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20?05年6月》1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查?了淮:南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 (?199?。。4年10月》27日淮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2005》年2月28日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005年》。6月1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一)各种房屋建筑及!其,有关的土木工程、】设备安装《、防腐?。保温、管线敷设【、装饰等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
》 (二?。)房屋建筑构配件、!预拌商品混》凝土:、,非标准件《的,。生产、?加工、经营; 【
《 (三)建筑市场中!介服务;《
》 (四?),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国,家直接管理的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
: : (: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完善—。市场交易行为—;
》 (?三)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工作;
! (四)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造《价管理和施工安【全的管理工作;【
》 (五)《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合】同的:。签订工作;
! (六)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
市建筑管!。理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筑市!场实行统一管—理、公平竞》争,和合法交易的原【则禁止分割》、,封锁:或者垄断建筑市场】等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第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对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筑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八条 国家【规定实行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按规定注》。册后:方可从?事,注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活动
第】九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或者借》用资质等级》证书、资格》。证书和设计图签
第!。十条 外地》进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金融—机构设立专户按规】定,比例存入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限制应!实行公开、公平【竞,争
?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干预建】筑市:场的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工作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发包和招【。标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属于招】标范围的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实行招标
第十!六,条, 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通过》有形建筑市场—公,开招标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招标可以按勘察、】设计、施工三个阶段!实行分阶段发包和】招标:也可以实行总体【发包和招标
第十】。八条 房屋建设工】程,应,当以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为【施工发包的最小标】段特殊专业工程确】需分部、分项—。发包和招《标的可以单独—发包和招标但—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分:包项目应该》在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在:约定:的分包?项目之外《增加分包项目的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 :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二十条? ,总承包单位必须【对总承?。包的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承担承—包合:同规定的责》任 :
?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并作为—评,标依据的标底必须】保密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第二十三条 !参加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不,得与投标者串通【排挤竞争对手
【第二十四《条 承包《单位使用劳》务人员应当与具有】。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企业应当与劳—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免费对】劳务人员进行技术】、安全培训劳务【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其中从【事特种作业和技术】工种的劳务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上岗证书
! 承包单位】应当按时支付劳务人!员工资施工单—位,不得拖欠劳务人员】工资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应参照《执行: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和!、工期定《额以及计价办法
! 专》业,专用建设工程参照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建筑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定额以及【计价办法
】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规】定和市场价格—变化定期发布建【筑材料、人》工、机械费用的指导!价,和,调差系数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筑市场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共同》遵守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参照?使用标准示范合同文!本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合同应规定】双方提交勘察设计基!础资料?、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时间、设计【。质量要求、取费【标准及付款》方式:以,及其:。他协作条件 —
《。 建筑安装合同应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交工验收以及其他】。协作条件
】 建筑市场中介】服务:。合同应明确规定服】务的内容《和范围、委托的权限!和,责任、服务酬金或】监理费率的计取【。办法以及其他—协作条件 》
建筑市场!劳,务,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劳,务的内容、时—间、报酬和》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合同】履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造成建》设工程工期》延长、质量缺陷或】经济:损,失的合同有约定【的按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损失一方有权向【责任方索赔
! (一《)勘察?、设计、施》。工条件或者建—设工程地质条件与合!同的规?定不一?致的;
【 :(二:)供应或者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不合—格或者型号不—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
! (三)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分包单位—资质、中介服—务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 (四?)依法可以索赔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的6?0,日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并《及时支付工程款【严禁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
第三十一条【。 发生?。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必须严—格遵守勘察设计【。规,。范、设计标准—及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文件组织施工严【格遵守施《工技术操作规程、施!工工艺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严禁粗制滥造偷【工减料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的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三十《四条: 用于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和构配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并有出《厂,检验:合格证
》 : 对水泥、—钢筋、防水》材料、?预,制构件、电气—设备器材等重要建】筑材料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采购?或建设单位供应的施!工单位?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准,。使用
?第,三十五条 工—程建设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等级【达不到?国家合格标准的承】包单位应进行整修】、返工损《失由责任方承—担整修?、,返工后的工程必须验!。收合格?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三十】八条 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 已经办理》建设工程的用地【批准手续;
! (二)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 需要拆迁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有争议的《。拆,迁裁决已《经生效且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 已经依法签订】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已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五)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依照国家】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送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具有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文件【;
— (:六) 已《。经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有,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程,建设项?目资本金已经到【位;
《 ? (八)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计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围挡—封闭化?作业设施摆放—规范现场地面—硬化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影响—鼓励美化建设工【程周围环境
!。 文明施工所【需费用在工程—。施工招标中应—当单列不得将其【作为招标投标竞【标,条件
《。 文明施工所!需费用的《计算方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文明施工所需费用专!款专用由建设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使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使用无证《劳务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和技术工种作业的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并可》以对:使用无?证劳务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施?工企业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对建筑市场的违!法活动罚没处罚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没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侵害工程发包、承!包单位合法权益或】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拒:绝、阻碍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侮:辱、:殴打执?行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