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2011年3月17!。日我厅?以浙建规〔20【11〕27》号文印发了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很》好地规?。范了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结合》各地在实施中—反馈的意见和建【议为更好《。。推进:这项工作经》研究现决《定将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修订为【“,严格控?制建设工《程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工程:每期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少于2万】平方米?并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其他条!款保持不变请各【地认真?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6月4日
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镇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竣工规划—核实
第》三,。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严格控制《建,设工程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工程每期》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少,于,2万平方《米并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规划核实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
【 (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 (?一)建设《工程的功《能、:规模、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 (:四)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等按要求拆除和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情况;!
(五【)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七条 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图件:(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
— : (四)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以及》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二!)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第!六条规定的》内容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核实《确认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
:第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实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方—可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处理时【间不:计入第八条》规定:的核实?期限:
:第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进—行现场?勘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相关规划核实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执行国家和省—房产测量规范及相】关规定?
《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进行规划核!实;对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核实—时应当同时》按第十三《条的规定核算各【分期合计的总建【。筑面积误《差,
:第十三条 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 (一)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
! ? ,(,。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
(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 》
: (《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5《%,;
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属于》增建:单,。体建筑物的仍—可,以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
第十四条》。 ,建筑高度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高?度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数值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 , (一)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
】 (二)—20: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25%;
! (三)10—。。0米以上部》。分,为0.1%; 【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
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 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
,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载明—的相关?。内,容,。。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依法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原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