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质【〔2011〕1【3,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专家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专家的监督管理工!作  《   广州》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设,科技委办)负—责专家?。库及与之相关的专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对》专家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有利—于提高论证工作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 市:建设科技委》办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专【家管理细则;  !   (二)建【。。立专家库;  】。   (三)聘【任和解聘专家; 】 ,   ? (四)协调处理】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中出现的重大争】议 第五》。条 : ,专家库按岩土工程】、模架工《程、起重《吊,装,和拆卸工程、拆【除和爆破《工程四个《专业类?别设置各专业—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对应如下 】     (一【)岩土工程 —     !。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        3!.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     】    4.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  《。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相应】危险性较大》的岩土工程 【 ?     (—。二)模架工程 ! ?     》   1. 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     》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支撑:。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     》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       【 4:。.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      !   5.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     》 6.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脚手架工】程;: :     】。    7.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       【8.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 :       】 , 9.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相应危险性较【。大的模架工》程  】 ,  (三)起重吊】装和拆卸《工,程,   】  :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      !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         !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相应:危,险性较大的起重吊装!和拆卸工程》 《 ,   ? ,。 (四)《拆除和爆破工—程 》  ?    《   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 ,    2.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 》        】3.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  :       4】.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      —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相应危险性较】。大的拆除和爆破工】程 【   ? ,各专业类别》的专家可以》参,加属于本专业范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对于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其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组中应有起!重吊装和拆卸工程专!业类别的专家 【 第?六条 市建设科】技委办?可以采取申请—聘,任和特邀聘任—。两种形式聘任专家】 《    申请—聘任是指市》建设科技委》。办在:网上发布通》知对:申,请报名的人员集中】评审后选聘为专家】。通过申请聘任的【专家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     特【。邀聘任是《指,市建设科技委办【根据工作需要—直接邀?请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特《定,(某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专家并颁发聘书【。 第七条》 市建设》科技:委,办对专家库的管理应!遵循下列《规,定    】 (一)《适当控制专家库专】家总:量(自本法印—发,之日起六个月内聘】任足量的专家完成专!家库的建立从下一年!起每年一次性补充】新的专家对》当年任期届满、考评!分,数较:低的一定数量专家不!。予继续聘任); 】 :     (二【。)保证入库专—家,中有一定数量本市非!中心城?。区,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专家(本项】所称推荐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拟!向市建设科技—委办提交的申—请聘任专家材料加具!推荐意?见); 【    (三—)建立专家数—据库及时《更新:专家信息;将专家】信息开?放,给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    (四)对】任期:届满专?家进行量《化考评考评工作【由市建设科》技委办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安全监管的【处室进行 — 第八条 市建!设科技委办以申【请聘任方式选—聘,专家的应遵循—下列:程,序  》   (《。一)市?建,设科技委办在广州】。。城乡建设网上发布】通知(在《专家库建立后补充新!专家的一般在每年三!至四月发布通—知);    】。 (二)申请—人按通知要求向市建!设科技委《办提交申请材料;】 ,    《 ,(三)?市建设?科技委?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必要的》核实在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安全》监管处室《意见:后确定?候选人?名单并将候选人名】单在广州《城,乡建设网公示7天;!  ?   (四)市建】设科技委《办确定聘《任的专家《名单向专家颁发聘书! 第?九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相【关,专业经验; — ? ,    (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 (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且常住》本市;   ! ,。 (四)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  《   (一)接【受委托担任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 【    《 (:二)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时提出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 ,     (三)参!加所论证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     】(四)接受论证【、咨:询等服务报酬—;    】 (五)根据—论证需要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 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     【(,一)遵守本办法及相!应专家管理》。细则的规定; !     》(二)?按时:参加: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工作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论?证工作的《应至少提前一天告知!组织论证工作的【。施工单位; 【     (三】)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地提出论证意见】;   【。  (四)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在参加论证!。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生险情时为》抢险:提供技术支持—; : ,     (五)!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    《(六)?保证:每,年有一天时》间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参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检查】活动;   !  (七)》工作单?位或联?络方式变《动的7个工作日内告!。。知市建设科技委【办,的; ?   》  (八)廉洁自律! 第十二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专》家给予暂停或—取消专家资格的处理!并予以?网上公告《    【 (一)《。不履行专家义务一年!内无故缺席同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监督】工,程专家论证会两【次的:。或找人替代论证的;! 《    (二)论证!结论无法实施或【不符合?工程实际情》。况;  【 ,  (三)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修改意—见不明确《的; —    (》四)论证结》论为“通过”或“】。修改后”通过专项施!工方:案违反强制性标准或!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   —  (五)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将: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六)以专家名—义参加本单位施【工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    ! (七)工作—单位:或,联络方式变动—未,在7日内告知市建】设科技委办》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市!建,设科技委办三次【。。联系仍联系不上【的; —   ? (八)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     被取】消专:家资格的两年内不】得聘任为专家— 第十三条 【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将其—发,现的专家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第十四条》 , 本办?法自 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  —   本《委以往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