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车 辆 — 第十七条【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   (《一)拼装的车辆、擅!自变更?车身特征《或者更换发动—机,、车架、底盘总【成的;?     (!二)车况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 —  :  (?三)擅?自使用国《家,规定的特《。种车:辆标志的《; 《     (四)号!牌、车?身污损或涂字—模糊:不清的; —   《  (五)排放噪声!。或者尾?气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    — (六)利用车【。身设置?广,告影:响交通安全的; !   《 , ,(七)装载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不封盖、加固】的; ? : ,    《(八)未经批—准装载不可解体货物!。的 第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修【。。理的单?位,和,个人在?修,理外:观损:坏的机动车时应当作!记录;发现有肇事】逃逸或者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     从事机】动车:租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和设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领】取,号牌后方可在道【。路上行驶  !   非机动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