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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管理 【 第四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推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作 【 ,。   ?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使用先进的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限制和淘汰落后】的耗能产品和工【艺扶:持和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第四—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职!责   【。。  (一)宣传、执!行有关民用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普及》节能知识;》。     (!。二)参与制定鼓励、!扶,持民用建筑节能【的政策和措》施; 《。     —(三)对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以】及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等实施【监督管理; 【 ,。    《 (四)检》查督促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四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产品—的生产、《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