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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九条: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 ,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 ?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三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    —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涉及的合宪【性问题以及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 第三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 , 第?三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   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 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 第四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 , 第四十二—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四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     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委员长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 , 第四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委】员长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委员长—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 第【四,十六条 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律案的】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