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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禁止和】限制使用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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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0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 , 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禁止、限制使用【粘土砖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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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含义
】 本办法所!。称,的粘土砖,是—指采用粘土》烧结而成的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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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适用范围
】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粘土》砖的生产、销售、】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但》农民自建《住房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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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禁止、限《制使用粘土砖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 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禁》止,、限:制使用粘土砖—的监督管理》,在业?务上受市建》委指导
》 , 《。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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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禁止、限制生产!
》 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禁》止新建空心粘土【砖生产线
! ,。 市建材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空—。。心粘:。土砖生产单位的【现,有生产规模按—照,年度递减的原则制定!空心:粘土砖生产的—总量:调控计划
! 市建材办应当!根据空心粘土砖生】产的总量调控计划】和空心粘土砖生产】单位的?现,有生产规《模核定空《。心粘土?砖生产单位的—年度生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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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禁止使用【范围
《 建【。设工程中非承重墙体!以,及围墙禁止使—用粘土砖;建设【。工程零?零线:以上的承重墙体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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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要求
! : ,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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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征!。收专项?资金
《 《 建设工程—使用:粘土砖的应当缴纳】专项:。资金
】 专项资》。金,由市建材《办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按照实心粘土砖【(折标准《砖)每块0.—10元和空心粘土砖!(折标准《砖)每块0.02】5元的标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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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核定》。材料
《 , ,。 建设单位申!请在建项《目,正,式接:通,供,水管网之前,应当向!。。市建:材办: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办理建设工》。程使用粘土砖的【核定手续
— 《。 建设单》位办理核定》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 】 (一)有—。关墙体部《分的设?计说明;
! , 》 ,(二)?施工单位使》用墙体材料》的说明?;
》 (!三)工程《土建部分预算或者】决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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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核?定证明
! 市建材办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10日内办理!核定证明《未,使用粘土砖的建【设工程市建材办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相应的核定证明!;使用粘土砖—的建设工程市建材】办应:当核定专项》资金缴款额建设单】位按照核《定的:缴款额向《指定:的银行?缴纳专项资金后市建!。材,办根据缴款证—明,出具已缴纳专项【资金的核定证明
! 《 建设单》位取得核定证—。明后方可向供水【管理部门申请接【通供水?管,。网
:
】
《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用:途
— 专《项资:金用于下列范—围
! (一)从事!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开发、应】用和进行奖励;【
》 《 : (二)进行—禁止、限制使用粘土!砖的:管理:;
:
? 【 (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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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检查
《 专项】资金: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财政专户存储!
— 审计《部门应当每年对【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第十三条! 行政措施》
: 》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 (一)! 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实心粘土砖!的由市建材》办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 》 ?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使用粘土砖的, 由!市建材办《按照使用量》加倍征收专项资【金
【 》 (三)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由市建委—视其情?节轻重分别》降低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或者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
! 《。 , (四)》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核定【证明的供水》管理部门不》予,接通供水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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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违反生产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生产、超额生产!空心粘土砖》的由:市,建材办对生产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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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实心:粘土砖的由市建材】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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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 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六条》。 复议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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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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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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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对军事工程、保密工!程,、监狱工程和—历史文化保》护建筑等《的修复在施》工过程?中对使用粘》土砖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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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应用解】释
!市建委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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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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