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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20】11年3月1—7日:我厅以浙《建规〔20》11〕27号文印】发了:。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很好》地规范?了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结合各地在—。实,施中反馈的意见和】建议为更好推—。进这项工作经研究】现决定将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修订为“》严格控制建设工程】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工程每期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少【于2万平《方米并?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其他条款【保持:不变请?各地认真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6月!4日 ?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镇【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竣工规划核—实 第《三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 第四条 》严格控制建》设工:程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工程每期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少于2万平【方米并?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规【划,核实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规划核】实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  —   (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功《能、规模、》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四)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等【按要求拆除和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情况;    ! (五)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 第七条《 ,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图件(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 【   ? ,(四)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以及: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二【)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第六《条规定的内容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 ,  :(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核实【确认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 —第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实—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方可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处理时!间,不计入?第八条规定》的核实期限 【第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进行:现场勘?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相关规!划核实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执行国家和省【房产测量规范及【相关规定 —。   ?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进行规?划核实;对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核实时应当同时!按第十三条的规定】。核算各分《期合计的总建筑面积!误差 第十三条】 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    《。(一)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    【 (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 《 , ,  (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     (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5%; 》    《。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 ,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属于增建单体!建筑物的仍》可以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第【十四条 建筑高度】。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高度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数值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 (一)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   —  :(二)20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25%;   !  (?。三)1?0,0米以上部分为【0.1%; 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   》  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 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  :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载明的《相关内容予以登记 ! 第十六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依法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原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