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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 (2005年!。6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发:布) 第一—条 目的 —  ?。   为加强本市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城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以下统!称建:筑物)的建筑—节能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   《 —第三条 定义 !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安,装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建筑节能》。标准)对《建筑物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选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及其维护保养!等活动?   —  :本办法所称用能【系统是指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安装的用能设备和!设施 》    》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对本市》节能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对本市建》筑节能实《施,监督管理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   ?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科学技术、】房地资源、财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 , : ?第五:条 :标,准的实施《和制定?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鼓励采用建筑】节能推荐性》标准 ?  《   对国家尚【。未制:定节能标准的—建筑领域《。市建:设交通委《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本市节能标准—以及为实施标准相配!。套的技术规范 】   《 》 第六》条 城市《建设详细规划—要求 》    《 市或?者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在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    》 :第,七条 对新建项【目的节能《要求     新!建建筑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以及建!筑节能标准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   《 —第八条 对》改建扩建项目的【要,求   【。  对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物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物围护结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 ?   《 ? 第九条— ,对相关单位的要【求,   —  设计单位在设】计,。建筑物时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执!行,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已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规【。程进:行施工  】。 ,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实施监】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   》 第—十条 施工图—的编制和审》查  —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包含—建筑节能《的内容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 ?   !。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备案 ! , :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物》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并在向】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    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提出有关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  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   《 第!十二条 使用说明】  》  : 销售新建建筑【物的应当在》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注明对建筑》物围护结《构、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状况以及相应!保护要求《  》  — 第十三条 】高于标准的》节能建筑认定 【。     【。本市鼓励采》用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   !  对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建设单位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有关社会中】介专业?机构申请认定—认定办法由市建【设,交,通委另行制定 【。   》 — 第十四条 【对建筑?物装:修的要求 》 : ,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在对已采取建筑】节能措施的建筑【物,进,行装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坏原有》节能设施 》    ! 第十五【条 业主的日常维】。护和维?修 》  :。 ,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的规】定和要求对建筑物进!行日常维护》,,避免或者防止损坏】相关的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发】现建:筑物围护结》构或者用能系统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 】  ?  【 第十六条 鼓励!发展:应用 》     》本市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 市建设交通委应】当根据?本市: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开发状况制定【鼓励推广应用目【录,并予以公布 】。    》 第十】。七,条 节能新型墙体】材料 —    本市—鼓励开发和研究建筑!节,能的新型墙体材料对!在推广应用建筑节】。能的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或者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 第【十八条 市场化手段!节能改造 【。     》本市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 《 第十九条 】。教育和培训 —     从事!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    】 第二十条 】监督: , ?  :  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节能:。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建筑节》能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反映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  【 第二《十一条 禁止限制】规定 ? ,   《  禁止采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和用】能,系统禁止或者—。限制落后的施—工工艺和技术 !     禁止或】者限:制目录由市建设交】通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  《  ?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禁止规定的处—罚 :   》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采用禁止采用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施,。工工艺和《技术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个人?建房    ! 农民个人建造住】宅的建筑节能鼓【励参照适用本—办法    ! , ?。 第二十四条】 施行日期 — :。    《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