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轴心受拉和轴心受压构件
5.5.1 轴心受拉和轴心受压构件的截面强度应按下式验算:
式中:N——轴心拉力和轴心压力;
An——构件净截面面积(mm2),对多排螺栓连接的受拉构件,要计及锯齿形破坏情况;
f——钢材的强度设计值(N/mm2),按本标准附录A的表A.0.1采用,并按本标准附录A的表A.0.5修正。
5.5.2 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性应按下式验算:
式中:A——构件毛截面面积;
φ——轴心受压构件稳定系数,可根据构件长细比λ、材料强度及截面类别按本标准附录B采用。
5.5.3 塔桅钢结构的构件长细λ可按下列方法取值:
1 单角钢:
1)弦杆长细比λ按表5.5.3-1采用。
2)斜杆长细比λ按表5.5.3-2采用。
3)横杆和横膈长细比λ按表5.5.3-3采用。
表5.5.3-1 塔架和桅杆的弦杆长细比λ
表5.5.3-2 塔架和桅杆的斜杆长细比λ
表5.5.3-3 塔架和桅杆的横杆和横膈长细比λ
2 单角钢、双角钢、T形及十字形截面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考虑扭转及弯扭屈曲采用等效长细比计算。
5.5.4 构件的容许长细比λ应符合表5.5.4的规定。
表5.5.4 构件容许长细比λ
注:格构式桅杆采用换算长细比。
5.5.5 格构式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性应按本标准公式(5.5.2)验算。此时对虚轴长细比应采用换算长细比λ0,λ0应按表5.5.5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缀板式构件的单肢长细比λ1不应大于40;
2 斜缀条与构件轴线间的倾角应为40°~70°;
3 缀条式轴心受压格构式构件的单肢长细比λ1不应大于构件双向长细比的70%;缀板式轴心受压格构式构件的单肢长细比λ1不应大于构件双向长细比的50%。
表5.5.5 格构式构件换算长细比λ0
续表5.5.5
5.5.6 所有对地夹角不大于30°的杆件,应能承受跨中1kN检修荷载。此时,不与其他荷载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