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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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监】管体系加强对建【。设行政相对人—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其市场行为创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依据—建筑法、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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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实施记录、公【布,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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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行政】相对人是《指在建设领域内从事!各类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理【企业、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城乡规—划技术服《务企业、中介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城市燃气—热,力经营企业、—建设工程检测—单位(机构)和建】筑材料、设备供【应,企业等以及》依法注册的建设类】专业技术人》员和评标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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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违法行【为是指?建设行政相对人违】反有关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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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以下简】称“违法行为记录】”)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监察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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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县(市)建设!。系统各行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违法行《为,记录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专》职执:法机构(队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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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违】法行:为记录实行全—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范—围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组《织开:发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全《省统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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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相对人发生目录!规定的行为由—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认定】。违法行为《的部门记入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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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系统《各行政部门在核【实建设行政》相对人守法》情况或者出》具有关?证明时应当》以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记录情况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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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设《系统各行政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生效或者违—法行为?认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程序:对违法行为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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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收集依法对建设】行政:相对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行为—认定的有关文字材】。。料等记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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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照目!录确:认是否应《当进:行违法行为记录;目!录内未包括的违【法行为应当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是否》应当进?行违法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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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本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违法!行为记入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
【 (四)省【建,设监察机构定期对】设区:市、县(市)—建设:。系统各行政》部门记入《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的?信息进行分类、【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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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违法行为记录!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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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记,录期:限,为2年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经建设行政相对】人申请可以缩—短记录期限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建设行政》相对人应当》延长其记录期限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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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省外进—冀建设?行政相对《人在我省《发生违?法行为?。的按照本办法进行记!录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函告其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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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确认的违—法行为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及时变更》或删除违《法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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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行?政相:对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被记录之日起【六个月后申请缩【短违法行《为记录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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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的;—
【 (二)截止提!出,申请之日申》请人未发《。生新的?违法行?。为的;
】
(—三)在从事有关建】设领域活动中有自】觉抵制违法行为、】举报其他违法行【为、协助查办—违,法案件?等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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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相对人自被】记录之日起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记《录的自最后一个违法!行为:。记录:之日起2年内不得提!出缩短记录期限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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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缩《。。短违法行为记录【期限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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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行政相对人向违!。法行为记录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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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违法行为记!录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十—条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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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违:法行为?记录部?门的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有关资料—。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缩短记录期限记入】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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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已被记录】的建设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记录部?门,应,。当延:长记录期限》并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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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不配合》或,者阻挠行政机关【执法工作的》。;
】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
【 , (三)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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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被记录》之日起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记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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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记录《期限最多《不,超过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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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建设行政相对【人对违法行为记录、!缩短或者《延长记录期限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该决定《的部门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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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出该决定的部!门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该决定的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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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复核或!者核查发现相应决定!。有错:误,的作出该决定的部门!应当予以及时—。纠,正并将?纠正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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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在实施资质许可】以及:对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进行监督管理时建】设系统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应当查验建设行【政相对人的》守法: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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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行政相对人的守】法情况证明材料由】。企业注?册地:违法行?。为,记,录部门依据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的记录内《容出具
】
, : 省外《进冀建设《行政相?对人的守法情况证】明由省?建设监察机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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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机关和与《建设活动有关的【单位:或个人?查询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的违】法行为记《录部门应当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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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设系统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部门开展】建设:行,政违法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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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级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记录而未记录的【上级行政部门应当责!令下级行政部—门,限期予以记录;下级!行政部门拒绝记录】的上级行政部—门可以直接记入【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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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建设系统各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违法行》为记录?工作的监督管—理完:善内部运行》制度规范《档案管理定期对违法!。。行为记录的登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核查—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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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建设系统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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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现违法行》为不予记录或—记录: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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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缩短《、延:长违法行为》记录期限手》续或者应当删—除而未删除违—法,行为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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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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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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