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行为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本《。。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从事有关活》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建筑起!重设备?”)是?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建筑卷扬】机)等各类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具体指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起重机司索指挥!(,信号指挥)起—重机械驾驶起重机】械核:验起重机械》安装维修作业和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 第四条 !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中从事起重设—备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 ?    设区市或】者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作为】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承担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考试!的具体工《作, — 第?七条 考》。试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师资、监考人【员以:及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等必备—条件:和能力 《 第】八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考试报名条件、!考试科目制定—报考办法、考试【大纲并予以公布 】  :   ?设区市或者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组织本行政区域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报名:、考场?准备、考试实施【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公布考—试时间、考》试地点?、考试注意》事项及?相关内容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向考《试机构办理报名手续!。 ?     (一)男!性满18《周岁不超过60【周岁:;女:。性满1?8周岁不超过—55周岁; — :     (二)!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无影响?从事相应岗》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 ,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    (》四)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五)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术; !    《 (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 ,    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岗位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或者有关网站、【新闻媒体上公布【本办法、《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考试作业人员种!类、报考人员—的具体条件》、考试机构名—称及:地点、考试计划等事!项其:中考试报名时间【、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等具体考试计划事项!应当在举行考试【的6:0日前?公布 ! 第十一条 考【。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实施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确保考试工作质量】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全省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考【试的监考和评分 】 — 第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公—布参加考试人—员,的成绩 《 第十【三条 考试合格的人!员可以将考试结果通!知单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设区市《或者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设区市或】。者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也可以持有关材料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证:件 第《十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 【    《 — 第十?。五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送达被申】请人   】  《 第十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受理办!证申请和发放证【书的地点设在考试报!名地点并在报名考】试时:。委托考试机》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进行审查—考,试合格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办—理,受理办?证申请?。并审核发《证 》    ! 第十七条 【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每:2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9:0日前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也可以委托》所在地设区市—或,者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申请复审【     】跨地:区从业的建筑—。起重设备作业人员】可以委托从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申?请复审?     】复审期间《建筑起重设备作业】人员: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复审凭据—从业 》 第十】八条 经》复审对符合条件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证书】正本上签《章;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其重新参》加考试   !  逾期《未申请复审或—复审考试不合格的】注销其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  在2年内—无,行政违法等不良记】录并按规定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延长【复审期限 ! ?第十九条 》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住所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查证经】查证属实的》。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证书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 第二十一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起重设备《租赁、安《。。装、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需要《聘用或者雇用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时应当聘》用或:者雇用取得》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作业和管理工作【 ,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建筑!起重设备作业—现场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并履行下】列,。义务   】。 , (一)制》。定起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    《 (二)聘用持【证作:业人员并建》立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     【(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  :   (四)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 ?     (—五)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 【 ,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起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进行及时的知识!更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     首次取】得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起重机新司机—独,立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至少3个】月,的操作技能培训【 第!二十四条 》持有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用,或者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作业时随身携带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按照规定参【加,起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   ?(三)严格执—行起: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四)?拒,。绝违章指挥; 【   ? ,。 (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即时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  : (六)其他—有关规定 【 ,第,二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作业行为;!并建立?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档案记录考核发【证、复审和监督检查!。的情况发证、复审及!监督检查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必要时应当派人】到现场监督考—。试的有关活动 【 第二十—八条 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对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发《证,。;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一)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证书的;    ! (二)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 —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办《理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证】书 《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随机性!的重点监督》检查:     —(一)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即时报告造成】起重设备《事故的;   】  (二)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违章管《理,造成建?筑起重设备》事故的 第三】十二条 考试机【构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考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有关—考试活动 —。 —第三: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考试或者》未对考试机构严格】监督管理影响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质量的; 【  ?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颁发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颁发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决—定的;   ! ,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颁发【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颁发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 (五)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第《三十四条 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格式:、印制等事项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 ?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