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质〔20《11〕13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专家的监》督管理工《。作 ?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专—家,。的,监,督管理工作   !  广州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设科技委办)!负责:专家库?及与之相关的—专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对专—家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有利于提高!论证工?作质:量的原则 ! 第四?条 市建》。设科技?委办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     》(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专家管!理细则;   】  (二《)建立专家库; !  :  (三)》聘任和解聘专家; !     (四)】协调:处理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中出现的重大争【议 第五条— 专家库按岩【土工:。程、模架工程—、起重吊装》和拆卸工《程、拆除和爆—破工程四个专业类】别设置各专业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对应:如下 》 ,    (一)【岩土工?程 ? ,    —    《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    《3.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   《     》 ,4.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   —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相应危险性—较大的岩土工程【 ,    】 (二)模架工程】 》       【  1. 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     》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支!撑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 ,        !。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      !   4.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 ? ,       【 , ,5.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        ! 6.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脚手架工程》;  】 ,。      —7.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      —  8.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    —    《 9.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相应危险【。性较大的模》架工程? ?。 , :  :  (三)》起重吊装和拆卸工】程 《  《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  :   ?  :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       !  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相应危险【性较大的起重吊装和!拆卸:。工程 《   —  :(四)拆除》和爆破工程》 : ?。。      —   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   ?   ? ,2,.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 ?        】3.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   ?   4《.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相应《危险性较大的拆【除和:爆破工程 !     各—专业类别的专家可以!。参加属于《本专业范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对于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其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组中应有起重—吊装:和拆卸?工程:专业类别的专家【  第六》条 :。。 市建设科技委办】可以采取申请聘任】和特邀聘任两种【形式聘任《专家  【   申请聘任【。是,指市建设《科,技委办在网上发布通!知对申请报》名的人员《集中评审后》选,聘为专家通》过申请聘任的专【家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     】特,邀聘任是指市—建设:科技委办根据—工作需要直接邀【。请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特定(某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专家并颁发聘书 】 ,第七条? :市建设科技委办【对专家库的管理应遵!循下列规定 】     》(一:)适当控制专—家库专家《总量(?自本法印发之—日起六个月》内,聘任足量的专家【完成:专家库的建立从【。下一年起每年一次性!。补,充新的专家对当年】任,期届满、考》评,分数较低的一—定数量专家不予【。继续:聘任);  !   (二》)保:证入库专家中有一定!数量本市非中—心城区?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专家(本项所【称推荐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拟向市—建设科技委》办提:交的申请聘任专家材!料加具推荐意见);! :     (三】)建立专家数据库及!时更新专家》信息;将《专家信息开放给【。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四:。)对任期届》满专家进行量化考评!考评工作由市—建设科技委办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安全监】管的处室进行 【 第八》条 ?。市建:。设科技委《办以申请《聘任方?式选聘专家的应遵循!下列程序 — ,    《(一)市建设科技委!办,在广州城乡建设【网上发布通》知(在专家库建立】后,补充新专家的一般在!每年三至四月发布通!。。知,。);  》   (二)申请】人,按通知要求向市【建设科技委办提交】申请材?料;     】(,三)市?。建设科?技,委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必要的核》实在: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安全监管处室【。意见后确《定候:选,人名单并将候选人名!单在广州城乡建设网!公示7天;  】   (四)市建】设科技委办确定【聘任的专《家名:单向专家颁发聘书 ! 第九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 (一)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相!关,专业经验; 】     (【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 ,   (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且常住本【市;  【   (四)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 ?    (一)接受!委托担任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   【  (二)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时提出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    (三—。)参加所论》证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 《 ,    》 (四)接》。受论证?、咨询等服务报酬;! 《    (》五,)根据论证需要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 《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    (》一)遵守本办—法及相?应,专家:管理细则的规定;】 ?     (二)按!。时,参加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工作】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论证工!作的应至少提前一天!告知:组织论证工作的施】工单位;《     】(,三)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地提出论证意【见; ?   》  (?四,)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在【参加论证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生《险情时为抢险提供】技术支持《; :     (五!)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  ? ,  (?。六)保证每年—有一天时《间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参—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检查活动; !  :。   (七)工【作,单,位或联络方式—变,动的7个工作日【内,告知市建设科技委办!的; 》     (—八)廉?洁,自律: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专家给予《暂停或取消》。。专家资格《的处理并予以网上公!告     !(一)不《履,行专家?义,务一年内无故—缺席同?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监督工程》专家论证会两次的或!。找人替代《论,证的;  】   (《二)论证结论无法】实施或不符合工程】。实际情况; !    (三)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修改意见—不明确的; !    (四—)论证结《论为“通过”或【“修:。改后”通过专项施工!。方案违反强制性【标准或?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 《     (】五)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将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六?)以专家名义—参加本单位施—工,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 】。    (》七,)工作单位或联【络,方式变动未在7日内!告知市建设科技委】办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市建《设科:技委办三次联—系仍联系不上的【;     !(八)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     被】。取消专家《资格的两年》内不:得聘任为专家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将其发现的》专家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     本【委以往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