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质〔2011〕1】。。3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专家的监《督管理工作
】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专家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广州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设科技委—办,)负责专家》库及与之相关的专家!管理工作
第三】条 : 对专?家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有利?于提高论证工—作,质量的原则
】。
第四条— , ,市,。。建设科技委办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 (?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专家:管理细?则;
— (二)建立专】家库;
【。 :(三)聘任》。和解聘专家》;
? (四—)协调处《理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中出现】的重大争议》
第五条 【专家库按岩土工程】、模架工程、—起重吊装《和拆卸?工程、拆除》和爆破工程四个【专业类别《设置各专《业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对应如《下
《。。 ? (一)岩土工程!
,
, 》 》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 : 《 ,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 ?3.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
—。 》 4.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 】 ,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相?应危险性较大的岩土!工程
】 (二—),模架工程
— ? !。1. 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 ?。 》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支!。。撑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 《 【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 】。 4.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 ? ? 5.《。。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 , ? 】6.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脚手架工程》;
:
: : ? 《 7.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 】 8.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 》 : 9.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相应危【。险性较大的模—架工程
《
《 , (三)【起重吊装和拆卸工程!
】 :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
》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 ! 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相应危险性!较,大的:起重吊装和拆卸【工程:
》 : ?(四)拆除和—。爆破工程
— : ! 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 【。2.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 《 ? 3.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 ? : 4】.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 《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相应?。危险性较《大的拆除和爆破工程!
》。 , 各专业【类别的专家可以参加!属于本专业范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对【于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其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组中应有》起重吊装和》拆卸工程专业类别的!专家
》第六条? 市建设科技【委办:可以采取申请聘任和!特,邀聘任?两种形?。。式聘:任专家?
》 : 申请?聘任是指市建设科技!委办在?网上发布《通知对申请报名的】人员集中《评审后选聘为专【家通:过申请聘任的专家】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
】。
特—邀聘任是指市—建设科技委办根据工!作需要?直接邀请《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特定(某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专家—并,颁发聘?书
第七条— 市建设》科技委?办对专家库的管理应!遵循下列《。规定
?
《。 (《一)适当控制专【。家库:专家:总量(自《本法印发《之日起六《个月内聘任足量的】专家完成《专家库的建立从【下一年起《每年一次性补—充新的专家》对当年任期届满【、考评分《数较低的一》定数:量专家不予继—续聘任);》
】(二)?保证:入库专?家中有?一定数量本市—非中心?城区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专家—(本项所称推—荐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拟【向市建设科技委办】提交的申请聘任【专家材料加具推荐】意,见);
!。 :(,三)建立《专家数据库及时更】新专家信息;将专家!。信息开放给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 (四)对任】期,。届满专家《进行量化考评考【评工作由市建设科】技委办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安全:监管的处室进行
】
第《八条 市建设科技!委办以?申请聘任《方式选聘专家的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市建设科《技委办在广州—城乡建设网上发【布,。通知(在专家库建立!后补充新《专家的一般在每【年三至?四月:发布通?知);
【 (二)申请【人按通知要求—向市建设科技—委,办提交申请材料;
!
? , (三)市建设科技!委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必》。要的:核实在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安全监管》处室意见后》确定候选人名—。单,并将候选《人,名单:在广州城《乡建设网公示7天;!
? (四)市【建设科?技委办确定聘任的专!家名单向专家颁发】聘书
《第九: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 (》一)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相关专《业经验?; :
,
(】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 (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且常住》本市;
《
【。(四)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 , :(一)接受》委托:。担任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
— ? : (二)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时:提出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
【(三)参加所论【证,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
! (四)接受论证】、咨询等服务报酬】;
:
(五!)根据论证》需要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 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 ? (一《)遵守本办法及相应!专家管理细》则的规定;
—
【。(二)按时参加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工作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论证工作的应至少】提前一天告》知组织论《证,工作的?施工单位;》
【 (三)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地—提出论?证意见;
! (四》)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在参加?论证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生险情时为抢险!提,供技术支持;—
】(五)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 ? (《。六)保?证每年?有一天?时间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参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检查活动;【
》 , , (:七)工作单位或联】络方:式变动的7》个工作日内》。告知:市建设科技委办的】;
《 《。 (八)廉洁自【律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专家给予】暂停或?取消专家《。。。资格的处理并—予以网上《公告
— 《(,一)不履行专—家义:。务一年内《无故缺席《同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监?督工程专家论证会】两次的或《找人替代论证的;
!
(二!)论证结论》无法实施或》不符合工程实—际情况;
— 》 (三)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修改意?见不明确《的;
! (四?)论证结论》为“通过”或“【修改后”通》过专项施《。工方案违反》强制性标《准或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
! (五)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将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六)以专家名—义参加本单位施工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
!
》(七)?工作单?位,或联络方式变—动未在7日内告【知市:建设科技委办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市建设科—技委办三次联系【仍联系?不上的?;
?。。 (八)!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 被取消!专,家资格的两年内【不得聘任《为专家
《
第十三条 —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将【其发现的专家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
? :。。 本?委以:往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