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2011年】3月17日我厅以浙!。建规〔?201?。1〕27号文印发了!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很!好地规?范了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结,合各:地在实?施中反馈的意见【和建议为更好推进】这项工作经研究【现决定?将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修订为“严格【控制建设工程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工程《每期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少于2【万平方米并》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其他条款保持不!变请各地认真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6月【4日
?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镇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竣工!规划:核实
第三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严格控制建【设工程?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工程每》。期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少于2万》。平方米并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规划核实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
》 : (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
《 ,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 (一)建设工】程的功能、规模、】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 (四)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等?按要求拆除和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情况;
【 (五)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
第七条 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图!件(: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
: ? (四?)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以!及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 (二)《。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第六条?规定的内容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 (》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核实:确认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
第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实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方可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处理时间不计【。入第:八条:规定的核实期限【
第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进行现场勘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相关规》划核实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执行《国家和省房》产测量规范及相【关规定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进行:规划核实;》对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核:实时应当同时按第】十三:条的规定核算各【分期合计《的总:建,筑面积误差
第十!三条 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 ? (一)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
— (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
】 (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
?。。 : (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5%; 【
》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属于增建!单体建筑《物的仍?。可,以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第十—四条 建《筑高度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高:度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数值》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 (一)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
》 : (?二,)20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25:。%;
(!三)100米以上部!分为0.1%; 】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
》 , ?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载明的相关》内容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第十七条 依法】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原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