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出现争议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解决《。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标准进行编!号、复审或者备案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说明情况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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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
?。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投诉对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受【理举报?、,投诉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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