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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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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行为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本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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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从事有关活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建筑起】重设备”《)是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建筑卷扬机!)等各类《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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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具体—指,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起重机司【索指挥(信》号,指挥)起重》机械驾驶起重机【械核验起重》机械安装维》修作业和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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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中从事起重设!备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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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或者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作为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承担?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考,。试的:具体:工作
】。 第?七条 ? 考试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师资—。、监考人员以及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等必备条件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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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考】。试报:名条件、考》试科目制定报考【办,。法、考?试大纲并予》以公布
— 设《区市或者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组《织,本行政区域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报【名、考场准备、【考试实施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公布考试时】间、考试《地,。点,、考试注意事项【及相关内《容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向考试机构办理【报名手?续
— ,。 (?一)男性满18周岁!不超过60周岁【;女性满《18周岁不超过5】5周岁;
】 , : (二)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无】影响从事相》应岗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 :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 : , (《四,)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 , (五)》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术;
】
— (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 《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岗位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或,。者,有关网站、新闻媒体!上公布本办法、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考试作业—人员:种类、报考人—员的具体条件、考】试,机构名称及地点、考!试,计,划等事项其中考试】。报名时?间、: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等!具体考试计划—事项:应当在举行考试的6!0日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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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考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实施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确保考试【工作质量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全省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考试的监考和—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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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公布参加考试!人,员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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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考试?合格的人员》可以将?考试结果通知—单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设区市或者》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设区市或者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也可以持有关材料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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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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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送达》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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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受理办证《申请和发放证—书的地点设在考【试报:名地点并在报名【考试时委托》考试:机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进行审查考试【合,格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办理受理】办证申请并审—核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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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每2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90日前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也可以委托所在】地设:区市或者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申请复审
! 跨地区从业!的,建筑起重设备作业人!员可以委《托从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申请复?审
》 复审—期间建筑《起重:设,备作业人员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复审凭据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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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经复审对符合!条,件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证书正本上!签章;?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其重新参—加考试
— 逾期未申!请复审?或复审考试不合格的!注销其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 在2《年内无行政》违法等不《良记录并按规定【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延长复审—期,限
【 第十《九条 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住所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查证经查《证属实的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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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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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起!重设备?租赁、安装、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需要聘用或者雇!用,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时应》当聘用或者雇—。用取得?。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作业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建筑—起重设备作业—现场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并履行!下列义务
》。
? (一)【制定:起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 《 ,(二)聘用持证作业!人员:并建立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 (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 《 (四)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
】 (五)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
》。。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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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起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进行及【时的知识更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首!次取得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起重机》新司机独立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至少3个月》的操作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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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持】有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用【或者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作业时随身【携带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二》)按照规《定参加起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 (三)【严格执行起》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四)!拒,绝违章?指,挥;
【。 (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即时【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六)!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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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作】业,行为;?并,。建,立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档案记录!考,核发证、复审—。和监督检查的情况发!证、复审及监督【检查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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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必要《时应当派人》到现场监督考—试的:有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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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对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发证【。。;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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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一)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证书!。的;
】(二)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
! :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办理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随机性的—重点监督检》。查
(一!。),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即,时报告造成起—重设备事故的—;
》 (二《)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违:章管理造成建筑起】重设备事故的—
第三十—二,条 考?试机构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考】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有关考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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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考试或者未对【考试机构严格监【督管理影响》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质量的; !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颁发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颁发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决定《的;
【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颁发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颁发】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
,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 (五)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第三【十四条 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格式、印—制等事项《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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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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