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政策—草案会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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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本厅《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政策—草案会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立法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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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厅对厅外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发来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体?制改革、政策研究】的文:件草:案(以下《简称“厅外》。来文”)的会签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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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厅】外来文?送我厅后办公室【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 厅外来》文的内容涉及—单个处?室职:责的交?该处室主《办;内容涉及多个】处室职责的交法制机!构主:办
【 , 非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有关体】制改革?、,政策研究方面的文】件草案交有》。关业务处室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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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办公室》或者主办处室接【到来文时《。已到:反馈:时间或者发现来文】。。规,定的反馈时》间不合理时可分【别,在收到文件1个工】。。。作,日内向来文单位交涉!并做好相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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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向有《。关,部门交涉的应当在】。批,办文件时向主办【处室说明交涉—结果;主办处室向】有关部?门交涉的应当在提】交办:理结果时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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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主办】处室对厅《外来文应当认—真研究提出书—面会签意《见会签意见应当【。观点明确论》证,充分并?陈述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按照【厅发文程《序印发后在来文要】求的时间反馈来【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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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有关【处室协?办的应当《确定具体的协办处】室签发规《范,性文件会签笺连【同草:案文本?、规:范,性文件会签签收表一!并分送协办处室;协!。办处室人员》收文:时应当在规范—性文件会签》签收:表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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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对【反馈时间较急或者】问题比较重大、情】况复杂的厅外来文】。主办处室可》召,开座谈会征求有关处!室的:意见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召开论—。证会等会议进行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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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协办处》室收到主办处—室发来的《会签件后应当认【真研究?。在规范性《文件会签笺上或者】附纸提出书》面会签意见》经本处室正》职或者其委托的处】室负责?人签字后《在规范性《文件会签笺规定【的期限内反馈;同时!向主办处室》指定的邮箱》。发送相?应的书面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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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办处室向》主办处室反馈纸质的!会签意见时主办处室!和协办处室可要求对!方在各?自的文件签收表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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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协办处室【。。认为规范性》文件会签笺规定的】期限不合《理时:应当在收到会签件后!1个工作日内—向主办处《室提出?延期建议;》主,办处室应当》对协:办,处室提出的意—见进行分析如会签】期限确实不》合理的应当在收到协!办处室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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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规范性文件!会签笺规定》的,期限届满前3个【工作日协办处室因】。故不能按时反馈【意见的应当向主【办处室说明理—由并确定延期后的具!体反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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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协办处—。室逾期不反馈意见】的主办处室可视【为该协办处室无【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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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主办处室【应当对草案文本【、协办处室的会签意!见进行认真》、全面的《研究
】 协办—处室之间没有分歧】意见或者《无修改意见》主办处?室经研究也无新的补!充意见?时可直?接综合协《办处室意见形—成本厅的会》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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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处】室对协办处》室,的意见有异议—或,。者需要协办处室补】充意:。见、论?据的或者协办处室】之间对?会,签,文件:的意见不一致时主】办处室应《当及时和协办处【室沟通?、研究尽量达—成一致的意见后综合!。形成我厅的会签意】见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主办处室》可提出倾向性—意见:连同协办处》室,的意:见,一并报告厅领导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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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需要协办处室办】理的厅外《来文的会签》意见按发文程—序印发后主》办处室应按》时反馈来文机—关,并抄:送协办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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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对厅外来文的!会签:意见涉及本厅职能或!者问题重《大、须向来文机【关当面说明的或【者厅向来文机—关,反馈会签意见后【来文机关《采,取来人或者举行讨论!会等形式讨》论,有关会签意》见,时,需要协办处室—参,加的:主办处室《可通知协办处室参加!需要厅领导出面的】由,主办:处室负责《及时:报告厅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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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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