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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2011年3月!17日我厅以浙【建规〔2011〕】27:号文印发了》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很!好地规范了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结合》各地在实施中—反馈的意见和建议为!更好推进这项—工作:经研究现决》定,将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修订为!。“严格?。控,制建设工程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工程每期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少—。。于2万平方米并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其他条?款保持不变请各地】认真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6月4?日 :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镇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竣工规划核》实 :。 第三?。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 第四?条 严格控制—建设工程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工程每期【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少于2万平方米【并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规划核实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规划核实!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    】。 (: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 】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   (《一)建?设工程的功能—、规模、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  : ,(四)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等按要求拆除和!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情况; 《    (》五)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七:条 :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图件【(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     (四)!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以及】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  : (二?)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第六条规定》的内容?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    (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核实确?认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 【 第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实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方可!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处理时!。间不计入《第八条规定的核实】期限 第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进行现场勘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相关?规划核?实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执行国《家和省房产测量规】范及相关规定 【    《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进行?规划核实《;对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核实时应当同【时,按第十三条的—。规定核算《。。各分期合《计,的总建筑面》积误差 第—十三条 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     !(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  》   ?(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 】    (》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5%—;,     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属于增建单—体建筑物的仍可【以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第十四条 建—筑,高度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高度【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数值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  (一)》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  《   (二)—20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25?%;    【 (三)1》00米以上部分为0!.1%; 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 : ,  : 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载明?的相关内《容,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依法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原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