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质〔2011〕!13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专家的》监督管?理工作
》。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专!家的监督管理—。。工作
【 广州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设科《技委:办)负责专家—库及与之相关的专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对专家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有利于】。提高论证工作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市建设科!。技委办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专家管【理细则?;
—。 (:二)建立专家—库;
】(,三)聘任和》解聘专家;
【 (四—)协调处《理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中出—现的重?大争议
第五【条 专家库按岩土!工程、模架工程【、起重?吊装和拆卸工程【、拆除和《。爆破工程四》个,专业:类别设置各专业【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对应如?下
:
》 (一)岩土工程!
》 ,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 ?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 ? , 3.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 《 【 4.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 , 【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相应危险性》较大的岩土工程
! — :(二)模架工程【
》 !1. ?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支?撑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 ,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
— 《。 , :4.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 , ? ? 5.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 》 6.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脚手架工程—;,
【 — 7:.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 》 8.!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 , — 9《。.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相应危?险性较大的模架工】程
? 《 (三—)起重吊装》和拆卸工程》
,
【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
》 【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 : 】 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相应危?险性:较大的?起,重吊装和拆卸工程
!
】。 (四)拆除—和,。爆破工程
! : , 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 】 2.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
— : ? 3.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 《 :。 4.》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 ?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相应危险性较!大的拆除和爆破【工程
【 , :。 :各专业类《别的专家可以参加】属于本专业范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对】于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其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组!。中应有起重》吊装:和拆卸工程专—业类别?的专家
—第六条 《 市建设《科技委?办可以采取申请聘任!和特邀聘任》两种形式聘任专家】
— 申请聘任是指市!建设科技委》办,在网:上发布通知对申请】报,名的人员集》中评审后选聘—为专家通过申请聘】。任的专家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
特邀聘!任是指市《。。建设科技委办根据工!作需要?直,接邀请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特定(—。某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专家并颁发【聘书
?
第七条《 市建设科技委办!对专家库的管理应】遵循下列《规定
《 —(一)适当控—制专家库专家总量(!自本法印发之日起】六个:月内聘任足量的【专家完?成专家?库的建?立,从下一年《起每年?。一次:性补充新的专—。家对当?年任期?。届满:、考评分数较低【的一定数量专家不】予继:续聘任);
】。 (二)】保证入库专家中有】一定数?量,本,市非中心城区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专家《(,本项所称推荐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拟向市建设科【技委办提《交的申请《聘,任专家材料加具【推荐意?见);
【。 : , (三)建》立专家数据库及时】更新:专家信息;将专【家信息开放给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
: (四)对任】期届满专家进行量化!考评考评工作由【市建设?科技委办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安全:监管的处室进行
!
第?八条 市建设【科技委办以申请【聘任方?式选聘专家》的,应遵循?下列程序
】。 ?(一)?市建:设科技?委办在广州城乡【。建设网?上发布?通知(在《专家库建《立后补充新专家的一!般在每年三》至四月?发,布通知);
! (二)申请人】按通知?要求向市建设科技委!办提交申请材料【;
— (三)市建设科技!。。委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必要的核实在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安《全监管处室意见后】确定候选人名—单并将候选人—名单:。在广州城乡建设网公!示7天;
! (四)市建—设科技委办》。确定聘?任的:专家名单向专家【颁,发聘书?
第?九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相关专业经—验; ?
》 (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 (【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且常住!本市:;
】 (四)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 ? (一?)接受委托担任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
! (二)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时提出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 (三)参加所【论证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
【 (四)接—受论证、咨询—。等,服务报酬;
】 ? (五)根据论】证需:要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 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 (一)—遵守本?办法及相应专家管理!细则的规定》;
《。 (二【),按时:参加: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工作?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论证工作的—。应至少提前》一天:。告知组织论》证工:作的施工单》位;
》 (三【)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地提:出论证意见;
】 , , ,。 (四)—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在参加论证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生险】情时为抢《险提供技术支持;】
】(五)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 》 (六)保证每年】有一:天时:间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参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检查!活动;?。。
? ? :(七)?工作单位《或联络?方,式变动的7个工【作日内?告知市建设》科技委办的;
【
? (八)廉洁!自律
第十【二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专家!给予暂停《或取消专家》资格的处《理并予?以,网上:公告
?
《 (一》)不履行《专家义务一年内【无故缺席同》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监督工程专家论【证会两次的》或找人替代论证的】;
!(二:)论证结论无法【实施或不《符合:工程:实际:情况;?
—。 (三)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修改意见!不明确的;
—
(】。四):论证结论为“通过】”或“修《改后”通过专项施工!。方案违?反强制性标》准或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
! (五)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将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六)以专!。家,名义参加本单位施】工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
!。 《(七:)工作单位》或联络方式变动未在!7日内告知市建设】。科技委办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市建!设,科技委办三次联系仍!联系不上的;
! (八)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 被取消专家!资,格的两年内不得【聘任为?专家
第》十三条 《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将其发?现的专家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
本委以!往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