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2!003?年4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
》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 为加《强,对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公】共建筑的具体范围】。按照建设部、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三条 《定义
! 本办?法所称的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
【 ,
第—四,条 管?理部门
!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
, , 》本市发展计》划、:规划、财《政、:房,地、:市政、民《政,、公安、交通、旅】游,、住宅、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
,
》 第五条 专业规】划
? : 市》建委:应当会?同规划?、民政、残联—、老龄委等部门【按照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编制无障碍设!施建设专业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
— 第六条 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并须: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
:
第七条! 设计要求
】 设计单位!在设计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设计规范!以及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的规定配套设—计无障碍设施
】 : , 设计》单,。位在设计无障碍设施!中的盲道时应当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 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
【。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审《查
!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对《不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设计?、建造无障碍—设施的不予审—查通:过
—
【 第九《条 施工和图形标】志,的设置
《。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配套建造】无障:。碍设施
】 : 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设》置指导和提示—人们:正确使用无障碍【。设施的图《形标志
》
】
? 第:十条 竣工验—。收和:备案
】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并将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 : 受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内容
!
》 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
! 第十一条》 日常养护
! : , 无障碍设施的养护!由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
! 无:障碍设?施养护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日常的—养护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
【 ,第十二条 无—障碍设施的改造
】
:。 市—建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已建成但!没,有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已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但不符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制定年度改造计划!
,
— 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年度改造》计划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改造》
? ? 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由,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承?担
:
】
》第,十三条 禁止行为】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
【
第十四条】 ,临,时占用的审核
! ? 因城市建设【或者重?大,社会: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同意并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
! 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状
《
【。
第十五条! 监督
》 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养护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 : 市、区(【。县)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养护和?使用实施监》督发现问《题可以向《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情况反映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
:
《
?第,。十六条 对不按照规!定实施改造行—为的处罚
! 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未按照】无障碍设施年度【改造计划实施—改造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七条 对损坏—无障碍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本条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在,已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区由该区城!市管理监察机—构实施
【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执—行
? ?。
《
第—十八条? 对不符合标准【建,设的处罚
】 ? 未: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建造:无,障碍设施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 ?。
—
, 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