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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 (2005年】6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发,布): 第一条 目【的 《     为加【强本:市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城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以下统称建】筑物)的建筑节能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    】 第三条 定义! ,。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安装—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建筑节能标准)对】建筑物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选【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及《其维护保养等活动 !。 ?。  :。 , 本:办法所称《用能系统是指—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安装的用《。能设备和设施— 《 ,  ? : 《。第四条 管理—部门 《 :  :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对本市节!能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 ,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对本市建筑节能实!施监督?管理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科学技术、房—地资源?、财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 第五条 标【。准的实施和制定 】  《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鼓励采【用,建筑节能推荐—性标准 —  :   对《国家尚未制定节能标!准的建?筑领域市建设—交通委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本市节能】标准:以及为?实施标准相配套的技!术规范 【。  : ? 《 第六?条 城市建设—详细:规划要求 》 :     市或者】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在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 :。 , 第七?条, 对新建项》目的节能要求 【   ? , 新建建筑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以及】。。建筑节能《标准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 , :。 ,  【 第八条》 对改建扩建项目】的要求 《     对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物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物?围护结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 , 】第九条 对》相关单?位,的要求  】。   设计》单位在设计建筑物】时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执?行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已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规程进【行施:工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实施《监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 【 ,第十条?。 施工图《的,编制和审查 !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包含建—筑节能的内容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 ?   【 :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备案 】。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物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并在向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  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提出?有关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    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 ? , : 第:十二条 使用说明】 ,  《   销售新建建筑!物的应当在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注?明对建筑《物围护结构、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状况以及相》应保护要《。求   【 : 《 , 第十三条 高于标!。准的节能建》筑认定 》    》 本市鼓励采用【。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 《 ,     对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建设单】位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有关社会】中介专业机构申【请认:定认定办法由市建设!交通委?另行制定 【。    ! 第十四条— 对建筑《物装修的要求 】。 : ,  :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在】对已:采取建筑节能措【施的建筑物进行【装,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坏原有节【能设:施 《    《 》 第十五条— 业主的《日常维护和》维修: ?  :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的规:定和要求对建—筑物进行日常维【护,避?免或:者防止损坏相关的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发现建筑物围—护结构或者用能【系统: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 — : ,  : 》 第《十六条 鼓励发展应!。用 ?     本市】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   ? 市建设交》通委应当根据本市】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开发《状况制定鼓励推广】应用目?录并:予以公布 【    》 —第十七条 节—能新型?墙,体,材料:     】本市鼓励开发—和研究建筑节能【的新型墙体材料对在!推广应用《。。建筑:节能的?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或者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第】十八条 市场—化手段节能改造【   —  本市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    【。 第十】九,条 教?育,和培:训 》    从事—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  : , 》。 第二十条 监】督    】 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节能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建筑节能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反映: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  !第二十一条 禁【止,限制规定  !   禁止采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和用《能,系统禁止或者限【制落:后的施?。工工:艺和技术 》    — 禁止或者》限制目录由市建设交!通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禁止规》定的处罚《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采用禁止采用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施工工艺和技—术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个人建房 】    农民—个人建造住宅的建】筑节能鼓励参照适】用本办法 】   — 第二十四】条 施?行日期  】 ,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