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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 】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监管】体系加强《。对建设行《政相对?人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其市场行—。为创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依据建筑法、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实施!记录、公布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行政相对《人是:。指在建设领域—内从:事各类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理企业、【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城】。乡规:划,技术服务企业、中】介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城市《。燃气热力经营—企业、?建设工程检测单【位(机构)和建筑】材料、设备供—应企:业等以?及依法注册的建【设类专?业技:术人员和评标—专家等 《     !本办法所称违—。法行为是指建设行政!相对:人违反有《关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规!定的行为 — ?        】  :。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以下:简称“违法行为记录!”)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监察《。机,构,负责 ?     !设区市?、县(?市)建设系》统各:行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违法【行为记录《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专职执法机构【(队伍)负责 【 , 《第五条  违—法行为记《录实行?全,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范围?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组织开发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全省统【一使用 —     建】设行政相对人发生】目录规定《的行为由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认定—违法行为的部—门记入?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  !  : 建设系统各行政部!门在核实建设行政相!对人守法《。情况或者出具有关证!明时应当以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记录情况为】依,据,   】  :   ?  : 》第六:条  建设系统各】行政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生效或【者违法行为认—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程—序对违法行》为进行记录 【 ?     (—一):收集依法对》建,设行:政相对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行为认定的有】关文字材料等记录】依据; 《 》    《(二)对照目录确】。认是否应当》进行违?法行为记录;目录】内未包括的违—法行为应当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是否应?当进行?违法行为记录;【。 《     —(三:)将:本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违法行为记入【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 】    (四—)省建设监察机构】定期:对,设区市?、县(市《)建设系统各行政】。部门记入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的:信息进?。行分类、整理 !     【 ,  【第七:条  违法行为记录!实行动态管理 【。    】 违法?行为记录《期限为2年》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经建设行政相对【人申请可以缩短记录!期限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建设》行政相对《人应:当延长其记录期限】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八:条  ?省外进冀建设—行政相对《人在我省发生违法行!。为的按照本办—。法进行记录》。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函告其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 第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确认的】违法:行为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及时》变更或删《除违法?。行为记录 【  《   ?   ? 第—十条:  建设行政相【对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被记【录之:日起六?个月后申请缩—短违法行为记录【期限 —     (【一)按?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的?; 》。     (【二)截止提出申请之!日申请人《未发:生新的违《法行为的; 【 《    (三—)在从?事有关建设领域活动!中有自觉抵制违【法行为、举报—其他违法行》为、协?助查:办违法案件等表【现的 】      —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相对人自》被,记录之?日起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记录的自《最后一?个违法行为记录之日!起2:年内不得提出—缩短记录期限—的申请 【    》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缩短—。违法行为记录期限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 ,  :。。  (一)建设【行政相对人向违【法行为记录部门提出!申请; — ?   ? (二)违法行为记!录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十条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    【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违法?行为记录部门的【。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有关—。资料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缩短记录期限—记入: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 ! :   《     》 , 第十三条 ! 已被?记录的建设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记录《部门应当延长记录】期限并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 :    【 (一)拒》不配合或者阻挠行政!机关执法工》作,。的; 【  :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 《 :     (【三)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   ?(四)自《被记录之日起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记录的 《   【  延长记录期【限最多不超过4【。年 》。     —。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相对人?。对违法行《为记录、缩短或者】延长记录期限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该决定!。的,部门申请复核— 》     作出【该决定的部门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该!决定的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核查 —     经】复核或者核》查发现相应决定【有错:误的作出该决定的部!门应当予《以及时纠正并将纠正!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      【 ,   第!十五条  在实施】资质许可以》及对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进行!监督管理时建设系统!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应【当查验建设行政相对!人的守?法情况证明 !。       】   第!十,六条  《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行政相对人的!守法情况证》明材料由企业注册】地违法?行,为记录部门依据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的?记录内容出具 !  《   省外进冀【建,设行政?相对人的守》法情况证明由省建】设监察机构出具 】。。  —   其他行政机关!和与建设活动有关的!单,位或个人查询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的违法行】为记:录部门应当公—。开 【       【 第十七】条  建设系统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部!门开展建设行政违】。法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 《   《  :下级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记录》而未记录的》上级:行政部门应》当责令?下级行政部》。门限期予以记—录;下级行政—部门拒绝记》录的上级行政部门可!以直接记入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 : ,     【     ! 第十八条  【。建设:系统各?。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违法行为记录工【作的监督管》理完善内部》运行制?度规范档案管理【定期对?违法行为记录的登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核查!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 ? 《   ?  :     】 :第十九条  建设】系统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  :   (一》)发现违法行—为不予记录或记录错!误的; 《 :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缩短:、延长违法行为记】录期限手续或者应当!删除而未《删除违?法行为记《录的;?  【   (《。三):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