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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推!。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作
【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使用先进的!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限》制和淘汰落后的【耗能产品和》工艺扶持和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第?四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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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传、《执行有关民》用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普及节!能知:。识,;
】 (二)《参与制定鼓励—、扶持民用建筑节】能,的政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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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以:及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等实》施监督管理;
! : : ,。(,四)检查督促—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产品的生【产,、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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