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用词【说,。明,
,
《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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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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