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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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出现》争议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解决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标准进》行编:号、复?审,或者备?案,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说明情【况并限期改正 】。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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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投诉对《。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受理举报、投!诉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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