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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  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 ,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 ,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 ?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十五条 】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  第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  第十《八条 ? 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 《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第三十二条 】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条 》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法   第四十二条!  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 ,。  第四十三条 】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