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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 ,总则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章 : ,行,政复议受理》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 【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 ,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八条 《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 ,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 !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八】条, ,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第三十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 , 第三十八条 【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法   第!四十二条  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 !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