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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1997【。年7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制定 》19:97年8月1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13年12月20】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2014年1!月,。1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和,建设、?经营:和使用、器具管【理,、设施保《护、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处理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按照规定的权限】由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国,土资源、规划、【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工商、价【格、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第六《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供应保障  — 第七条 》。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经批准后【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当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燃气发展规划!确需修编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审:。批, 第八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不得》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求市【燃气管理部门—意见:并经:依法批准 在燃气】。发展规划确》定的: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等》需要使用燃》气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合燃:气经营者建》设燃气管道设施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外?的区域应《当规划、《设置瓶装燃气便民供!应站 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建《设档案资《料新:建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燃气管】理部:门派员?参加 第九条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工程!项目规划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工程项目】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规划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鼓励利】用,现有加油设施用【地或者燃气设—施用地建设加—气,设施 利用现有加】油设施用地或—者,燃气设施用地—建设加气设施不【涉及新建建(构【)筑物的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经燃:气管理部门》审查并依法办—。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审批—手续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 》燃气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和措:施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小型燃气工程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燃气—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并遵!守有关地下管线【管理:和文明施《工的规定《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施工!安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经批准的《居,民住宅区燃气管道】工程相关住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管,道通过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对,建筑物的损》坏部分进《。行修复达《到原建筑物的质量要!求 第?十四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报规?划核实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确定燃气应急—。。储,。备的布局、总量、启!用要求等并》根据燃气供应—的实际情况规划【、建设应《急,。气源储备设》施 燃?气经营者建设应急气!源储备设《。施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 :  第三章 — 燃气?经营和服务  【 第十六条》 ,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期:限和规?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者设立燃《气气化站《、混气站、供应【站、燃气车船加气】。站,、天然气压缩—母站、?释放站、液》化天然气站等燃气供!应场站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向燃气》管理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并经备!案的燃气场站设施】; (三)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操作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有完【善的安全《经营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经营!者,。的监管定《期对经营者》。经营、服务等情【况开:展评估 对存—在下列问题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者燃气管理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调整【特许经营范围或者】经营:种类 (一)未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燃气管理部门要】求整改而《拒不:。。整,改的:。。。。; (二)无—正当理由《在管:网覆盖或者能够覆】盖区域内拒绝发展用!。户,的;: (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整改而未【整改的 《对存在下列问—题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者燃?气管理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调整?特许经营范围、【经营种类或》者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一)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未经审批和履行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停业【。、歇业影响公—共利益和安全以及】用户合法权益造成】用户重大损失的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并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投入?比例不少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建—。立并:落实用户服务制【度与燃气用户建立】供气用气合同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建立健全【用,户档案?; (三)供应的】燃气符合国家气【质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其组分、热值—、压力?等指标; (四)燃!气价格和服务项目的!收费应?当符合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公示其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燃气发展规划和用!户需求?。制定中长期发展计划!每年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发:展计划和实施情况;!。 (:二)公布管道燃【气,。报装、改装条件不】得拒绝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的报装、—改,装申请; (三)】不得:拒绝向经验》收合:格的燃气《管道设?施供气; 》(四:)设立?并公布?二十四小时用户【服务电话并为—。用户:缴纳、查询燃气收】费和其他服务提【供便利?; (五)因气源紧!张,确需限制用户用气】量的应?。当将限制供气措施报!经燃气管理部门审查!并,提,前告知?用户; (六)因】施工、检《修、突发事件等原因!确需对用户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并及时》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暂停供气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恢:复供气前应》。当通知用户; (七!)在燃气管道—和其:他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置; (八)】建立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每年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燃—气,管网:。设施现状图 第【二十条 瓶装燃气】经营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钢瓶《管理台账制度对自】有钢:瓶喷:涂,权属单?位标记或者条—形码标识对进—出站钢瓶《实行登记《管理; (》二)不?得为不合《格、超过检验期限】、未抽取真空的初次!使用或者重新—检验后使用的钢瓶】充装燃气不得改【变钢瓶规《定,的充装介质;— (:三):充装重量符合国家】标准:实行残液计》量,和退还制度; (】四)不?得违规?排放:燃,。气或者倾倒残液 第!二十一条 车—用燃气经营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要求驾驶《员加气前将车辆【熄火驾驶员》和乘:客离车到《安全区域等候; (!二)加气前检—查气瓶状况》或者装置情》况; (三》)利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可燃介质!),进行充装作》业的场?。所应当依法》取,得燃气、质量技【术监:督,、,消防部?门的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用?燃气经营者不得进行!加气作业 》(,一,)车用气瓶》或者装置不符—合安全条件的—; (二)无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或者》使用登?记信息与车用气【瓶、汽车信息不【一致的?; (三)》车,用气瓶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 在【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异常、《附近发生火灾、雷】。击天气等《不安全情《况,下车用燃气》经营:者不得进行加气或者!卸,气作业   第【四章  燃气使【用和器具管》理   第二十二条! 燃气管道设施【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更新 非居》民用户和《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其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后燃气管】道、燃气燃烧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需!要启动电源的用户应!当提:供 燃气计量表【设置在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的: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以外《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维护、更新;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燃气计量表后】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和?检,验应当?由用户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用户要求》燃气经营者进—行有偿维修服务的燃!气经营者应》当进行维修或者提供!帮助 燃《气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燃气经《营者对?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以及?抢修、维修》、,抄表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安装有—燃气设施的场—所改为卧室、浴室】或者:其他: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场所:。; (二)》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 :(三)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 (四)私自【。排放钢瓶内》燃气:、残液或者利用【钢瓶:互相倒灌; —(五) 《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志或者瓶体颜】色; (《六)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发现用!户盗用燃气的—除向公安机关报案】外依:照合:同约定?可以对用户采取停】气,措施用户交纳—燃气费并赔偿燃气经!营,者损失后《燃气经营者在确认】燃气设施《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提—。倡居民用户使用【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 第二十六】条 燃气燃》烧器具、《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施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依法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安装维修服》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在本《市销售燃《气燃烧器具、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施的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燃气!管理部?门办理售后服务【站,点备案手《续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燃气燃烧器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二)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三)在?本市:依法设立《或者委托设立的【售,后服务站点的证明】文件其中销售燃气燃!烧器具的还应—当提:供售:后服务站点》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第二十八《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并—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用户服务制度!和用户档《案; (二)聘用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三)定》。期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安?装维:修,统计报表《; (四)》建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检验制度检验合!格的出具合格证书】;,。 (五)不得—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 《。(六:)不得改《。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设施; (—七)对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拒绝安装—对用户提出的不符】合安装规范的要【求应当拒《绝 :第二十九条 鼓励】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汽车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燃气汽?车的:优先购置国家产品】公告目录内的油气双!燃料:车或者燃气汽车 】燃,气汽车权属单位以】及驾驶?员应:当加强?对车用燃气设施的】。日常检查定期在【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并可以办理车】辆燃气部《分相关保险 —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汽—车的监管改装的【燃气汽车更新、报】。废、转让前应当【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变更:已,改装的燃气汽车【退出运营、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转出本地》的应当拆除其—增,加的装置恢复原【样,   第五章  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 【  第三《。。十,条 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范围为 【(一)低《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5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一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二米范!围内的区域; (】。四)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五,。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堆土、基坑降【水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外高压燃气管道!五十米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经过燃!。气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论证:经论证?符合要求的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第三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燃气场站和高压】燃气管道等市政燃】气设施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报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一)改动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定《; (二)有设计和!安全施?工组织、实施方案;! ,(三)有安全—防,护和:不影响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施工区域内地下【燃,气管道设施情况【。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燃气】经营者提供的—地下燃气管线—图,纸和资料应当准【。确,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或者燃气经营者】。无,专业:人员:现,场指导进行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责令停工》并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机构的组成、—职责、应急行动方】案等内?。容,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配《备足够的《抢险抢?修人员?和器材?装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燃气经营者》配,备的移动《式燃:气加注应急车—的,规模应当《报,经燃气管理》部门核定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者或《者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燃气经营者或者有!关部门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对本单《位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检验 燃气经营】者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重大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燃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无,证经:营燃:。气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第三十九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年度入户》安全检查《计划并报告燃气【管理部门 入户安】全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前告:知用户安全检查人】员持证?上岗、规范服务;】 (:二)对非《居民:用户每?年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对【居民用户每》二年检查不得少于】一,次; (三)—进行安全《用气宣传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 (四!),认真: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用户有》。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书面告知】用户整改并为用户】整改提?供帮助; (五【),因,用户原因《无法进?行安:全检查的应当做好】记录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用户】另行约定安全检查时!间 燃气经营者发】现用户有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书面告】知用户整《改而:用,户拒绝整改的—用户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发现用户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且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燃气《。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气!措施 ?(一)燃气设施【漏气的; (—二):燃气:管道末端未设有效封!堵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未!装烟道或者烟道未出!户的; 《(四)?在,装有燃气管道、【设备:等设施场所居—住的 ?燃气经营者采取【停气措?。。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配合或》者阻挠的燃气经营】者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并报告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用,户整改到位后向【。燃气经营者申请恢】复用气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及时确认】用户申?请并恢复《供,气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定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燃《气工程项目建—设相关?管,理工作; (三)】负责燃气经营许【可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和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燃气经】营和:使用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燃气汽!车,登记以及燃气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依法查处《为非:法经营者提》供场所、非》法改:装使用燃气汽—车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燃气!管道:上违法建设的拆【除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许可资—质以及以燃气为燃料!的,。客、货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特种】设备、?供气质量和计量、本!地,生,。产燃气器具》。产品质量和》。车用气瓶的》监督管理《 工商?部门负责《燃气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伪:劣等违法《经营行为《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燃】气汽车生产和改装企!业的监督管》理,。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燃气—行业价格管理 【。第四十?三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为燃气经营》者、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和—用户提供下列服务】 (一)公布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简:化,审批流程《; (?二)建?。立燃:气电子信息系统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三)提供《燃气行业调查和统计!情况; (四—)组织燃气行业从业!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 (五)提供燃!气专业?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四,十四条 《燃气管理部门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询问相【关,人员制作笔》录; (《三):进入:。现场检查《; :(四)责《令排除安全隐—患和改正违法—行,为; (五)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七章 【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未!报经审查批准—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挠经批【准的:市政:燃气管道工程施工】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擅自!限制用户《用气量、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 (三)未—按照规定计》量残液和退还—残液:费用:; (四《。)违规?排放燃气或》者,倾,倒残液?的; (五)—因提供图纸》、资料不准确导【致施工?损坏:燃气设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聘用无资格人员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 (二)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计量表的》; :(,。三)安?装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堆土!、基:坑降:水,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 ?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管网设施和—燃气场站设》施的总称 》燃气管网设施—包,括市政燃气管道【设施、燃气调压【。、计量设施以及与】燃气管网相连的燃】气储配?设施等其中户内【燃气设施指》放置于用户室内的】燃,气计量表、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道【、钢:瓶、调压器等—。 燃气场站》。设施包括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压:缩天然?。气母站、释》放站、液化》天然气站《等 (二)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工矿》企业、事业单位自】建的燃气设施—等工程 小型—燃气工程是指储【量在一立方米以下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燃气气化站小区】内低压燃气》管道安?装以及单项工—程投资额在五十万】元以下的燃气—场,站改造等工》。程 第五十》三条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天然气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码头装卸燃气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切割气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以及在本地【无燃气设施的经【营者向?燃气经营者转售燃】气指标?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2月6—日,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南京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