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禁止》和限:制使用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
《
(2000—年10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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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禁止、限制】使用粘土砖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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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含义
【 本办【法所称的《粘土砖,是指—采用粘土烧结而成的!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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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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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粘土砖!的生产、销售—、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但农【。。民,自建住房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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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管,理部门
!。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禁止【、限:制使用粘《土砖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
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禁?止、限制《使用粘土《砖的监督管理—,在:业务上受市建委【指导
— ?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
》
第》五条 禁止、—限制生产
】 , : 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禁止新》建空心?粘土砖生产线
! 》市建材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空心粘土砖生—产单位的《现有:生,产规:模,按照年度递减的原】则制定空心粘土砖】。。生产的总量》。调控计?划
【 :市建材办《。应当根据空》心粘土砖《生产的总《量调控?。计划和空心粘土砖】生产:单位:的,现有生产规模核定空!。心,粘土砖?生产单?位,的年度生产》指标
》
! , 第六条《 禁止使用范围【
建!。设工程中非》承,重墙体?以及围墙禁》止使用粘土砖;【建设工程零零线以】上,的承重墙体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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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要求
!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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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征收【专,项资金
! 建?设工程使用粘—土砖的应《当缴纳专项资金
! , 专项【资金:由市建材办》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按照实心粘土砖!(折标准砖)每块】0.10《元和空心粘土砖【(折:标准砖)《每块0.《025元的》标准征收
!
】 第九条 核定材料!
【 建设?单位申请在建—项目正式接通供水管!网之前?,应当?向市建?材,办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办理:建设工程使用粘土】砖,的核定手续
】 ? 建设《单位办?。理,核定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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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关墙体部分的设计说!明;
【 — (:二)施工单位—使用墙体《材料的说《明;
】 《 :(三)工程土建【。部分预?算,。或者决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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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条 核!。定证:明
!。市建材办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10日内办!理核定证明未使【用粘土砖的建设工】程,市建材办《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相应的核【定证明;使用粘土】砖,的建设工程》市建材办应》当核定专项资金缴款!额建设单位按照【核定的缴款额—向指定?的银行缴纳专项【资金后市建材办根据!缴款:证明出?具已缴纳《专项资?金的核定证明—
》 建设单位【取得核定证明后【方可向供水管理【部门申请接通供水】管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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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用途
【 :。 专:项资:金用于下列范—围
《 】 (一)从事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开发、应《用和进?。行奖励;《
: 【 (二)进行禁!止、:限制使用粘土砖的】管理:;
? 《 ? ,。 (?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用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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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检查!。
? ? 专项《资金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财政专户存储
】 》 审计?部门应当每年—对,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 第十?三条 行政措—施
【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 (一)! 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实—心粘:土,砖的由市建材—办,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 ? 《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使用粘土砖的—。, 由市建材—办按照使用》量加倍征收》专项:资金
《 》 ? (三)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由市建委视其—情节轻重分别—降低: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或者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
! (四【)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核—定证明?的供:水管理部门不予接】通,供水管?。网
:
:
第十四条! 违反生《产规定的《处罚
《 ? :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生产:、超额生产》空心粘土砖的由市建!材办对生产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实】心粘土?砖的:。由市建材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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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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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 : 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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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复议和诉讼】
《 ?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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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特殊规定
】
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对军事!工程、保密工程、监!狱工程和历史文【化保护建《筑,。等的修复在施工过程!。中,对使用粘土》砖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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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应用解释】。
: 市建】委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
】 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
【 ,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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