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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2—005?年6: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发布) 第】一,条 目的《 ,。 ?    为》加强本?市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城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以下统称建筑物)!的,建筑节能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 , 第:三条 定义 !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安装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建筑:节能标准《),对建筑物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选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及其维护保养—等活动 —     本—办法所称《用能系统是指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安装的用》能设:备和设施  !。  —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对本市节能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对本市建筑节【能实施?监督管理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科学!技术、房地资源、】财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 第五条 标【准的实施和制定 !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鼓】励采:用建筑节能》推荐性标准 【  ?   对国家尚未】制定节能《。标准的建《。筑领域市《建设交通委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本市节能—标准以及为》实施标准《相,配套的技术规—范 《    !。 第六条 城市建!设详细规《划要:。求   【  市或者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在!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  : ? 第七条 对新【建项目的节》能要求?     新建】。建筑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以及【建,筑节能标准》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   《。 》 第八》条, 对改建扩建—项目的要求 —  《。   对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物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物围护《结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    ! , 第九条 对【相关单位的要求 】 ,   《  设?计,单位在设计建筑物时!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执行 —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已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规程进行】施工:。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实施监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    ! 第十条 【。施工图的《编制和审查 【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包》含,建筑节?能的内容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 ? : ,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备案  】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物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并!在向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   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提出有》关,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     —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 ,   ? 】。第十二条 》。使用说?明 》。    销售新建】建筑物?的,应当在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注明—对建筑物围》护结构、《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状况以及相【应保护要求》 ?  :。  : 第】十三条 高》于标准的节》能建筑认定 【     本市】鼓励采用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 》     对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建设单位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有关社会中》介专业?机构申?请认定认定办法【由市建设交》通委另行《制定    ! 》。 第十四条— 对建筑物装修的要!求 : ,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在对!已采取建筑节—能措施的建筑—物进行?。装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坏原有节】能设施 》。    ! ?第十五?。条 :业主的日常维护【和维修?。 :  ?。 ,。 ,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的规定】和要求对建筑物【进行日常维护,避免!。或者防止损坏—相,关,的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发现建筑物围护!结构或者用能系统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 》    【 第》十六条 鼓励发展】应用   】  本市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   市建设交通委!应当根据本市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开发状?况,制,定鼓励推广应—用,目录并予以公布【 《   — 第》十七条 节能新型墙!体材料 《。     本市!鼓励开发和研究建筑!节,能,的新型墙体材—料对在推广应用建筑!节能:的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或者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 》 第十八条 市场】化手段节能改造 】     本】。市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   《 《 第十九【条, 教:育和培训《 , ,    》 从事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  《  !。第二十条 》监,督     !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节能》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建:筑节能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反映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 【 第二十一条 【禁止限制规定 】     —。禁止采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和用能系统!禁止或者限制—落后的施工工艺和技!术 :     禁止!或者限制目录由市建!设交通?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 ?   】 ,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禁止规定的—处,罚, :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采用禁止采用!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施】工工艺和技术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个人建《房   【  农民个人建造住!宅的建?筑节能鼓《励参照适用本办法】    ! 第二十】四条 ?施行日期 —   《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