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目 录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五章! , 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 附则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 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 ,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 ,。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 ,。 第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 《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二条 》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二十五!条 :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七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 ,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法
! , 第四十二条 】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
!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