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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单元?的划定 2】.2.1《单元划分组织 】2.2.1》.1为更好地规范控!规编制各市》。(县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划分单元!并做:好与民政部门的衔接!单元:。。划分工作可》与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同步进行《亦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单独组织单—元划分方案》经论:。。证后确定并纳入【城市规?划管理?系统单元范围应【互不重叠《。、,无缝衔接编码体系】在划分?单元时一并确定 !。 ? ?2.2.《1.2划分单元【是组织单元控规【编制的基础分分区】单元:和基本?单元两级规划人口】规模在二十万人以】上的城市或》县城应合理划分分区!单元基本单元;【规划人口规模在十】万人以下的城—市,。或县:城可:直接划分基本单元;!规划人口规模在【十至二十万》人,以内的城市或县城】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采用分区单》元基本单《元两级划分》或直:接划分基本单元的方!式 : ,。表2-?。1 单元分级【划分要求 】。 — 城镇规模 【 ? 单元分级 ! : , :备注 《 — 一】级单元 【 二级单元 】 , — , 规划人!口规模?在20万人以上的】城市:或县城 — 分区单【元, ? 基本单【元, 以】居住或工业功—能为主?导的城区宜采用分区!单元基?本单元两级划分【的方式;以商业、商!务、公?。园绿地等非》居住功能《为主导的城区—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采用?分区单元基本单元两!级划分或仅》划分分区单》元的方式 ! 》 分区【单元 ? 】 —。。。 : 《 ,规划:人口规模《在10~《20万人以》内的城市或县城【 ? 分》区单元 】 基本《单元:。 以】居住或工业》功,。能为主导的城—区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采用》分区单?。元基:本,单元两级划分或直】接划分基本单元的方!式;以商业、商务】。。、公园?绿地等非居住功能为!主导的?城区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采用分区单元【基,。。本,单元两级划分或仅划!分分区?单元的方式 【。 【 《 !基本单元 】 【 分区—单元 ? 【 》 — , ,。 规划?人口规模在》10万人以下—的城市或县城 ! : 》 基》本单元 》 可直接】划分基本单》元 ? ? ? 2.2.1.3单!元划定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以一》。个或若?干,个划定的《分区单?。。元(或?基本单元《)为单位组织编制、!报批:和修改根据发展变】化和实际需要可对】单元作?。相应调整但应尽【量保持延续性 【 2.2《.2 单《元划:定原则 2—.2.2.1 分】区,单元 》     1)分】区单元的划定范围应!依据城市(》或县城)《总体规?划确定分区单—元原则上结合城市】空间布局《和路:网,。格局、规划管理【和城乡建设要求、】土地利用的内在关】联性:以及行政街》道、社区的辖区界线!而划定设区市应实现!。分区单元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全覆盖规划人口【规模在二十万人以上!的县城?应实现分区》单,。元在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全】覆,盖,   —  2)划定—以居住为《主导功能《的分区单元》时应对应适宜的人口!规模并考虑行政【街,道、社区的辖区【界线并为街道—级“三大设施”【预留:用地:做准备同时作为民政!部门进行街道划分及!镇改:街的参考依据之一】每个分?区单元的人口适【宜规模100万【人以上的大城—市,可控制在8~12】万人:50万人以》。下的中小城市或县】城可控制在》3~5万人50【~100万人—。之间:的大城市可视情况选!择适宜的街道—规模:体系:一个行政街道可【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分区单元! ?   ?  3)划定—以工业?、商业、商务、公园!绿地等非居住功【。能为主导的分—区,单元时可视实际【情况灵活把握单元规!模   【 , 4)?单元控规《编制阶段根》据实际需要可对【分区:单元作相应调整但】应尽量保《持,其,完整性和《延,续性 》 《 2.?2.2.2基—本单元 —     1)【基本单元《原则上结合行政【社区的辖区界线、合!理的公共设施服务】半径及土《地利:用的内在关》联性而划定》应保:证功能相对完整有】明确的四至及围合界!线,(如快速《路、主次干道、湖泊!沟渠等) —  ? ,  划定以居—住,为主导功能的基【本单元时《应对应适宜》的人:口规模为“三大设】施”及社区服务设】施,预留用地做准备同时!作为民政《部门进行社区居委】会划分及村》改居的参《考依据之《一每个基本单元的人!口适宜规《模大:中社:区可控制在0.8】~1:.2万人小社区可】控制:。在0:。。.3~0《.5万人部分基本单!元可根据用地功【能及实际《情况适当《增减:单元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 《     划定以!工业:、商业、商务、公园!绿地等非《居,住功能为主导的基本!单元:时可:。视实际情况灵—活把握单元规模【 《    2》)地:块控规编制阶段也可!根据现状调查—和项目建《设情况在《原基本单元范围内】对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