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2011年3—月17?日我厅以浙建规〔2!01:1〕2?7号文印《。发了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很好地规范了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结合【。。各,地在:实施中反馈》的意见和《。建议为更好》推,进这项工作经研【究现决定将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修订》为“严格控制建设】工程: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工程每期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少于2万平方【。。米并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其他【条款:保持不变请各地【认,真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6月4日】
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镇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竣工规划核》实,
第三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严?格,控制:建设:工程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工程每期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少于2?万平方米并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规划《核实 ?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规划核实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
(】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
《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 : (一)建设工程!的功能、规模、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 ,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 (四)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等》按要:求拆除?和,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情况;
— ,。 (五)—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七条 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图件(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
!。 (四—)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以及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二)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第六条》规定的内《容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
(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核实确认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
第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实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方可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处:理时间不计入第【八条规定的核实期】限
第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进行现【场勘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相关规划核》实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执行国家和省【房产:测量规范《及相关?规定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进,行规划?核实;对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核实时应!当同时按第十—三条的规定核—。算各分期《合计的总《建,筑面积误差
【第十三条 》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 ,。 ,。 (一)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
】(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
— (?。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
(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5%;】
《 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 ?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属于【增,建,单体建筑物的仍【。。。可以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
第十四条》 建筑高度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高度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数值】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 (一)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
【。 (二)【20: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25%】;
? : (?三)100米—以上部分《为0.1%; 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 —
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载明的《相,关内容?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依法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原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