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禁止和限制使用!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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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0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 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禁止【、限制使用粘土砖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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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含义
】。 本办《法所称的粘土砖,是!指采用粘土烧结而】成的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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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适用范围
!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粘土砖的生【产、销售、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但农民自建住房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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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管理部门
!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禁止?、限:制使用粘《土砖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 —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禁:。止、限?制,使用粘?土,砖的监督管》理,:在业务上《受市建?委指导
!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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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禁!止、限制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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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禁止:新建:空心粘土砖生产线】
【 市:建,材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空心粘土砖!生,产,单位的现有生产【规模按照年度递减】的原则制定空心粘】土砖生产的总量【调控计划
】 市》建材办应《当根据空心粘土【。砖生产?的总量调控计划和空!心粘土砖生产—单位的现有生产规模!核定空心粘土—砖生产单位》的年度生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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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禁!止使用范围
【 建设】工程:中非承重墙体以及围!墙禁止使用》粘土砖;建》设工程零零线以【上的:承重墙体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
】第七:条, ,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要!求,
【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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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征收《专项:资,金
? 建设工!程使用粘土》砖的应当缴纳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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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项资】金由:市,建材办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按照实心粘土【砖(折标准砖—)每块0.》10元?和空心?粘,土砖(?折标准砖)》每,。块0.02》5元的标《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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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核定材料
— —。建设单位申》请在建项目正式【接通供水管网之前】,,应当向市建》材办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办—理建:设工程使《用粘土砖的》核定手续《。
: 《 , ,建设:单位办理核定—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 , : (一)有关】墙体部分的》设计说明;
】 【 (二)》施,工单位使用墙体材】料的说明;》。
【 ? (三)工程【。土,建部分预算或—者决算?书
—
》。
? 第十?条 核定证明
】 》 市建材办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10日内办理核】定证明未使用—粘土砖的建设—工程市建材办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相《应的核定证明;【使用粘土砖的建设工!程市建?材,办应当核定专—项资金缴《款额建?设单位按照核定【的缴款额向》指定的银行缴—纳专:项资金后《市建材?办根据?缴款证明出具已【缴纳专?项资金的核定证【明
】 建设单位取得核定!。证明后方可向供水】管理部门《申请接通供》水管网
】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用途
— ? 专项资金用于下列!。范围
— 】(一)从事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开发、【应,用和进行奖励;【
《 : : (二)【进行禁?。止、限制《使用粘土砖》的管:理;
】 ? (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用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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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检查
】 专项》资金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财政专户存》储,
》 审计部门应】当每年对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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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行政措施】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 【 (?。一,) 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实心】粘土砖的由市—建材办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 —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使用粘土砖—的,: 由市建材办按照使!用量加倍征收—专,项资金
— 】 (三)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由市建委视其情【节轻重?分别降?低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或者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
【
《 , 《 (四)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核定证明的供【水管理部门》不予接通供水—管网
! 第:十四:条 :违反生产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生产、超额生!产空心?粘,土砖的?由,市建材办对生产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实心粘《土砖的由市》建材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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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 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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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复议和《诉讼:
—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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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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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对军事工】程、保密工程、【。监狱工程《和历史文《化保护建筑等的修复!在施工过程中对使】用粘土?砖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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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应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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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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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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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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