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耸结构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135-2019 建标库

7  地基与基础

7.1  一般规定

7.1.1  高耸结构的基础宜根据结构特点、地质条件按表7.1.1选型。

表7.1.1  高耸结构地基基础选型

注:构架式塔包括钢结构或混凝土结构的空间桁架或空间刚架式塔。

7.1.2  高耸结构的地基基础应进行承载能力计算。

    1  表7.1.2中的高耸结构应进行地基变形验算。

表7.1.2  需验算地基变形的高耸结构

注:地基主要受力层系指独立基础下为1.5b(b为基础底面宽度),且厚度不小于5m范围内的地基土层。

    2  非表7.1.2中所列高耸结构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仍应做地基变形验算:

      1)在基础上及其附近有地面堆载或相邻基础荷载差异较大,可能引起地基产生过大的不均匀沉降时;

      2)软弱地基上相邻建筑距离近,可能发生倾斜时;

      3)地基内有厚度较大或厚薄不均的填土或地基土,其自重固结未完成时;

      4)石化塔在fak<200kPa的地基上均应计算地基变形;

      5)采用地基处理消除湿陷性黄土地基的部分湿陷量时,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剩余湿陷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的规定。

7.1.3  高耸结构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视塔、微波塔基础底面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及风力发电塔在正常运行工况下,基底不应出现零应力区;

    2  观光塔、带有旅游功能的电视塔基础底面在地震作用下,基底不宜出现零应力区;

    3  石油化工塔基础底面在正常操作或充水试压情况下,基础底面不应出现零应力区,在停产检修时可出现零应力区,但不应超过15%;

    4  其他各类塔基础底面在考虑地震设计组合时或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标准组合作用下,基底零应力区面积不应大于基础底面的1/4。

7.1.4  高耸结构地基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作用效应与相应的抗力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或按单桩承载力确定桩数时,传至基础或承台底面上的作用效应应采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标准组合;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单桩承载力特征值;

    2  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作用效应应采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准永久组合,当风玫瑰图严重偏心时,应取风的频遇值组合,不应计入地震作用;

    3  计算挡土墙、地基或滑坡稳定以及基础抗拔稳定时,作用效应应采用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但其分项系数应为1.0;

    4  在确定基础或桩基承台高度、挡土墙截面厚度,计算基础或挡土墙内力,确定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时,上部结构传来的作用效应组合和相应的基底反力应采用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采用相应的分项系数;验算基础裂缝宽度时,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标准组合并考虑长期作用的影响进行计算。

7.1.5  风力发电塔基础应进行抗疲劳设计。设计中应采用预应力锚栓保证混凝土在疲劳作用下的拉应力不应大于混凝土抗拉强度的标准值,验算时疲劳荷载应采用风机工作荷载及相对应的作用次数。

7.1.6  当高耸结构基础有可能处于地下水位以下时,应考虑地下水对基础及覆土实际可能的浮力作用。

7.1.7  高耸结构基础应根据地下水对基础有无侵蚀性进行相应的防侵蚀处理。

7.1.8  对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上的高耸结构,基础设计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选择抗液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