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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监管体系加强【对建:设行政相对人—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其,市场行为创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依据建!筑,法、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    《    — , 第二条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实施记录、公布】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 ,。。。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行《政相对?。人是指在建设—领域内从事各—类,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理企业、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城》乡规划技术》服务企业、中介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城市燃!气热力经营企—业、建?设工程检测单位(】机构)?和建筑材料、—设备:供应企?业等以?及依法注册的建设类!专业技术人员和评】标专家等 【    — 本办法所》称,违法行为是指建设行!政相对人《违反有关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规定的】行为 —。 :        】 《 第四《条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以下简称“违法】行为记录”)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监察机构负责【    ! 设:区市:、县(市)建—设系统?各行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违!法行为记《录,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专职执法机【。构(队伍)负责 】 第五【条  违法行为记】录,实行全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范围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组,织开发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全省统一使用 【。 , ,     建设!行政相对人发生【目录规定的》行为由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认定违法行【为的部门记入—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 【    建设—。系统各行政部门在】核实建设行政—相对人守法情况【或者出具有》关证明时应当以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记录情况为依据 !  —   ?    《 —第六条  建设系】统各行政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生》效或者违法行—为认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程!序对违法行为进【行记录 》     (!一)收集依法对建设!行政相对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行为认—定的有关文字材料等!记录依?据; ?     !(二)对照目录【确认:是否:应当进行违法行为记!。录;目录《。内未包括的违—法行为应当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是否【应当进?行违法行为记录【;,  【   (三)将【本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违法行为记入!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 — ,     (四)】。省,建设监察机构—定期对设《区市、县《(市)建设系统各行!政部门记入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的信息【进行分类、整理 】 》     》。  第七!条  违《。法行:为,记录实行动态管理】 :     】违,法行为记录期限为2!年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经建设行政相【对人申请可》。以缩短记录期限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建设行政相【对人应当延长其记录!期限: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 第:八条  省》外进冀?。建设:行,政相对人在我省发】生违法行为》的按:照本办法进行—记,录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函告其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 》 ,第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确认的违法行为】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及时变【更或删?除违法行为记录【 ?     【   ? 第十条】  建设行政相对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被记录》之日起六《个月后申请缩短【违法:行为记?录期限 —  《。。   (《一)按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的;】  【  : (二)截》止,提出申请之》日申请人未发生新的!违法行为的; 】 《    (三)在从!事有关建《设领域活《。动中有?自觉:抵制:违法行为、举报其他!违法行为、协助【。查办违法案件等表】现的  !   ?  : 》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相对人自被!记录之日起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记录的自最后—。一个违?法行为记录》之日起2《年内不得提出缩短记!录期限的申》请 》   《     —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缩》短违法?行为:记录期限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建设行政相对人向】违法行为记录部门提!出申请; !   ?  (二)违法行】为记录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十条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违法行《为记录部门的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有》关资:料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缩短记录!期限记入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 《     !   第!十三条  》已被记录的建设【。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记录部门应当!延长记录期限并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 ?  《   (《一):拒不配合或者—阻挠:行政机关执法工作】的;:。 》  :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 》。 ,     (三】)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     (四)】自被记录之日起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记录!。的 【    延长记录】期限最多不超过4年!  【      】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相对人对违!法行为记录、—缩短或者延长—记录期限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该决定的—部门申请复核 【     !作出该决定的部门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该决定的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核查 】   ?  经复《核或者核查发现相】应决定有错误—的作出该决定的部】门,应当:予以及时纠正并【将纠正?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     【     】 , 第十五条  在实!施,资质:许可以及《对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进—行监督管理时—建设系统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应当查验建】。设行政相《。对人的守《法情:。。况,证明: : ,    —      【 第》十六条  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行政《相对人的守法—情况证明材》料由企?业注册地违》法行为记录》部,门依据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的【记录内容出具 ! ,     省外进!冀,建设行政相对人的】守法情况证明—由省建设监察机构出!具  】   其他》行,政机:关和与建《设活动有关的—单位或个人查询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的违法行为记录【部门应当《公开 》   》     — 《第,十七条  建设【系统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部门开展建!设行政违法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 《     下级!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记录《而未记录的上级行】政部门?应当责令下级行政】部门限期予》以,记录:;下级行政部—门拒绝记录的上级行!政部门?可以直接记入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 —  :        ! 第十八条】  建设系统各【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违法:行为记录工作的【监督管理完善内【部运行制《度规范档案管理定】期,对违法行为记录的登!。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核查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 !。    【      【 第》十九条?  建设系统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     (【一)发现违法行【为不予?记录或?记录错误《的;  !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缩短、?延,长违:法行为记录期限【手续:。或者应当删除而未】删除违法行为记【录的; 】    《 (三?)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   ?。 , 第二十条 !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