冻土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24-2014 建标库

9  铁路冻土工程地质勘察

9.1  一般规定

9.1.1  铁路作为国民经济大动脉、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和大众化交通工具,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至关重要。根据《中长期铁路网规划》(2008年调整),“十一五”期间,路网建设取得新成就,以“四纵四横”为骨架的快速铁路网基本形成,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等地区城际铁路开工建设,京津、武广、郑西、沪宁、沪杭等高速铁路建成运营。“十二五”期间,需进一步完善铁路运输网络,重点建设快速铁路、区际干线、煤运通道等。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和时速200km客货共线铁路对沉降和轨道平顺性要求很高,目前尚无在多年冻土区建设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和时速200km客货混铁路的经验和规划,需进一步研究,逐步积累勘察设计和建设经验。

9.1.2  根据铁道部关于《铁路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规定,铁路工程地质勘察按踏勘、初测、定测、补定测开展工作,分别与铁路大中型项目决策阶段的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阶段的初步设计、施工图四个阶段相适应。工程简单、设计原则明确的小型项目,经主管部门同意可按一次性初定测开展地质勘察工作,按施工图阶段开展设计。

9.1.3  冻土工程地质图上地质观测点的数量和要求,应随工程的性质和冻土工程地质条件的不同而异。因为铁路工程属条带状工程,在一段图幅内,冻土工程地质条件是不相同的。在条件简单的地段,可能需用复杂工程(如深挖、桥、隧)通过;而在条件复杂的地段,可能采用简易工程(如填方、浅挖、小桥涵)通过。因此,硬性规定地质点的密度,而不结合工程考虑,显然是不合理的。故在本条仅作了原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