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2!005年《6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发布)》。
第一条 目的
!
《 为加强本【市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城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以下统称!建筑:物)的建《筑节能?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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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定义
【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安装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建筑!节能标准)对建筑】物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选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及!其维护保《养等活动
! 本办法所称用!能系统是指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安装的用能设备和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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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管理部门】
—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对本市节】能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对本市建筑节】能实施监督管理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科》学技:术、房地资》。源、:财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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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标准的实】施和制?定,。
《 ,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鼓励采用】建,筑节能推荐性标准】
,
— 对国家尚未制【定节能标准的建【筑领域市《建设交?通委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本市节能标准以】及为实施标准相【配套:的,。技术规范
—
— , ,
: :。第六条 城市—建设:详细规划要求
】 ,。 市或【者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在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
第七条【 对新建项目的节能!要求
新!建建:筑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以及建筑节能标】准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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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条 对改建扩建项】目的要求《 :。
《 对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物【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物围护结!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
】第九条 对相—关,单位的要求
! 设计单位】在设计?建,筑物时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执行】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已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规《程进行施工 【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实施监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
》
?第十:条 施工图的编制】。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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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包含建》筑节能的内容—。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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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备案
!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物,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并在向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
?。 , 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提出有关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
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 ,
】 第十二条 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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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新建!建,筑物的应当》在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注明对》建,筑物围护结构、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状况以及—相应保护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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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高》于标准的《节能建筑认定 】
本【市鼓励采用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 ,
— 对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建设!单位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有关!社会中介专业机构申!请认:。定认定办法由—市建设交《通委另行制定 】
,
】
第十四条 】对建筑物《装修的要求
!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在】对已采取建筑—节能措?施的建筑物进行装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坏原有节能》设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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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业《主的日常维护和维修!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的【规定:和要求对《建筑:物进:行日常维护,避免】或者防止《损坏相关的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发现建筑《物围护结构或—者用能系统》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
!
!第十六?条 鼓励发展应用 !
— 本市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
? : 市建设交通【委应当?根,据本市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开发状况制!定鼓励推广》应用:目录并予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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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节》能新型?墙体:材料
【 本市鼓励【开,发和研究建筑节【能的新型墙体—材料对在推广应【用建筑节《能的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或!者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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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市场化手段》节,能改:造 ?
? ?。本市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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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教育和培训 —
【从事: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
【
第—二十条 监督 】
? 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节能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建—。筑,节能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反映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
【第,。二十一条 禁—止限制规定
】
《 ,禁止采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和:用能系统禁》止或者限制落后的施!工工艺和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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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禁止或?者限制目录》由市建设《交通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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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禁止规?定的处罚
!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采:。用禁止采《用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施工工艺和技术!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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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农民个人建房】
【 农民?个人建造住宅的建】筑节:能鼓励参照》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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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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