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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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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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
》 ? :为加强本市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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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适用范围
— ?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城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以下统称建】筑物)?的建筑节能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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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定义
】 :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安装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建筑节能标》准)对建《筑,物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选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及》其,维护保养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用能系—统是:指,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安】装,的用能设备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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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管理部门
!。。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对本市节》能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对—本市建筑节能实施监!督管理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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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科学技术、!房地资源、财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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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标》。准的实施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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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鼓励采—用建筑节能》推荐性标准
【 , , 对国—。。家,尚未制定节能标准的!建筑领域市建—设交通委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本,市节能标《准以:及为实施标准相配】套的: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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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城市建设详!细规划要求
】 : 市或》者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在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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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对新建项—目的节能要求
【。
新建【建筑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以及建》。。筑,节能标准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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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对改建扩建项【。。目的:要求
【。 对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物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物围护结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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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对相—关单位的《要求
! 设计单位在—设计建?筑物时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执行】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已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规》程进行施工 【
?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实?施监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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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施工图的编制】和审查 》
》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包含建—筑,节,能的内容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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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备案
—。
, ,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物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并在向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
》。。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提:出有关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 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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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使用说《明
】 销:售新:建建筑物的应当在】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注明对建!筑物围护结构—、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状,况以及相应》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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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高于标准【。。的节能?建,筑,认定 《
: , 本《市鼓励采《用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 ?。
》 对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建设单位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有关社会中介专】业机构申请认定认】。定办法?由市:建设交通委》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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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对:建筑物装修的要求】
【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在:。对已采取建》筑节能措施的—建筑:物,进,行装: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坏原有!节能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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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业主的日常【维,护和维?修 ?
?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的规定—和要求对建筑物【进行:日,常维护,避免—或者防止《损,坏相关的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发现建筑物围护!结构或者用》能系统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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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鼓励发展应用】
】本市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
市建设】。交通委应当根据本市!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开发状【况制:。定鼓:。励推广应用目录【并予: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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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节能【新型墙?体材料
】。。 本市鼓励开】发和研究建筑—节能的?新型:。。墙体材料《对在推?广应用建筑节能【的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或者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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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市场化手段【节能改造 》 ,。
—本,市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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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教】育和培训
【
》从事: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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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监督】
— 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节能【。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建筑节能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反】映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 第?。二十一条 》禁,止限制规《定
!。禁止采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和用能系统—禁,止,或者限制落后的施工!工艺和技术 — ,
: 禁止或【者限制目录由市建设!交,通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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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禁止?规定的处罚
!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采《用禁止采用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施:。工工艺和《技术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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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个人建!房
》。 ? 农:民个:人建造住宅的建筑】节能鼓励《参照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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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施行日期《。 ,
? ?。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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