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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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森林防火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高森—林火险期未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野》外用:火的;
《
(】二):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予,以审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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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拒不?参加森林火灾扑救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的》;,
【 (四?)未经?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查,验森林火灾现场看】守人:员擅自撤离的;
! —(五)?森,林火灾调查报—告弄虚作假的—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一)毁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森林防火《标志及设《施的;
! (二)》干扰:。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段正常使》用影响森林火灾扑】救,指挥联络的;
【
《 (三)毁坏】或者擅自《。处理、?挪用森林火灾扑救】装备或通信器—材的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 (?一)未?经批准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进行野外农业!生产用火、林业生】产用火或者工—程建设?用,火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野》外农:业生产?用,。火、林业《生产用火或者工【程建设用火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四)未履行监护责!任致使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进入林《内随:意玩火、放火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 第三十七条 [】治安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一)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高,森林火险期》间发:布的禁火令的—;
? (【二,)因过失《引起森?林火灾?;
】 ,。(三)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 :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行为
!。
— 第三十八》条 [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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