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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2011年3月1】7日我厅《以浙:建,规〔2011〕2】7号:文印发了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很好?地规范了《。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结合各地在实施中反!馈的意见和建议为更!好推进这项工—作经研究现决—定将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修订为“】。严格控制建设工【程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工程每?期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少?于2万平方米—并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其他条?款保持不《变请各地认真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6月4日 】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镇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竣工规》划,核实 《第,。三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严【格控制建《设工程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工程每期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少》于2:万平方米并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规划》。核实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规划核实 【 ,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 》 ,   (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   —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   (一》)建设工《程的功能、》规模:、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  :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四)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等按?要求拆除和》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情况;     (!五)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七条 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图件(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   【 , (:四)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以及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进行  【  :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 ,(二:。)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第六条规定的内容】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   (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核实确认!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 第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实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方《。可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处理】时间不计入第八【。条规定的核实期【限 ?第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进行现场勘】。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相《关规划核实》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执行国家和—省房:产测量规范及相关规!定   》。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进行规划核实【;对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核实时应当】同时按第十三条【的规定核算各分期】合计的总建筑面【。积误差 第十【三条 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     】(,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    ! (: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   】  (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5%!; ?    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  :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属:于增建单体》建筑物的仍可以【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第】十四条 《建筑高度《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高度】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数值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    《(,一)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    》 (二)2》0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25%】;     (三!)100米以—上部分为0》.,1%;? 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     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  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载【。明,的相关内容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依法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原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