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车 《辆
》第十七条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 (一【。)拼:装的车辆《、擅自变更车身特】征或者更换》发动机、车架、底】盘总成的;
【 ,。 》(二)车况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
】(三:)擅:自使用国家规定【的特种?车辆标志《的,;
【 (四)》号牌、车《。身污损或涂字模糊】不清的;
【 《 (:五)排放噪声或者】尾气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
(】六)利用车身设置广!告,影响:交,。通安:全的;
! :。(七)装载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不封—。盖、加固的》;
— : (八)未经批【准装:载不可解体货—物的
《第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修理的单位【和个人在修理外观损!坏的机动车时应【当作记录;发—现,有肇:事逃逸或者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 从?事机动车租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和设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领取》号牌:后方可?在道路上行驶—
】非机动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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