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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2—003年4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 《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  :为加强对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公共建筑的》具,体范:围按:照,建设部、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条 定》义 ?     本【办法:所称的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 ,    — , 第—四条 管理》部门 —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     本市发展!计划、规划、财政、!房地、市政》。、民政、《公安、交通》、旅游、住宅、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 【 第:五,。。条 专业规划 【     市建!委应当会同规划、】民政、残联、—老龄委?等部门按《照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编制无?障碍设施《建设专业《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 》 第?六条 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并须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  《 第—七条 设计》要求 《。   《。。  设?计单位在设》计,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设计规!范以:及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的《规定配套设》。计无障碍《设施 —    设计单位】在设计?。无,障碍设施《中,的,盲道时应当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     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审查 【 ,    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对?不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设计、建》造无障碍设施的【不,予审查通过 】 ,   — 第九条【 施工和图形标志的!设置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配套建《造无障?碍设施 【    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设置指导和提【示人们正确使用无】障碍设施的图形标】志 :。  《  】 第十条 竣工验】收,和备案 《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并,将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受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内容 】     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 :   【 第十一条 】日常养护  !。   无障碍设施】的养护由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 】  :   无障碍设施养!护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日常的养护—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    【 : 第?十二条 无障—碍,设,施的改造 【   ?  :市建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已建》成但没有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已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但不符《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制—定年度改《造计划  】   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年度改造—计,划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改造 !   《  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由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承担 —    【 : 第》十三条 禁止—行为 ?。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 ,  : 《 第十四条 】临,时占用的审》核 《 , ,   因城市建【设或者重大社会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同意并【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   【  :。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状    】 : 第十五】。条 监督  ! ,  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养护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市!、区(?县)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养—护和使用实施监督】。发现问题可以向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情况反映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  :  】 第十六条 对【不按照规定实施改】造行为的处罚—。 ? ,。    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未按照无障—碍设施年度改造【计,划,实施改造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七:条 对损坏无障碍】。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本【条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在:已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区由该区城】。市管理监察机构实施!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执行 —   ? , 第十!。。八条 对不》符合标准建设的处罚!    【 ,未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建造无障《。。。。。碍设施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 : ?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 ?   》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