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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2005年》6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发布) 第!一条: 目的 【   ? 为加强本市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城,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以下统称建》筑物)的建筑—节能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定义   】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安装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建《筑节能标准)—对建筑物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选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及其维护保养等活!动 :     【本办法所《称用能系统》是指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安装的用能设—备,和设施 【   》 第四条 !管理部门 》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对本【市节能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对本市建筑》节能实施监督管理】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 ,  ?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科学—技术、房地资—源、:财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 ? 第五》条, 标:准的实施和制—定 ?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鼓励采用建筑节【能推荐性《标准  【   对国家—尚未制定《节,能,标准的?建筑领域市》建设交通委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本,市节:能标准以及为实【施标准相配》套的技术规范 【 ?   《 —第,六条 城市建设详细!规划要求 —     市或】者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在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    】 第七条 对新【。建项目的《节能要求    ! 新建建筑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以及建?筑节能标《。。准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    !。 ?。第八:条, 对改建扩》建项目的《要求 ? ,     对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物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物围护结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 — 第九条》 对相关单》。位的要求 》     设】计单位在《设计建筑物时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执行【。 ?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已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规程进?行施工 《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实施监】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 第十条】 施:工图的编制和审查 !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包含建筑节能的内容!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    】 :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备案 !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物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并—在向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提出有】关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 :   ?。 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 第十【二,。条, 使用说明 !    销售新建】建筑物的应当在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注明对建筑!物围护结构》、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状况以及相应!保护要?求 : :  :  【。。 第十三条 高】于标准的《节能建?筑,认,定 》    本》市,鼓,励采用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 】    《 对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建设单位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有关社会《中介专业机构—申,请认:定认定办法由—市建:设交通委另行制定】    】 第【十四条 对建筑【。物装修的要求 】  ?  :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在对已采取建筑】节能措?。施的建筑《物进行?装,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坏原有节能设!施    ! —第十:五条 业主的—日常:维,护和维修 》 ?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的规定和要】求对建筑物进行日】常,维护,避免或者【防止损?。坏,相关的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发现建?筑物围?护结构或者用能系】统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 【    — — ,第十六条《 鼓励发展应—用 》    本》市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 ?    市建设交】通委:应当根据本市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开发】状况制定鼓励推【广应用目录并予以】公布:    】 ,。 : 第十》七条 节能》新型墙体材料 】  ?   本市鼓—。励,开发和研究建筑节能!的新:型墙体材料》。对在:推广应?用,建筑节能的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或者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 第—十八条 市场—化手段节能改—造 ?     本市】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    》 — 第十九条 教【育和培训 】    从事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  ?。 第二十!条 监督《  》   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节能【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建筑节!能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反映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 第二十一条 禁止!限制:规定:     禁!止,采,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和用能系统—禁止:或者限制《落后的施工》工艺和技《术     !禁止或者限》制目录由市》建设交通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 《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禁止规定的!处罚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采【用禁止采用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施工工艺和技【术,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个人建?房, : , ,    农民个【人建造住《宅的建筑《节能鼓励参照适用】本办法  】 , —。 第二十四条【 ,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