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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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行为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本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从,事有关活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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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建筑起【重设:备,”)是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建筑卷扬机【)等各类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具体指》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起重机司索指挥!(信号?指挥)?。起重机械驾》。。驶起重机械核—验起重机械安装【维修作业和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
— 第四条 【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中从事起重设—备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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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 设区市或者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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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作为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承《担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考试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考试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师资、监考人】员以及?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等必备条件和!能,力
!。第,八条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考试报—名条件、考试科目制!。定报考办法、考试大!纲并予以公布—
《 设区《市,或者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组织本行《政区域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报名?、考场准《备、考试实》施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公布考《试时间、考试地【点、考试注意事项】及,。相,关内容
《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向考《试机构办《理报名手续
! 《(一)男性》满1:8周岁不超过60】周岁;女性》满1:8周:岁不:超过:55周岁;》
】 (二)《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无【。。影响从事相》应岗: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 , ?(四)?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 (五)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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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 :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岗位—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或】者有关网站、新闻】媒体上公《布本办法、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考试作业《人员种类、报考人员!。的,具体条件《、考试机《构,名称:及地点?、考试?计划等事项其中考】试报名时间、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等具体考试计划】事项应当在举行考试!的60日前》公,布
】 第十一《条 考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实施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确保考试工!作质量
《
,。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全省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考试的—监,考和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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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公布!参加考试人》。。员,的成绩
《
》第十三条 考试合格!的人员可以》。将考试?结果通知单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设区市】或者: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设区市《或者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也可以持有关材料!。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证件!
第?十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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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送达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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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受理办?证申请和发放证【书,的地点设在考试报】名地点并在报名考】试时委托考试机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进行《审,查考试合格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办理受理办证!申请并审核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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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每2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90日前!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也可以委托所在【地设区市或者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申请复】审,
》 , 跨地区从业【的建筑?起重:设备作业人员可以】委托从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申!。请复审
《
— ,。。复审期间建筑起重】设备作?业人员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复审凭据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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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经》复审对符《合条件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证书!正本上?签章;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其重新参加【。考试
— 逾期未申请!复审或复审考试不合!。格的注销其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在2年内无行】政违法?等不良记录并按【规定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延长复!审期限
! 第十九条 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住所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查证经查证】属,实的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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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
《。第二十一《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起重设备租赁—、安装、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需要聘?。用或者雇用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时应当】聘用或者雇用—取得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作业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建筑起重设【备作业现场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并履行下列义务】
【 (一?)制:定起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 (【二)聘用持证作业】人员并建《立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
: (四)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
! (》五)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
《 》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
:。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起!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进行及时的【知识更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 , 首次取得!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起重机新司!机独立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至少3!个,月的操作技能培训
!
?。
: 第二《十四条 持有—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用或者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作业时随身】携带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二—)按照规定参加【起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
,。 《(三)严格执行起】。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四)!。拒绝违章指》挥;
】(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即》时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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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作业行【为;并建立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档?案记:录,考核发证《、复审和监督检查的!情况发?证、复?审及:监督检查《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必要时应当派人到现!场监督考《。试的有?。关活动?
第二十八】条 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对】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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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发证;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 (一)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证书的】。;
? (》二)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
!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办理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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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随机性的《重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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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即时报告—造成起重设备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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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违章管理造成建】筑起:重设备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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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考!试机构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考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有关考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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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考—试或者未对考试机】构严格监督管理【影响: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质量的【;
》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颁—发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颁】发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决定《的;
—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颁发【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颁发】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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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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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第三【十四条 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格》式、印?制等事项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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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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