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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车 【辆,
第十七【条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一)拼装的车辆、!。擅自变更车》身特征或《。者更换发动机、车架!、底盘总《成的;
》 《 (?二):车况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
!。 (—三,)擅自?使用国家《规定的特种》车辆标志的》;
】 (:四)号牌、车身【。污损或涂《字模糊不清》的;:
(!。五,)排放?噪声或者《尾气: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
— (六)利用车身设!置广告影响交—通安全的;》
【 (七)装》载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不封盖、加固!的,;
— (八)未经批!准装载不可解体【货物的
第—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修理的单位和个人在!修理外观损》坏的机动车时应当】作记:录;发?现,有肇事逃逸或者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
【。从事机动车租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和设《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领,取号牌后方可—在道路上行驶—
》。 非机》动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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