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禁止和限制使用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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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0!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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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禁止、《限制使用粘土—砖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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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含义《
: ? 本办》法,所,称的粘土砖,是指】采用粘?土烧结而成的—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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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粘土砖的—生产、销售、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但农民—自建住房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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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禁止、限制使用粘土!砖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
: 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禁止:、限制使用粘—土砖的监督管理【,在业务上受市【建委指导
!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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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禁?止、限制《生产
! ,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禁止新【建空心粘土》砖生产线
— 市【建材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空心粘土砖生!产单位的现有生【产规:模按照?年度递减的原则制定!空心粘土砖生—产的总量调控计划
!
【市建材办应当根据空!心粘土砖生产的【总量调控计划和【空心粘土砖生产单位!的现有生《产规模核《定空心粘土砖—生产单?位的年度《生产:指标
《
【
《。 第六条 禁止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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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中非【。承重墙体以及围墙禁!止使用粘土砖;【建设工程零零线以上!的承重墙体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 《
? ,
? ,第七条 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要求
【。
《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
!
第八条【 征收专项资金
! 建【设工:程使用粘土砖—的应当缴纳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由市建材办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按照实心粘】。土砖(?折,标,。准砖)每块》0.10《元和空心粘土—。砖(折标准》砖)每块《0.025元的标】准征收
》
】
第九条 】核,定材料?
】。建设单位申请在建】项目正式《接通供水管》网之前,应》当,向市建材办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办理建设工程使】用粘土砖的核定手续!
《 , : 建:设,单位办理核定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 , (一)《有关墙体部分的设】计说:明;
》 】 (二)施工—单位使用墙体材料】。的说明;
【 —。 (三)—工程土建部分—预算或?者决算书《
【
第十!条 核定《证,明
《。 市建材】。。办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10日内办!理,核定证明未》使用粘土砖的—。建设工程市建—材办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相应的核定【证明;?使用粘?土砖:。的建设?工程市?建材办应当》核定专项资》金缴款额建设单位】按照核定的缴—。款额向指《定的银行缴纳专项资!金后市建材办—。。根据缴款证明—出具已缴纳专项资】金的:核定:证明:
: , 建设单位!。取得核定证明—后方可向供水管理部!。。门申请?接通供水管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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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用途
【 专【项资金用于下列【范围
— 【 (一)从事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开发、应用》和进行奖励》;
《 】 ,(二)进《行禁止、《。限制:使用粘?。土砖的管理;—
? 《 》(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用途
— : :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检查
】。 专》项资金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财政【专,户存储
】 审计部门应】当每年对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 第十三条 行政】措施:
—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 (!一,) 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实心粘】土砖的由市》建材办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使用粘《土,。砖的, 由市建材办!。。按照使用量》加倍征收专项资金】
? ? (三)!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由】市建委视其情节轻】重分别降低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或者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
】 (!四)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核—。定,证明的?供水管理部门不【。予接通供水》。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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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违反生产规—定的处罚
】 ?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生产?、超额生产空心【粘土砖的《由市建材办》对生:产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实心粘【土砖的由市建材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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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
《 : 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六条— 复议和《诉讼
【 ,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十!七,条 特殊规定
【。
, , 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对军事!工,程,、保密?工程、?监狱工程和历史文】化保护建筑》等,的修复在施工—过程中对《使用粘土砖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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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应用解释
【 ? :市建委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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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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