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进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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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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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进冀勘】察设计企业)是【指非我省所属—和工商?注册地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且进入《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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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进冀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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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冀,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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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进!冀勘察设计企业享】。。有与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相同!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并接受我》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依?法委托机《构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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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应当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冀》备,案手续
》
《 ? 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备案包括单项工程勘!察,进冀:备案、单项工程【设计进冀备案—(以下?统称单项工程勘察设!计备案)及》设立进冀分》支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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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办理】单项工程勘》察设计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二)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三):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违法行为和质【量,事故的信誉证—明;
》
(】四,)中标?通,知书或者《业务: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 (五—)已签?订生效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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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登记表(【见附件?一)及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在注册证书复印件上!。加盖注册执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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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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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单项工程》勘察(设计)进冀】备案表(一》式四份,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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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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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除?需要提供本办法第七!条(:一)、(二)、【(三)?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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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设立分支机构申【请函;
《
《
(二【)进冀勘察设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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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属】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书原!件,及复印件;
!
》 (五)分支—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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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七)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登记表及《其养:。老保险?证明、身份证、【职称:证书、毕业证书【。、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在注册】证书:复印件上《加,盖注:册执业印《章;:
】 , (八)分支机构】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八:条 ?办理: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备案手续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 ?(一)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向—工程所在地或者【分支机构工商注册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材料【;
—
《 (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在备?。案,表格上签署审核【意见;
【。
《 ,。 (三)《进冀勘察设计企业】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冀备】案手续
—
?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办理进冀勘!察设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核发进冀勘】察,设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书;对材料》齐全办理单项—工程勘察设》计备案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已办理备案手续【的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在我《省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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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经: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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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
?
,
—。 (三《)进冀勘察设计【企,业所:承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应!当符合?其资:质证书?的级别和业务范【围;
—
?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及其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注—册执业?资,格;
! (》五)具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中标?通知书?或者:业务委托书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合同;
】
—(六)已投保工【。程设计责任险;
!
】。(七)没有被暂扣、!吊销企业资质证书】。及被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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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随时受?。理;对备案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对备【案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应当在》2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第十一》条 已办理进【。。冀勘察设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书!的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在备》案书业务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不需要再【次进行单《项工程勘察设计【备,案;超出《备案书业务范围的还!应当办理单》项工:程勘:察设计?备案
《
《第十二条《 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提交的送审文件中】应当包括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书复印件】或者进冀工程勘察】、,。设计备案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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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进冀勘察设】计企业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进行审》查时应当《核查进冀《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建筑市场秩—序为工程建》设单位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深:度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并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技术:服务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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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进《冀勘察设计》企业不得以分—支机构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合《同和出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文】件
《
第《。十五条 》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每半年对《本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和已完《成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报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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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机构应当对进冀!勘,察设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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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机构应当对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工作质量《、市场行为、资质条!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在,取得相关《证据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权限进行】处理: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
!
?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进:冀勘察设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情况纳入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进行监》督管理
》
第二—十条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冀备案手续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 进?冀,勘察设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对其进行—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外2年内不得【进冀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二)》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级别和范围承揽业务!的;
》
》 (三)伪造【、转让、出借、【。出卖、?。涂改资质证》。书和注册资格执业】证书的;
】
? (四)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业务:的;
! (五)—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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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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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在我省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未办理进冀备案!手续的按照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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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材料齐全》、符合备案要求【的申请人不办理备案!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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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备案要!求的申请人》办理备案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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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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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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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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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注册地在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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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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