气?经营者建设燃气管】道设施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外的区【域应当规划、设【。置瓶:装燃气便民供—应,站 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建设档案!资料新建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燃气管理《部门派?员参加?。 第九条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工程项【。目,规划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工程》项目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规划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鼓励?利用现有加油—设施:用地或者燃气设施】用地建设加气设施】 利用现有加油【设施:用地或者燃气设施用!地建设加气设施不】涉及新建《建(构)《筑物的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经燃:气管理部门审查【并依法办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审批手续》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 燃气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和措施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小型燃气工程】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燃气【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并遵守有!关,地下管线管理—和文明施工的规定】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施工安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经批准的居民住宅区!燃气管道工程相关住!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管道!。通过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对建筑物的》。损坏部分进行修复】达到原建筑物的【质量要求 第—十四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报规划核实】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确定燃气应急储【备的布局、总量【、启用要求》等并根?据,燃,气供应的实》际情况规划、建【。设应急气源储—备设施 燃气经【营者建设《应急气源储备设施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章  燃!。气经营和《服务   第十六】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期限和规【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者设?立燃气气化站、混气!站,、供应站、》燃气车?船加气站、天然【气压缩母站、释【放站、液《化,天然气站《等燃气供应》场站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向燃?气管理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并经备?案的燃气场站设施】; (三)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操作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有完善的安】全经:营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经营者的监管定期对!经营者经营、服务】等情况开《展评:估, 对:存在下?列问题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者燃气管】理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调整特许经—营范围或者经营【。种类 (一)—未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燃气管理!部门要?求整改?。而拒不整改的; (!。二)无?正当理由在管网覆】盖或:者能够覆盖区域内拒!绝发展?用户:的; (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整改而未整【改的 对存在下列】问题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者燃气管理】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调整!特,许经营范围、—经营种类或者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一)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未经审】批和履行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停业、歇】业影响公共利益和安!全以及用《户合法权益造成用】户重:大损失的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并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投入比例】不少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建立】并,落实:用户服务制》度与:燃气用户《建,立供气用《气,。合,同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建—立健全用《户,档案; (三)【供应的燃气》符合国家气质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其组分、】热值、?压力等指标; (四!)燃气价格》和服务项目的收【费应当符合》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公示其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燃《气发展规划和用户】需求制定《中长期发展计—。划每年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发展计划和!实施情况; (二】),公布管道《燃气报装、改装条件!。不得拒绝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的:。报装、改《装申请; (三)不!得拒绝向经》验收合格《的燃气管道设施供】气; (四)—设立并公布》二十四?小时用户服务电话并!为用户缴纳、查询燃!气,收费和其他服务提】供便利; (五)】因气源紧《张确:需限制用户用气量的!应当将限制供气【。措施报经燃气管理】部门审?查并提前告》知用户; (六)】因施工、检》修、突发事件等【原因确需对用户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并及时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暂停供气》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恢复供气前应】当通:知用户?。; (七)在燃气管!道和其他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置; 》(八)建《立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每年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燃气管!网设施现状图 第二!十条 瓶装燃气经营!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钢瓶管理台账制】度对自有《钢瓶喷涂权》属单位?标记或者《条形码标《识对进出站》钢瓶实行登记—。管理; (二—)不得为不合—。。格,、超过检验期限、】未抽取真空的初次使!用或者重新》检验后使用的钢瓶充!装燃气不得》改,变钢瓶规定的充装介!质; (三)充装重!量符合国家标准实行!残液计?量和退还制》度; (四)不【得违规排《放燃气或者倾倒残】液, 第二十一条 车用!燃气经营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要求驾驶员—加气前?将车辆熄火驾驶员】。和乘客离车到安全】区域等候; —(二)?加气前?检查气瓶状况或者】装置情况; (三】)利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可燃介【。质)进行充装作业的!场所应?当依法取得燃气、】质量技术《监督:、消防部门的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用燃【气经营者《。。不得:进行:加气作业 》(一)车用气瓶或】者装置不符合—安全条件的;— (二)无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或者使用登记—信,。息与:车用气瓶、汽—。车信息不一致—的; (三)车用】气瓶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 《在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异常、附《近发生火灾、雷【击,天气等不安全情况下!车用燃气经营—者不得进行加气或】者卸:气作业 《  第四章 — 燃:气,使用和器具》管理 ?  第二十二条 燃!气管道设施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更新 !非,居民用?户和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其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后燃气管道、燃】气燃烧?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需要启动电源的用!户应当提供》 燃气计量表设置在!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的!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以外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维护、更新—;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燃:气计量表后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和】检验应当由用户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用户要求燃气!经营者进行》有偿维修服务—的燃气经营》者应当进行维修【或者提供帮助 燃】气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燃气经营!者对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以及抢!修、:维修、抄表》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安装!有燃:气设施的场》所改:为卧室、《浴室或者其他—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场所;— (二)《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 (三)】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 (四!)私自排《放,钢瓶内燃《气、残液或者利用钢!瓶互:相倒灌;《 (五) 》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志或者瓶】体颜色;《 (六)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发现用【户盗用燃气的除【向公安机关报案外】。依照合同约定可以】。对用户采取停气措】施,用户:交纳燃气费并—赔偿燃?。气经营者损失后燃】气经营者在确—。认燃气设施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提倡居民用户【使用: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 第二》十六条 燃气燃烧器!具、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施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依法【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安装维修服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在!本市销售燃气燃烧器!具、: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施的: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燃气管理部门!。办理售后服务站【点备案手续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燃气燃烧器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二)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三—)在本市依法设【立或者委《托设立的售后—服务站点的证明【文件其中《销售燃?气燃烧器具》的还应当提供售后】服务站点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第二十!八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并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用:户,服务制度和用户【。档案; (二—)聘用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三《)定期?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安装?维修统计报表; (!四):建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检验—制度检验《合格:的出具合《格,证书:; (?五):不得: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 (六】)不得改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设施; (七)对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拒绝安》装对:用户提出《的,不,符合安装《规范的要求应当拒绝! ,第二十九条 鼓励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汽车【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燃气汽车【的优先?购,置国家产品》公告目录内的油气】双燃料车或者—燃气汽?车 燃?气汽车权属单—位以及驾驶员应【。。当加强对车用燃【气设施?的日:常检查?。定期:在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并可以办理车辆】燃,气,部分相关保》险 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汽车的监管改装的燃!气汽:车更新、报》废、转让前应当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变更已改装的【。。燃气汽车退出—运营、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转出本!地的应当拆》除其:。增加的装《置恢复原样 —。  第五章  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  ?。 第三?十条: 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范围为 (一)低】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5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一!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二米范围内的区域;! (四)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五—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堆土、【基坑降水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外高:压燃气管道五十米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经过燃气《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论证?经论证符合要求的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第三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燃气场?站和高压燃气管道】等市政燃气设—施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报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一)改》动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定; (二)有】设计和安全施工组织!。、实施方《案; (三)有安】全防护和不影—响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施工区域内地】下燃气管《道设施?情况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燃气经营者提供的】地下燃气管线图【纸和:。。资料应?当准确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或者燃】气经营者无专业【人员现场《指导:进行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责令停》工并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机构的组成、!职责、应《急行:动方案等内容—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配备足够的抢】险抢:。修人:员和器材装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燃《气,经营者配备》的移动式燃气加注】。应急车的规模应当报!经燃气?管理:部门核定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者或者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燃气经营者》。或者有关部门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对本单位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检验 燃—气经营?者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重大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燃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无?证经营燃气》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第三十九】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年度入户安【全检查计划并报告】燃气管?。理部门 入户安全】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前【告知用户《安全检查《人,员持证上岗、规范】服务; (二—),对非居民用户每年】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对《居民用户每二年【检查不得少于—一次; (三)进行!安全用气宣传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 !(四:),。。认真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用户!有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书面告知用!户整改并为用—户整改提《供帮助?;, (五)因》用户原因无法—进行安全检查—的应:当做好记录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用户另行!约定安全检查时【间, 燃气经营者发【现,用户有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书面告知用户整改而!用户拒绝整》改的用户《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发现用户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且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燃气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气措施 (一)【燃气设施漏气的;】 (二?),燃气管道末端未设有!效封堵?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未装烟道或者!烟道未出户》的; (四)—在装有燃《气管道、《设备:等设施场所》居住的? ,燃气经营者》。采取停气措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配合或者阻】挠的燃气经营—。者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并报告】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用户整改到》位,后向燃气经营—者,。。申请恢复用》气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及时确认用户申【请并恢复供气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定【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燃气工【程项目建设》相关管理工作—;, (三)负责燃【气经营许可》。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和: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燃!气经营和使用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燃《气汽车登记以及燃气!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依法查处《为非法经营者提【供场所、非法—改装使用燃气汽【车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燃《气管道上《违法建?设的拆除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许可资质》以,及以燃气为燃料的】客,、货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特种设备、供气质!量,和计量、《本,地生产燃气器具【产品质量和车用气瓶!的监:。督管理 工商部门负!责燃气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伪劣?等违法经营》。。行为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燃气汽》。车生产?和改:装企业?的监督?管理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燃气行业价格】管理 ?第四十三《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为,燃气经营者、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和用户—提供下列《服务 (一)—公,布,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简化审批流—程; (二》)建立燃气》电子信息《系统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三)—提供燃?气,行,业调查和统计—情况; (四)组织!燃,气行业从业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 (五)提供【燃气专业《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四十四条 燃【气管理部门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询问相【。关人:员制作笔录; (】三)进入现》场检查; (四)责!令,排除安全隐患和改正!违法行为;》 (五)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未报经《审查:批准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挠经】批准的市《政,燃气管道工程施工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擅自限制用户—用气量、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 《(三)未按》照规定计量残液【和退还?。。残液费用; (四)!。违规排放燃气或者】倾倒残?液的; (五)因提!供图纸?、资料不准确导致】。。施,工,损坏燃气《设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聘,用无资格人员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 》(二)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计量表的; !(三)?安,装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堆土!、基坑降《水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 :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管网设施】和燃气场《站设施的《。总,称 燃气管网设施】包括市政《燃气管?道设施、燃气—。调,压、计量设施以及与!燃气管网相连的【燃气储配设施等其中!户内燃气设施指放置!于用户室内的—燃气计量表》、,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道?、,钢瓶、?调压器等 燃—。气场站?设施包?括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压缩天然—气母站、《。释放站、液化天【然气站等 (二)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工矿:企业、事业单—位自建的燃》气设施等工程— 小型燃气工—程是:指储量在一》立,方米:以下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燃—气气化?站小区内低压燃【气,管道安装以及单项】。工程投资额在五十】万元以下的》燃气场站《改造等工程 第【五十三条 》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天然!气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码头:装卸燃气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切割《。。气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以及在本地无—。燃气设施的经营者向!燃气经营《者转售燃《气指标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2月6日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南京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