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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行》为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本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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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从事】有关活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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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建筑起重】设备”)《是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建筑?卷扬机)等各类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具体《指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起重—机司索指挥(—信号指挥)起重机】。械驾驶起重机—械核验起重机—械安装?维修作业和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
《。
? 第四条 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中?从事起重设》备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 —设区市或者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作为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承担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考试?的具体?工作
【
?第七条 《 考试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师资、监考人员以及!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等】必备条件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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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考?试报名条件》、考试科目制—定报考办法、考试】大纲并予以公布【
设区】市或者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组织本行政区域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报名、考《场准备、考试实施】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公,布考试时间、考【试地点、考试注意】事项及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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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向考试机》构办理报名手—续
《。 》(一)男《性满1?8周岁不超》过,60周岁;女性满1!。8周岁不超过55】周岁; 《
: : (》二)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无!影响从事相》应岗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 ,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 (四)!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 (五)—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术;【
: —。(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 ? 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岗位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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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或者有关网站!、新闻?媒体上?公布本办法、—。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考】试,作业人员种类、报考!人员:的具体条件、考试】机构:名称及?地点、考试计划等】事项其中考试报名】时间、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等具体考试】计划事项《应当:在举行考试的60】日前公布
【
第十一条! 考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实《施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确保考【试工作质量》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全省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考试的监考和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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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公布》参加:考试:人员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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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考试合?。格的人员可以—将考:试结果通知》单,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设区—市或者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设区》市或者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也可以持—有关材?料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证件《
:。。第十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
】
》
《 第十五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送—达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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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受》理办证申《请和:发放证书的地点【设在考试报名地点并!在报:名考:试时委?托,考,试机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进行审查考试合】格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办理受理办证—申请并?审,核发证
】
》
第十【七条 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每—2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90日—前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也可以委托!所,在地设区市或者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申请复审
! 跨地区从业】的建筑起重设备作业!人员可以委托从【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申:请复审
【 《。复,审期间建筑起重【设备作业人员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复审凭据从》业
【
, 第十八条 【 经复审对符合条件!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证书正本!上,签章;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其重新参加考试】
【 逾期未申请复审】或复审考试不—合格的?注销其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在《2年内无行政—违法等不良记录并按!规定: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延长:复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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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住《。所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查《证经查证《属实的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证书】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
第二十一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起!重设备?租赁、安装、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需要聘用或—。者雇用?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时应当聘用或者雇用!取得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作业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建筑起重设备作【业现场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并履!行下列?义务
! (一)制定起【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 ? , (二)聘用持】。证作:业人员并建立—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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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 ? (四)—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
? , (五)【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
:。。。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起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进:。行及时的知识更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首次取得《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起重机新司—。机独立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至少》3个月的操作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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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持有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用或【者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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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作业时随身携!带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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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规定参加起—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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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执行起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 (四)—拒绝违章指挥;
! (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即时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
, ? (六)其他—有关规?定
《
,。第二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作业行?为;并建立》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档案记录考核!发证、复审和监【。督检查的情况—发证、复审》及监督?检查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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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必?要时应当派人到现】场,监督考试《的有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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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对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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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发证;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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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一)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证书的;
》
,。 (二)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
《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办理【。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随机性的》重点监督检查
】 《(一)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即时《报告造?成起:重设备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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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违:章管理?造成建筑起重设备事!故的
第三十二!条 考试机构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考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有关考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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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考试或!者未对考试》机构严?格监督管理影—响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质量的;
】
: ,。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颁发》。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颁【发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决定的; 》
? ,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颁发》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颁发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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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第三十四!条 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格》式、印制等事项【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 第三十五条 】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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