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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2【000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用水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水》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城【市供水坚持合—理,开发:、保护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水发展规划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供,水工作并直》。接负责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七条 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八: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第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十条《。 城市?供水工程设》计、建设单位选【用的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城市供水》。管网系统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城市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用】水,单位出资建》设、改装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贸易结算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纳入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公共供水】。能力能够满》足生产、生活和其他!用水需?要的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自建供水设施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第三?章城市供水 第十】五条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并接受【卫生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水压测压点保【证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 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必须按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停水范围内用水立!户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因自!。然灾害、爆管等【原因造成停》水的应?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供水企业在》进,行抢险、抢修作【业时对?影响:。。作业的?道路、树木等—有关设施可》以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事【后供水企业应当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因供水企业工程施】工、设备维修、自然!爆管等?原因造成连续停水超!过,48小时的》供水:企业应当为居民生】活用水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四章【城市用水 第十九】条 需要城》市供水和超过水表】额,定流量需要增—加用水量的》用户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供水—企业应自接到申请7!日内作出答复— 城市供《用水应当逐步—实行合同制 第【二,十条: 使用城市供水应】当,按照不同的用水类】别,分别装表计量—因,用户的责任未分别】装表:计量的按最高类【别水价结算因供水企!业的责?任未分别装表计量】的按最低类》别,水价结算 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派人抄录!贸易结?算水表并按其—计量的?。实际用?水量:。、用水类《别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水—价标准结《算水费 对居民【生活:用水供水企》业应当逐步实行【抄,。表结:算到居?民住户 第二—十一条 供水企【业,。用于与用户贸—易结算的水表—必须符合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规定【未,按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条《。 用户应当按期【。。交纳水?。费逾期未交纳或者】未足额交纳》的,应当补?交并交?。纳滞纳金或者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用户改变用水类】别,、,扩,大用水范围》、变更户名、—停止(含《暂停)用水的应【当提前20日到供水!企业办?理有关?手续供水企业应当在!20日内予以—答复连续6个月停止!用水又不申办—停用或销户》手续的供水》企业可作拆表销【户处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二!)擅自改变用水类别!; (三)》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自来水供水企业根!据供水管径》负荷能力发展新用】户不得妨《碍自来水供水—企业对城市供—。水管网设施的—统一管理、维护【。 第二?十六条 《用户新建、改建、】扩建的户《内管道及其》附属用水设施—其设计、用》材、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供水企业方可供【水 第二十七条 二!次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建设、使用二次供】水设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本【条例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的规定; !(二)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应当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 【(三)二《次供水设施应按规】定维修、清洗、消】毒、防腐 第二【十八条 从事供水】。设施清洗、消毒、防!腐业务的必》须符合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建设配套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章城】市供水?。设施维护 第三十】条 城市供水设施以!贸易结算表》为界表前(含表)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表后:的用水设施由—用户或者产》。权所有者负责维护】 消防、园林、环】卫等公共专用供水】。设施由申《建部门?管理和?维护 第三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确—保安全运行》 第三十二》条 城市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种植!。根深植物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沟!挖渠、?挖坑取?土、堆压重物、【掩埋阀井和水表; !(,三)打桩、爆破【。。或者顶进作业; (!四)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或者:排放、堆放》有毒有害物质; (!五)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或者损坏—城市供水设》施,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可】能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保护措!施并负责实施 第三!十四条 禁止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市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城市供水设施的须!经供水企业同意并】经城市?供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并符【合,国家卫生《。和其他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直接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闭城》市,供水设施《以及园林、》环卫、?消防等公共专用供水!设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改变《用水类别的》; (二)扩大用水!范围或者《变更户名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 《(三:)使用二《。次供水设施未注【册登记的; (四】。)不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维修!、清洗、消毒、防】腐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检测水质的; 】(二)擅《自停水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未及时?抢修供水故障的;】 (四)擅自—启闭城市供水设【施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六)阻碍自来水供!水企业发展》新,用户或者妨碍—其对城市供水管【网设施进行维—护、:检,修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规定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 ?(,三)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自建【供水:设施的; (四【)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或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的;— (五)《城市供水《。工程或者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施工选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产品的; (—。六,)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七)将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的生产用水系【统直接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八【)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市,供水设施的;—。。 (九)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 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规定的】除按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 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经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法律、【法,规规定由《卫生、?质量技术《监督或其《他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五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