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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 (2005—。年6月1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查了淮南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   (《1994年10月】27日淮《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2!005年2月28】日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0:05:年6月1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一—)各种房《屋建筑及其有—关的土木《工程、设备安—装、防腐保温、【管,线,敷设、装饰》等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   —  (二)房屋【建筑构配件、—预拌商品混凝土、】非标准?件的生产《、加工、经》营;     (!三)建筑市场中【介服务; 》  :   (四)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  国?家直接管理的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完善】市场交易行为; 】   ?  (三)》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工作; !    《。 (四)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造价管理和施工安!全的管理工作—;   》  (五)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合同的签】。订工作;  【   (六)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市建】筑管理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筑市场实行统一管!理、公平竞争和【合法交易的》原则禁止分割、封锁!或者垄?。断建筑市场等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第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对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筑,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八条 国《家规定实行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按规定《注册后方可从事注】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活动 第九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或【者,。借用资质等级证书】、资格证《书和设?计图签 第十条 】外地:进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金融机构】设立专户按规—。。定比例存入》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限制应实行公】开、公?平竞争?。。 ,  :。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干】预建筑市场的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工《作,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发包和招标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属于招《标范围的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实行招标 第【十六条 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通】过有形建筑》。市,场公开?招标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招《标,可以按勘察、—设计:、施工?三个阶段《实行:分阶:段,发包和招标也可以实!行总体发包和招标】 第十八条 房屋建!。设工程应当以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为施】工发包的最小标段特!。殊专业工程确需【分部、分《项发包和《招标的可以单—独,发,包和招标但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分—包项目应该在—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在约定的分包【。项目之外增加—分,包项目的《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二—十条 总承》包单:位必须对总承包的】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承担承?包合同规定的责任 !    《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并作》为评标依据的标底】必须保密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第二十三条》 参加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不得与投标者串通排!。挤,竞争对手《 第二十《四条 承包》。单,位使:用劳务?人员应当与具—有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企!。业,应当与劳《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免费对!劳务人员进》行技术、安全培训劳!务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其中从事特种作【业和技术工种的劳务!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上岗证书 【    《 ,承包单位应当—按时支?付,劳务人员《工,资施工?单,位不得?拖欠劳务人》员工资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应参照执行》。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和、工期!定额以及计》价,办,法     【专业:专用建设工程参照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建筑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定额以!及,计价办法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规定和市场》价格变化定期—发布建筑材料、人工!、机械?费用的指导价—和调差系《数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筑市场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共,同,遵守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参!照使用标《准示范合同文本【。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合同应规定双方】提交勘察《设计基础资料—、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时间、?设计质量要求、取费!标准及付款方—式以及其他协作【条件:    》 建筑安装合同应】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交工验收以【及其他协作条件 !    《建筑市场中介服务合!。同应明?确规定服务的内【容和范围、委托【的权限和责任—、服务酬《金或监理费率的【计取办法以及其【他协作条件   !。 , 建筑市场劳—务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劳务的内容!、时间、《报酬和?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合同履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造成》建设工?程工期延长、—质量缺陷或经济损失!的合同有约定的按】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损失!一方有权向责任方索!赔     (】一)勘?察、设?计、施工条》件或者建设工程地】。质条件与合同—的,。规定不一致的;【   《  (?二)供应或者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不合格或者型—号不: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     】(三)?。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分包单位资质、中】介服:务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四!)依法可以索赔【。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的60日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并—及时:支付工程款严—禁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 第三十》一条 发生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必须严格遵守勘察!设计规范、设计【。标准及?。。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文—件组织施工严格【遵守施工技术操作规!程、施工工艺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严禁!粗制滥?造偷:工减:料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的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三十四条 用!于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和构配《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并,有出:厂检验?合格证 《   ?  对水泥、钢【筋,、,防水材料、预制【构件、电气设备器材!。等重要建筑材—料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采购或建】设单位供应的—施工单位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准使用? ,第三十五条 工程建!设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等级《达不到国家合格标】准的承包《单位应?进行整?。。修、返工损失由责任!。方承担整修、返工】后的工程必须验收】合格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 ,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三】十八条 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 已》经办理建设工程的】用地批?准手续?;, :    (二—)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 需【。要拆迁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有争议的拆!迁,裁决已经《。生效且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   ?  (四) 已【。经依法签订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已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    (五)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依照国!。家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送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具有【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文件;   【  (六) 已经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有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    (》七)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程建设项目】资本:金已经到位》;     (八!)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计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围挡【。。封闭化?作业设施摆放规范现!场地面硬化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影《响鼓励美化》建,设工程?周,围环:。境     文明!施工所需费用—在工程施工招—标,中应:当单列不《得,将其作为《招标投?标竞标条件  】   文明施—工所需费用》的计算方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文明施》工所需费用专款专】用由:建设: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使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使用无证】劳务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和《技术工种作业—的,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并:可以对使《用无证?劳务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施工企业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对,建筑市?。场的违法活动罚没处!。罚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没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侵害:工程发?包、承包单位—合法:权益或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拒绝【、阻:碍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侮】辱、:殴打执行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