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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车 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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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 (《一)拼装的车辆、擅!自变更?车身特征《或者更换发动—机,、车架、底盘总【成的;?
(!二)车况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
— : (?三)擅?自使用国《家,规定的特《。种车:辆标志的《;
《 (四)号!牌、车?身污损或涂字—模糊:不清的;
— 《 (五)排放噪声!。或者尾?气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
— (六)利用车【。身设置?广,告影:响交通安全的;
! 《 , ,(七)装载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不封盖、加固】的;
?
: , 《(八)未经批—准装载不可解体货物!。的
第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修【。。理的单?位,和,个人在?修,理外:观损:坏的机动车时应当作!记录;发现有肇事】逃逸或者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 从事机】动车:租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和设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领】取,号牌后方可在道【。路上行驶
! 非机动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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