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
(2?005?年6:月1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查了淮南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1994年1【0月27日》淮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2!0,0,5年2月《2,8日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005》。年6:月1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一)各种》房屋建筑《。及其有关的土木工】程、设备安》装、防腐保温—、管线敷设、装【饰,等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
!(二)房屋》建筑构配件、—预拌商品混凝土【、非标准件的—生产、加工》、经营;《
? (三)建【筑市场中介服务;】
《 , (:。四)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 国家直接管【理的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完善市场《交易行为; —。
? (三)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工作;
! (四)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造价管理《和施工安《全,的管理工作;
! ?(五)?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合《同,的签订工作;
】 《(六)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 ?市建筑管《理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筑市【场实行统一管理、公!平,。竞争和?合法交?易的:原,则禁止分割、—封锁或者《垄断建筑市》场等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第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对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筑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八条 【国家规定实》行,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按《规定注册后方可【从事注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活】动
第九》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
《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或者借用资质等级】证书、资《格证书和设》计图签
第十—条 外地进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金融机构设—立专户按规定—比例存入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限制】应实行公《开,、公平竞争
【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干预建筑市—场的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工作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发,。包和招标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属于招标范围的!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实行?招标
第十》六条 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通过有形建】筑市场公开》招标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招标可》以按勘察《、设计、施工三【。个阶:段实行?分阶段发《包和:招标:也可以实行总体【发包:和招:标
:第十八条 房屋【建设工?程应当以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为施工发包的最小!标段特殊专》。业工程确需分部、】分项发包和招标的可!以单独?发包和招标但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分包:。项目应该在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在约定的分包项目之!外增加分包项目的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二?十,条 总承包单位【必,须对总承包的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承担承包《合同规定的》责任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并作为《评标依据的标底必】须,保密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第二十《三条 参加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不得与投标者】串通排挤《竞争对手
》第二:十,四条 承包单位【使用劳务人员应当】与具有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企!业应当与劳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免费对劳务人员【进行:技术、安《全培训劳务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其中从事》。特种作业和技—术工种的劳务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上!岗证书
【 承包《单,位应当按《。时支付劳《务人员工资施工【单位:。。不得拖?欠劳务?人员工资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应参照执【行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和、【。工,期定额以及计价办法! ,
专业专】用建设工程参照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建筑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定额以及计价办】法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规定和市》场价格变化定—期发布建筑材料、人!。。。工、机械费用的【指导价和调差—系数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筑市场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共同遵守《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参《照使:用标准示范》合同文本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合同应规定双方提交!勘察设计基础资料】、,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时间、【设,计质量要求、取费标!准及付款方式—以及其?他协作?条件
】建筑安装合同应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交工验收《以,及其他协作条件
! 建筑—。市场中?介,服,务合同应明确规定服!务的:。内容和范围、委托的!权限和责《任、服务酬金或监理!费率的计取》办法以及其他协作】条件
【 ,建筑市场劳》务,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劳务》的内容、时间、【报酬和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合同履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造成建设工程工期!延长:、质量缺《陷或经济损失—的,合同:有约定的按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损失!一方有权向责任方】索赔
】(一)勘《察、设计、施—工,条件或者建设—工程地质条件—与合同的规定不一】致的;
】 (二)供应—或者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不!合格或?者型号不《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 ,
(三)】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分包《单位:资质、?。中介:服务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 (四)【依法可以索》赔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的60日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并—及,。时,支付工程款严禁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
第三十一条【 发生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必须严格遵守!勘察设?计规范?。、设计标准及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文件组】织施工严《格,遵,守施:工技术操《作规程、施工工艺】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严禁?粗制滥造偷工减料】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的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三十四条! 用于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和构配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并【有出厂检验合格证】
《 对水泥、钢【筋、防水材料—。、预:制构件、电气—设备器材《等,重要建筑材》。料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采购或建设单!位供应的施工单位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准使用
第【三十五条 工程建设!。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等级达不】到国家合《格标准?的承包?单位应进行》整,修、返工损失—由责任方承担整修、!返,工后:的工程必须验收合】。格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三十】八条 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已经?办理建设工》程的用地批准手续】;
— (二)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 需要拆迁【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有争【。议的拆迁裁》决已经生《效且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 (四) 】已经依法签订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已: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
: (《五):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依照!国家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送,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具?有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文件;
【 (六)— 已经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有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程?建设项目资本金已】经到位;
— , (八》)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计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围!挡封:闭化作业设施摆放】规范现场地》面硬:。化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影响鼓励】美化建设工程周围】环境:
—文明施工所需费用在!工程施工招标中应当!单列不得将》其作为?招标:投标竞标条件—
文明】。施工所需费》用的计算《。方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文明?施工所需《费用专?款专用由建设—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使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使用】无证:劳务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和:技术:工种作业《的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并?可以对使用无—证劳务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施工企!业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对建筑市场的违【法活动罚没处—罚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没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侵害工程发!包、承包单位合法权!益或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拒绝、阻碍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侮辱、殴打执行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