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2【000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用:水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水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城市《供,水坚持合理开发、】保,护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水发:展规划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供水工作并直【接负责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七条? 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八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第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十条 城市】供水工程设计、建设!。单位选用的》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城市:供水:管网系统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城市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用水单位出资—建设、改《装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贸易结【算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纳入—。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公】共供水?能力:能够满足生》产、生活和其他用水!需要的?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自建供水设!施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第三章城市》供水
第十》五条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并》接受卫?生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水压测!压点保证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 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必须按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停水范围内用!水立户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因自然—灾害、?爆管:等原因造《成停水?。。的应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供水企业在进行抢险!、抢修作业时对影响!作业:的道:路、树木等有—关设施可以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事后供水企业应当】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因供水企!业,工程施工《、设备维修、自然】爆管等?原因造成连续—停水超过48小时的!供水企业应当为居民!生活用水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四章城市《用水
?第十九条 需要城】。市供水和超过水【表额定流量需要【增加:用水量的用户—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供水企业应【自接到?申请7日《内作出答复
城市】供用水应当逐步【实行合同制
第二】十条 使用》城市供?水应当按照》不同的用《。水类别分别装表计量!因用户的责任未分别!装表:计,。量的按最高类别水价!结算因供水企—业的责任未分别装】表计量的按最低类】别水价结算
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派人抄录贸易】结算水?。表,并按其计量的实际用!。水量、用水》类别: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水价标准结】算水费?
,对居民生活用水供水!企,业,应,当逐步实行抄—表结算到《居民住户
第二【十一条? 供水企业用于与用!户贸:易结算的水表必须】。符合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规定:未按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条, 用户应当按期交】纳水费逾期未—交纳或者未足额交】纳的应当补》交并交纳滞纳金【或者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用户】改变用水类别、扩】大用水范《围、:变更户名《、停:止(含暂停)用水的!应当提前20日到】。供,。水企业办《理有关手《续供水?企业应当《在20日内予以答复!连续6个月》停止用水《。又不申办停用或销】户手续的供》。水企业?可作拆表销》户处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二?)擅自改《变用水类《别;
?(三)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自来—水供水企业》根据供?水,管径负?荷能力发展新用户】不得:妨碍自来水供—水企业对城》市供水管网设—施的统?一管理、维护—
第二十六条 【用户新建《、改建、扩建的户】内管道?及其附属《用水:设施其设计、用材】、,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供水企—业方:可供水
第》二十七条 》二次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建设、使用二—次供水设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本条例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的规定;】
(二)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应当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
(《三,。),二次供水设施应按规!定维修、清洗—、消毒、防腐
第二!十八条 从事—供水设施清洗、【消毒、防腐业务的】必须符合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建设配!套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章城市供水设施】。维,护
第三十条 城】市供水设《施以贸易结算表为界!表前:。(,含表)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表,后的用水设施由用】户或者产权》所有者负责维护
消!防、园林、环卫【等公共专用供水设】施,由申建部门管理和维!护
第三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确保—安全运?行
第三十二条 城!市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种植根!深植物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沟挖:渠、挖坑取土—、堆压重物、掩埋】阀井和水表;
(】三)打桩、爆破或】者顶进作《业;
(四)—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或者】排放、堆放有—毒有害物《质;
(五)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或者》。损,坏城市供水设施【。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可—能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保:护措施?并负:责实施
第三—十四条 《禁,止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市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城市供水《设施的须经》供水企业《同意并经《城,市供: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并符合国家卫】生和其他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直—接,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闭城!市供:水,设施以及园林—、环卫、消防等公共!专用供水设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改,变,用水类别的》;
(二)扩大用水!范围或者《变更户名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
《(三)使用二次供】水设施未注册登【记,的;
(四)不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维修、清【。洗,、消毒、防腐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检测水质—的;:
(二)擅自停水】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未及时抢修供水!故障的?;
(四)擅自启】闭城市供水设施【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六)】阻,碍自来水供水企业】发展:新用户或《者妨碍其对城市供】。水管网设施进行维】护、检修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规定】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
!(三)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自建供水设—施的;
(四)【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或,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的;》
(五)城市供水】工程或者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施工选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产品【。的;
(《。。六)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七?)将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的《。生产:用水:系统直接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八)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市》供水设施的;
【(九)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 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规定的除—按,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 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经《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法?律、法规规定—由,卫,生、:质量技术监督—或其他?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五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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