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2011年3月【17日?我厅:以,浙建规〔201【1〕27号文印发】了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很】好地规范了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结合各地在实施!中反馈的《意见和建议》为更好推进这项工】作经研究现决—。定将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修订!为“严格控制建设】工程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工程每?期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少于》2,万平方米并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其,他条款保持不—变请各地《认真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6月4日
】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镇—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竣工规划》。。核实 ?
第三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严格控制建》设工程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工程》每期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少于2万平》方米并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规?划核实 《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
—。 , (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
】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 (《一,)建设工《程的功能、》规模、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 (四)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等按要求拆除和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情况;
— (五)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七条 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图件:(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
! (四)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以及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二)》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第六条规定的内【容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 (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核《。实,确认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 !
第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实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方:可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处理时间不计入!第八条规《。定的核实期限
】第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进行!现场勘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相关规划核实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执行国《家和省房《产测量规范及—相关:规定
》。 :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进行》规划核实;对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核实】时应当同时》按第十三条的规定核!算,各分期合《计的总?建筑面积误》。差
第十》三条 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 (一)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
》 (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
】 (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
— (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5%;
】 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属于:增建:单体建?筑物的仍可以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第十【四条 建《筑,高度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高度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数值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 (一?)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
!(二)?20: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25%;
! (三)《100米以上部【分,为0.1%; 【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 【
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 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载明?的相:。。关内:容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依法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原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