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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推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作】 《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四十三条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使《。用先进的《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限制和?。淘汰落?后的耗能《。产品和工艺扶持【和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第四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职责《    【 (:一)宣传、执—行有关民用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普及》节能知识; —     (】二,)参与制定鼓励、】扶持民用建筑节能的!政策和措《施,; 《     (三)对!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以及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等实施监!督管理; 【     (四)检!。。查督:促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四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产品的生产、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