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严格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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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规定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需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的建设项》。目
三、—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发展局(规!划分局)《。在提供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依—据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以及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对建设项目—的建筑物外立—面设计及夜景照明设!计提出明确要求明】确建设项目审定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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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阶》段建设单位上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必须符合》合肥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审定】办法(试行》)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要求同时!建设单?位,应以图、文形式对】建筑物外立》面的风格、色—彩、材质等作出详细!说明 ?
五、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阶段项目经办【人员应?当依据规划条件及】。市规划委员会—审定的?意见对建筑外立面】的,风格、色彩、材【质以及?夜景:。照,明效果等《内容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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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报审的?建,筑设计方案外立【面效果?图应与市规划委【。员会审定的外立面】效果图保持一—致外立面《效果图包括鸟瞰【图、临街《主,要立面透视图、各方!向外立面渲染—图等图件和》色,彩、材质等详细说】明外立面《色彩须按常用建筑色!(02J 》。5,03-1)或中【国建筑色卡(G【SB 16-1【。517.1-200!2)准确标明外立】面渲:染图不应表示大【面,积建:筑阴:影
依据!。规划设计条》件要求进行夜景照】明设计?的建设项目》还须包括夜景效【果,图和夜景照明设计图!
六、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外立面和》夜景照明的》。扩初设计成》果或施?工图设?计成果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备,案
《。 规划项—目经办人员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依据市规划—委,员会的审定意见、】规划(单体)方案审!查通知书等前—期审查资料对建设单!位所:报的建筑外》立面设计、夜景照】明设:计和设?。计说明?与施工图纸认—。真,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建?。设项目实施阶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项目的【审批内容(包括建】筑立面外观形—式,、色彩、材》质,和夜景照《明方式等)》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 市规划局各【城区规划分局、各相!关处室各《县,规划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发展局(规划分【局)应当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后的跟!踪监督检《。查确保建设项目【按市规划委员会【的审:定意见认《真实施
八、】建设项?目外立面装》饰工程实行片区规】划师(或规划方【案审查经办人员【)与建?筑设计师签字把关】制度负责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审查》的片:区规划师(》或规:划,方案审查《经办人?员):在进行外《立面装饰工程施【工前应会《同建:设单位?负责人、建筑设【计师至工程现场对】建筑:外,立面装?饰的色彩、材质等】内容:进行复核并共同签】字确认
九、】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阶段—应加强对建》筑外:立面:实施效果的》规,划核实把关凡未【按批准?的,建筑外立面》设计、夜景》照明设?计施:工的项目不》得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并建议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工程验收
!十、对未按上述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的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根据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所负责》任予以处罚》其,中对建设单位—按照城乡规划法【所规定?的违法建设》处罚程序予以—处理:;,对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按照合肥市城乡规划!。。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管理:办法予以《。记录公示第》一次内部警告—第二次?全,。市通报第三次—将不予受《理其盖章《申报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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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发展局(规划】分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主管部门可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十二!。、本规定有效期【3,年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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