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耸结构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135-2019 建标库

4.4  地震作用

4.4.1  基于结构使用功能和重要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规定将结构划分为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适度设防类四类,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进行设计。

4.4.2  对设防烈度为7度(0.15g)及以上带塔楼的高耸结构、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的高耸混凝土结构和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高耸钢结构,应同时考虑竖向地震作用和水平地震作用的不利组合。对高耸结构的悬挑桁架、悬臂梁、较大跨梁等,应考虑竖向地震作用。刚度中心与质量中心存在偏心时,应考虑地震作用的扭转效应。

4.4.3  带有塔楼的高耸结构应进行性能化设计。当高耸结构采用抗震性能设计时,应根据其抗震设防类别、设防烈度、场地条件、结构类型、功能要求、投资、造成损失大小和修复难易程度等,对选定的抗震性能目标提出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综合分析和论证。

4.4.4  地震影响系数(图4.4.4)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采用,其最大值按本标准第4.4.5条的规定采用,其形状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4.4.4  地震影响系数曲线

α-地震影响系数;αmax-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η1-直线下降段的下降斜率调

整系数;γ-衰减指数;Tg-特征周期;η2-阻尼调整系数;T-结构自振周期

    1  直线上升段,周期小于0.1s的区段;

    2  水平段,自0.1s至特征周期区段,应取最大值αmax

    3  曲线下降段,自特征周期至5倍特征周期区段,衰减指数应取0.9;

    4  直线下降段,自5倍特征周期至6.0s区段,下降斜率调整系数应取0.02;

    5  特征周期,根据场地类别和设计地震分组按表4.4.4采用;计算8度、9度罕遇地震作用时,特征周期应增加0.05s。

表4.4.4  特征周期值(s)

4.4.5  计算地震作用标准值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按表4.4.5采用。

表4.4.5  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注:括号中数值分别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为0.15g(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和0.30g(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的地区。

4.4.6  当高耸结构抗震阻尼比的取值不等于0.05时,地震影响系数曲线的阻尼调整系数η2及形状参数应按下列规定调整:

    1  曲线下降段的衰减指数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γ——曲线下降段的衰减指数;

   ζ——结构抗震阻尼比,按表4.4.6采用。

表4.4.6  结构抗震阻尼比

注:对于上部钢结构、下部钢筋混凝土的高耸结构,换算阻尼系数可根据该振型振动时能量耗散等效的原则确定。

    2  直线下降段的下降斜率调整系数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η1——直线下降段的下降斜率调整系数,当小于0时取0。

    3  阻尼调整系数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η2——阻尼调整系数,当小于0.55时,应取0.55。

4.4.7  计算高耸结构的地震作用时,其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结构自重标准值和各竖向可变荷载的组合值之和。结构自重和各竖向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对结构自重(结构和构配件自重、固定设备重等)取1.0;

    2  对设备内的物料重取1.0,对特殊情况可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采用;

    3  对升降机、电梯的自重取1.0,对吊重取0.3;

    4  对塔楼楼面和平台的等效均布荷载取0.5,按实际情况考虑时取1.0;

    5  对塔楼顶的雪荷载取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