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2—003年《4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 为加强对【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 ,公共建筑《的具体范围按照【建设部、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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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定义
【 本办法【所称的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
【
第四—条 管?理部门
—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 : 本市发展】计划、规划、—财政、房地、市政】、民政、公》安、交通、旅游【、住宅、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
第】五条: ,专业规划
— 市建委!应当:会同规划、民政、残!联、老?龄委等部《门按照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编制无!障碍设?。施建设?专业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第六条》。 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并须】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
—
?第七条 《设,计,要求
》 《 设计单位在设计】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设《计规范以及》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的规定配套设计无】障碍设施
! 设《计单位在设计无【障碍设施《。中的盲?道时应?当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 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
: ,。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审查
》 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对不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设计、建造无障碍】设,施的不予审查—通过
】
【 第九条《 施工和图》形标志的设置
】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配套建》造无障碍设》施
》 ,。 ?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设置指导和提【示,人们:正确使用无障碍设施!的图形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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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条《 竣工验收和备案】
》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并将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受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内容【
— 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
—第十一?条 日常养护
】 : 无障碍设施!的养护?由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
《 无障】碍设:施养护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日常的养护!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
》
第》十二条 无障碍设】施的改造
— 市建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已—建成:但没有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已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但不符—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制定年度改造!计划
【 : 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年】度改造计划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改造
!。 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由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承》担,
》
:
:
第十【。三,条 禁止行》为
《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
】 第:十四:条 临?时占:用的审?核
》 因城市建设!或者:重大社会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同意并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
:
【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状】
,
【
第十五!条 监督
】 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养护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
《 市《、区(县)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养护和使》用实施监督》发现:问题:可以向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情况《反映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第十六条 对—不按照规定实施改造!行为的处罚
! 《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未按照无障》碍设施年度改造计】划实施改造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十?七条 对《损坏无障碍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本条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在《已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区由该—区城市管理》监,。察机构实施》
《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执—行
:
】
《 第十八条 对【不符合标准建设的】处罚
《 未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建造无障碍设】施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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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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