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 总:则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三章 ! 行政复《。议申请
》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 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二条 《。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十五条 !。。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 第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 ,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 《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 ,。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第!三十一条 》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七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 第三十八条— ,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法
第四十二条! 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