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2005年6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发布!),。。
:第一条 目的
【
为】加强本市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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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适?用范围
!。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城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以下!统称:建筑物)《的,建,筑节能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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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定义
— ?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安【装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建筑节能标准【)对建筑《物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选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及其维护保养等活动!
: 本办法!所,称用能系统》是指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安装的用能设备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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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管理部—门
《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对本市节能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对本市建筑节能】实施监?督,。管,理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科学技?术、房地《资源、财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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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标准的【实施和制定
】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鼓励采用建【筑节能推荐性—标准
! 对国家尚》未制定节《能标准的建筑—。领域:市建设交通委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本市节能【标准:以及为?实施标准《相配套的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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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城市建设详细!规划要求
【 市—或者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在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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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对《新建项?目的:节能要求《
? 新建》建筑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以】及建:筑节能标《准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
! 第八条《 对改建扩建—项目的要求》
《 对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物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物围护【结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
! , 第九条 对—。相关单位的要求 】
设计!单,位在设计建》筑物时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执行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已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规程!进,行施工
!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实施监!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
【
第《十条 施工》图的:编制:和审:查 :
—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包含建筑节】能的内容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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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备?案 ?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物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并在向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
》 , 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提出有》关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
? 《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
第【十二条? 使用说明
! ? 销售新《建建筑?物的应?当,在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注明!对,建筑物围护结—构、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状况以!及相应保《护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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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高于标准【。。。的节能?建筑认定 —
本市】鼓励采用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
】对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建】设单位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有关?社会:中介专业机构申请】认定认定办法由【市建设?交通委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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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对!建筑物?装修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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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在对【已采取建筑》节能措施《的建筑物《进行装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坏原有节能设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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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业主的日【常维护和维修 】
《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的规定《和要求对建筑—物进行?日常维护,》避免或者防止损坏相!关,。的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发现建筑—物围护结构或者【用能:系统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
》。
!第十六条《 鼓励发《展应用
】。 : 本市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 市《建设交通委》应,当,根,据,。本市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开发状!况制定鼓励推—广应用目《录并予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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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节—。能,新型墙体《材料
【 ?本市鼓励《开发和研究建筑节】能的新?型墙体材料》对在推广应》用建筑节能的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或,者,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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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市场化手—段节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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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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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教:育和培训《
《 ? 从事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
【
》第,二十条 监》督
《
:。 , 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节能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建,筑节能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反映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
?第二十一条 禁止】限制规定
【
? 禁止采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和用】能系统禁止或者【限制落后的》施,工,工艺:和技术
! 禁止《或者:限制目录由市建设交!通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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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禁止《规定的?处罚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采用禁止采用【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施工【工艺和技术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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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农民】个人建房
【
: 农民个—人建造住宅的建筑】节能鼓励参照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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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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