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关于修订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201》1年3月17日我】厅以浙建《规〔:201?1,〕27号文》。印发:了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很好》地规范了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结合【各地:在实施中《反馈的意见》和建议?为更好推进》这项工作经研究现决!定,将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修订—为“严格控制—。建设工程《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工程每期—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少于2《万平方米《并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其他条款保持—不变请各地认真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6月4》日 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镇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竣工《规划核实 》 第三?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严格控《制建:设工程?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工—程每期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少于2》万平:方米并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规划核实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  】   (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   (一)建设工!程的功能、规模、】。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  :(四)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等按要《求拆除和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情况;  !   ?(五)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七条— 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三)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图?件(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 ,。。     (四)】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以,。及,。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二)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第六条规定的!内容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  :  (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核实确认【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 【第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实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方—可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处理时!间不计入第八条规】。定的:核实期?限 第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进【行现场勘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相】关规划核实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执,行国家和省房产测量!规范:及相关规定》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进行:。。规,划核实;对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核实时应】当,同,时按第十三条的【规定核算各》分期合计《的总建筑面积—。误差: , 第十?三条: 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   】  (?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     (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 !     》(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5%; 》    《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属》于增建?单体建?。筑物的仍《可以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第十《四条 建《。筑高度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高度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数值《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 ,   (一)—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 —    《 (:二,)20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25【%;:。  ?   (三)—1,00米以上部分为】0.1?%;: ,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 】     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   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载明】的相关内容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依法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原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