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2,005年6》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发布) 【第一条 《目,的   【  为加强本市【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城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以下统称建】筑物:)的建筑节能—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  】 第三条 定义 】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安装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建筑节能》标准)对建筑物【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选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及其维护】保养等活动 !    本办—法所称用能》系统是指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安装?的用能设备和设【施    ! , 》第四条? 管:理部门 【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对本【市,节能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 ,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对本市建筑节【能实施监《督管理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科!学技术、《房地:资源:、财: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 第五条— 标准的实施和制定! 《  :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鼓励】采用建筑节能推【。荐性标?准, , ,     —对,。国家尚?未制:定节能标准的—建筑领域市建设【交通委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本,市节能?。标准以及为实施【标准相配套的技术】规范 《    ! 第六条 城】市,建设详细《规划:要求 《    》 市或者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在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    【 第七?条 对新建项—目的节能要求 】    新》建建:筑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以及建筑》节能标准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  《  ? —第八条 对改—建扩:建项目的要求 】     对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物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物围护结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  : : 》第九条 对》相关单位的要求 】  《。   设《。计单位在设计建筑物!时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执行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已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规程!进行施工《    【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实施!监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  !第,十条 施工图—的编制和审查 !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包含建筑节能的内容!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    ! ,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备案 !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物《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并在向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 , ,     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提出有关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    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  《 第十二】条 使用说明 【  《   销售》新建建筑物的—应当在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注明》对建筑物围》护结构、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状况以及相】应,保护要求《 《 ,  !第十三条《 高于标准的节能建!筑认:定 》    本市鼓励】采用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    【 对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建设单位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有关社会中介专】业机:构申请认定认定办法!由市建设交通委另】。行制定? 《   《 第十四!条 对建筑》物装修的要求 】 :   ?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在对—。已采取建《筑节能?措施的建筑物进行装!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坏原有《节能设施《    【 ,。 —第,十五条 业主的【日常维护和》维修   】。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的规定和要求对建!筑物进行日常维【护,,避免或者》防止损坏相关—的,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发【现建筑物围护—。结构或者用能系统】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 【   ! 第十?六条 鼓励发—展应用 》  ?   ?本市: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 ,市建设交《。通委应当根据—本市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开发状【况制定鼓励推—广应用目录并予以公!布    ! ? 第十》七条 ?节能新型墙体材料】 ,   》  本市《。鼓励开发和研究建】筑节能的新》型墙体材料》对在推广应用建【筑,节,能的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或者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十:八条 市《场,化手段节能》改造 —    本市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    ! 第十九条】 教育和培训 】     从事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    【 第—二,十条 监《督     !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节能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建筑节能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反映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 《第二十一条 禁【。。止限制规定 !    《禁止采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和用—能系统禁止》或者限制落后—的施工?。工艺和技术 【     —禁止或者限制目【录由市建设》交通: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 ?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禁止【。规定的处罚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采用禁《止采:。用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施工工!艺和技术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个人建房 —    》 农民个人建造【住宅的建筑节能【鼓励参照适用本办】法, , ,  ?  《 第二【十四条 施行日期 ! :   ?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