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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进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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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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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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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进冀?勘察设计企业)【是指非我省所—属,和工:商注:册地: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且进入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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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进冀】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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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冀】。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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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进冀勘察设—计企业享有》与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相同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并,接受我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依法委托—机构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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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应当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冀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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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备案包》括单项工程勘察进冀!备案:、单项工程设—计进冀备案(以下】统称单项工程勘【察设计备案)及设立!进冀分支机》构备案
!。第六条 《 办理单项工程【勘察设计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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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二)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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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违法》行为和质量事故【的信誉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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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标通知书或】者业务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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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已签订生效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六》),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登记表(—见附件一)》及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在注册证—。书复印?件上加盖注》册执业印章》;
【 (》七)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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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单项!工程勘察(设—计)进冀《备案表(一式四份,!见附件二);
】
(!九)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第七条—。 :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除需要》提供本办法》第七:条(一?)、(二)》。、(三)《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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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分》支,机构申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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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进冀勘】察设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三);【
! (三)《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属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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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书原件《及复印件;》
【 (五)分支】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 (六)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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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登记表及其!养老保险证明、身】份证、职称》证书、毕业证—书、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在注册!证,书复印?件上加盖注册执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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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分支机构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八条 办理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备案!手续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向工程所—在地或者分支—机,。。构工商?注,册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材料;
】
《 (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在备:案表格上签署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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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进【冀勘察设计企—业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冀备【案手续
!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办?理进冀勘《察设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核发进冀》勘察设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书;】对材料齐全办理单项!。工程勘?察设计?备案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已办—理备案手《续的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在我【省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已!经,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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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法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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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进冀!勘察:。设,。计企业所承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应当符合其】资质证书《的,级别和业《务范围;
】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及其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注册: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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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具》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中标通知书!或者业?务委托书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合同;
【。
》 (六)已投保工程!设计责任《险;
】 (》七)没有被暂扣、吊!销企业资质》证书及被《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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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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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随时受理;对备案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对》备案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应当在2!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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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已办【理进冀勘察》设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书—的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在备案书业务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不需要再次进行单项!工程勘察设》计备案;超出备【案,书业务范围的还应】当办:理单项工程勘察设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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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提《交的:送审文件《中应当?包括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书复印件或者进冀】工程:勘察、?设计备案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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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进冀勘察设计企】业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进行【。审,查,时,应当核查进》冀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建筑?市场秩序为工程建设!单位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深,度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并【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技术服务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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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进冀】勘察设计企业不【得以分支《机构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合同和出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文件
第!十五条 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每【半年:对本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和》已完:成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报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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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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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机构—应,当对:进冀勘察设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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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机构《应当对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工作?质,量、市场行为—、,资,质条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在取得相关证据】。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权限进行处理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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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进冀勘察—设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情况纳入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进行监》督管理
】
第二十条 —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冀备案手续》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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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进冀勘察设【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对其进!行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外2年内不得】进冀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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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二)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级《别和范围承揽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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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伪造—、转让、出借、出卖!、涂改?资,质证书和注册资格执!业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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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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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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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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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在我省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未【办理进?冀备案?手续的按照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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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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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材【料齐全、符合—备案要求的申请人】。不办:理,备案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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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备案:。要,求的申请人》办理:备案:。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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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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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利益!的;:
】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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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注册地】在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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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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