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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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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1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查了淮南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 (《19:94年?10:月,27日淮《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200—5年2月28日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005年6月1】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 (一)各种房!屋建筑及其有关的】。土木工?程、:设备:安装、防腐》保温、管线敷设、】装饰等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 【
(—二)房屋建筑—构配:件,、预:拌商品混凝》土、非标准件的生产!、加:工、经营;
】 ?(三)建筑市—场中介服务; 【
? (四)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 国家直接管【理的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 (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完善市—场,交易行?为;
(!三)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工作;《
(四)!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造》。价管理和施工安【全的管理《工作;
》 : (五)》。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合同的签—订工作;
! (六)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市建筑管理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筑市—场实行?。统一管理、公平【竞争和合法交易的原!。。则禁止分割、封【锁或者垄断建筑【市场等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第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对—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筑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八条 国《家规定?实行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按规定注《册后方可从事注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活】动
第九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或者借《。用资质等级证书、】资格证书和设计【图签:
第十条《 外地进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金融:机构设立专》户按规定比例存入】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限》制应实行《公开、公《平竞争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干预建筑市场的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工作【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发包!和招标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属于招标范围的【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实行招—标
:第十六条 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通—过有:形建筑市场》公开招标《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招标可以按勘【察、设计《、施工?三个阶段实行分阶】段发:包和招标《也,可以实行总体发【包,和招:标
第十八条 房屋!建设工程《应,当以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为【施工发包的》最,小标段?特,。殊专业?。工程确需《分部、分项发包和】招标:的可以单独发包和招!标但: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分包:项目应?该在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在约:定的分包项目之【外增加分包项—目的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二十】。。条 总承包单—位必:。须对总承包的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承担承包》合,同规定的责任
!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并作为评标依据的!标底必须保密—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第二十!三条 参加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不得与投标者串【通排挤竞《争对:手
第二十四条 】承包单位《。使用:劳,务人:员应当?与具有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企业应【当与劳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免?费对劳?务人:员进行?技术、安《全培训?劳务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其!中从事特种作业和】技,术工种的劳务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上岗证书 !
承包单】位应当按《时,支付:劳务人员工资施工单!。位不得拖欠劳务【人员工资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应【参照执行《。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和、》工期定额以及计价办!法
《 专《业,专用建设工程参照】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建筑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定额—以及计价办法 【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规定和市场【价格变化定》期发布建筑材料、】人工、机械费用的指!。导价和调差》系数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筑市场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共同遵守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参照!使用标准示范合同文!本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合同应—规定双方提交勘察】设计基础资料—、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时间【、设计质量要求、取!费标准?。及付款方《式以:及其他协作》条件
建!筑安装?合同应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交工验收以》及其他协作条—。。件
? ? 建:筑市场中介服务合】。。同应明确规定—服务的内容和范围、!委托的权限和责任、!服务:酬,金或监理费率的【计取办法以及其他协!作条件
!建筑市场劳务—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劳务的内】容、时间、》报酬和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合同履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造成建设工程工!期延长、质》量,缺,陷或经济损失的【合同有约定的按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损失】一方有权向责任【方索赔
】 (一)勘》察、设?计、施工条件或【。者建设工程》地质条件与合同的规!定不一致《的;
《 , (二》)供应或者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不合格或者—型号:不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
】 (三)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分,包单位资质、中介服!。务,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四)依法《可以索赔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的60日《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并及!时支付工程款—严禁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
第三十一条】 ,发生: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必须《严格遵守勘察设计规!范、设计标》。准及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文件组织【施工严格《遵守施工技术操作规!。程,、施工工艺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严禁》粗制滥造偷工减料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的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三【十四条 用于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和构配!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并:有出厂检验合格【证
— 对水泥、》钢筋:、,防水材料《、预制构件、电气设!。备器材等重要—建筑材?料,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采购或【。。建设单位供应的施】工单位?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准使:用
第?三十五条 工—程建设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等级达不到国家【合格标准《的承包单位应进【行整修、返工—损失由责任方承担】整修、返工后的工程!。必须验收合》格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三十!八条 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 :已经办理建设—。工程的用地》批准手续;
】 (二》)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 需要拆迁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有争议】的拆迁裁决已经生效!且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 (四) 已经】依法签订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已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 (五)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依照国家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送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具【。有,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文件;
】 (六《) :已经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有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
(七)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程建设项【目,资本金已经到位【。;
【(八)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计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围挡封》闭,化作业设施摆放【规范现?场地面硬化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影,响鼓励美化建设【工程周围环境 【
文明施】工,。所需费用在工程【施工招标中应当单列!不得将其作为招标投!标竞标条件 —
, , 文明施—工所:需费用的计算方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文明施!工所需费用》专款专?用由建设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使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使用无证劳务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和技术工种作!业的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并可《以对使用无证—劳务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施【工企业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对建筑市场的违】法,活动罚没处罚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没—。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侵害工程发【包、承包单位—合,法,权,益或: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拒绝?、阻碍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侮辱、殴!打,执行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