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 , 为规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行为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本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从事有关活【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建筑!。起重设备《”):是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建《筑卷扬机)等—各类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具体指【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起—重机司索指挥(信号!指挥)起重机械驾驶!起重机?械核:验,起,重机械安装维修作业!和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 ? , 第四》条 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中】从事起重设》备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  :。设区市或者》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六条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作为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承担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考,试的具体《工作 《 第七】条 考试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师资、监考!人员以及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等】必备条件和能力 ! 》 第八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考试报名》条件、?。考,试科目制《定报考办法》、考试?大纲并予以公布 】     》设,区,市或者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组【。织本行政区》域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报—名、考场准备、考试!实施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公布考》试时间、考试地点、!考,试注意事《项及相?关内容 第九条 !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向考试机《构办理报名手续 】     (】一)男?性满18周岁不超】过60周岁;女【性满18《周岁不超过55周】岁;   !  (二《)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无影响从》事相应岗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    《(四)?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 , ,。   ?(五)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术; 】 , ,  (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   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岗位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 ?。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或—者有关网站、新闻】媒体上公《。布本办法、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考试—。作业人员《种类、报《考人员的《具体条件、考—试机:构名称及地点、考试!。计划等事项其中考】试报名时间、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等具体》考试计划事》项应当在举行考试】的,6,0日前公布》 : 第【十一条 考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实施》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确保考试工作【。。质量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全省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考试的?监考和?评分 ? — 第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公布参加考》试人员的成绩 【 》第十三条 考试合】格的人员可以—将考试结果通—知,单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设区市—或者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设,。区市:或者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也可以持有关—材料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证件 — 第十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  —   《 第【十,五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送达被申—。请人: ,     】 《 第?十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受理办证申请和发】放证书的《地点设在考试报名】地点并在《报名考试时委托考】试机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进行【审查考?试合格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办理受理—办证:。申请并?审核发证 —     — 【。第十七条《 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每2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90日》前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也可以委托所!在,地设区市或者—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申请复审!   —  跨?地区从业的建筑起重!设备作业《人员可以委托从【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申请复审 !  :   复审》期间建筑起重设备作!业人员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复—审凭据从业 ! 第十八】。条 经复审对符】合条件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证书正本【上签章;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其重新参加》考试  【   逾期未—。申请复审或》复审考试不》合格的注《销其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 在2年内无行政违!法等不良《记录并按《规定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延长复审期限 ! 第十!九条 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住所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查证经【查证属实的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证书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起》重设:备租赁、安装—、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需【要聘用或者雇用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时应当聘用【或者雇用取得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作业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建:筑起重设备作—业现场?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并履?行下列义《务 ?     (一)!制定起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     (二)】聘用持?证作业人员并建立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 (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  (四)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   —。 , (五)《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 《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 《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起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进行及时的》知识更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  :首次取得《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起重】机新司机独立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至少3》。个月的操作》技能培训 】 《第二十四条 持有】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用或者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作!业,时随身携带》。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二):按照规定参加—起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 (三)严格执【行起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   (四》)拒绝违章指挥; !  :   (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即时—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     (六【)其:。他有关规定 【 第二《。。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作业行—为;并建《立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档案记录考核发证】、复审?和监:督检查的情况发【证、复审《及监督检查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必要时应—当,派人到?现场:监督考试的有关【活,动, 第》二十:。八,条 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对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发证;《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一【),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证】书的;     !(二)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办理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证书 —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随》机,性的重点监督检查 !     (一)】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即时报告造】成,起重设?备事故的; —     (二)】。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违:章管理造《成建筑起《重设备事故的 】 第三十二条 【考试机构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考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有关?考试活动 ! 第三十三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考试或者未对考【试,机构严格监督管理】影响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质量的; !。   《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颁发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颁发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决,定,的;    !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颁发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颁发: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     (五】)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第三十四条 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格【。式、印制《。等事项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