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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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设项目中!的办公和生》活辅助建筑》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使用过程》中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提高建》筑用能?系统运行效果降【低能:。。源消:。耗的活动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民,用建筑节能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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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财政、税【务、:统计、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建筑?节能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民用建】筑节能责任制和激】励机制引导、扶持和!促进民用建》。筑节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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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逐年增加
【 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推!广新建?绿色建筑和低能耗】民用建筑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能《耗监测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节能产品和【项目推广等
【第六条 鼓励【行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利用自《身优势和特点开【展民用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和咨询、合】同能源管理等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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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和扶持民【用建筑节能的—政策措施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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