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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推,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作 】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使—。用,。先进的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限制和淘汰!落后的耗能产品【和工艺扶持和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第四十四条 】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职责— ,     【(一)宣传、执行】有关民用《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普及节能知识【; 》    (》二,)参与制定鼓励【、扶持民用》建筑节能的政策【和措施; 【     (三【)对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以及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等》实,施,监督管理; —     【(,四)检查督促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产品!的生产?、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