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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 (2005】年6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发布) 第—。一条 ?目的   】 , 为加强本市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城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以下统《称建筑物)的建【筑节能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 《 《第三条 定义 】 :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安装》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建筑【节能标准)对建筑】物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选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及其维护保【养等活动  !   本办法所称】用,能系:统,是指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安—装的用能设备和设施!    【 — 第:四条 管理部—。门    】。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对【本市节能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对本市建筑节!能,实施:监督管理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科学技术—、,。房地资源、财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 第五条 】标准的实施》和制定?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鼓!励采用?建筑节能《推,荐,。性标准 》 :   ? 对国家尚未制定】节能标准的》建筑领域市建设【。交通:委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本市!节能标准以及为【实施:标准相配套的—技术规范 》    ! 第六条 】城市建设详细规【划要求 《 ?    《市或者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在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   第七】条 对新《建项目的节能—要求     新!。建建筑?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以及建筑!节,能标准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    】 第八条 !对改建扩建项—目,的要求 《    — ,对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物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物:围护结?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    ! , 第九条》。 对相?关单位的要》求, :     设计单!位在设计建筑—物时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执行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已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规【程进行施工 !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实施监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   》 第十【条 施工图的编制】和审查 《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包含建》筑节能的内容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   《 , 《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备案 【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物,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并在》向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    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提出有关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   《 , 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    — ? 第十二条 使!用说明 《。。。 ,     —销售新?建建筑物的应当【。在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注明【对建:筑物围护结构—、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状况以及】相应保护要求 !    《 , ? 第十》三,条, 高:于标准?的节能建《筑认定 《     本市!。鼓励:采用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 】    对》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建设单位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有关社会中介专业】。机,构申请认定认定办法!由,市建设交《通委另行制定 !    《 : 第十四】条 对建筑物装修】的要求 【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在对已【采取建筑节能措【。施,的,建筑物?。进,行装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坏:原有节?能,设施 《    】 第十五条 !业,主的日?常维护和维》修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的规《定和要?求,对,建筑物进行日常维】护,避免或者防【止损坏相关的—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发现建筑物!围护:结,构或者用能系统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 】 :    ! :第十:六条 鼓励发—展应用?     】本市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     市建设】交通委应当根据本】市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开发状况》制定鼓励推广应【用目录并《予以公布《   — 【 第:十七条 节》能新型墙体材—。料 》   ? 本:市鼓励开发和研究建!筑节能的《新型墙体《材料对在推广—应用建筑《节能:的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或者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第】十八:条 市?。场化手段《。节能改?造   【  本市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 ,    —。 第十九!条 教?育和培训 》 :    《 从事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  : 《 第》二,十,。条 监?督   【  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节能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建筑节能】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反映》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 第二十一条 】禁,止限制规定》    【 禁止采《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和用能系统》禁止或者限制落后的!。施,工工:艺和技术 》     禁】止或者限《制目录?由市:。建设交?通,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    —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禁止规定的处【罚 :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采用?。。。禁止:采用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施,工工:艺,和技术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个人》建,房 》   ? 农民?个人建造住宅—的建筑节能鼓励参】照适用本办法 !   ? , ? : 第?二十四条 施行【日期 ?   》。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