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2011年】3月17日我—厅以浙?。建规〔2《011〕27—号文印发了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很好地规范了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结合各!地在实施中反馈【的,意见和建议为更好】推进这项工作—经研究现决定将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修订?为“严格《控制建设《工程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工【。。程每:期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少于2万平—。方,米并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其他条款保】持不变请各地认真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6月—4日
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镇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竣工》规划核实
—第三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
第四条 》严格控制建设—工程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工程每《。期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少于2万平方米并】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规【划核实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 —
(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
《 ,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 (一)建设工!程,的,功能、规模》、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 , (四)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等,按要求拆除和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情况《;
(五】。),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
第:七条 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三)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图件(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
》 (四)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以及【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进行!
, ?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二):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第六条规定!的内:容,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 (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核实:确认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
第】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实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方:可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处理时间!不计入第八条规【定的:核实期限《
第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进行现】场勘: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相关规划【核实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执行国家和省房】。产测量规范及相关】规,。定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进行规划核实;】对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核实时应当】同,时,按第十三条的—规定:核算各分期合计的总!建筑:面积误差
第十三!条 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 (一)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
— (: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 】
(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
》 (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5%;
】 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
,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属于?增建单?体,建筑物的《仍可以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第】十四条 建》筑高度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高度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数值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 (一)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
【(二)?20: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25%;
! (三》)100米以上部分!为0.1%; 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
! 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载明—的相关内容》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第:十,七条 依法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原《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