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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 : 《 4.2.【1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城【。市(镇)所》在的气候区以—及规划人口规—模按表4.2.【1的规定综合确定并!应,同,时符:合表:中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 【 , 4.2.2!  新建城》。市(镇)《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宜在(85.!1~:105.《0):m,2/人内确定—。 ? 4.2.3】  :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在(105.1~!115?。。.0)m2》/人内确定 】 4《.2.4《  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城市?(镇)以及部分山】地城市(镇》。。)、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镇)、!风景旅游城市(镇】。)等不符合表4【.2.?。1规:定时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150—.0m?2/人? 4.】2.5  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控制?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