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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20】03年4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    — 为:加强对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   公共建筑的】具体范围按》照建设部《、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三条 ?定义   】 , 本:。办法所称的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    】 第四—条 管理部门 【。  《 ,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 本市发展计划【、规划、财政—、房地、市政、民】政、公安、交通、旅!游、住?。宅、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 第五条 】专,业规划   !  市?建委应当会同规划】、民政、残联、老龄!委等部门按》照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编,制无障碍设》施,建,设专业?。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 : ?第六条? 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并须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    — 第】七条 ?设,计要求 》。     —设计:单位在设计》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设计规范—以及: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的规》定配:套设计无《障碍设施 》     设计!单,位在设计无障碍【设施中?。的盲:道时应当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   》  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审查 】 :。    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对不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设】计、建造无障碍设施!的不予审《。查通过 》    】 第九条 】施工和图《形标志的设》置 :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配套《建造无障碍设施【 ,     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设置】指导:和提示?人们正?确使用?无,障碍设施的图形【标,志    】 第十!条, 竣工验收和备【案, 《 ,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并将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受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内容 — ,     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 ? ? 第:十一条?。 日常?养护    !。 无障碍设施的养护!由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    !。 无障碍设施养护】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日:常的养护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   ? : —第十二条 无—障碍设施的改造 !     市建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已建成?但没有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已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但不》符,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制《定年度改造计划 ! :   ? 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年度改造计】划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改造《  》  :。 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由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承担 【。   — 第十三【。条 :禁止行为 —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 :   《 ?。 第《十四条 《临时占用《的审核 《     【因城市建设或者【重大社会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同意并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     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状   】 【。 第十五条 —监,督 》  :  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养护: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   《  市、区(县【),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养护和使用实!施监督发现问题可】以向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情况反映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 ?第十六条 对—不按照规定实—施改造行《为的处罚 》   》  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未按照?。无障碍设施年度改造!计划实施改造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十七条 《对损坏?无障碍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在已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区由该区!城市:管理监察机构实施】 ,。 , ,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执行 — :   】 第?十八条 对不符合】标准建设的处罚 】     【未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建【造无障碍设施—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    ! 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