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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 ,(,2005年6月1】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查了【淮南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1!994年10月2】7,日淮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20?05年?2月28日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005《年6月1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一)各种《房屋建筑及其—有关的土《木工程?、设备安装、防【腐保温、管线敷设】、装饰等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 ? , ,。   (二)房【屋建筑?构配:件、:预拌商?品混凝土《、非:标,准件的生产、—加工、经营; 【     (—三)建筑市场—中介服务; —     (四)】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 国家直接管—理,。的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  (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完善市》。。场交:易行为;《 ,     (三)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工作;  【   (四)—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造价管—理和施?工安全?的,管理工作;  】   (《五)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合同的?签订工作;》    》。 (六)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市!建筑管理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筑市场实行》统一管理、》公平竞争和》合法交易的》原则禁止分割、封】锁或者垄断建筑市场!等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第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对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筑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八条 国家规—。定实行?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按规:。定注册?后方可从事注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活【动 ?第九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或《者借用资质等级证书!、资格证书和设计】图签 第《十条 外地进—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金融机!构设立专户按规【定比例存入》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限制应实行公【开、:公平竞争    !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干预建筑市场】。的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工作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发包【和招标?。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属于招—标范围的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实行!招标 ?第十六条 》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通过】有形建筑市场公【开招标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招标可以按—勘察、设计、施工】三个阶?段实行分阶》段发:包和招?标,也可以实行总体【发包和招标 第十】八条 ?房屋建?。设工程应当以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为施】工发包的最小标段】特殊专业工程确需分!部、分项《发包和招标的可【以单独发包》和,。招标但?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分包项!目应该在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在约定的分包项目!之外:增加分包项目—的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二》十条 总承包单【位必须对总》。承包的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承担?承包合同规》定,的责任    】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并作为《评标依据的》标底必须保密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第二十三】条 参加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不:得与投标者串通【排挤竞争对手— 第二十四条— 承包单位》使用劳务人员应当】与具:有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企【。业应当?。与劳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免费对劳务人员【进行技术、安—全培训劳务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其中】从事特种作业和【技术:工种的劳《务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上岗证书 !   ?  承包单位应当按!时支付劳务人—。员工资施工单—位不得拖欠劳务【人员工资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应参《照执行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和、工期定—额以及计价办—法  《  : 专业专用建—设工程参《照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建:筑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定额以—。及计价办法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规定?和市场价格变化定】期发布?建筑材料、人—工、机械《费用的指导》价和调?。差系数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筑市场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共】同遵守?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参照使用标准示范】合同文本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合同应规定双】方提交勘察》设计基?础资料、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时间、设计质【量要:求、取费标准及【付款方式以及其【。。他协:作,条件  》 ,  建筑安装合同应!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交工?验收以及其他协作条!件     建】筑市场中介服务【合同应明《确规定服务的内【容和:。范围、委托》的权限和《责任、服务酬金或】监理费率的计—取办法以及其他协作!条件    【 建筑市场劳务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劳务的内容、时【间、报?酬和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合同履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造成建设工程!工期延长、质量缺陷!。或经:济损失的合同有【约定的按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损失一》方有:。。权向责任方索赔 !    (一)【。勘察:、设计、《施工条件或者建设】工程地质条件与合同!。的规定不一致的; !     》(二:)供应或《者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不合!格或者型号不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     【(三:),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分:包单位资《质、中介服务—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 (四)依法可【以索赔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的60》日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并及时支付!工程款严禁》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 第三十一!条,。 发生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必须严格!。遵,守勘察设计规范【、设计标准及—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文件组》织施工严《格遵守施工》技术操作规程、施工!工艺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严禁粗制滥【造偷工减料》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的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三十四—条 用于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和构?配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并有—出厂检验合》格证 《    对水泥【、,钢筋、?防水材料、预制构】件、电气《设备器材等重要【建筑材料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采,购或:建设单位供应的施工!单位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准使用 !第三十五条 —工程建?设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等级?达,不到国?家合格标准的承包】单位应进行整修【、返工损失》由责:任方承担整修—、返工后《。的,工程必?须验收?合,格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三,。十八条 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 已经办理—建设工程的用地批】准手续;  【 , , (:二)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 需要拆迁【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有争议的拆【迁裁决已《经生效且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   (四) 【已经依法《签订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已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     (五【。),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依【照国家?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送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具,有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文件; 》    (六—) 已经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有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  :   (七)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程建设项目资本【金已经到位; 【   ?  :(八)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计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围挡封闭化—作业设?施摆放规范现—场地面硬化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影响鼓励】美化建设工程周【围环境    】 文明施工》所需费用在》工程施工招标—中应当单列》不得将其作为—招标投?标竞标条件 【    文明施【工所需费用的—计算方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文明施】工所需费用专款专】用,由建设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使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使用无【证劳:务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和技术【工种作业的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并可以对使【用无:。证劳务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施工企业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对】建筑市场的违—法活动罚没处罚【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没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侵害工程!发包:。、承包单位》合法权益或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六条 拒绝、—阻碍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侮辱、殴打—执,行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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