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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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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严【格,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需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的建设!。项,目,
三、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发展?。局,。(规划?分局)在提供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依据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以及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对建设项《目的建筑物外—立面设计及》夜景:照明:设,计提出明确要求【明确:。建设项目审定—。层,次
四、—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阶段!。建设单?位上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必】。须符合?合肥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审定办法(试行)!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要求同时【建设单位应以图、文!形式对建筑物外立】面,的风格、色彩、材】质等作出详细—说明
五、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阶段项目经办—人员应当依据规【划,条,件及市规划委员会审!定的意见《对建筑外立面的【风格、?。色彩、材质以及【夜景照明效果—等内容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核意见!
》 建设单位报审的建!筑设计方案外立面】效果:图应与市《规划委员会审定的】外立面效果图保持】一致外?立面:效果图包括鸟—瞰图、临街主要立面!透视图?、各方向外》立面渲染图等图件和!色彩、?材,质等详细《说,明外立面《色彩须按常用建【筑色(0《2J: 5:0,3-1)或》中国建筑色卡(G】SB 16-1【。517.1-—20:0,2)准确标明外【立面渲?染图不应表示—大面:积建筑阴影
!。 依据规划设计条!件要求进《行夜景照明设计【。的建设项《目还须包《括,夜景:效果图和夜景照【明设计?图
六》、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外立】面和夜景《照明的?扩初设计成果或【施工图设计成—果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备案
】 规划项—。目经办人员》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依据市规划!委员会的审定意【见、规划《。(单体)方》案审查通知书等【前期审查资料对【建设单位所报—的建筑外立面设计、!夜景照明设计和设】计,说明与施工图纸认真!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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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设》项目实施阶》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项目的审《批,内容(包括建筑立】面外观形式、—色彩:、材质和夜景照【明方式?等)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 市规划局各!城,。区规划分局、各【相关处?室,各县规划《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发展局(规—划分局)应当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后】的,跟踪:监督检?查确保建设项目按市!规划委员会的—审定意见《认真实施
【八、建设项目外立】面装:饰工程实行片—区规划?师(或规划方案审查!。经办人员《)与:建筑设计《师签字把关》制度负责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审查的片区规!划,师(或规《划方案审查经办【人员:)在进行外立—面装饰工程施工【前应:会同建?设单位负责人—、建筑设《计师至工程》现场对建筑外立【面装:饰的色彩、材质等】内容进行复核并共】同,签字确认 》。
九、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阶段应加【强对建筑外立面实施!效果的规划核实【把关凡未按》批准的建筑外—立面设计、夜景照】明设:计施工的项目—不得: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并建议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工程验收!
?十、对?未按上述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的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根据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所负?责任予以处罚—其中对?建设单位按照城乡规!划法所规定》的违法建设》处罚程序《予以处理;》。对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按照合肥市城!乡规划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管理办法予以记!录公示第一次—内部警告《第二次全《市通报第《。三,次将不予受理其盖】章申报的建》设项目
十【一、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发展:局(规划分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主管部门可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十二、?本,规定有效期3年【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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