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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20!05年?6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发布) —第一条 目的— :     为加】强本市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城《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以下统【称建筑物)的—建筑节能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定《义    】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安装—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建筑节能!标准)?对建筑物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选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及其:维护保养等》活动 ? : ,    《。本,办法所称用能系统】是指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安装!的用:能设备和《设,施   【。 】第四条 管理—部门  【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对本市节能】。。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对本市建筑节!能实施监督管理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   》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科学技术、房地资】源、财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 , : 第五?条 标准的实施和制!定  — ,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鼓励采《用建筑节能推荐【性标准  】   对国》家尚未制定节—能标:准的建?筑领域市建设交通委!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本市!。节能标准以及为实】施标准相配套—的技术规范 —    【 —第六:条 城市建设详细】规,划要求 【  :  市或者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在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  《 第七条 对新建项!。目的节能要》求 ? ,   ?新建建筑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以及建筑节》能标准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 【第八条? 对改建扩建项【目的要?。求 》    对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物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物】围护结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 , : 第九条 【对相关单位的—要,求     !设计单位在设—计建筑物时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执行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已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规程进行】施工 ? ?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实施监】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  《  — 第《十条 ?施工图的编》。制和审?查 : :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包含建筑节》能的内容 —  ?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 ?  : —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备案 】 ,  ?  :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物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并】在向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 ?    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提出!有关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     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    》。 ,。 《 第十二条》 使用说明 】    《 销售新建》建筑物的应当—在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注明对》建筑:物围:护结构、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状况以及相应保【护要求 【   》 》第十三条《 高于标准的节【能建筑认《定 》    本市鼓【励采:。用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 【     对【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建设单位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有关社会《中介:专业机构申请认定】认定办法由市—建设交通《委另行制定 【 ,  :  !第,十四条 对建筑【物装修的《要求 —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在对已采取建筑【节能措?施的建筑物》进行装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坏原有节《能设施 》    】 , 第十五条 】业主:的日:常维护和维修 】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的规定和》要求对建筑物进行】日常维?护,避免或者防止损!。坏相关?的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发》现,建筑物围护》结构:或,者用:能系统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   — ? 第十六】条 鼓?励发展应用》 :     本【市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     市—。建设交通委》应当根据本市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开发状况制定【鼓励:推广应?用,目录:并予:以公布   ! , — 第十七条 节【能新型?墙体材料 》     【本市鼓励开发和研究!建,筑节能的新型墙【体材料对在推—广应用建《。筑节能的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或《者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 , 第十八条 !市场化手段节能【改造 》     本—市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 , ? , , 第十九条 教!育和培训 —    》。 从事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  : 第!二十:条 监督 —     —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节能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建筑【节能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反【映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第,二十一条 禁—止限制规定 !    《禁止采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和用能系统禁止【或者限制落后的施工!工艺和技术》    【 禁止或者限—制目录由市建设交】通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    【 《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禁止规定的处罚!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采用禁止采用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施!工工艺和技术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个人建房》 ?     》农民个人建造住【。宅的建筑节》能鼓励参照适用【本办法 【   !。 第二十四》条 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