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河北省建—设厅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政策草案》。会签管?理办法 — 第一条 【 为保证本厅—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政策草案会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立法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厅对厅】外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发来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体制改革【、政策研究的文件草!案(以下简称—“厅外来文”—),的会签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厅!外来文送我厅后办公!室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  厅外来文的内容!。涉及单个处室—职责的交该处室【主办;内容涉及多个!处室职责的交法制机!。构主办 《    】 非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有关体》制改革、政》策,研究方面的文件草案!交有关业务处室主办! 》 第四条 》。 ,办公:室或者主办处室【接到来文《时已到反《馈时:间,或者发现来文规定】的反:馈时间不合理—时可分别《在收到?文件1个工作日内】向来文单位交—涉,并做好相应记录 ! ? ,  : , 办公室向有关部】门交:涉的应当在批办【文件时?向主办?处室说明交涉—结,果;:主办处室向有关【部门交涉的应当在提!交办理结果时予以说!明, 《 第五条  主办!处室对厅外来文应】当认真?。研究提出《书面会签《意见会签意见应当】观点明?确论证充分并陈述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按】照厅发文程序印发后!在来文要求的时【间反馈来文单位 】 ? :    需要—有关处室协办的【应当:确定具?体,的协办处室签发规范!性文件会签》笺连同?草,案文本、规范性文】件,会签签收表一并分】。送协:办处室;协办处【室人:员收文时应当在规】范性文件会签签收】表上签字 】 第六条  【对反馈时间较急或】者问题比较重大、】情况复杂的厅外【来文主办《处室可召开座谈会】征求有关处室的意见!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召:开论证会等》会议进?行分析、研究 ! : 第七条  协办】处室收到主》办处室?发来:的会签件后应当认真!。研究在规范性文件】会签笺上或者附纸提!出书面会签意见经】本处室正职或者【其委托?的处室负责人—签字后在规范—性文件会《签笺规定的期限内】。反馈;同时向主【办处室指定》的,邮箱发送相应的书】。面电子文档 — 《     协办【。处室向主办处室反】馈纸质的会》签,意见时主办处室和协!办处:室可要求对方在各】自的文件签收表【上签字 !第八条  协办处】。室认为规范》性文件会签笺规定的!期限不合理》时应当?在收到会签件后【。1个工作日内向主】办处室提出延期建议!;,主办处室《。应当对协办处室提】出的意见《进,行分析如会签期限】确实不合《理的应当在收到协办!处室:。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     在【规范性文件会签笺规!定的期限届》满前3个工作日协】办处室因故不—能按时反馈意见【的应当向主办处室】说明理由《并确:。定延:期后:的具体?反馈时间 】 ,     无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协办处室逾期不反!馈意见的主办处室可!视,。。为该协办处室无【不同意见 】 第九《条  主办处室应】当对草案文本—、协办处室的会【签意见进《行认真、《全面:的,研究: ?     协】办处室?之间:没有分歧意见或者】无修:。改意见主办处室经研!究也无新的补充意】见时可直接综合协】办处:室意见形成本—厅的会签意见 ! :。    《 主办处室对协【办处:室的:意,见有异?议或者需要协—办处室补充意见、】论据的或者协办【处室之间对会签文件!的,意见不一致时主办处!室,应当及时和协—办处室沟通、研【究尽量达成一—致的意见后综合形成!。。我厅的会《签意见?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主办【处室可提出倾向性意!见,连,同协:办处室的意》见一:并报告厅《领导裁定 》 》第十条?  需要协办处【室,。。办理的厅外来文的】会签意见按发—。文程序印发》后主:办处室应按时反【馈来文?机关并抄送协办处】室 ? , , :第十一条 》 对厅外来文的会】签意见涉及本厅职】能或者问题重大【。、须向来文机关【当面说明的或者【厅向来文机》关,反馈:会签意见后》来文机关采》取来:人或者举行讨论【会等形式讨论—有关会?签意见时需》要协办?。处室参加《的主办处室可通知协!。办,处室参加需要厅领】导出:面的由主办处室负】责及时报告厅领导】   【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