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2 单元的》划,定
2.【。2.1单元划分组织!
2.2.—1.:1为更好地规范【控规编制各市(【县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划分单元《并做好与民政—部门的?衔接单元《划,分工作可与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同步】进行:亦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单独?组织单?。元划分方《案经:论证后确定并—纳入城市规划管【理系:统单元范《围,。应互不重叠》、无缝衔《接编码体系》在划分单元时一【。并确定
—
2.2】.,1.2划分单元是组!织单:元控:。规编制的基》础分分区单元和基】本,单,元两:级规划人口规模【在二十万人以上的】城市或县城应合理划!分分区单元基本单】元;规划《。人口规模在十万人以!下的城?市或县城可直—接,划分基本单元—;规划人《口规模?在十至二十万人以】内的城市或县城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采—用分区单元基本【单元两级划分或直接!划分基本单》。元的方式
表2】-1 单元—分级划分要求
!。
》 : , 城镇?规模
《
》单,元分级
》
》备注
》
》
:
,。 《一级单元
—
? 二?级单元 《
,
【
》 规划人《口规:模在20万人以【上的城市或县城
!。
, 分》区单:元
基!本单:。元
【 以居住或工业功能!为主导的城区宜【采用分区单元基【本单元两级划分的方!式;:以商业、商》务、公园绿》地等非居住功能为】主导的城区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采用分《区单元基本单元【两级划分或》仅划分分区单元的方!式
【
《
: 分区单元 】
?
!
】 规划人口规模在】10~20》万人以内《的城市或县》城
分!。区单元?
— 基本?单,元
?
, 以居—住或工业功能为主】导的城?区,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采用分区单》元基本单元两级划】分或直接划分—基,本单元的方式;以】商业、商务、公【园绿地等《非居住?功能为主导》的城区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采《。用分:区单元基《本单元两级划分或仅!划分分区单元的方】式
!
《
】。 基本单》元
】
》 分区单—。元
】 ,
—
规!划,人口规?模在1?0万:人以:下的城市或》县城:
【
基本!单元
【 可直接划分基本!单元:
《
《
2.2.1.3】单,元划:定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以一个或若干个!划,定的分区单元(【或基本单元)为单】位组织编制、报批和!修改根?据发展变化和实际需!。。要,可对单元《作相应调整但应【尽量保持延续性
!2.2?.2 单元划—定原则
》2.2.《2,.,1 分区单元
【
1)!分区单元的划定范】围应依据城市(【或,县城)总体规划确定!分区单元原则—上结合城市空间布】局和路网格局、【。规划管理《和城乡建设要求【、土地利《用的内在关联性【以及行政街道、社】区,的辖区界线》而,划定:设区市应《。实现分?区单:元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全覆盖】规划人口规模—在二十万人》以上的县城应实现】分区单元在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全》。。覆盖
?
— 2)划定以居住为!主导:功能的分《区,单元时应对应适宜的!人口规模并考—虑行政?。街道、社区的辖区界!线,并,为,街道级“《三,大设施”预留用【地,做准备?同时作为民政部【门进行街《道划分及镇改—街的参考依据之一】每个分区单元的【人口适宜规模10】0万:人以:上的:大城市可《。控制在8《~1:2万人50万人以】下,的,中小城市或》县城可?控,制在3~5》万人:50:~100万人之间】的大城市可视情【况选:择适:宜的街道规模—体系一个《行政街?道可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分】区单元
! 3)划定以工业!、商:业、:商务、公园绿—地等非居住功能【为主导的分区单【元时:可视实际《情况:灵活把握单元规模
!
【4,)单元?控规编制阶》段根据实际需要【可对分?。。区单元作相应调整】但应尽量保持其【完整性和延》续性
》。
《 2.2.》2.2基本单元
】
— 1)基《本,单元原则上结合【行政社区的辖区界】线、合理的公共【设施服务半》径,及土地利《用的内在关联性而划!定应保证功》能相对完《整有明?确的四至及围合【界,线(如快速路、【主次:干道、?湖泊沟渠等》)
— 划《定以居住为主—导功能的《基本单?元时应?对应适?宜的人口规》。模为“?三大设?施,”及社区服务设【施,预留用地做准备同】时,作为民政部门进【行社:区居委会《。划分及村改居的参考!依据之一每个—基,本,单元的人口适宜【规模大中社区可【控制在0.》8~1.2万—人,小社区可控制—在0.3~0.5】万人:部分基本单元可【根据用地功能及实际!情况适当增减单元】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
!。 划定以工】业、商业《、商务、《公,园绿地等非》居住功能为主导【的,基本单元时可视实】际情况灵活把握【单元规?模
《 》2)地?块控规编制》阶段也可根据现状】调查:和项目建设》。情况:在原基本单》元范围内对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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