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2》00:5年6月《1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查了—。淮南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 (19—。94年10月27】日淮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2005年2月【28日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005年6月【1,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一)【各种房屋《。建筑及?其有关的土木—工程、设备安—。装、防腐《保温、管《线敷:。设、装饰等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
(二】)房屋建《筑构配件、》预拌商品《混凝:土、非标准》件的生?产、加工、经营;】 ,
, ? (三)建》筑市:场中介?服务;
》。。 (》四)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 :国家直接《管理的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 (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 ,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完善市】场交:。易行为?;
《 (三)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工作;
】 (四)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造价管【理和施工《安全的管理工—作;
】(,五)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合同的签订工—作;
》 ?(六)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 市建筑管—理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筑市场实《行统一管理、公【平,竞争和合法交易的原!则禁:止,分割、封锁或者垄】断建筑市《场等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第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对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筑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八条《 国:家规定实行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按规定注册】后方可从事注—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活动
第九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或者《。借,用资质等级证书、】资,格证书和设计图签】
第十条 外—地进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金融机构!设立专户《按规定比例存入【。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限制应实》。行公开、公平竞争】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干预建【筑市场?的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工作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发包:和招标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属!于招标?范围的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实】行招标
第十—六条 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通过【有形建筑市》场公开招标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招》标可:以按勘察、设计、施!工三个阶段实行【分阶段发包》和招标也可以—实,行,总,体发包和招标
第十!八条 房屋建设工】程应当以《。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为施工发包的最】小标:段特殊?专业工程确需分部】、分项发包和—招标的可以单独发】包和招标但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分包》项,。目应该在《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在约?定的分包项目之【外增加分包项—目的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 , ,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二十条 总》承,包单位?必须对总承包的【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承担承包合同【规定:的责任
】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并作为评标依—据的标底必》须,保密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第二十三》条, 参加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不得与?投标:者串通排挤竞争对手!。
第二十四条— 承包单《位使用劳务人员【应当与具有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企【。业应当与劳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免费对劳》务人员进行技术、安!全培训?劳务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其中从事!特,种作业和技术工种】的劳务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上岗证书
【 : 承包单位—应当按时支付劳务人!员工资施工单—位不得?拖欠劳务人》。员工资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应参照!执行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和、工期】定额以及计价办法】
专业】专用建设《。工程参照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建筑《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定额以!。及,计价办法《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规定和市场价—。格变化定期》发布建?筑材料、人》工、机械费用的【指导价和调》差系数?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筑?市场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共!同遵守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参照使用】标准示?范合同?文本: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合同应规《定,双方:提交勘察设计基【础资料?。、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时,。间、设计质量要【求,、,取费标?准及付款方式以及】其,他,协作条件
— 建筑安装合!同,应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交,工验收以及其他协】作条件
》 建筑—市,场中介服务合同应】明,确规定服务的内容和!范围、委托的权限和!责任、服务酬金【或监理?费,率,的计取办法》以及其他协作条【件 :
建筑【市场劳?务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劳:务的内容、》。时间:、,报酬:和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合同履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造【成建:设工程工期》延长、质量缺陷或经!济损失的合同有约】定的:按,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损失》。一方有权向责任方索!赔 :
(一)】勘察、设计》、施工条件或者建】设工程地质条件与】合同的规定》不一致的;
【 ? (二)供》应或者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不合!格或者型号不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
(三!)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分包单【位资质、中》介服务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
》(四)依法》可以索赔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的60日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并及?时支付工《程,款严禁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
第三十一条 !发生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必须严!格遵守勘察设—。计规范?、设计标准》及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文件组织施工—严格:遵守施工技》术操作规《程、施工工艺—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严禁:粗制滥造偷》工减料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的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三十《四条 用于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和构配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并】有出厂检验合格证 !
》对水泥、钢筋、防水!。材料、?预制构件、电—气设备器《材等重要《建筑材料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采购》或建设单位供应【的,施工单位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准使用
第【三十五条 工—程建设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等级达不到国—家合:格标准的承包单位应!。。。进行整修《、返工损失由—责任方?。承担整修、返工后】的工程必须验收合】格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三十八条 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 已经》办理建设工》。程的用?。地批准手续;
】 : (二)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三) 需要拆!迁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有争议的【拆迁裁决已经—。生效且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 ,(四) 已经依法签!订,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已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 (》五)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依【照国:家,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送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具有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文件; 《
(六【) :已,经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有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 : (:七)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程:建设项目资本金已经!到位:;
(八!)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计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围挡封闭化作】业设施摆放规范现场!。地面:硬化: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影响《鼓励美化建设—工程周围《环境
【 文明施《工所需费用》在工程施工》招标中应当单—列不得将其作—为招:标投标?竞标条件
【。 ?文明施工所需费用的!计算:方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文明施》工所需费用专款专用!由建设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使《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使《用无证劳务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和》技术工种作业的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并可以对使用无!证劳务?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施工企业》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对建筑市《场的:违法:。活动罚没《处罚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没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侵害工程发包、】承,包单位?合法权?益或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拒绝、【阻碍: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侮辱、殴打执行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