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出现争《。议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解决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标《准进:行编号?、复审或者备案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说?明情况并限》期改正 《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
—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投诉对!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受理举—报、投诉《。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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