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 (2003年【4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  :。 ,为加强对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公共建筑的具—体范围按《照建设部、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三条 《定义 —   ? ,本办法所称的—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    【 第》。四条 管理部—门 ? ,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 ?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    — 本市?发展计划、》规划、财政、—房地、市政、民政、!公安、交通、旅游】、住宅、《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  !。第,五条 专业规划 】     市建!委应当会同规—划、民政、残联、】老,龄委等部门按照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编制?无障:碍设:施建设专业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    》 ? 第六条 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并须?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    】 第》七条 设计要—求,   —。  设计单位—在,设计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设计规范以及【。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的规:定配套?设计无障碍》设施 —    设计单位】在设:计无障碍设施中的盲!道时应当《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   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 ,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审!查  —   ?。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对》不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设计?。、建造无《障碍设?施的不予审查—通过 》。    】 第九条— 施工和图形标志的!设置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配套建造!无障碍设施 ! ,   ?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设置《指导:和提:示人们正确使用【无障碍设施的图形】标志  【  : — 第十条 》竣工验收和备案 】    —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并将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   ?受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内容? ,     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 , 第】。十,一条: 日常?养护 《     无障碍!设施的养护由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 ?。 ?    无障碍设施!养护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日常】的,养护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 , ? : 第十》二条 无障碍设【施的改造 》 ,     市建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已建成但没!有,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已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但不】符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制定《年度改造计》划 : ,   《  :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年度改造计划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改造 —。  ?  :。 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由》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承:担  —  【 :第十三条 禁止行】为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    ! 第十》四条 临时占用【的审核 —     》因城市建设或者重大!社会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同意并》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    【 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状 《。   ? ? 《 第十五《条 监督 》 ?    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养护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    — 市、区(县)【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养护和使用【实施监?督发现问《题可以向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情况反映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 《 第十六条》 对不按照规定实施!改造行?为的处罚  !   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未按照—无障碍设《施年度改《造计划实施改造【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七条 对损—坏无障碍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本条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在已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区由该《区城市管理监察机】构实施   !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执行  】  《 》第十八条 对不符合!标准建?设的处罚 【 ,  :  未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建《造无障碍设施—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  — 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