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
(2?00:5年6月1》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查了淮?南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 (1994!年1:0月27日淮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200《5年2月《28日?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005】年6月?1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一)各种房屋建【筑及其有关的—土木工程、设备安】装、防腐保温、【管线敷设、装饰【等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
! (二?)房屋建筑构配件、!预拌商品《混凝土?、非标?准,件的生产、加—工、经营;
】 : (三)建筑市场】中介服务;
】。 (四)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 国家直—接管:理的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完善市场交易行【为;
《 (三)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工作—。。;
(四!)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造价管理《和施:工安全的管理工作】;
(】。五)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合同的签》订,工作:;
【(六)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 市建筑管理—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筑市场实行【统一管?理、:公平:竞争和?合法交易的原则【禁止分?割、封?锁或者垄断建筑市】场等: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第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对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筑,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八条— 国家?规定实行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按规定—。注册后方可从事【注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活动
第》九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或者借用资—质等级证书、—资格证?书和设计《图,签
第十条 外地】进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金】融机构设《立专户按规》定比例?存入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限:制应实?行公开、公》。平竞争 《
《。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干预—建,筑市场的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工作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发,包和:招,标,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属于?招标:范围:的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实行【招标
第十》六,条 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通】过有形建《筑市场公开招—标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招标!可以按勘察、设计、!施工三个阶段实行分!阶段发包和招标【也可以实行》总体:发,包和招?标
第十八条 【房屋:建设工程《应当以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为施—工发包的最》小标段特殊专业工】程确需分部、分【项发:包,和招标的可以单【独发包和招标—但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分包》项目应该在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在约定的分包项目之!外增加分包》项目的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二十条 总承!包单位必须》对总承包的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承担承包合同!规定的责任
!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并作为评!标依据的标底—必须保密《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第二十三条 参加】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不得与投标者【串通排挤竞》争对手?
,。第二:十四条 承包单位】使用劳务人员应当】与具有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企业应当《与劳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免费对】劳务人员进》行技术?。。。、安全培训劳务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其中从《事特种作《。业和技术工种的劳务!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上岗【证书
【 ,。承包单位应》。当按时支付劳务【人员工资施》工单位不得拖欠劳务!人员工?资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应参】照执行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和、【工期定?额以及计价办法
! : 专业专》用建设工程参照【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建】筑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定额以及计价办】法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规?定和市场价格—变化定期《发,布建:。筑材料、人工、【。机械费用的指—导价和调差系数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筑【市场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共同—遵守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参照使【用标:准,。示,。范合:同文本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合同应规定双!方提交勘察设—计基础资料》、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时间、设计质】量要求、取费—标准及付款方式以】及其:他协作?条件
《 , ?建筑:安装合同应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交】。。工验收以及》。其他协作《条,。。件
? ,。 , 建筑市》场中介服务合同应明!确规定服务》的内:容,和范围、委》托的权限和责任、服!务酬金或《监理费率的计取办】法以及其他协作条件!
建【筑市场劳务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劳务:。的内容、时间、【报酬和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合:同履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造成?建设工程工期延长】、质:量缺:陷或经济损失的【合同有?约定的按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损》失,。。一方:有权向责任方—索赔
】(,。一)勘察、设计、】。施工条件或》者建设工《。程地质条《件与:合同的?规定不一《。致的; 《
, (二)供】应或:者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不合《。格或者?型号不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
— , (《三)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分包单位资质】、中介服务》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
(四)依!法可以?索赔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的60日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并?及,时支付工程款严【禁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
第三十一条 发!生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必—须严格遵《守,勘察设计规范、设计!标准及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文件组织施!工严格遵守施工技】术操作规程、施【工工艺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严禁粗制》滥造偷工《减,料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的:。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三《十四条 用于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和构配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并有出厂检验合!格证 ?
对水泥】、钢筋、防》水材料?、预:制构件、电》气设备器材等重要】建筑:材料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采—购或建设单位供【应的施工《单位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准使用!
第:三十五条《 工程建《。设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等?级达不?到国家合《格标准的承包单位】应进行整修、返工损!失由:。责任方承《担整修、返工后的工!程必须验收合格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三十八!条 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已经办理建设—工程的?用地:批准手续; —
? ,。 (二)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三) 需要拆迁】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有争—议的拆?迁裁决已经生效【且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 (四) 已【经依法签订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已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 (五)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依照国家》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送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具有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文,件;:
》 (六) 》。已经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有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程】建设:。项目资?本,金已经到位》;
(】八,。。。)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计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围挡!封闭化作业设施摆】放规范现场地面【硬化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影响鼓励【美,化建设?工程周围环境
! , 文明施工—。。所需费用在》工程施工招标中应】当单列不得将其作】为招:标投:标竞标条《件
? 《文明:施工所需费用的【。计算方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文明施!工所需?费用专?款专用由建设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使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使用无证劳务—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和技术工【种作业的《。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并可以对《使用无证劳务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施工企业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对建筑】市场的违法活动罚没!处罚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没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侵害工》程,发包:、承包单位合—法权益?或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拒绝、—阻碍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侮—。辱、:殴打执行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