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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   ?。  珠海市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已,经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一—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 方旋 《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商品住宅》竣工验收管》理规范商品住—宅配套设施建设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单位在《。。本,市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上所进行的所有商!品,住,宅(含?商住:综合楼)建设—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是—指建设工程各专业】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以及《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对商品住宅完成【的建设指标进行竣】工验:收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综合《检验的过程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商品住宅竣工】验收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全市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工作的!具体实施  !   ?规划、建设(—含市政、园》。林绿化、环卫、路】灯)、?建筑工程质量、供】电、供水、供—。气、消防《、电信、邮》政、有线电》视、环?保、人防《等,管理部门应》做好单项验收工作】积极配合《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由【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专家库验收时从专】家库随机《抽样确定有关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竣【工综合验《收 : 第六条》 商品住宅竣工后】必须经综《合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  : ,  建设单位—必须将综合验收合格!作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必备条件》在商品房屋销—(,预)售合同中予以注!明并在交付》使用时?向购房者出》示珠海市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 ,     建—。设单位在《各,新闻媒体发》布的商?。品房屋销(预)售广!告必须标注“—珠海市消费者委员】会忠告购《房者新建商品住【宅必:须通过竣工验收【方可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字样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时由市房地产登记!交易:管,理部门按所申—请预售面积的—15%扣《减准售面积并在预售!许可证上《予以注明《预售扣?减面积必须在该【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售 》 第?八条 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实行预登记制度及】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管?理手册制度 —     【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商!品住宅第一栋房【屋的建设工程—许可证?前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预登记领取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管理手册—。 : 第九条《。。 用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可申《请,分期竣工《综合验?收申请分期竣工综合!验收的建设单位【须在办理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预登记时!提交分期《建,设的图纸及文件【 , 第十《条 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    (一—)除经批准停建【、缓:建的项目外》各项工程均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全【部建成并符合—各有关专业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  》  : (二)规划、建】设(含市政、园林绿!化、:环卫、路灯)、供】电、供水、供气【、消:防、电?信、邮政、有线电视!、环保、人防等【各,专业管理部门已在】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管理手册—有关栏目加具单【项验收合格评定意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已加具建筑工!。。程竣工质《量备案意《见,; 》    (三)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有的施?工机:具、:构件、建筑垃—圾已:全,部清除; 】    (》四)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不存《在违章建《筑及应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件物、管线【。。;  —。   (五)建设】单位已按照》规定缴纳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移【交用于公共服务的】管理用房及公共用】房;   】  (六)》各项批准文件及竣】工图纸?、资料齐全 【 第十一条 —。分期竣工综》合验收的《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  《   (一》)验收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已经《。各专业?管理部?门单项?验收合格《; 》   ? (二)验收—范围内的《临,时建筑物、构件物、!建筑垃圾已全部【清除:; ?     (【三)验收《范围内配《套建设达的供电【、供水?、供气、消防—。、电:信、有线电》视、道路、排污以及!园林绿化《等各项公共设施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并落实了维》护措施;《。   —  (四《)建设单《位已:按照规定《缴纳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移:交用:于,公共服务的管理用房!及公共用房》;   【  (?五)各?项,批,准文:件及竣工图纸、资料!齐全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建《设单位须提交以下】资料  【   ?(一)综合验收申】请报告; 》   》  (二《)立项批准文—件;   】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    《 (四)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    (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六)建设—工程监理报告—;    】 (七)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管—理手册;《。   —  (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 第十三》条, 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按下列程序办!理 :   》  :(一)建设》单位:向,各专业管《理部:门提交?单项验收申请—各专业管理》部门自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单项验收【。申请及所需资—料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单】项验:。。收,评定合格的在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管理!手,册的相应《栏目加?具单项验收评—定意:见,不,合格:的责成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 ,     》(二)单《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资料; 】。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报!告及所需资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专家组进【行竣工综合验收; !  《   ?(四)验收专家组通!过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察看现场对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完成?的各项工《程建设指标进—行综合评审提出综合!验收评定意见; !     (五)!评定合格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珠海市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评定《不合格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十四【条 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可?将该项目移交—物业管理单位—管,理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必须】。按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规定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各专?业管理部《门,及综合验收专家组有!关工作人《员必格守职》业道德?及工作纪律,客观】、,公正:、高效地做好验【收工:作严禁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行为!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办【理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登记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将未经】综合验收的》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并视情节轻重—对建:设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并处以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将—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交付使用《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在项】目通过竣工综—合验收前将属于【预售扣减准售面积】部分:的房屋进《行销售的市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屋《预购登记、确—权及房地《产权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其预售的》商品住宅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未售房屋不!。得,。继,续销售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将未经综合验收!或,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并】已收取物业管理费用!的由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还已?收取:的物:业管理费用并根据】物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造成购房【者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