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20【。03年4《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  为加强对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公共建筑的具!。体范围?按照建设部、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三条 定义— ,     本】办法所称的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 【 第四?条 管?理部门?   —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 ,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   ?  :本市发展计划、规】划、财政、房地、】市政、民政、公安、!交通:、旅游、住》宅、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 ? ,第五条 专业规【划 :   》。。  市建委应—当会同规划、民政、!残,联、老龄委等部门按!照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编制《无障碍?设施建设专业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第六条 】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并须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    — 第】。七条 设计要求 】  《 ,  设计单位在设计!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设计规《范以及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的规定配套设计无障!碍设施 《   》  设计单位在设】计,。无障碍设《。施中的盲道时应当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     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    【 :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审查?     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对不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设—。计、建造无障—碍设施的不予审查】通过   】 《 , , 第九条 —施工和图形标志的】设置: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配套【建造无障碍设施【。   —  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设置指导和—提示人们正》确使用无障碍—设施的图形标志 ! ,  :  》 , 第十》条 竣工验收和备】案 》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并—将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受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内容 【     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 ?  : 》 第十一条 】日常养?护 ?   《  无?障碍设施的养—护由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 !     无障!碍设施养护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日常的?养,护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    】。 第十【二,条, ,。无障碍设施的—改造 《     市建】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已?建成:但没有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已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但不符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制定年度改!造计:划 》    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年度改造计划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改造 —    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由,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承担!。    】 , 第—十三条 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 第—十四条 临》时占:用的:审核 》。 ,    因城—市建设或者重大【社会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同意并【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 】  ?   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状 —  ?  — 第十五条【 监督? :    》 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养护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  市、区(—县)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养】护和使用实施监督】。发现问题可以—。向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情况反映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 第十六条 】对不按照规定—实施改造行为的【处罚   】  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未按照—。无障碍设《施年度?改造计划实施改造】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十七条 对损!。坏无:障碍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在已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区由》该区城市管理监察机!构实施  】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执—行  —。  ? 第【十八条? 对不符合标准【建设的处罚 !    未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建造无】障碍:设,施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  :  》 ? 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