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禁止和—限制使用《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1【0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 ? 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禁:止、限制使用粘土砖!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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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含义
》
,。 《 , 本办法所称的粘】土砖,是指》采用粘土烧结—而成:的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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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粘土砖的生产】、销售、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但》农民自建住房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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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管理部门—
: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禁止、限】制使用?粘土砖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 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禁止、限制使用粘土!砖的监?督,管理,在业务—上,受市建委《指导
【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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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禁!止,、限制生产》
》 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禁止新】建空心粘土砖生产】线
?。 市建】材,。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空心粘土砖生产!单位的现《有生:产规模按照年—度,递减的原则制定空心!粘,土砖生产的总—量调:控,计划
《 》 市建材办》。应,。当根据空心粘土砖】生产:的总量调控计划和空!心粘土砖生产—单位的现《有生产规《模,核定空心粘土—砖生产单位的年度】生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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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禁止使用范围
】。 建设】工程中非承》重,墙体以?及围墙禁止使用粘】土砖;建《设工程零《零线以上的承重【墙体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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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要求?
【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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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征收《专项资金
【 《。 建设工程使用【粘土砖的应当缴纳专!项资金
【 专》项资金由市建材办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按照【实心粘?土砖(折标》准砖)?每块0?.10?元和空心粘》土,砖(折?标准:。砖)每块0》。.025元的标准】征收
【。。 ,
第!九条: 核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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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申请在建项目】正式接通供水—管网之前,应当向】市建材办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办?理建设工程》使用:粘土:。砖的核定手续
! 》建设单位办理核【定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 《 , (?一,)有关墙体部分的设!计说明;
】 【 (二?)施工单位使用墙体!材料的说明;—
》 ? (三—)工程土建部分【预算或者决算书【
《
《
》 第十条 核定【证明
?
, 市建材!办,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10日!内,办理核?定证明未使》用粘土砖的建设工程!市建材办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相应的《核定证明《;使用粘土砖的【。建设工程《市建:材办应当核定专【项,资金缴款额建设【单位按照核定的缴】款额:向指定的银》行缴纳专项》资金后?市建材办根》据,缴,款证明出具已缴纳】专项资金《的核:定证明
《。
【建设单位取得核定证!明后方可《。向供水管理部门申】请,接通供水管网—
,
》
—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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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项资金?用于下列范围
】 《 (一】。)从事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开》发、应用和进—行奖:励;
《 , :。 (二!)进行?禁止、限制使用【粘土砖的管理;
】
》 ? (《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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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检查
》
? 专项资金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财政专—户存储
】 审计部门应】当每年对《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
? 第十《三条 行政措施
! :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 (【一) ?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实心粘土砖的【由,市建材办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使用粘土砖【的, 由市建材办】按照使用量加倍征收!专,项资金
》 , , , (三!)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由市【。建委:视其情节轻》重分别降低》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或者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
】 《 《(四)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核定:证明的供水》管理部门不予接通】供水管网
】
第》十,四,条, 违反生《产规定的处罚
】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生》产、超额生》产空:心粘土砖的由市建】材办对生产》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实心粘土!砖,的由市建材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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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 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六:条 :。复议和?诉讼
《 《 ,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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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特殊规!。定
!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对军事?工程、保密工程、】监狱工程《和历史文化保护【建,筑等的修复在—。施工过?程中对使《用粘土砖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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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应用解释!
】。。市建委?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
! 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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