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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监管【体系:加强对建设行政相】对人: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其市场行为】创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依据建?筑法、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      !  《 第二条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实施!记录、公布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行政】。相对人是《指在建设领域内从事!各类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理,企业:、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城》乡规:划技术服务企业、】中介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城市!燃气热力经》营企业、建》设,工程检测单位(机构!)和建?。筑材料、设备供应企!。业等以及依法—注册:。的,建设类?专业技术人员—和评标专家等—。。 》     本—办法所称违法行【为是指建设行政相对!人违反有关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规定的行》为 —        】 , 》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以下》简称:“违法行《为,记录”)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监察机构负】责,   】  :。设,区市、县(市)建设!系统各行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违法行为记—录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专职执法机构(】队伍)负责》 《 , 第五条  违法】行,。。为记录?实行:全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范围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组织开发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全—省统一使用 】。 ?    建设行政】相对人发生目录规】定的行为由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认》定违法行为的部门】记入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 —  》   建设系—。统各行政部门在核实!建设行政相对人【守法:情况或者出具有【关证明时应当以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记!录情况为依据— 》     》     ! 第六条  —。建设:系,统各行政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生效【。或者违法《行为认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程序?对违法?。行为进行记录—。 》。 ,    (》一)收?。集依法?对建设行《政相对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行为认定【的,有关文字材》料等记录依据;【   】  :(二)对照目录确认!是否:应当进行违法—行为记录;目录内未!包括的违《法行为应当》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是否应当进行违】法,。行为:记录; 《   【  (三)将本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违法行《为记入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 《  ?   ?(四)省建》设监察机构定—期对设区市、县(】市)建设系》统各行政部门记入】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的信《息进行分类、整【理 —        ! 第七条  !违法行为记录实行动!态管理 》  》   违法行为记录!期限为?2,年,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经建设行【政相对人申请可以缩!短记录期限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建设行政《。相,对人应当延》长其记录期》。限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 第八条】。  省外进冀建设行!政相对人《在我省发生违法行为!的按照?本,。办,法进:行记录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函告其【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 —第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确?认的违法《行为: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及时变更或】删,除违法行为记—。录 ? 《。   ?    《 第十条】  建设行政相对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被记?录之日起六个月【。后申请缩《短违法行《。。为记录期限》 , : ?    (》。一)按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的; 】 ?    《 (二?),截止提出申》请之日申请》人未发生《新的违法行为的;】  【   (三)在【从事有?关建设领《。域活动中有》自觉抵制违法—行,为、举报其他违【。法行为、《协助查办违法案件等!表现的 【        ! ?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相对人!自被记录之日起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记录的自最后!一个违法行为记录之!日起2年内不得提】。出缩短记录期限【的申请 《 ?     — ,  : 《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缩短违法行》为记:录期限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建设行政相—对,人,向违法行《。为记录部门提出申】请;  !   (二)—违法行为记录—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十条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 ,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违—法行为记录部门的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有关《资料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缩短记录期限—记入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 —      】  第】十三条?  已被记录—的建设?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记?录部门应当延长记】录期限并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 【     —(一)拒不配合或】者阻挠行政机关执】法工作的; 【 《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 — :    (三)【。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 :    (四)自被!。记录之日起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记录的 】 ,    延长记【录,期限最?多不超过4年 !     【 ,  ?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相【对人对违法行为记录!、缩:短或者延《长,记录期限《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该?决定的部门申—请复核 】  :   作出该—决,定的部门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该决【定的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核查 《  —   经复》核或者核查发现相】应决定有错误的【作出:该,决定:的部门?应当予?以及时?纠,正并将纠正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  :       【 第—十五条 《 ,在,实施资质许可以及对!。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进行监督管【理时建设系统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应当:查验建设行政相对】人的守法情况证明】。 —       【  : 《 第十六条  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行政相对】人的守法《情况:证明材料由企业注册!地违法行《为记录部门依据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的!记录内容出具 【     !省外进冀建设行政】相对人的守》法情:况,证明由省建》设监察机构出—具   !  其他行政—机关和与建设活动有!关的:单位或个人》查询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的违法?行为记录部门应【。当公开 】        ! : 第十七条  】建设系统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部门开展建设】行,政违法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 ?。    — 下级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记》录而未记录的上级】行,政,部门应?当责令下级行政部】门限期予以记录;】下级行?政部门拒绝记—录的上级行》政部门可以》直接:记入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 —    【      !。 第十八条 【 建设系统各—。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违?法行为?记录工?作的监督管理完善内!部运行制度》规范档?案管理定期对—违法:行为记录的登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核查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 】       !   【 第十九条 — 建设系《统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 ?     》(一:)发现违《法行为不予记录【或,记录错误的; 【 》  :。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缩短、延长》违法行为记录—期限手续或者应当删!除而未删除违法行为!。记录:的,; :。 ,。 ,     (】三)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    《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