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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目 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 附则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  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四条 】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  :第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 第八条 》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  第九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 ,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二条 《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十五条 》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八条 ! ,。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  第二十四—。条 :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 第二十《六条 ?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 ,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 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 第三?十八条 《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法   第四十】二条  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