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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 第二十九条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 第三?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 , :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 第三》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涉及的合宪性问!题以及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第三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 ,     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     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第—四,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二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 第四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 第四十四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     —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委员长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四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委员长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委员长【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 》 第四十六条 】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律案的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