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201》1年3月《17日我《厅以浙?建规〔2011【〕27号文印发了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很好地【规范了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结》。合各地在实施—中反馈的意》见和建议为更好推进!这项:工作经研《究现:决定将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修订为“严格控】制建设工程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工程】每期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少】于2万平方米并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其他条款保【。持,不变请各地认真【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6月4?日
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镇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竣工规划核】实
第三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
第四条 》严格控制建》设工程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工程每期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少于2【万平方米并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规】划核实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规划核》实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
】 (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 (一)建设工程的!功能、?规模、?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四)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等按要求拆》除和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情【况;
?。 (五—)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七条》 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图件(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
】 (四)【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以及?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 (二《)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第六》条,规定的内容》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 (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核实确认《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
第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实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方可?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处】理时间不计入—第八条?规定的核实期—。。限 :
,第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进—行现场勘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相关规划核】实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执—行国家和省房—产测量规《。范及相关《规定
—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进行规划—核实;对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核】实时应当同时按第十!三条的规《定核算各分期合计的!总建筑面积误差【
第?。十三条 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 (一)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
《 ?(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
(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
(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5:%;
》 ?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
, :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属于增《建单体建《筑物的仍《可以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第十四条— 建筑高度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高度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数值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 》
(二)2!0,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25】%,;
— (三)100米以!上部分?。为0.1%; 【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
! 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载:明的相关《内容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依法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原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