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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2005年—6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发布—), 第一条 目的 !    — ,为加强本《市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城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以:下统称建筑》。物)的建筑节能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 《 第》三条 定义 —。   》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安装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建筑节能标准)【对建筑物《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选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及其维护保养—等活动  】   本办》法所:称,用能系统是指—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安装的用能!设,备和设施 】   《 第四条! 管:理部门   ! ,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对本市节能【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对《本市建筑《。。节,能实:。施监督管理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科学技术、—房地资源、财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 【 第五?条 标准的实施【和制:定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鼓励《采用建筑节能—推荐性标准 — ,   《  对国家尚未制定!节能标?准,的建筑领域市建设交!通委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本市—节能标准《以及为实施标准【相配套的技术—规范 —。   】 第六条》 城市建设详—细,规划要求 》     市或!者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在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    】 第七条 对新【。建项目的节能要求】 :    新》建建筑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以:及建筑节《。能标:准,。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 第八!。条 对改建扩—建项目的要》求,     】对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物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物围护】结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  【 :第九:条 对相关单位的要!求  —   设计》单位:在设计建筑物—时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执行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已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规【程进行?施工  【 ,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实施:监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  — ?第,十条 施工图的编】制和审?查 》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包含《建筑节能《的内容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   【 :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备案 《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物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并【在,向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  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提?出,有关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     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 : : 第《。十二条? 使用?说明 》    《 销售新《。。建建筑?物的:应当在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注明对建【。筑物围护结》构、:。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状况以【及相应保护要求【 ,    】 第十三条! 高:。于标准的节能建筑认!定    】 本市?鼓励采用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     】对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建》设单位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有关社会中介专】业机构申请认—定认定办法》由市:建设交通委另—行制定  】  【 第十四条 【对建筑物装修的要】求 》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在对已采取》建,筑节能?措,施,。的建筑物进》行装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坏原有节《能设:施    】 《 , , 第:。。十五条? 业主的日常维【护和维修 【  :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的规定和要!求对建筑物》进行日常维护,避免!或者:防,止损:坏相:关,的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发现建》筑物围护《结构或者用能—。系,统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    】 《 ?第十六条 》鼓,。励发展应用》 :   《  本市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 市建设《交通委应当根据本市!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开发】状况制定鼓励推广应!用目录并予》以,。公布 》  :  ? , , 第十七【条 节能新型墙体材!料   【  本市鼓励开发和!研究建筑节》能的:。。新,型墙体?材料:对在推广应用建筑】节能:的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或》。者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十八条 市场【化手:段节能改造》 ?     本—市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    】 第十九【。条 教育和培训 !     从【事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  :  】 第二十条》 ,监督  【   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节能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建筑节能《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反映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 第二十一条 禁止!。限制规定 》。   》  禁止采》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和?用能系统禁止—。或者限制《落后的施工》工艺和技术》 《    《禁止或者限制—目,录,由市建设交通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    【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禁止规》定的处罚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采用禁止【采,用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施工》工艺和技术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个人建》房    】 农:民个人建造》住宅的?建筑节能鼓励—参照:适用本办法 !   ! 第二十四条 施行!日期 ?   》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