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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城【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 , :关于印?发宣城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宣城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严格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组织实施好宣城】市城市建《筑风格控制规划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宣城市城市【。容貌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公园、广场周边!地区、大型公共服】务设施、沿城—市主干道及主城【区次:干道两?侧、高?层建筑、住宅区及其!。。他重要?地区的建设项目(】不含工业、仓储【建筑) 《。 第三条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提供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建!筑风格控制等城【市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要求对【建设项目的建筑物】外,立面设?计及夜景《照明:设,计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条 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阶—段建设?单位上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必须满!足国家规范规定【。的设计内容和—。深度要求同时建设】单位应以图、文形式!。对建筑物外立面【的风格、色》彩、材质等作出详细!。说明 第五—条 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核?。阶段: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及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意见对建!筑外立面的风格、】色彩、材质以及夜】。景照:明效果等内容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核意见 【     建设单】位报审的建筑设计】方,案外:。立面:设计及效《果图应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外立面效果!。图保持一致》外立面设计方案应包!括建筑?立,面设计详图及鸟瞰图!。、建筑效果》图、临?街主要立面透—视,图、各方向外立面渲!染图等?。。图件和色《。彩、材质等详细【说,明外立面色彩须按】常用建筑色(0【2,J5031》),或,中国:建筑色卡(GS【B161517.】12002)准确】标明外?立面渲染图不应表】示大面积建筑阴影】     依【据规:划设计?条件要?求进行?夜景照明设》计的建设项目还【须包括夜景效果图和!夜景照明设计图 !第六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外】立面和夜《景照明的扩初设【计,成果或施工图设【计成果报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 :。  :   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依!据市: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规划(单体)】方案:审查:通,知书等前期审查【资料对建设单位【所,报的建筑《外立面设计、夜景照!明设:计和设计说明与扩】。初设计成果或施【工图设计成果进行认!真核查 第七条 !建设项?目实施阶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项目—的,审批内?容(包?括建筑立面》外观形式、色—。彩、材质《和夜:景照明方式等—)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规划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后的跟踪》监督检?。查确保建《设项目按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意见及》项目审批图件要求组!织,实,施, , 第八条 建设】项目外立面装饰工】程,实行:片区建筑师》(规划师)签—字把关制度在—进行外立《面装饰工程施—工前片区建》筑,师(:规划师)《应会同建《。设,单位负责人》、建:筑,设计:师,至工程现场对建筑外!立面装饰的色彩【、材质?等内容与样板进行】复核:并共同签《字确认 第九条 ! 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阶段应—加强对建《筑外立面实施效果的!规划核?实,把关凡未按规划【许可要求施工—的项目规划管—理部门不《。得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 第:。十条: 建设项目改造】。凡,涉及改变《建筑外立《面的应依《照本规定要求将改造!方案报市城乡规划部!门审定未经审批的】。或未按批准方案组】。织实施的已建建【筑物外立《面改造?的,项目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 规划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