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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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推—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作
— 《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使用先进】的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限制和【淘汰落后的耗能产品!和工:艺扶持和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第!四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职责
— : (一)宣传、执!行有:。关民用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普及节】能知识?;
】 ,(二)参与制定【鼓励、扶持》民用建筑节能的【政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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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以及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等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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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检【查督:促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产品的生产、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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