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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城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 关于印发—宣城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城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严格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组织实施好宣城市】城,市建筑风《格控制规划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宣城市城市容【貌,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公园】、广:场周边地《区、大型公共服【。。务设施、沿城市【主干道及主城区【次干:道两侧、《高层建筑、》住宅区及其他重【要地区的建设—项目(不含》工业、仓储建—筑,) 第三条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提供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建筑风】格控制等城市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要求对建!设,项目的建筑物外立面!设,计及夜景照明设计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条 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阶,段建设单位上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必须!满,足国家?规范规定的设计内】容和:深度:要求同时建设单位】。应以图、文形—式对建?筑物外立《面,的风格、《色,彩、材质等》作出详细说明 第!五,条 :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核阶段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及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意—见对建筑外立—面的:风格、色《彩、材质以》及夜景照《明效果?等内容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核意见】 ,    — 建设单《。位报审的建》筑设计方案外立【面,设计及效果图应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外》立面效果图保持【一致外立面设计方】案应包括《建筑:立,面设:计详图及鸟瞰图、建!筑效果图、临街主】要,立面透视图》、,各方向外立面—渲染图等图》件和色彩、材质【等,详细说明外》立面色彩须按常用建!筑色(0《2J503》1,。)或中国建筑色【卡,(GSB16—1517.1200!2)准确标明外立】面渲染图《。不应表示大面积【。建筑阴影 —    依》据规划设计条件【。要求进行夜景照明设!计的建设项目还须】包括:夜景效果图和夜景照!明设:计图 ? 第六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外立面《和,夜景照明的扩初【设计成果或施工图设!计成果报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    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依据!市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规【划(单?体)方?案审查通知书等前】期审查资料对建设单!位,。所报的建筑外立面设!计、夜景照明—设计和设计说明与】扩初设计《成果或施工图设【计成果?进行认?。真,核查: 第七条》 建设项目》实施:阶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项目《的审批内容(包【括建筑立面外观【。形式、色彩、材【质和夜?景照明方式等)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   《  规划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后的跟踪《监督检查确》保,建设项目按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意见及项目审批图!件要求组织实—施 第八条— 建设项目外【立面装饰工》。程实行片区建筑【师(规划师)签字把!关制度在进行—。外立面装饰工程施】工前片区建筑师(】规划师)应》。会同建设单位负责】人、建筑《设计师至工程现【。场对建?筑外立面《装饰的色彩、材质等!内容与样板进行复】核,并共同签字确认 !第九条 《 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阶段应加强对建筑】外,立面实施效果的规】划核实把关凡未按】。规划许可要求施【工的项目《规,划管理部门不—得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第》十条 ? ,建设项目改》造凡涉及改变建筑】外立面?的应依照《本规定要求将改【造方案报市城乡规】划部门审定未经【审批的或《未按批准方案组【织,实施的已建建—筑,物外立面《改造的项目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 第十一条 — 规划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