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三章 【 行政复议申请
!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八条 】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 第九《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二条 》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 第十四《条 :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八条 ! 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八条 —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 第三十一条 【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 ,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 ,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法
第四【十二条 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