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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监管体系》加强对?建设行政相对人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其市场行【为创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依据建筑法、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     》 : 《第二条?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实施记录、【公布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 ,     》 :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建设行政相对—人是:指在建设领域—内从事各类》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理企业、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城乡规划技术【服务企业、中介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城市燃气》热力经?营企业?、建设工程》。检测单位(机—构)和建筑材料、】设备供应企业等以】及依法注《。册的建设类专业技术!人员和评标专家等】   】  本办法》所称:违法行为是指建设行!。政相对?人违反有关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规定的行为 !   》    《   【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以下简称“违法!行为记录”)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监:察机构负责 !    》 设区市《、县(市《)建设系统各行【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违法行?为记录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专职执》法机:。构(队伍《。。)负责 】 第五条 》 违法行《为记录实行》全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范围!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组:织开发?。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全《省统一使用 !     建设行!政相对人发生目录】规定的行为由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认定违法!行为的?部门记入《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  【   建设系统各行!政部门在核》实建设行政相—对人守法情况或者出!具有:关证明时应当—以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记录情!况为依据 !         ! 第【六条  建设—系统:。各,行政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生效或者】违,。法行:为认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程序对—违法:行为进行记录 !     【(一)收集依法对】建设行政相对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行为认》定,的有关?文字材料等》记录依据;》 》     (二)】对照目?录确认是否应当【进行违法行为记录】;目录内《。未,包括:的违法行为应—当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是否应【当进行违法行为【记录;? —    (三)将】本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违法行》。为,记入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 】。 ,     —(四)省建》设,监察机构定》期对设区市、县(市!)建设系统各行政】部门记?入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的!信息进行分》类、整?理 ?   —     ! 第七条 》。 ,违法行为记录实【行动:态管理 —     违】法,行为:记录期限为2年【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经,建设行政相对人申】请可以?缩短:记录:期,限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建设》行,政相对人《应当延长其记录期】限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 第八条  省外进!。。冀建设行政》相对人在《我省:发生违法行》为的按?照本办法《进,。行记录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函告其—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  《 , 第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确】认的违?法行为?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及时变更或—删除违法行为记【录 :   【  : ,。  ? : 第?十条  《建设行政相对—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被记》录之:日起六个《月后申请缩短违法行!为记录期《限,  【 ,  (?一)按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的; 《     !(二)截止提出【申请之?日,申请人?未发生新《的违法行为的; 】    】 (三)在从事【有关建?设领域活动中有自】觉抵制违法行为、举!报其:他违法行为、协【助查办?违,法案件等表现的 】。 : ?       【 : ?第,十一条 《 建设行政》相对人自《被记录之日起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记录的自最】后一个违法行为记】录之日起《2年内不得提出【缩短记?录期限?的申请 !。   ?    》 , ,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缩短违法行为记!录期限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建?设,行政相对人向违【法行为记录部门提】出申请; !     (二)违!法行为记录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十条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 , ,  :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违法行—为记录部门的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有关资料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缩短记录【期限记入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 ? :      —。。  ? 第十三【条  已被记—录的建设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记?录部门?应当延长记录期限】并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 】  :   (《一)拒不配》合,或者:。阻,挠,行,政机关?执法:工作的?; ?  》 ,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 》    《 (三)《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  《   (四》)自被记录之—。日起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记—录的: :     延!长记录期限》最多不超过4年 】     !  : 《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相对人对违!。法行为记《录、缩短或者延长】记,录期限?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该决定的部】门申请复核 【    【。。 作出该决定的【部门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该决定—的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核:。查 》  ? , , 经复?核或者核查发现相应!。决定有错误的作出该!决定的部门应—。当予以及时纠—正并将纠正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 ,。      — 》 ,第十五条《  在?实施资质许》可以及对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进》行监督管理时—建设系统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应当查验建!设行政相对人的守法!情况证明 》。    】   ?   【 第十六条 — 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行政相对人!的守法情况证明材料!由企业注《册地违法行为记录部!门依据?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的记【录,内容出?具 》     省外】。进冀建设行》政,相对人的守法情【况证明?由省建设监察机构】出具 】   ? 其:他行政机关和与建】设活:动,有关的单位或个【人,查询: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的违法《行为:记录部门应》当,公开 【   ?     — ? 第十七《条,。。。。  建?。设系统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部门—开展建?设行政违法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 【    下级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记录而未【记录的上级行政部】门应当责令下—级行政部门限期【予,以记:录,;下级行政部门【拒绝记录的上级行政!部门:可以直?接记入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 】       】 ,。  《 第十八—条  ?建设:系统各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违法行【为记录工作的监【督管理完善内部【运行制度规范档【案管理定期对违【法行为记录的登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核查—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  【     》   】第十九条  —建设系统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 ?     (一)!发现违法《行为不予《记,录或记录错误—。的;  !。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缩短、延长违—法行为记录期—限手续或者》应,当删:除而:未删除违《法行为记录的;【 —    《(三)?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