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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监管:体系加强对建设【行政相对人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其,市场行?为创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依据建筑法、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实施记录、公!布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行政相对人是指!在建设领域内从事】。各类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理企业、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城乡规划技术【服务企业《、中介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城市?燃气热力《经,营企业、建设工【。程检测单位(机构)!。和建筑材料》、设备?供应企业等以及【。依法注册的建设类】专业技术《。人员:和评标专家等 【 : ,     本办法!所称违法《行为是指建设—行政相对人》违反有关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规定的行【为,。 》  :        】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以下简称《“违法行为记录”)!。。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监察机构—负责:   】  设区市、县【(市)建设系统【各行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违法行为《记录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专职!执法机构(队—伍)负责《 第五条!  违法行为记【录实行?全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范围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组织开发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全省统!。。一使用 】     》建设行政相对—人,发生目录规定的行为!由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认定违法行为【的部门记入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 : :  ?   建设系统各行!政部门在核实建设】行政相对《人守法情况或者出】。具有:关证明?时应当以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记录情况》为依据 】        】  ? 第六—条  建《设系统各行政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生效!或者违法行为—认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程序对违法行!为进行记录》   】 , (一)收集依【法对建设行政相【。对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行为认定的】有关:文字材料等记录【依据; 【     (二)!对照目录确》认是:否应当进行违法行为!记录;目录》内,未包括的违法行为】应当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是,否应当?进行违法行为—记,录; —     —(三)将本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违法行为记!入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 !     (四)省!建设监察《机构定期对》设区市、县(—市)建设系统各【行,政部门记入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的信息进行—分类、整理 !   《   ?  【第七条  违法【。行,为记:录实行动态管理【 》  :   违《法行为记录期限为2!年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经建设行政相【对人申请可以缩【短,记录期?限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建设行政—相对:人应当延长其记录期!。限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 第八条  】省外进?冀建设行《政相对人在我省发】生违法行为的—按照本办法进行【记录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函告其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   第!九条 ? 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确《认的违法行为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及时变更或删除违】法行为记录 — ?   《     》 , : 第十条  建设!行政相对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被记—录之日起六个月后申!请缩短违法行为【。记录期限 【     (一!)按: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的; —   》  :(二)截止》提出申请之日—。。申请人未发生—新,的违法行为的; 】。。    】 (三)在从事【有关建设领域—活动中?有自觉抵制违—。法行为、举报其【他违法行《为、:协助查办违》法案件?。等表现的 —   —     — 第十一条 ! 建设行政相对【人,自被记录之日起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记录的】自最:后一个违法行为记录!之日起2《年内:不得提出缩短记录】期限的申请 】   》     】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缩短—违,。法行:为记录期限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建设《。行,政,相对人向违法行为记!。录部门?提,出申请; !     (二)违!法行为记录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十条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   》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违法》行,为记录部门的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有关资—料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缩短?记录期限记入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 【。     —。。   《 第十三条】  已被记录的【建设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记录部门!。。应当延长记》录期限?并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 ?   —。。  (一)拒—。不配合或者阻挠行政!机关执法工作—的; 【    《。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 《     (三】)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    — ,(四)自被记录【之日起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记录的 》 ,     】延长记录期限最多】不超过?4年:。 : 《       !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相对人对违法行!。。为,记录、缩短或者【。延长:记录期限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该决定】的部门申请复核 !  》   作出该—决定的部门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该】决定的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核查 】。     【经复核或《者核:。查发现?相应决定有》错误的作出》该决定的部门应当予!以,及时纠正并将纠【。正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 ?      —   》 第十》五条  在实—施资质许可》以及对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进行监【督管理时建设系统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应:当查验建设行—政相对人的守法情况!证明 《。 , ,。     —。     【 第十》六条  《。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行政相对人的守!法情:况证明材料由企业】。。。注册:地违:法行为记录部门依】据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的记录内】容出具 》   —  :省外进冀建设行政】相对人的守》法情况证《明由:省建:设,监察:。机构出具 【 ?   ? 其他行政机关和与!建设活动《有关的单位或个【人,查,询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的违法行为记录部】门应当公开 【 ?        】。 : ?第十七条  建【设系统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部】门开展?建设行政《违法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 【     下级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记录而未记【录的上级《行政部?门应当责令下—级,行,政部门限期予—以记录;下级—。行政部门拒绝记【录的上级《行政部门可以直【接记入?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 ?    】      】 第十》八条  建》设系统各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违法行为记录!工作的?监督管理完》善内部运《行制度规范档案管理!。定期对违法行为记】录的登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核【查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 【        !  ? , 第十》九,条,  建设《系,统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   》  (一)发现违法!。行为不予记录—或记:录错误的; —   【 ,。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缩,短、延?长违法行为》记录期限手续或【。者应当?删除而未删除—违法行为记录的; !    】 (三?。)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