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政?策草:案会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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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保证:本厅: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政策草案会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立法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厅对:厅外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发来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体制改革、政【。策研究的文》件,草案(以《。下简称?“厅外来文”)【的,会签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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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厅外来文】送我厅后《办公室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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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厅外来文的!内容涉及单个处室】职责的交该处室主】办;内容涉及—多个:处室职责《的交法制机构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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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有《关体制改革》、政策研究方面的】。文件草案交有关【业务处室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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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办公室或者主办处】室接到来文时—已到反馈《时间或者发现来文规!定,的反馈?时间不合理时可分】别在收?到,文,件1个工作日内向】来文单?位交涉并做好相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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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向有关部《门交:涉的应当在批办【文件时向主》办,。处室:说明交涉结》果,;主办处室》向有关部门交涉的】应当:。在提交办理结—果时予以《。说明
】第,。五条: 主?办处室对厅外来【文,。。应当认真研》究提:出书面会《签意见会签意见【应,当观点明确》论证充?分并陈述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按《照,厅发文程序印发后】在来文要《求的时间反馈来文】单位
】 《需要有关处室协办】的应当确定具体【的协办处室》签发规范性》文件会签笺连—同草:案文本、《规范性文件会—签签收表一并分【送协办处《室;协办处室人【员收文时《应当在规范性文件会!签签收表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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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对反馈时间》较急或者问》题比较重大、情况】复杂的厅外来文【主办处室可召开座】。。谈会征求《有关处?室的:意,见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召:开论证会等会议【进行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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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协办处?室收到主办处室【发来的会签件后应】当认真研究在规范性!文件会签笺上—或者附纸提出书【面会签意见经本处室!正职或者其委托的处!室负责?人签字后在规范性】文件会签笺规定的期!限内:反馈;同时向主办】处室指?。定的邮箱发送—。相应的书面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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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办处室向—。主办处室《反,馈,。纸质的会签》意见时主办》。处,室和:。协办处室可要求对方!在各自的文件签收表!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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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协办处室认为规范性!文件会?签笺规?定的期限不合理时】应当在收到》会签件后1个工作日!内,向,主办处室《提出延?。期建议;主》办处:室应:当对协?办处室提出》的意:见进行分析如—会签:期限确实不合理【的应当在收到协办】处室: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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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范性文件会—签,笺规定?的期:限届满前3》个工作日协办处【室,。因故不能按时反馈】意见的应当向主办】处室说明《理由并确定》。延期后的具体反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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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协办处室逾】。期不反馈意见—的主办?处室可视为该—协办处室无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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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主办处室应—。当对草案文本、协办!处室的会签》意见进行认真、【全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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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办处?。室之间没有分歧【意见或者无修改意见!主办处室《。经研究?也无新的补充意【见时可直《接综:合协办处室意见【形成本厅的会签【意见
】 主》办,处室对协办处室的】意见有异议或者【需要协办处室补充意!。见、:论据的?或者协办《处室之间对会—签文:件的意见不一致时】主,办处室应《。当及时和协办处室】沟通:、研究尽量达成【一致的意见》后综合形成我厅【的会签意见》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主办处》室可提出《倾向性意见连同协办!处室的?意见一并报》告厅:领导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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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需要协办处室办【。理的厅外来文的会签!。意见按发文程序印】发后主办处室应按】时反馈来文机关并抄!送协办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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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对】厅外来文《的会签意见》涉,及本:厅职能或者问—题重大?、须向来文机关当面!说,明的或者《厅,向来文机关反馈会签!意见:后来:。文,机关:采取来人《或,者举行讨论会等形式!讨论有关会签意【见,时,需要协办处室参加的!主办处室可通知协】办处室?参加需?要,厅领导出面的由【主办处?室负责及时报告厅】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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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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