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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2【005年6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发布) 】 第一条 目的 !    》 为加强本市—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城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以下统—称建筑物)的建筑节!能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    —。 》。第三:条 定?义  —。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安装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建筑节能!。标准)对建》筑物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选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及其维护保【养等活动  !   本办法—。所称用?能,系统是指《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安:装的用能设备和设施! ?    【 :。 :第四条 《。管,。理部门 —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对—本市节能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对本市建筑节—能实:施监督?管理: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科学?技术、房《地资源、《。。财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 第五条 标】准的实施《和制定 》 ,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鼓励采用建筑节!能推荐性标》准  —   对国》家,尚未制定节》能标准的建筑领【域市建?。。设交:通委: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本市!。节能标?准以及为实》施标准相配套—。的技:术,规范  【  : : 第六【条, 城:市建设详细规划【要求: , ,   《  市或者》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在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 ,    》 第七条 对【新建项目的节能要】求 :    《 新建?建筑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以及建筑节—能标准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 》 第八条 对改!建扩建项目的要【求 :     【。对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物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物围护结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  【 ,。。 ,第九条 对》相关:单位的要求 】。  :   设计单位在设!。计建筑物时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执行!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已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规—程,进行施工 】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实施监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   ? 【第十条 《施工图的编制和审】查   【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包含建筑】节能的内容》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    !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备案 》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物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并在向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     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提出有关】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    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 《 第十二条》 使用说明》     销!售新建建筑物的应】。当在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注明对建筑物【围,护结构、《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状》况以及相应保护要】求    ! ? 第十三条【 高于标《准,。的节能建《筑,认,。定   【  本市鼓励采用】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 —    对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建设单位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有关社会—中介专?业机:构申请认定认定办】法由市建设》交通委另行制—定 》   ? — 第十四《条 对建筑物装修】的要求? ,  《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在:对已采取建筑节能】措,施的建筑物》进,行装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坏原有节【能设施  】  : : : ?。第十五条 业主的】日常维护和》维修   】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的规】定和要求对建筑物进!行日常?维护,避免或者防】止损坏相关的—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发现建】筑,物围:护结构或者用能系统!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 】    《 — 第:十六条 鼓励发【展应用 》    》 本市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  ?   市《建设:交通委应当根据本市!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开》发状况制《定鼓励推广应用目】。录并予以公布 !   ? , 》。 , ,第十七条 节能【新型墙体材料— ?   ?  本市鼓励开发和!。研究建筑《节能的?新型墙体材》料,对在推广应用—。建筑节能《。的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或者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第十八条 】。市场化手《段,节能改?造 《   ?  本市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   ! 第十九《条 教?育和培训  !   从事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  : : 第【二十条 监督 【     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节能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建】筑节能?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反映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 第:二十:一条 禁止限制规】定   【  禁止采》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和用能系统禁】止,或者限制落后的施工!工艺和技术 【    》 禁止或《者限制?。目录:由市建设交通—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    【 《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禁【止规:。定的处罚 》 ,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采用【禁止采用《。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施工工艺和】技术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个人《建房 ? ?    农民个人】建造住宅的建筑节能!鼓励参?照适:用本办法 【    【。 《第,二十四条 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