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 为加强我》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质〔2011〕1】。3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专家: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专家的监!督管理工作
】 广《州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设科技委办)负责!专家库及与之相关的!专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对专家》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有利于提》高论证工作质量的原!则
》
第四条》 市建设科技委办!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 (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专家管理细则;】
(二)!建立专?家库;
《
(三【。)聘任和解》聘专家;
】 (四)协调处】理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中出》现,。的重大争议
—
,第五条 专家库按!岩土工程、模—架,工程、起重吊—装和:拆卸工程、拆除和爆!破工程四个》。专业类?别设置各专业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对应》如下
【 , (一)岩土工】程
— — :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 :。 》 3?.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 《 4.】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 【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相应危险性较大的!岩土:工程
?
? (【二):。。模架工程
!。 》 : :1. ?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
】 :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支撑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 《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 ? 《。 : 4.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 ? 《。。 5?.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
: — 6.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脚【手架工程;
【 》 — ,7.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
! ? 8.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 ? : 9.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相应危险性【较大的模《。架工程
【 , (三【)起重吊装和拆【。。卸工程
—。 ? , : 《。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 》 ,。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 》 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相应危险性【较大的起重》吊,。装和:拆卸工?程
! (四《)拆除和《爆,破工程
! 《 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 — 2.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 3!.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
《 : , —4.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 ? ?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相—应危:。险,性较大的拆》除,和爆破工程
【 》 : 各专业《类别的专家可以参】加属于本专业范【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对】于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其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组中应有《起重吊装和拆卸工】程专业类别的—专家
第六条 ! 市建设科》技委办可以采取【申请:聘任和特邀聘任【两种形式聘任专家
!
, 》 申请聘《任是指市建》设科技委办在网【。上发布通知对申请】报名的人员》集中评?。审,后选聘为专家通过申!请聘:任的专家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
】
:。 特《邀,。。聘任:。是指市建设科技委】办根据工作需要直】接邀:请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特定》(某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专家并颁发】聘书
第》七,条 市建设科【技委:办对专家库》的管理应遵循—下列规定
! (《一)适当控制专【家库专家总量—(自本?。法印发之《日起六?个月:内聘:任足量的专家完成】专家库的建立从【下一年起《每年:。一次性补充新的【专家对当年任期届】满、考评分数较低】的一定数《量专家不予》继续聘任);
【
《 ?(二)?。。。保证入?库专家?。中有一定数量本市】非中心城区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专家(—本项所?称推荐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拟向市建设》。科技委办《提交的申请聘任【专家材料加具推【荐意见);
】 (—三)建立专家数【据库及时更新专家】信息;?将专家信息开放给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
》(,四)对?任期届满专家—进行量?化考评考评工作由市!。建设科技委办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安【全监管的《处室进?行
《
第八条 市建】设科技委《。办,以申请聘《任方式选聘专家的应!遵循下列程》序 :
,
《 (一)市》建设科技委》办在广州城乡建【设网上发布通知(在!专家库建立后补充】新专家的一般在【每年三至四》月发布通知);
! (》二)申请人按通知要!求向市建设科技委】办提交申请》。材料;?
》 (三)市建设科】。技委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必—要的核实在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安全监《管处室意见后确定】。候选人?名单并将候选人名】单在广州城乡建【设,网,公示7天;
【 ? ,(四)市建》设科技委办》确定聘任《的专家名《单向专?家颁发?聘书
?
第九条 》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相关专业》经验;
》
(】。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 (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且常住本】市;
【 (四)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 , (一?)接:。受委托担《。任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
! ,(,二)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时提【出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 : (三)《参加所论证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
】 》(四)接受论证【。、咨询等《服务报?。酬;
】 (五)根据【论证需要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
,
第十一条 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 (一)遵》守,本办法及《相应专家管理—细则的规定;—
:。 ? (二)按【时参加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工作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论证工作的应至少】提前一天告》知组织论证工作的施!。工单位;
【 : (三)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地提出【论证意?见,;
!(四)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在参:加论证?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生,险情时为抢险提供】技术支?持;
! (五?)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 (六)保》证每年有《一天时间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参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检查活动;】
】(七)工作单位或】联络方式《变动:的7个工作日内【告,。知市建?设科技委办》的;
! (八)廉洁自律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专家给予暂停或!取消专家资格的处理!。并予以网上公告
】
: ?。 :(一)不履行专家】义务一年内无故缺】。席同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监督工程!。专家论?证会:两次的或找人替代论!证的;
》 《 , (二)《。论证:结论无?。法实施或不符合工程!实际情况;》
《 , (《。三)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修【改意见?不明确的《;
】。 (四)论证—。结,论为“通过》”或:“修:改后:”通过专项施—工方案违反强制性标!准或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
—。 , , : (五)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将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六)以专《家名义参加本单位】施工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
【 (七)工作单】位或联络《方式变动未在7日内!告知市建设科技委】办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市建设科技委办【。。三次联系《。仍联系不上的;【
【 ,(八:)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 被取消专【家资格?的两年内不得聘任】为,专家: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将其发?现的专家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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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
《
《。 本:委以往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