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    】 (:一)警告《。、通报批评; !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 ,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 ,     》(五)行政拘留【;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 第十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 :。  《  :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 :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  ?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 》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第十三条 》 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四?条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 : :第十五条  —。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估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对》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事项及种—。类、罚款数额—等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 :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