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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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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森!林防:火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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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在】高森林火《险期未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野外用火的;
!。 (二)】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予以审》批,的;
! (三)拒不参加森!。林,火灾扑救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的;
【 (四】),未,经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查验森林火灾现【场看:守人员擅自撤离【。。的;
《 ? (五》),森林火?灾调查报告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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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一《),毁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森林防《火标志及《。设施的;
— , (二【)干扰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段正《。常使用影《响森林火灾》扑救指挥《。联络的?;
【 (三)毁坏或】者擅自?。处理、挪用》森林:火灾扑救装》备或:。通信器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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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 ?。 (一)未—经批准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进行野【外农业生产》。用,火、林业生产用火或!者工程建设用火【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野外农业生【产用火、林业生【产,用火或者工程—。建设用火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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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履行监护责任!致使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进入林内随意玩火、!放火: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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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治安?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一)】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高,森林:火险:期间发布的禁火【令的;
】 (二)—因过失引起》森林火灾;
】 (三)】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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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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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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