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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 ?(20?03年4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     为加强对!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公共—建筑的具《体范围按照建设部、!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三条 定义— ,   》  本办法》所称的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 【 第:。四,条 管理部门 【 :    《。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    —。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 本市发展计划、】规划、财政、房【地、市政《、民政、公》。安、:交通:、旅游、住宅、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 第—五条 专业规—划 《     市建委应!当会同规划》、民政、残联—、老龄委《等部门按照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编制无障!碍设:施建设专业》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第六条? ,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并须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  》 第七条 设!计要求?     设!计单位在《设计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设《计规范以及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的?规定配套《设,计无障碍《设施 《  ?   设计单—位在设计无障碍设】施中的盲道》时应当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     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审查 —     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对不】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设计、建造—无障碍?设施的不予审查通过!    】 第九条! 施工和图》形标志的《设置 》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配【套建造无障碍设施】。 ?     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设置指《。导和:提示人?们正确使用无—障碍设施的》图形标志 】   ! 第:十,条 竣?工验收和备案 !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并将【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受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内:容    】。 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 ,  : 【 第十一条 日常】养护 —    无障—碍设施的养》护由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 !    — 无障碍设施养【护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日常的养护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 《 : 第十二条 无【障碍设施的改—造   【  :市建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已建成但没!有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已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但不:。符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制定年度改》造,。计划  【  : 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年度改造计—划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改造 【  ?。   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由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承担 !。 ,  !第十三?条 禁止行为—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    —。 第十【四条 临时占用的】审核 ? ?    因城—市建:设或:者重大社《会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同意—并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 】    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状 —  : — :第,十五条 监督 】    》 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养护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   市、》区(:县)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养护和使用实施监督!发现问题可以向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情?况,反映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 , 第?十六条 对不—按照规定实施改造】行为的处罚 】  : ,  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未按照》无障:碍设施年度改造计】划,实施改造《。。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七条】 ,对损坏无障碍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本条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在已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区由该区—城市管理监察机【构实施   !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执行 》。 : ,  !第十八条 》对,不符合标准建设的处!罚 :  《   未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建造无障碍设!施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   》 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