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车 —辆
第十七】条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 , (一)拼装的【车辆、擅自变更【车身特征或》者更换发《动机、车架、底盘】。总成的;
【 (二)车!况,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
(!三,。)擅自使《用国家规定的特种车!辆标:志的:;
— (四)号【牌、车身污》损或涂字模糊不【清的;
《
《 (五)排放噪!声或:者尾:。气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 《 (六)利用【车,身设置广《告影响交《通安全的;》
? ,。 : (?七):装载: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不封盖、加固的【;
— : (八)未经批准】装载不可解》体货物的
第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修理的!。单位和个人在—修理外?观损坏的机动—车时应当作记录【;发现有肇事逃【逸或者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 从事机动车【租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和设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领:取号牌后《方可在道路上行驶】
: 非【机动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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