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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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城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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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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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严格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组【织实施?好,宣城市城《市建筑风《格控制规划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宣城《市城市容《貌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公:园、广场周边—地区、大型公共服务!设施:。、沿城市主》干道及?主城区次干道—。两侧、高层建筑、】住宅区及其他重要地!区,的建设项目(不【含工:业、仓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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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提供!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建筑风】格控制等城市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要求对建设项目【的建:筑物外立面设计及】夜景照明设计提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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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阶段】建设:单位上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必须满足国》家规范规定的设计】内,。容和深度要求同【时建设单《位应以图、文形式】对建筑物外立面【的风:格、色彩、材质等作!出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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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核阶段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及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意见对建筑》外立面的《。风,格,、色彩?、材质以及夜景照】明,效果等内容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核意见
! 建【设,单位报审的建筑设】计方案外立面—设,计及效果图应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外立面效果图!保持一致《外立面设计方—。案应包括建筑立面】设计详图《及鸟瞰图、建筑【效果图、临街主要】立面透视图、各方向!外立面?渲,染图等图件》和色彩、材质等【详细说明外立—面色彩须按常用建】筑色:(02J503【1)或中国建—筑色卡(GS—B16151—7.:12002)—准确标明《外立面渲《染图不应表示大【面积建筑阴影—
》 依据规划》设计条件要求进行】夜景照明设》计的建设《项目还须包括—夜景效果图和夜景】照,明设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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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外立?面和:夜景照明的扩初设计!成果或施工图设【计成果报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 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依据市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规划(单体)方案】审查:通知书等前期审查资!料对建?设单位所报的建筑】外立面设计》、夜景照明设计【和设计说明与—扩,初设计成果或—施工图设《计成果进行认真【核查
第七条 建!设项目实施阶—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项目的审《批内容(包括建【筑,立面外观《形式:、色彩、材质—和夜景照明方式等)!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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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划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后的跟踪监督检查】确保建设项》目,按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意见及项目审批图】件要求组织实施【
第?八条 建设项目外!立面装饰工》程实行片《区,建筑师(规划师【)签字把关制—度在进行外立—面装饰工程施工前片!区建筑师(规划师】)应会同《建设单位《。负责人、建筑设计】。师至工程现》场对建筑外立面装饰!的色彩、材质等内容!与样板进行》复核并共同》签字:确认
第》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阶:段应加强对建筑外】立,面实施?效果的规划》核,实把关?凡未:按规划许可要求施】工的项?目规:划管理部门》。不得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第十《条 建《设项目改《。造凡涉及改变—建筑外立面的应【依照本规定要求【将改造方案报市【城,乡规划部门审—定未经审《批的或?未按批准《方案:组织实施的》已建建筑物外立面】改造的?项,目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规!划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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