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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  第五章 — 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七章 》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 ,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  第十二条 【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 ,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 第二十八条 【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九:条 :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 ,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七—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法  — 第四十二条— , 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