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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 (200【3年4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 :    为加—强对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公共!建筑的具体》范围按照建设部【、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 , 第》。。四条 管理部门【  》 ,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  ?   本市发—展计划、规》划、财政《、房:地,。、市政、民政、公】安、交通、》。。旅游、住宅》、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  — 第五条 【专业规划《     】。市建委应当会同规】划、民政、》。残,联、:老龄:委等部门按照—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编制:无,障碍设施建》设专业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六条 《。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 ,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并须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  《 : 第七条— 设计要《求  —   设计单位在设!计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设计规范以及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的—规定:配套设计无障碍设施!    【 设计单位在设【计无障?碍设施中的盲道【时应当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 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  ?  《 : ,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审—。查    】 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对:不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设】计,、建造?无障碍设施的—不予审查通过—    【 ? 《第九:条 施工和图形【标志:的设置 》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配套《建造无?障碍设施 【     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设置》指,。导和提示人》们正:确使用无《障碍设?施的图形《标志: ? ,   》 , 第十条【 竣工验《收和备案 】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并《将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     受—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内,容     !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 《。。 第十一【条 日常养护 】  ?  :。 无障碍设施的养】护,由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 】   ? ,无障碍设施》养护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日常的养护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   — 第十二条 !无障碍设《施的改?造 《     市建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已!建成但?没有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已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但不符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制定年度】改造计划  !   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年》度改造计划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改造! ?  :   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由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承担   ! 【 第:十三条 禁》止行为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    】 第十四【条 临?时占用的审核—。。 :     因城】市建设或者重—大,社会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同意并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     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状 》   — 第十—五条: 监督 《     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养护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    市、区【(县)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养护和使!用实施?监督:发现问题可以向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情况反映!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 第十六》条 对不按》照规定实《施改造行为的处罚】     】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未按照【无障碍设施年度【改造计划实施改造】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十七条】 对:损坏无障碍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 ,  :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本条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在已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区《由该区城市管理监察!机,构实施   !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执行 】   — ,。 第十八条【 对不符合》标准建设的处罚【    【 未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建造?无障碍设施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    》 《 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 —   》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