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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2011》年,3,月,17日我厅以浙【建规:〔2011〕—27号文印发—了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很【。好地规?。范了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结《合各地?在实施中《反馈的意《见和建议为更好推】进,这项工作经研究【现决定将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修:订为“?严格控制《建设工程《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工程每!期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少于2万平》方米并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其他!条款:保持不变请各地【认真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6月》4日 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镇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竣工!。规划核实 —。第,三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 第四条 严格控】制,。建设:工程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工程》每期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少于2万—平方米并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规划核实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规划核《实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 —    (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  【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功能、规—模、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 ,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四)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等按!要求拆除和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情况—。;     —(五:)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 第:七条 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图件(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 《    (四—)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以及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二)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第六条规《定,的内容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  :  (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核实确认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 《 第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实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方可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处!理时间不计入第八条!规定:的核实期限 — 第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进行现【场勘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相关规》划核:实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执《行国家和省房产【测量规范及相关【规定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进行规划核实【;对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核?实时:。应当同时按》第,十三条?的规:定核算各《分期:合计的总建筑面【。积误差 第十【。三,条 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  (一)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    【 (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  【。  :。 (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  【  : (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5%;】 , ,    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属于增建单体建】筑物:的仍可以《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 第十四《条 建筑高度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高度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数值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   (一)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 :   ? (二)20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25?%; 《    (三)1】00:米以上部分为—0.1%; 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     !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 ,  : 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载明的!相关内容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依法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原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