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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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森林防火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
, :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在高》森林火险期未—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野外用火】的;
《 : (二)【。。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予以审批的;
! (三)】拒不参加森林火灾扑!。救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的;《
(!四)未经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查:验森林火灾现场【。看守人员《擅自撤?离的;
— (—五)森林火灾调【查报告弄虚作假的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毁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森林防火标—志及设施的;—
— (二)干扰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段正!常使用影响森—林火灾扑救》指挥联络的;
! ? (三《)毁坏或者擅自处理!、,挪用森?林火灾?扑救装?备或通信器》。材的
—。
: , ,第三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
, (【一)未经《批准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进行野外农业生】。产用火?、林业生产》用火或者《工程建?。设用火?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野外农】业生产用火、林【。业生产用《火或者工《程建:设用火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四)未履行监护!责任致使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进入林!内随:意,玩火、放火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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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治安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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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高】。森林火?险期间发布的禁【火,令的;?。
《 ? (二)因过失引起!森林火灾《。;
《 《 (三)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 ?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八条— ,[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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