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19—9,7年7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制【定 1?997年8月1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13年12》月20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2》01:4年:1,月1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和建》设、经营和使用、器!具管理、设施—保护:、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处理【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按照规定—的权限由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国土资源、】规划、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工商、价》格、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第六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二章? , 规划建设和供应保!障
第七条 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经批准—后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当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燃气发展规划确】需修编?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审批
第》八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不得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求市燃气管】理部门意见并经【依,法批准
《在燃气发展规划确】定的: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等需—要使用燃气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合燃气—。经营者建设燃气【管道设施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外的区?域应当规划、设【置瓶装燃气》便民:。供,应站
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建,设档案资《料新建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燃气管理—部门派员参加
【第九条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工程项目《规划: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工【程项目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规】划,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鼓励利用现有!加油设施用地—或者燃气《设施用?地建设加气设施
利!用现有加油》。设,施用地或者燃气设施!。用地建设加》气设:施不涉及新建建【(构)筑《物的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经》燃气管理部门审查并!依法办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审批手续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
燃气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和措—施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小型燃气工程!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燃气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并遵守?有关地下管线管【。理和文明施工—的规定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施工》安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经批准的居民住【。宅区燃气管道工程】相,关住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管—道通过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对建》筑物的损坏部分进行!修复达?。到原建筑物的质【量要:求
第十《。四,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报规?划核实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确定燃气应急储备的!布局、总量、—启用要求等并根【据燃气供《。应的实际情况规【划、建?。设,应急气源储备设【施
燃气经营者建设!应,急气源?储备:设施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
》。 ,。
第三章 燃【气经营和《服务:
第十六—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期限—。和规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者设立—燃气气化站、混气站!、供应站、燃气车】船加气站《、天然气压缩母【。站、释放《站、液化天然气站等!燃气:供应场站《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向燃气管理】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并经备!案的燃气场》站设施;《
(三)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操作?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有完善的安全经营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经营者的监管!定期对经营者—经营、?服务等情《况开展评估
对存】在下列问题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者燃?气管理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调整《特许经营范围或者经!营种类
(一)未】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燃,气管理部门》要求:整,改,而拒不整《改的;
(二)【无正当?理由在管网覆盖【或者能够覆盖—区域内拒绝发展用户!的;
(《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整?改而未整改的
对存!在下列问《。题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者燃?气管理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调整特许经营—范围、经营种类【或者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一)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未【经审批和《履行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停业、歇】业影:响公共利益和—。安,全以:及用户?合法权益造成用【户重大损失的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并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投入比例不少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建立并落实用户服】务制度与燃气用户建!。立供气?用气:合同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建》立健全?用户档案;
(【三)供应的燃气符】合国家气质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其组分、《热值、压力等指标】;
:(四)燃气价—格和服务项目的收】费应:当符合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公示其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燃气发展规划和!用户需求《制定中?长期发展计划—。每年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发展计划和!实施情况《;
:(二)公《布管道燃气报—装、改装条件不得拒!绝,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的报装、改—装申请;
(三)不!得拒:绝向经验收合格的】燃气管道《设施供气;
—(四)设立并公布二!十四小时用》户,服务电话并为用户缴!纳、查?询燃气?收费和其他服务提供!便利;
(五)因】。气源紧张确需限制用!户用气量《的应当将限制供【气措施报经燃气管】理部门审查并提【前告知用户;
(】六)因施《工、检修、突—发事件等《。原因确需对》用户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并及时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暂停供气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恢复供气前!应当通知用户—;
(七)在—燃气管道《和其他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置;
?(八:)建:立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每年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燃气管】网设施现状图
第二!十,条 瓶装燃气经营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钢瓶管理—台账制度对自—。有钢:瓶喷涂权《属单位标记或者【条形:。码标识?对进出站钢瓶实行】登记管理;
—(二)?不,。得为不合格、超【过,。检验:期,限,、未抽?取,。真空的初次使—用或者重新检验后】使,。用的钢瓶充》装燃气不得改变【钢,。瓶规定的《。充装介质《;
(三)充装重】量,符合国家标准实行】残液计量和退还制度!;
(四)不得违】规排放燃气》。或者倾倒残》液
第二十一条 】车用燃?气经营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要求驾驶【员加:气前将?车辆熄火《驾驶员和乘客离【车,到安全区域》等候;
(》二)加气《前检查气《瓶状:况或者装置情—况;
(三)利【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可燃介?。质)进?行充装作业的—场,所应当依法取得燃】气、质?量技术监督、消【。防部门?的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用燃!气经营者不得进行加!气作业
(一)【。车用气?瓶或:者装:置不符合安全—条件的?;
(二)》无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或者使用】登记:信,息与车用气瓶—、汽车信息》不一致的《;,。
(三)车》用气瓶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
在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异常?、附:近发生火灾、雷【击天气?。等不安全情况下车】用燃气经《营者不得进》行加气?或者:卸气作业
第四!章, 燃气使用和器具!管理
?
第二十二条 燃!气管道设施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更新
!非居民用户》和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其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后—燃气管?道、燃气燃》烧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需要启动电—源的用户应当提供
!。燃气计量表设置在】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的!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以外【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维护、更】新;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燃气计《量表后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和检【验应当由用》户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用户要求燃气经】营者进行有偿—维修服务的燃气经】营者:应当进行维修或【者提供帮助》
,燃气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燃气经营者对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以!。及抢修、维修、抄表!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安装有》燃气:设施的场所改为卧室!、浴:室或者其他》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场—所,;
(二)》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
(三)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
(【四)私自《排放钢瓶内燃—气、:残液或者利用—钢瓶互相倒》灌;
(五) 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志或者瓶体颜】。色;
(六)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发现?用户盗用燃气的【除向公安机关报【案外依?照合同约定可以对】用户采取停气措施】用户交纳燃气费【并赔偿燃气经—营者损?。失后燃气经营者在确!。认燃气?设施: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提倡!居民用户使用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
《。第二十六条 燃【气燃:烧器具、《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施】。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依法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安装维修服!。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在》本市:销售燃气燃烧器【具、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施《的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燃《气,管理部门办理—。售后服务《站,点备案手续》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燃气燃烧器【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二)《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三)在—本市依法设立或【者,委托设立的售后服务!站点的证明文件其中!。销售:燃气燃烧《器具的还应当提供】售后服?务站点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第二?十八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并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用户:服务:制度和用户档—案;
(二)聘【用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三)定?期,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安装维修—统计报表《;
(四《)建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检验制度检验!合格的出具合格证】书;
(五)不得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
(六)》不得改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设,施;
(七)对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拒绝安!装对用?户,提出:的不符合安》装规范的要求应【当拒绝?
第二十九条— 鼓励?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汽车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燃气汽车的!优,先购:置国:家产品公《告目录?内的:油气双?燃料车或者燃气汽】车
燃气汽》车权属单《位以:。及驾驶员应当—加,强对车用燃气—设施的日常检—查定期在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并可以办理车辆燃气!部分相关保险—
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汽车的监管改装的!燃气汽车更新、报废!、转让前应》当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变更!。已,改装的燃气汽车【退出运营、》。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转《。出,本地的应当》拆除其增《。加的装置恢复—原样
第五章】 :。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
—第三十条 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范围为
(一【)低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5!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一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二米范围内的【区域;
(四—)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五,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堆土、!基坑降水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外高压燃气【管道五十《米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经过燃—气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论证经论证》符合要求的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第三!。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燃气场站《和高压燃气》管道等市政燃气设施!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报,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一)改动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定》;
:(二)有设计和安全!施工组织、实—施,。方案;?
(三)有安全防】护和不影响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施工?区,域内地下燃气管道】设施情况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燃气》经营者提供的地下】燃,气管:线图纸和资料应【当,准确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或者!燃气经营者无专业】人员现场指》导进行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责》令停工并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机构:的组成、职》。责、应急行动方案】等,。内容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配》备足:够的抢险抢》修人员和器材—装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燃气经营—者配:备,的,移动式燃《气加注应急车的【规模应当报经燃气管!理部门核定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者或者《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燃气经营者或】者,有关部门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对本单位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检验
燃气经】营者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重大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燃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无证经营】燃气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第三十九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年度:入,户安全检查计—划并报告燃》气管理部门
—入户安全《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前告知用户安!全检查人员持—证上岗、规范服务;!
(二)对》非居民用户每—年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对居:。民用户每二年检【查,。不得少?于一次;
(三)进!行安全用气》。宣传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
?(四:),认真: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用户—有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书》面告知用户整改并】为用户整改提—供帮助;
(—。五)因用户原—因无法进行安全检查!的应当做好》记录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用户另行—约定安?全检查时间
燃气】经营者发现用户有】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书【面告知用户整改而用!户拒:绝,整改的用《。户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发现】用户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且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燃气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气措施
(一)燃!气设施漏《气的;
(二)燃】气管道末《端未设有《效封堵?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未装烟道或者烟道未!出户的;《
(四?)在装有《燃气管道、设备【等设施场所》居住的
燃气经营】者采取停气》措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配】合或者阻挠》的燃气经营者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并报告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用户整》改到:位后向燃气经营者申!请恢复用《。气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及时确认用户申请并!恢复:供气
—
第六章 》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定: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燃气工程项目—建设相关管理工作;!
(三)负责燃【气,经营许可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和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燃气经—营和使用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燃?气汽车?登记以及燃》气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依法查处为》非法经营者提供场】所、非法改装使【。用,燃气汽车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燃—气管道上违法—建设的拆除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许可》资质以?及以燃?气为燃料的客、货】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特种》设备、供气质—量和计量、本地【生,产燃:气器具产品质—量和车用气瓶的【监督管理
工—商部门?负责燃气《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伪】劣等违法经营行【为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燃气汽》车生产和改装企业】的监督?管理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燃】气,行业价格管》理,
,第四十三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为燃气经营者、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和用户提供下列服】务
(?。一)公?。布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简化【审批流程;
(二)!建立燃气电子信息系!统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三】)提:。供燃气行业调—查和统计情》况;
(《四)组织《燃气:行业:。从业: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
,(五)提供燃气专业!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四十四条 燃—气管理部门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询问》相关人员制作笔录】;
(三)进入【现场检查;
(四)!。。责,令排除安全》。隐患:和,改正违法《行为;
(五—)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未报《经,。审查批准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挠经批准《的市政燃气管道工程!施工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擅自限?制,用户用?气量、?。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
》(三)未按照—规定:计量残?液和:退还残液费》用;:
(四?)违规排放燃气或者!倾倒残液的;
(】五)因?提供:图纸、资料不准确导!致施工损坏》燃气设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聘用?无,资格人员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
(二)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计量表的;
(三】)安装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
第五十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堆:土、基坑降水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八章 附 则】
,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管网设施和燃】气场站设施》的总称
燃》气管网设《施包括市政燃气管】道设施、燃》气调压、计量设施】以及与?。燃气管网相》连的燃气《储配设施等其中户】内燃气设施指放【置于用户室内—的,燃,气计量表、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道、钢瓶、调】压器等?
燃气场站设施【包括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压—缩天然气《母,站、释放站、液【化,天,然气站等
(二)】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工矿企业》、,事业单位自建的【燃气设施《等工程
小型—燃,气工程是指储—量在一立方》米以下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燃气气化站小区内】。。。低压燃气《管,道,安装:以及单项工程投资】额,在,五十万元以下的燃气!场站改造等工程
】第五十三条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天!然气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码头!装卸燃气《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切》割气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以及在—。本地无?燃气设施的经营者】向燃气经营者转售燃!气指标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2月?6日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南京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