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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 总则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 附则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 !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  :第九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十五】条 :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 ,第,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 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七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法,   第四十二条 ! 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 》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