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 总则
》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 ,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 ,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 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 第二十》四条 ?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 第?三十一条 》。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 ,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法—
第四十二条】。 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