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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2【003年4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 公《共建筑的《具体范围按照建设部!、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三】条 定义
! 本办法所【称的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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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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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
? 《。本市发展计划—。、规划、财》政、房地、市政、】民政、公安》。、交:通、旅游、住宅【、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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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专,业规:划
】 市建委应当会同】规划、民政、残联】、老龄?委等部?门,按照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编制?无障碍设施建设专】。业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六条 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 ,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并须《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
《
》 第七条 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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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在设计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设计规《范以及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的规定配!套设计无障》碍设施
【 设》计单位在设计—无障碍设施》。中的盲道时应当【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
? 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审查
! 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对不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设计、】建造无障《碍设:。施,。的不予审《。查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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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施工!和图形标志》的设置
!。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配套建【造无障碍设》。施
《 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设置指导和提示人】们正确使用无障【碍设施?的图形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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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竣!工验收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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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并将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受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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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
】
第十》一条 日常》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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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障碍】设,。施的:。养护由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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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设:施,养护: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日常的】养,护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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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无障?碍设施?。的改造
【 市建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已建成】但没有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已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但,不符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制定年度《改造:。计划:。
【 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年度【改造计划《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改造
! 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由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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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禁止行!为
》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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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临时占用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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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城市:建设或者重大社会】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同意并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
】 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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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监督
《 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养护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 市》、区(县)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养【护和使用实施监督】发现问题可》以向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情—。况,反映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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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对不按照规定—实施改造《行为的处罚》
【 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未按:照无障碍设施年【度改造?计划实施改造—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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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对》损坏无障碍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 《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本条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在已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区》由该区城市管理监】察机构实施
! ?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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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对不符合》标准建设的处罚
】
未】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建—造无障碍设施—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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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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