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严格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需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的建》设,项目
三、【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发展局(规划】。。分局)在提供—。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依据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以及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对建设【项目的建《筑物外立《面设计及夜景照明】设计提出明确要求明!确建设项目审—定层次
—四、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阶:段建设单位》上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必须符合合肥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审定办法(试—行)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要求同—时建设单位应—。以图、?文形式对建筑物【外立面的风》格、色彩《、材质?等,作,出详细说明》
五、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阶段项目】经办人员应当依【据规划条件及市规划!委员会审《定的意?见对建筑外立面【的风格、色》彩、材?质以及夜景照明效】果,等内容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核意见
】 建《设单位报审的建筑】。设计方案外立面效】。果图应与市规—。划委员会审定的【外立面效《果图保持一》致,外,立面:。效果图包括》鸟,瞰图、临街主要立面!透视图、各方向外】立面渲?。染图等图件和色彩】、,材质等详细》说,明外:。立面色彩须》按常用?建筑色(02J 】503-1)或中】国建筑色卡(GSB! 16-15—17.1-2002!)准确标明》外立面渲染图不应】表示:。大面积建筑阴—影
【依据规划设计条【件要求进行夜景照明!设,计的建?设项目?还须:包括:夜景效果《图和夜景照》明设计图
【六、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外立》。面和夜?景照明?的扩初设计成果或】施工图设计成—果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备【案
规划!项目经办人》员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依—据,市规划?。委员会?的,审定意见、》。规划(单体)—方案审查通知书等】前,期审查资料对建设单!位所报的建筑外立面!设计、夜景》。照明设计和设—计,说明与施工图纸【认真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建,。设项目实施阶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项目的【审批内容(包—括建筑立面外观【形,式、色彩、材质和】夜景照?明方式?等)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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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规划》局,各城区规划分局、各!相关处室各县—规划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发,展局(规划分局【)应当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后的》跟踪监督检查确【保,建设项目按市—规划委员《会的审定意见认真实!施 :
八?、建设项目外立【面装饰工程实行片】区规划师《。(或规划《方,案审查经办人员)】与建筑设计师签【字把关制度负责【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审查的片区规划!师(或规划方案审查!经办人员)在—进行外立面装饰工程!施,。工前应会同建设【单位:负责人?、建筑?设计师至工程现【场,对建筑外《立面装饰的色彩、材!质等内容《进,行复核?并共同签字确—认
九、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阶段应加强对建【筑外立面实》。施效果的《规划核实把关—凡未按批准的建筑外!立面设计《、夜景照明设—计施工的项目不【得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并建议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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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对未按上述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的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根据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所负—责任予以处罚—其中对建设单位按】照城乡规划法所规定!。的违法建设处罚【程序予以处理;对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按照合肥市城!乡规:划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管?理办法予以记录公示!第,一次:内部:警告第二次》。全市通报《第三次将不》予受理其盖》章申报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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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发展《局(规划分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主管《部门可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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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规定有?效期3年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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