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禁止和限《制,使用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
》
(2000年1!0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 , 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禁止、限制》使用粘土《砖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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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含》义
:
, 本【办法所?称的粘土砖,—是指采用粘土烧【结,。。而成的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
【 ,
《
—第三条 适用范围】
》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粘》土砖的生《产、销售、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但》农民自建住房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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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条《 管理部门》
—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禁止、】限制使用粘土砖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
《。 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禁止:、限制使《用,粘土砖的监督—管理,在业》务上受市建委指导】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
第五条 禁】止、限制生产—
【 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禁止新【建空心粘土砖生产】线
【 , 市建材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空心粘土砖生产单位!的现有生产》规,。模按照年度递减的】原则制定《空心粘土砖生—产的总量调》控计划
! 市建材办应当】根据:空心粘土砖生产的总!量,调控计划《和空心?粘土砖生产单位的现!有生产规模核定【空心粘土砖生—产单位的年》度生产指标》
—
【 第六条《 禁止使用范围
】
— 建设工程中非承】重墙体?以及围墙《禁止:使用:粘土:砖;建设工程零【零线以上的承重【墙,体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
》
:
《 第七《条 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要求
】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 , ,
:
《。
, , 第:八条 征收专项【资金
— 《建设:工程使用粘土砖的应!当,缴纳专项《资金
?
》 :。专项资金由市建【材,办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按?照实心粘土砖(折标!准砖:)每块0.10元和!空,心,粘,土砖(折标》准砖)每块0—.,0,。25元的标准征【收
?
】
《第九条? 核定材料
【 ? , ,。 建设单《位申请在建项—目正:式接通供水管网之前!,应当向市建材办】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办理】建设工程使用粘土砖!的核定?手续
《 建设单!位办理核《定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 (一)有关墙】。体部分的设计—。说明;
【 【 (二)施工单【位使用墙体材料的说!明;
【 【(三)工《程土:建部分预算》或者决算书》
【
,
?
第十条— ,核定证明
》
? : 市建材办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1:0日内办理核—定,证明:未使用粘《土砖的建设工程市】建,材办: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相应的核定证】明;使用粘土—砖的建?设工程市建材办应】当,核定专项资金—。缴款额建设单—位按照核定的缴款额!向指:定的银?行缴纳专项资金后】市建材办根据缴【款证明出具已缴纳专!项资金的核定证明
!
? 建设—单位取得核》定证明?后方可?向供水管理》部门申?。请接通供水》管网:
》。
?。 ,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用途
】 》专项资金用于下【列范围
《
, 《。 , ? (一)从事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开发、应用】和进行奖励;
】 《 —(二:)进行禁止、限制使!用粘土砖的管理【;
:
【 (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用途
—
】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检查
— 》专项资金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财政专户存储【
审!计部:门应:当每年对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第—十三条?。 行政措《施,
,
? ?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 ? (一)】 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实:心粘土砖的由—市建材办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 : 《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使》用粘土砖的, 【由市建材办按—照使用量加倍征收专!项资金
《
— (三)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由:市建委视其情节轻】重,分别降低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或者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
:。
》 ? (四》)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核《定证明的供水管理】部门不予接通供水管!网
《
? 第十四条 违】反生产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生产、超额》生产空心粘土砖的】由市:建材办对生产—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实心粘】土砖的?由市建材《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十五条 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
— 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六条? 复议和诉讼
! ,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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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特殊规定
! 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对军事《工程、保密工程、监!狱工程和《。历史文化保护建筑】。等的:修复在施工》过程中对使》用粘土砖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 第十八条 —应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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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建委》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
【 ,
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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