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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 ,行政复议《范围   第三章 ! 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章 : 行政复议受理 】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章 ? 法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 !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 《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十五条 】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  第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 ,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七条 【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条 》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法  《 第四十二》条,  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 ?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