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 2011年3月1!7日我厅以浙建规】〔20?11〕27号—文印发了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很好地规!范了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结合各地在实施中】反馈:的意见和建》议为更好推进—。这项工作经研究【现,决定将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修订为》“严:格控制建《设工程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工程每?。期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少于:2,万平方米并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其:他条款保《持不:变,请各:地认:真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6月《4日
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镇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竣?工规划核实》
第三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严格控—制建设工程》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工程每】期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少?于2万平《方米并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规?划核实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规划核》实
《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
(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
—。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 (一)建【设工程的功能—、规模?、,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
?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 (四)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等按要【求拆:除和: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情况;
【 : :(五)?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七—条 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三)—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图件(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
《。 (四)【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以》及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二)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第【六条规定的内容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 (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核实确认—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 !
第: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实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方可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处理!时间不计入第八【条规定?的,核实期限
第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进:行现场勘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相关规划》核实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执行《国家和省房产测量规!范及相关规定 【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进:行,规划核实《;对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核实时应当》。同时按第十三条的】规,定核算各《分期合计《的总建筑面积—误差:
第十三》条 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
: (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 》。
: , :(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 —
: (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5%》;
》。 :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属于增建单体建筑物!的仍可以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
第十四条 —建筑:高度: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高度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数值】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
【。 《(,二)20《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25%;
! (三)《10:0米以上《部分为?0.1%; —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
— 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 : , 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
《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载明的》相关内容《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依法【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原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