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 【 为规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行!为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本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从—事有关活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建筑:起重设备”)—是,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建筑卷《扬机)等各类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具体指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起?重机司索指》挥(信号指挥)起重!机械驾驶起》重机械核验起重机械!安装维修作业和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 第四条 】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中从—事,起重设备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     设【区,市或者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 》 :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作为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承担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考试的具体工作 】 第七!条 考试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师资》、监考人员以及【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等必备条】。件,和能力? ,。 第】八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考试报名】条件、考试科目制】定报考办法、考【试大纲并《予以公布《     —设区市或者》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组织—本行政区域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报名《。、考场准备、考试实!施,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公布考试时!间、考试《地点、考试注意事】项及相关内容—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向考试机构办理报!名手续 【 ,   ?(一)男性》满,18:周岁不超过60周】岁;女性满18周】岁不:。超过55周岁—;    ! (二?)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无影响—从事:相应岗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  《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     》(,四,)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    (五)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术; !。   ?  (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     【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岗位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 ?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或者有关《网站、新闻媒体上】公布本办《法、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考试作业人!员种类、报考人员】的具体?条件:、考试机构名称及】地点、?考试计划等》事项其中考试报【名时间、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等具体考试计】划事项应当在举【。行考试的60—日前公布 》 《 第十一—。条, ,考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实!施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确保?考,试工:。作质量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全省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考试的!监考和评《分 ? 第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公布参加考!。试人员的成绩 ! 第十三条【 考试合格的人员可!以将考试结果通【知,单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设区—市或者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设区市或者】。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也可以持】有关材料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证】件, 第十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 ?    》 第!。十五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送达被申《请人 《     】 》第十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受理办证申请!和发放证《书的地点设在考试报!。名地点并在》报名考试时委托考】试机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进行审查》考试合格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办理《受理办证申》请并审核发》证  —   《 》 第十七条 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每【2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90日前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也可以委托所在地设!区市或者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申请复【审   【  跨?地区从业的建筑起重!设,备作业人员可以【委,托从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申请?。复审   】  复审期间建筑】起重设备作业人员】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复审凭据从业 】。 《 , 第十八条 】 经复审对符合条件!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证书正本上签—章;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其重新参加考】试     !。逾期未申请复—审或复审考试不【合格的注《销,。其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     在2年内!无行政违《法等不良《记,录并按?规定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延长复审期限 】 第【十九条 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住所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查证经《查证属实的》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证】书 :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起重设备租赁、安】装、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需要聘用或者雇用】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时应当聘《用,或者雇用《取得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作业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建筑】起重设备作业现场】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并履行】下列:义务 ? ,  ?   ?(一)制定起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   》 ,。 (二)《聘用持证作》业人员并建立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    (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 (四)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     !(五)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  【 ,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起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进行》及时的知识更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    》 ,首次取得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起重机新司】机独立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至少3个月的操作】技,能,培训 》 第二【十四条 持》有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用或者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 《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作业时随】身携带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按照规定参加】起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    (》三)严格执行起【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     (—四)拒绝违章指挥】;     (】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即时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    《 (六)其》他,有关规定 — 第二十》六条 ? 各级?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作业行为;并!建立:。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档案记录考】核发证、复审—和监督检查》的情况?发证、复审》。及监督检查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必要时应!当派人到现》场监:督考试?的有关活动》 第二—十八条 《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对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发证;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一)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证书的《; :     》(二)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办理】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证书? ,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随机性的—重,点监督?检查     】(一)?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即时【报,。告造成起重设备事故!的;  》   ?(二)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违章管理造成—建筑起重设备事【故的 ? 第三十》二,条 考试机构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考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有关考试活动 ! ? 第三》十,。三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考试或者未对考】试机构严《格监督管理影响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质量的; — ,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颁,发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颁发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决定—的;   】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颁发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颁:发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   》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 (五)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第三十四》条 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格式【、印制等事项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 , :第三十五条 —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