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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 : (200》3年4?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     为—加强:对,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公共建筑】的具体范围按照【建,设部、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 : ,。  《。 第四条 !管,理部门 —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   ?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     本【市发展计划、规划、!财,政,、房地、市政、【。民政、公安、交通、!旅游、住宅、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 , : 第五条 专业规!划   【  市建委应当【会同规划、》民政、残联、老龄委!等部门按《。照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编制无障碍设施!建设专业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第六—条 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并】须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   】 , ,第七条? ,设计要求 —  ?   设计单位在】设,计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设《计规范以及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的规定【配,套设:计无:障碍设施  !   设《计单位在设计无障碍!设施中的盲》道时应当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     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审查 】    《 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对不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设?计、建造《无障碍设施的不予】审查通过《 :。。 ,    ! 第九条》 施工和图形标志】的设置 《。 :   ?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配套《。建,造无障?碍设:施     !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设置指导和提—示人们?正确使用无》障碍设施《的图形标志 】    》 , , 第十—条 竣工《。。验收:和备案  】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并将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  受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内容 》     【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 】第十一?条 日常养护 !    《 无障?碍设施的养护由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 ?     【无障碍设施养护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日常的?养护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 ,  【 第十二条— 无障碍设施的【改造    ! 市建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已建成但没有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已?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但不符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制—定年度改造》计划 — ,   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年度改造!计,划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改造?  》 ,  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由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承担 》。  ?  】 第十三条》 禁止?行为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    !。 第十四条 【临时占用的审核 !     —因城市建设或者【重大社?会,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同意—并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 》     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状 !   》。 ? ? :第十五条 》监督:     】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养护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 ,   ?市、区(《县)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养》护和使用实施监督发!现问题可以向—。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情况反映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    《 【第十六条 对不【。按,照规定实施改造【行为的处罚 !    《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未按:照无障碍设施年度】改,造计划实施改造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十七条 】对损坏无《障碍:。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  ?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本条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在【已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区由该区城市!管,。理监:察,机构实施《   —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执行    !。 《 第十》八条 对不符合【标准建设的处罚【。 《    未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建造:无障:碍设施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  : ? 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 : :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