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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 总则  》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七章 —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 ,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 ,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  第?九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  :第十八条 》 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 第二十四条 【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二十【。五条 ?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法  】 第四十二条 【 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